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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医科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docx

1、 南京医科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医科大学 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规范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参照国家科技部、国家教育部和XX省教育厅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和地方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进行高新技术研发,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实现高层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功能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际科技

2、前沿,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所面临的重要科技问题,开展创新研究和技术研发,培养创新人才,提高学科建设水平。其主要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推进科技进步做出重要贡献。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四条依托我校建立的重点实验室为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其行政关系隶属所在学院。 第五条我校重点实验室实行学校、学院和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第六条学校成立由校长负责的,科技、人事、财务、资产、研究生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

3、及建设、运行经费等配套条件。 (三)负责推荐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第七条学校科技处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XX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对重点实验室建设进行指导和管理。 (二)编制学校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将其列入学校学科建设和科研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学校重点实验室向有关部门申请立项、接受有关部门的论证、评审、检查、评估和验收。 (四)根据国家和XX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制定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相关的政策

4、和规章。 (五)会同学校财务处对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经费进行管理。第八条学院是重点实验室建设的二级管理单位,其主要职责是:由学院领导亲自抓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对本部门重点实验室建设现状有充分的了解和分析,对其发展有相应的设想和措施,并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重点实验室更多地支持。 第九条重点实验室是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具体实施单位,其主要职责是:切实履行和完成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中规定的各项任务,按照国家和XX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规定进行建设,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地使用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经费。 第三章运行与管理 第十条重点实验室实

5、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第十一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学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十二条重点实验室主任由学校推荐,有关上级主管部门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本领域国内外比较知名的学术带头人。(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3)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55岁,任期3-5年,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8个月。 第十三条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建设的学术指导机构。学术 2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11人,其中实验室所依托高校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

6、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上级主管部门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学术造诣高,在一线工作的国内外知名专家。(2)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 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由实验室主任提名,学校聘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年龄不超过60岁,任期为3-5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建设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重点实验室主任要在会议上向学术委员会委员作实验室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重点实验室研究队伍由

7、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按需设岗,按岗聘任。少量固定人员以学科、学术带头人为主,由实验室主任公开聘任,其他研究人员由学科、学术带头人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和获得课题等情况自主聘任。受聘人员使用流动编制,经实验室主任核准后,其相关费用由课题组负担或实验室统筹解决。实验室应重视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努力建设和稳定一支高水平的学术人员队伍和技术人员队伍。 第十六条重点实验室要根据研究方向设立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和研究生到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要加大开放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 第十七条设立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由实验室主任管理,主要用于支持

8、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在运行经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和技术的产出、管理和保护。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该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凡涉及实验室工作、成果的,在论文、专著等发表时,也均应署该重点实验室名称。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内外客座人员的成果根据协议决定归属。 第十九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经费主要来源于省财政,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各重点实

9、验室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不断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以有限的投入产出最大的效益。 第二十条仪器设备是重点实验室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必不可少的手段,要相对集中,统一管理。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要对外开放,努力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和共享率,防止闲置和浪费。 第二十一条重点实验室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工作。实验室要逐步建立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独立的网站或网页,并保持运行良好和及时更新。 第二十二条重点实验室应重视和加强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杜绝一切编造实验数据、抄袭剽窃等不正之风。 第二十三条重点实验室在建设过程中,确有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调

10、整、重组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或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报告,由学校正式行文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二十四条重点实验室是学术机构,不得以其名义从事或参加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第四章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重点实验室每年均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时间提交年度报告,经所在部门审核后,报送学校科技处。 第二十六条科技处每年组织专家对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重点实验室名称应严格按照批文准确命名。 省部共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依托

11、 4单位)”,英文名称为keylaboratoryof××(依托单位),ministryofeducation”。 卫生部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卫生部××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XX省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XX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其英文名称为“jiangsukeylaboratoryof××(依托单位)”。 第二十八条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发布。 第二十九条依托我校建立的(工程)研究中心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医科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7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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