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狩猎权的私法视角界定
[摘 要]当前,中国正在制定物权法与民法典。如何将自然资源物权
化是其中的热点之一。本刊约请一批中青年学者就此进行讨论,认为
物权立法应该立足于自然资源的生态属性和经济属性,进行准物权的
制度设计,并围绕着林业权、水权、狩猎权、渔业权诸类准物权的立
法构建展开论述,以期能促进相关立法的进一步细化。欢迎有识者藉
此展开更深入的研究。
[关键词] 自然资源 准物权 物权立法 构建
一、狩猎行为与狩猎权
1.狩猎
2、的法律本质——先占
狩猎行为,意指追逐、杀死、占有野生动物。在纯粹的民法意义上,
狩猎行为是典型的先占行为。先占在本质上是按照"先来后到"的原
则调节在需求无限大和财富有限的前提下资源配置问题的标准之一。
具体而言,通过先占确立财产权利的归属具有以下优势:首先,先占
原则仅靠时间先后这个单一维度就能确立财产权利,在适用时十分简
单。其次,先占首先就确定了财产权的主体范围,从而减少了因竞争
或过分开采而导致的高成本运作,有利于效率观念的发挥。在立法例
中,如《德国民法典》第 958、9
3、60 条, 本民法典》第 239 条等规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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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先占主要适用于无主物与抛弃物的取得,同时各国也均将先占的
对象扩展到野生动物。但是,在充分认识到先占行为的效率性的同时,
也应认识到其与环境资源保护之间存在的紧张关系。如有的西方学者
所指出的那样,先占制度反映了人类独立于自然之外的观念。对此,
西方环保主义者指出,有关先占的法律将导致对自然资源的损害。因
此,当代物权法要想在对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制过程中体
现出和谐的一面,除了注重发挥财产的经济价值之外,还必须体现出
一定的
4、道德价值和生态伦理内涵,表现和倡导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
的和谐共处关系。
2.克服先占的缺陷——资源的存量(stock)和流量(flow)的划分
在依照先占规则确立资源归属时, 先应依照自然资源的自然性质和 首
占有人的使用的性质,对财产进行存量和流量的划分。所谓存量,是
指无论在时间上和对象上都不受到限制的所有权,而流量则是指受到
时间和空间维度限制的财产权。对资源进行这种存量和流量的划分暗
示了所有权的时间维度,获得了对某项资源在"存量" 上的权利也就
意味着可以取
5、得其将来的"流量"的所有权,而如果仅仅取得在"流
量"上的所有权,则仅意味着取得了一时的财产权。先占的对象应限
于资源的流量上,即一般只承认对于特定量上财产的先占取得。
对公有物进行存量和流量的区分对于提高财产移转的效率具有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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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只有对财产,特别是这些无主的财产进行多维度的量的限定,
才能够增强财产的移转效率和价值;否则,财产移转时就会产生外部
性。将先占的对象限定为野生动物的流量,意味着在流量上设定排他
权,这也默示着法律允许财产在经先占建立了清晰的财产权之后进行
6、
转让。将狩猎行为认定是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流量"的先占,意味着
将其与一般意义上的先占制度相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两点:
第一,先占的对象本应包括所有的无主动产,其中当然也就包括所有
种类的野生动物。但是基于特别法的规定,只有依法可以捕猎的野生
动物才能成为先占的对象。
第二,取得野生动物的权利只能由权利人享有。因此,狩猎权不能基
于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发生让与。
3.狩猎权的法律性质——"权利"还是"权力"?
在对狩猎权具体问题进行界定之前需要明确的一点是, 在人类中心主
义的哲学观念和私法主客体二元划分的基本框架下,野生动物资源的
归属问题在本质上可以化约为财产权利问题。
目前,我国学界在对"狩猎权"的界定上存在较大的分歧,有学者认
为,狩猎权是对于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狩猎人取得狩猎证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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