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卫生法实施令 (昭和二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二百二十九号政令) 最终修改:平成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第一百八十九号政令 根据《食品卫生法》 (昭和二十二年第二百三十三号法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 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三款以及第五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以及第三款和第二十九 条第二款的规定,内阁制定该项法令。 (综合卫生管理制造过程的认可) 第一条 在《食品卫生法》 (下面简称为"法" )的第十三条第一款中规定的食品种类如下。 一 牛奶、山羊奶、脱脂乳以及加工乳 二 奶油、冰淇淋、无糖炼乳、无糖脱脂炼乳、脱脂奶粉、发酵乳、乳酸菌饮料以及乳类饮
2、 料 三 清凉饮料类 四 食用肉制品(火腿、香肠、腊肉以及其他属于该类别的产品,与第十三条所指一样) 五 精制鱼肉制品(鱼肉火腿、鱼肉香肠、鲸鱼腊肉以及其他属于该类别的产品) 六 容器包装加压加热杀菌食品(指装入密封容器包装,密封后加压加热杀菌处理过的各种 食品(不包括前面各项中提到的食品以及鲸鱼肉制品(鲸鱼肉腊肉除外)) ) 2 食品卫生法第十三条第七款中规定的手续费金额, 根据下面各项的区别分别选定符合该项 的额度。 一 符合食品卫生法第十三条第七款规定的内容的手续费为二十三万九千七百日元 二 符合食品卫生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变更内容的手续费为九万六千九百
3、日元 (综合卫生管理制造过程认可的有效期限) 第二条 食品卫生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规定的期限为三年。 (综合卫生管理制造过程认可的更新手续费的额度) 第三条 食品卫生法第十四条第五款中规定的手续费额度为十七万零二百日元。 (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检查) 第四条 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规定的添加物为焦油色素,由登记检查机关实施检 查。 2 按照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准备接受相关检查的单位或个人, 须到厚生劳动 省指定的地方向厚生劳动大臣或都道府县知事和登记检查机关提出申请书。 3 厚生劳动大臣或都道府县知事和登记检查机关,在受理上述申请
4、的时候,须在厚生劳动省 令中指定的地方,进行试验样品的采集。 4 厚生劳动大臣或都道府县知事和登记检查机关,对于按照前项规定采集到的试验样品,要 在厚生劳动大臣指定的地方进行检查,如果检查结果符合厚生劳动大臣规定的标准,则视该 产品为合格产品,应加盖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厚生劳动省令中规定的合格标志。 (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检查) 第五条 按照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命令,都道府县知事对于本条规定的单位 或个人,在下达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危害食品卫生安全的事情发生的通知之后,应在不 超过两个月的范围之内,具体是在都道府县知事规定的期限内,对于由该
5、单位或个人所制造 的或加工的食品、添加物以及器皿等的检查项目、试验样品的采集方法以及检查方法等,要 按照记录有厚生劳动省令中规定事项的检查命令书进行相关检查。 2 按照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接受检查的单位或个人, 在厚生劳动省令中指 须 定的地方,向都道府县知事或登记检查机关提交申请书。 1 3 都道府县知事或登记检查机关,在受理上述申请的时候,应在检查命令书上规定的地方, 进行试验样品的采集和检查。 (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检查) 第六条 按照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厚生劳动省 令中对定的地
6、方向厚生劳动大臣或登记检查机关提出申请书。 2 厚生劳动大臣或登记检查机关,在受理上述申请书的时候,应按照检查命令书上指定的地 方,进行试验样品的采集和检查。 (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检查) 第七条 前条的规定,也适用于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检查。 (食品卫生检查设施) 第八条 按照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以及第二款的规定,在都道府县、设置保健所的 市以及特别地区所设置的食品卫生检查设施,要为检查或试验设置必要的职员,要设立物理 化学检查室、微生物检查室、动物饲育室以及事务室等,同时,应按照厚生劳动省令中的相 关规定,配备为了检查和试验所必要的机械以及器具。
7、 2 在前项的食品卫生检查设施方面,应在厚生劳动省令中指定的地方,进行检查或试验等相 关事务的管理工作。 (食品卫生监视员的资格) 第九条 食品卫生监视员应至少符合下面各项原则中的一项。 一 在厚生劳动大臣处登记的食品卫生监视员培养机构修完规定课程的人员。 二 医师、牙科医师、药剂师以及兽医 三 在《学校教育法》 昭和二十二年第二十六号法律)中规定的大学或高等专科学校, ( 《旧 大学令》 正七年敕令第三百八十八号)中规定的大学以及《旧专门学校令》 明治三十六 (大 ( 年第六十一号敕令)中规定的专科学校,修习医学、齿学、药学、兽医学、畜产学、水产学
