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粤港澳特别合作区的法律思考
[摘要]在产业结构升级、区域经济一体化等挑战面前,探索新的
合作模式已成为粤港澳三地紧迫的共同诉求。以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
核心的宪法性法律文件群、WTO 协定群和 CEPA 法律文件群为粤港澳合
作提供了稳固的法律框架,它们所规划的发展蓝图呈现出的是一个相
互嵌套交叉的波纹结构,使粤港澳合作具有了阶段性、试验性、双向
性和都市性等特点。
[关键词]粤港澳合作 法律依据 定位
Abstract: Given the common
2、challenges as updating
industrial structure and integrating regional economy, the
search for a new cooperation pattern has become the common aim
of Guangdong, Hong Kong and Macau. The legal rules stipulated
in Basic Law, WTO agreements and CEPA constitute a stable
frame
3、work of law for the cooperation between the three, which
is a intersectant ripple and thus endows it with new
characteristics.
Key words: cooperation between Guangdong, Hong Kong and
Macau; legal basis; ai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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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两会期间,关于设立"粤港澳特别合作区"的设想引起与
会
4、代表和媒体的广泛注意,也在粤港澳三地得到了热烈响应。紧随其
后,这一设想的主要提出者广东省政府启动了该省历史上最大规模的
调研活动,并邀请中央和港澳相关人士参与论证。无论最终结论如何,
这一概念的提出已经促使人们在新的法律框架中思考粤港澳合作的基
本定位和制度构建问题。
一、 "粤港澳特别合作区"提出的背景
粤港澳三地比邻而居,在气候、传统、语言甚至亲缘关系等方面
相互交织共享,构成了与中国其他地域同中有异的岭南文化圈。由于
历史上殖民体制的介入,三地之间关系经历了同
5、质——阻隔——交流
的否定之否定的历史循环。内地实行改革开放以后,港澳作为沟通中
国与世界的桥梁,对广东省的经济发展更是起着重要的作用。大批港
澳制造业内迁珠三角地区,不仅有效整合了该地区的资源和劳动力优
势,造就了长达二十余年的 GDP 年均增幅 13.6%的经济奇迹,也为港
澳自身的产业结构升级提供了契机,延续和保持了其国际竞争力,实
现了回归过渡期的稳定和其后的繁荣。经过多年的磨合,三地之间的
经济合作呈现出相对固定的模式:香港和澳门利用信息和区位优势,
承接海外订单,从事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
6、甚至直接供应原材料、
元器件,并控制产品质量,进行市场推广和对外销售,广东则利用土
地、自然资源和劳动力优势,进行产品的加工、制造和装配。三地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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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作经历了从分散到整体、从简单的生产要素互补到结构性合作、
从垂直分工到水平分工、从劳动密集型向资本密集型扩展的过程,合
作的领域从以贸易投资逐步向金融、 信息和知识产权等服务领域延伸,
合作的地域范围也从部分经济特区、 开放城市扩展到整个珠三角地区。
这种"前店后厂"分工合作模式带动了包括香港和澳门在内的大珠三
角地区经济的起飞
7、使这一区域成为世界级的加工制造业基地之一。
相对畅通便捷的信息、交通、科技、物资、人才网络将粤港澳三地日
趋紧密地连成一体,城市发展呈现出向法国学者戈特曼所提出的"城
市带" (或称"都市连绵区" 的城市化高级形态发展的趋势。 )
然而,这种模式的弊端也逐渐暴露。至 20 世纪 90 年代中后期,
因港澳制造业的大规模向内迁移已经完成,而中国内地的市场开放,
尤其是服务业市场的开放仍未有实质性突破,港澳的生产型服务业并
未能跟随制造业主力进入广东,从而导致了产业价值链的断裂,粤港
澳三地的产业分工受
8、制于制度性隔离而难以进一步发展,三地的经济
合作在制度性障碍的制约下,因缺乏新的投资动力而陷于基本停顿的
状态。而三地之间的关系也从早先的互补性合作关系逐渐演变为竞争
性合作关系,彼此间的产业发展模式和目标出现了不少低位重复。以
机场建设为例,珠三角地区方圆 200 平方公里的狭小范围内云集了香
港、广州、深圳、澳门及珠海五个大型机场。港口建设的状况也大同
小异。深圳港已对香港港口形成了巨大冲击,广州启动"南沙大港"
计划,东莞将斥资建设虎门港,珠海港和惠州港也将设想付诸实施。
各城市间争资源、争项目、争中心的恶性竞争造成了资源的严重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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