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泰康 e 顺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一、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¼¼¼¼¼¼¼¼¼¼¼¼¼¼¼¼¼¼¼¼2.3 二、您有退保的权利¼¼¼¼¼¼¼¼¼¼¼¼¼¼¼¼¼¼¼¼¼¼¼¼¼¼¼¼¼¼¼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三、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¼¼¼¼¼¼¼¼¼¼¼¼¼¼¼¼¼¼¼¼¼¼¼¼¼¼¼2.2 四、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¼¼¼¼
2、¼¼¼¼¼¼¼¼¼¼¼¼¼¼¼¼¼¼2.4 五、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¼¼¼¼¼¼¼¼¼¼¼¼¼¼¼¼¼¼¼¼¼¼¼3.2 六、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¼¼¼¼¼¼¼¼¼¼¼¼¼¼¼¼¼¼¼5.1 七、本合同对重大疾病进行了明确定义,请您仔细阅读¼¼¼¼¼¼¼¼¼¼¼¼¼¼¼¼7 八、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¼¼¼¼¼¼¼¼¼¼¼8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1.3 投保年龄 2.我们提供的保障
3、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诉讼时效 4.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续保 5.合同解除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2 年龄性别错误 6.3 合同内容变更 6.4 联系方式变更 6.5 争议处理 6.6 保险事故鉴定 7.重大疾病定义 8.释义 8.1 周岁 8.2 医院 8.3 初
4、次确诊 8.4 意外伤害 8.5 毒品 8.6 酒后驾驶 8.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8.8 无有效行驶证 8.9 机动车 8.10 遗传性疾病 8.11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12 未满期净保险费 8.13 有效身份证件 8.14 专科医生 8.15 永久不可逆 8.16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8.17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8.18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 e 顺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010 年 5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
5、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记载于电子保险单上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的分公司, "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 e 顺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指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电子保险单及其所附的保险条款、电子投保单、与 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它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或电子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
6、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电子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1.3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 8.1)计算。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时开始,至电子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 24 时止。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投保人首次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 90
7、 日为等待期,投保人连续 为同一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的续保合同无等待期;被保险人经医院(见 8.2)初次确诊(见 8.3)因意外伤 害(见 8.4)导致罹患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我们按您已交的 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等待期后,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我们按本合同的 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合同"7.重大疾病定义
8、" 。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8.5) ;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8.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8.7) 、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8.8) 的机动车(见 8.9) ;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遗传性疾病(见 8.10)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
9、常(见 8.11) , ,但本合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 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之日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见 8.12) 。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之日 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 的性质、原因、损失程
10、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 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 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的原件: (1) 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8.13) ; (2) 由医院专科医生(见 8.14)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由医院出具的与该疾病诊断证明书相关的 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 (3)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11、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 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如果被保险人已向我们书面申领重大疾病保险金,但在实际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前身故,重大疾病保险金 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向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给付。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 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