8、 或农艺化学课程并毕业的人员 四 营养师出身,从事两年以上食品卫生行政事务相关工作、有经验的人员 2 从第十四条到第二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前项第一条中的培养机构。 (登记检查机关的登记手续费的额度) 第十条 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一条的政令中规定的手续费用的额度为二十万两千六百日元。 (登记检查机关登记的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 食品卫生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政令中规定的期限为五年。 (登记检查机关的登记更新手续费的额度) 第十二条 在适用于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法第三十一条的政令中规定的手续费额度为 13 万 1000 日元。 (食品等产品的指定) 第十三条
9、在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规定的政令中规定的食品以及添加物,是指全 脂奶粉(只限于装于容量在 1400g 以下的罐装制品) 加糖奶粉、调制奶粉、食肉制品、鱼 、 肉火腿、鱼肉香肠、放射线照射食品、食用油脂(只限于经过脱色脱臭过程生产的产品) 、 人造黄油、shortening 以及添加物(限于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规定的规格产品) 。 (培养机构的登记) 第十四条 厚生劳动大臣,在对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八条第六款第三点中规定的培养机构进行 登记的时候,应按照注册资格、修业年限、讲授科目以及规定其他相关事项的厚生劳动省令 的相关标准进行登记工作。 (登记的申请) 第十五条
10、按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八条第六款第三点规定接受登记的时候,其设立单位或个 2 人,应在厚生劳动省令中规定的地方,向厚生劳动大臣提出申请。 (变更的申报) 第十六条 按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八条第六款第三点的规定接受登记的培养机构(下面简称 为"登记培养机构" )的设立单位或个人,对于厚生劳动省令中规定的事项有更改需要的时 候,应从当日起的一个月之内,向厚生劳动大臣提出申报。 (报告的征收) 第十七条 厚生劳动大臣,在登记培养机构时如果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要求机构设置单位 或个人提交报告书。 (登记的取缔) 第十八条 厚生劳动大臣,如果认
11、定登记培养机构有悖第十四条中规定的在厚生劳动省令中 确定的标准的时候,以及按照下一条规定提出申请的场合,可以取缔该登记资格。 (取缔登记的申请资格) 第十九条 关于登记培养机构,如果接受厚生劳动大臣的取缔登记,其机构设置单位或个人, 应在厚生劳动省令中指定的地方,向厚生劳动大臣提交申请书。 (公示) 第二十条 厚生劳动大臣,在以下情形下,须以官报的方式公示内容。 一 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八条第六款第三号规定进行登记的情形 二 根据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申报的情形(只限于厚生劳动省令中规定的相关内容) 三 根据第十八条的规定将按照法第四十八条第六款第三号的规定进行
12、的登记取缔的情 形 (学习会的登记) 第二十一条 按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八条第六款第四号规定接受学习会登记的时候,其实施 者,应在厚生劳动省令中指定的地方,向厚生劳动大臣提交登记申请。 (不具备申请资格的条款)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某项的单位或个人,不能进行按照法第四十八条第六款第四号规定的 学习会登记手续。 一 违反该法或基于该法作出的处分、被处以罚款以上惩罚措施的、惩罚期满或从惩罚执 行结束之日起未超过两年的单位或个人。 二 按照第三十条的规定被取缔登记资格且从取缔之日起未超过两年的单位或个人。 三 具有法人身份、在业务操作人员中有符合上述两条内容的
13、人员 (登记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厚生劳动大臣,在按照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登记申请的学习会的实施者,从 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九条的厚生劳动省令中指定的地方举办学习会的时候, 必须对其进行登记 手续的操作。 (学习会的实施义务) 第二十四条 按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八条第六款第四号的规定接受登记的学习会(以下简称 为"登记学习会" 实施者,除了有正当理由之外,须制作登记学习会的实施计划,并且 )的 须按照该计划实施登记学习会的相关业务。 2 登记学习会的实施者,须本着公正并且按照符合厚生劳动省令中规定的标准的方法实施 登记学习会的相关业务。 3 登记学习会的实施者,在登记学习会启动之前,必须向厚生劳动大臣提交按照第一项的 规定制作的计划书。在需要对计划书进行更改的时候,同样需要向厚生劳动大臣提交申请。 (变更的申报) 第二十五条 登记学习会的实施者,在需要变更厚生劳动省令中规定的事项的时候,应提前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