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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一些思考.docx

1、 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一些思考 文章标题: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一些思考 当前,商业贿赂在许多领域发展蔓延,已经成为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治理商业贿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并且是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惩防并举、标本兼治的系统工程。 什么是商业贿赂。同刑法按犯罪主体和客体来划分贪污贿赂罪与公司、企业人员犯罪不同,是否属于商业贿赂,应当根据行贿主体、目的及其发生领域来判断。客观地说:商业贿赂是指商业活动中经营者通过贿赂手段以获取交易机会或经济利益的行为。首先,商业贿赂是行贿方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如行贿方不是为了谋取经济利益,而是为了其他如上学、就业、工作调动、职务升

2、迁等,则不属于商业贿赂。其次商业贿赂行贿主体只能是经营者。如果行贿主体不是经营者,即使行贿的目的与经济利益有关,也不属于商业贿赂。第三,只有发生在商业活动中的贿赂才构成商业贿赂。司法实践中有的贿赂行为的行贿方是经营者,行贿的目的也是为了经济利益,但因其不是发生在商业活动中,其侵害的客体与发生在商业活动中的贿赂行为截然不同,也不构成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收买了什么。商业贿赂收买的是权力。商业贿赂的重灾区,个个都是权力垄断部门和经济决策部门。可以说,哪里涉及商业审批,哪里就有商业受贿的机会;哪里有审批权、执法权,哪里就有商业受贿的可能。治理商业贿赂,根本要治“权”,要把重点放在掌权人员利

3、用权力收受贿赂的行为,解决好为谁掌权的根本问题。 人们深忧中国社会的诚信状况,而商业贿赂对此难辞其咎。商业贿赂收买的已不仅仅是握有审批权的和执法权的政府官员个人的道德操守,甚至“收买”了一个个行业、领域、部门的商业道德和政治道德。商业贿赂在人情往来之中轻而易举地颠覆了秩序、公平与操守,败坏了政府的廉政形象,危害了社会交往中的诚信操守,扭曲了公平公正的商业道德等等。商业贿赂已成为正义与公平的大敌。 商业贿赂有哪些特点。一是商业贿赂已蔓延到经济活动的各个领域;二是商业贿赂犯罪带有明显的行业、领域特点;三是商业贿赂的隐藏性较强;四是商业贿赂犯罪大多与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权钱

4、交易有关;五是商业贿赂犯罪大案要案和窝案串案比例很高。 要很好掌握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法律政策界限。商业贿赂问题涉及面广,情况和原因非常复杂,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要正确把握法律界限,严格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的交易行为,违纪违规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限,在实践中一定要掌握好准确区分以下界限:一是准确区分折扣与商业贿赂的界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可以以明示的方式给对方以折扣,给予和接受折扣双方必须如实入帐;在帐外暗中给予或者接受回扣的,分别以行贿和受贿论处。二是准确区分佣金等服务报酬与商业贿赂的界限。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费

5、用,性质属于合法的服务报酬。通过提供技术服务、咨询服务等获取的合理报酬,属于正当的服务报酬。但利用自身的职权,假借中介费、顾问费、咨询费、技术服务费、科研费等名义实施商业贿赂的,或其他明显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则应依据法律辨其实质,揭开伪装,按商业贿赂予以惩处。三是准确区分“红包”与商业贿赂的界限。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中收受病人及其家属的“红包”,在性质上属于行业不正之风,但不能作为商业贿赂处理。四是准确区分违反财经纪律与单位受贿犯罪的界限。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国有单位的经济往来中帐外接受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但对于单位收受商家“明扣”,未如实入帐而转入“小金库”的行为,要根据具

6、体情况具体认真分析,不宜一律认定为单位受贿,有的构成其他犯罪,有的可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五是准确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界限。单位商业贿赂犯罪的主要特征是出于单位意志,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对于个人盗用单位名义实施商业贿赂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得或私分的,应当按照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 关于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管辖。我国现行刑法中共规定了八种贿赂犯罪,按照犯罪所侵犯的不同客体,包括:贿赂犯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单位的六种贿赂犯罪,即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规定在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侦查分工由检察机关管辖;另外二种不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贿赂犯罪,即公司、企业人员的贿赂犯罪和对公司、企业人员的行贿罪,则规定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由公安机关管辖。 《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一些思考》来源于文秘114网,欢迎阅读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一些思考。 第4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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