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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优秀公诉意见书
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向人民
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犯罪事实、惩罚犯罪 人的诉讼活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公诉意见书内容,
希望能够帮助到你,欢迎大家的阅读参考。
全国优秀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蔡伟军,男,1963 年
5 月 20 出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大学文化,原系浙江 省九峰酒厂(以下简称九峰酒厂)厂长,2001 年 8 月 13 日因
本案被捕。
被告人:陈志法,男,1959 年 10 月 5 日出生,汉族,
浙江省金华市人, 小学文化, 原系浙江九
2、峰酒厂副厂长, 2001
年 8 月 13 日因本案被逮捕。
案由:贪污、行贿、受贿案。
起诉书号:婺检诉(2002)第 72 号。
审判长、审判员:
被告人蔡伟军、陈志法贪污、行贿、受贿一案,今日在
这里依法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53 条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 15 条的规定,我们受浙江 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 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发表公诉意
见如下:
一、本案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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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
根据《中
3、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55 条及第 157 条的规定,法庭调查合法公正。公诉人依法讯问了各个被告 人,并依此举出了各项犯罪事实的证据。这些证据,有侦查 机关通过合法的程序取得,在法庭上亦已经过公诉方和辩护
方的质证,并被法庭记录在案。 从公诉人举出的证据来看, 被告人蔡伟军、陈志法贪污、受贿、行贿一案的犯罪事实, 有被告人蔡伟军的任职文件,单位工程的批文,与陈建民签 订的建筑工程合同。支付工程款及财务明细帐,私人别墅的 各项支付凭证等书证的证实,也有陈建民、陈培明、陈捍卫
等证人的证言证实。更多的证据请阅证据清单。
以上的证据取证合法,确实充分,足以证明被告人陈志 法在被告
4、人蔡伟军担任九峰酒厂副厂长、厂长期间(1998 年 8 月),以其自有的一辆浙 GA2878 桑塔纳轿车,经九峰酒厂 司机张国平驾驶,在浙江省金华市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要 求蔡伟军以公车私用为由,由九峰酒厂承担车祸责任。经蔡 伟军签字同意,陈志法于 1999 年 7 月 5 日从九峰酒厂财务 部门领取车辆赔偿款人民币 20 万元,这一行为构成贪污,
系共同犯罪。
以上的证据还证实了 1997 年至 2000 年其间,被告人蔡 伟军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建设承包九峰酒厂工程的包工头陈
建民为蔡伟军本人建设别墅支付的设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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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5、 元,人工工资 8000 元,建房办证费用人民币 3429、
6 元,铝合金窗款人民币 8055 元;蔡伟军在委托、承揽九峰 酒厂广告业务中收受陈捍卫 2 次贿赂款共计人民币 45000
元。这些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
此外,在 1994 年 11 月、1996 年底,被告人陈志法为了 达到承包金华县啤酒厂的啤酒渣收购业务,及对金华县啤酒 厂厂长表示感谢,先后 2 次向该厂厂长肖根源行贿共计人民 币 21000 元;2000 年 3 月被告人陈志法承包的珍珠塘被行驶 的油罐车泄漏而受污染,为了得到赔偿款向负责处理该事故 的原金华县公安交警人员陈春辉行贿人民币 4000 元,这些 行为
6、也有证人肖根源、陈春辉的证言等证据的证实,已经构
成行贿罪。
二、对本案各被告人的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82 条第 2 项规定,受国家
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 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 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同条第 3 项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很明显,本案被告人蔡伟军,身为国有企业九峰酒厂的厂长, 身份符合,伙同被告人陈志法贪污了九峰酒厂的 20 万元。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伟军利用职务之便,非
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