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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体系的衔接缺陷及其完善.doc

1、刑事法体系的衔接缺陷及其完善 内容提要 根据立法论,1994 年 《监狱法》1996 年 、 《刑事诉讼法》 、 1997 年《刑法》构成了我国的现行刑事法体系,然而,刑事法体系微观 衔接欠佳不容忽视,《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相互之间在衔 、 、 接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或不足,有待完善。 关键词 刑事法体系 成员法 立法法 基本法 犯罪和刑罚 衔接 我国现行刑事法体系,由 1994 年 《监狱法》 ,1996 年 《刑事诉讼法

2、》 ,1997 年《刑法》所构成,标志着我国刑事法体系日臻完善①;然而,微观上不 可否认的是,刑事法体系的构筑者———《刑法》《刑事诉讼法》《监 、 、 狱法》之间在衔接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或不足,有待完善。 一、刑事法体系微观衔接欠佳 (一)《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衔接缺陷 《刑法》《刑事诉讼法》是实体与程序的关系,《刑法》规定的犯罪和 、 1 刑罚的内容,必须要经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加以确认,否

3、 则《刑法》规定的内容毫无价值。所以,《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 间存在着衔接关系,然而从立法论的角度来看,衔接缺陷较为明显②。 1 关于级别管辖。 《刑法》将"反革命罪"代之以名副其实的危害国家 安全罪,而《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 刑事案件,其中包括反革命案件" 依现行《宪法》《刑法》,我国已不 。 、 存在反革命犯罪,当然也就没有反革命案件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明显滞后。 2 关于职能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

4、家 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 刑 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 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这是人民检察院直接受 。 理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但与《刑法》对这些犯罪的规定难以吻合。 第一,《刑法》分则第八章专章规定了"贪污贿赂罪",其他章节中也 有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如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 人员行贿罪,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国有金 企业 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

5、非国有金融机构的从事公务的 人员索贿、受贿的犯罪,还有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分则第八章贪 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 《刑事诉讼法》只规定"贪污贿赂 2 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是仅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 污贿赂罪",还是包括《刑法》规定的全部贪污贿赂罪呢?《刑事诉讼 法》的规定不够明确。 第二,《刑事诉讼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 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由人民 检察院立案侦查,那么《刑法》第二

6、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暴力取证罪、第 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虐待被监管人罪是否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 3 关于诉讼程序的设置。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 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表明了刑事诉讼程序对实现《刑 法》内容的决定性作用。 《刑法》的内容要得以彻底实现必须依靠《刑 事诉讼法》设置的相配套的刑事诉讼程序,而《刑事诉讼法》关于程序 的设置,与《刑法》的规定不完全匹配。 第一,《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 施的危害社会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分则有 , 关章节具体规定了单位犯罪的种类。 因此,犯罪单位也就能够成为刑事 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刑事诉讼法》设置的刑事诉讼程序 以自然人犯罪为适用对象,根本就未考虑犯罪单位的刑事诉讼程序适 用问题。犯罪单位与犯罪自然人,由于主体性质的本质差异,因而在刑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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