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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矿山企业.docx

1、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矿山企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XX省环境资源厅,XX市矿产资源开发办: 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颁布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为了认真贯彻国家颁布的矿产资源管理法规,使矿山企业采矿登记与企业工商登记相衔接,现就采矿登记与企业工商登记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立矿山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设立矿山企业的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划定XX县区范围前,应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矿山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2、 (二)设立矿山企业的采矿权申请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取得该企业名称使用权后,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授权到相应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XX县区范围。 (三)设立矿山企业的采矿权申请人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划定XX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证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营业登记。 (四)矿山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后,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办理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矿山企业开发建设和矿产资源开

3、采活动。 二、已设立的企业申请采矿权,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到相应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取得划定XX县区范围的批复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持换发的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件,办理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 三、矿山企业(以下称采矿权人)变更有关登记事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采矿权人变更XX县区范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的,在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 (二)采矿权人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4、换发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 (三)采矿人转让采矿权的,受让方为已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在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转让并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采矿权转让,受让方为新设立的矿山企业的,转让审批及工商登记程序应当比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办理。 四、采矿权人因停办、关闭矿山或因违法被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后,应在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五、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吊销采矿许可证时,均应将有关通知抄送矿山企业工商登记主管机关。 六

5、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均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 一、《关于授权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规定》(地发[1998]48号)(略) 二、《关于下发〈矿山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的通知》(地发[1998]47号)(略)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变更XX县区范围的;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三)变更开采方式的

6、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变更名称、矿长、隶属关系、开采范围及煤层等事项,应在变更前6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改扩建煤矿建成竣工验收时,可邀请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参加,投产前必须办理煤炭生产许 可证的变更手续。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十

7、五条煤矿企业变更名称、矿长、隶属关系、开采范围及煤层等事项,应在变更前6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改扩建煤矿建成竣工验收时,可邀请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参加,投产前必须办理煤炭生产许 可证的变更手续。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二)变更隶属关系的; (三)变更企业名称的; (四)改建、扩建工程经验收合格的。 变更本条第一款第

8、 (一)、 (二)、 (三)项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 (四)项的,应当在改建、扩建工程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明材料;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 (二)、 (三)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 (四)项的,应提供与改建、扩建工程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对于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 (二)、 (三)项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审核后,即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对于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四)项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 七、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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