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编号: 保字第 号
保证合同
保证人: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被保证人: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为确保乙方与 (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 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主合同项下乙方对主合同债务人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所提
2、供的保证担保。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
1.1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人民币)
元 (大写金额: )。
第二条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2.1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 个月,自乙方向主合同债务人实际发放借款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保证方式
3.1 本合同项下得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范围
4.1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得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
3、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4.2 当主合同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第五条 保证期间
5.1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2年。但按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或者主合同双方协议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第六条
4、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6.1 甲方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2甲方充分了解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担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6.3 如主合同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归还本金义务的,乙方可直接向甲方追索,甲方应在到期日次日无条件为主合同债务人对乙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4设立本保证不会受到任何限制或不会造成任何不合法的情形。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7.1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甲方变更住所、电话、传真等,应在变更后七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7.2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如甲方发生包括但不
5、限于诉讼、重大资产转让等可能或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情形时,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7.3甲方替债务人履行偿还借款及相应义务后,即享有主合同债务人为乙方设定的抵押物权,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行使对主合同债务人的追索权和对抵押物的处置权。
7.4主合同债务人按主合同约定偿还全部借款后,甲方即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8.1 乙方将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转让第三人时,应在债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8.2 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主合同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的(包括法律、法规规定或依主合同的约定或者主合同双方协议主合同债务提前
6、到期的情形),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8.3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有关甲方的资料、文件、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查询或披露的除外。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9.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9.2.1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乙方未受清偿的;
第十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发生的及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
7、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采取以下第_2_种方式解决:
(1)向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2.1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按手印后生效。
12.2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的外,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 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各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甲方配偶(签字):
本人对甲方基于本合同为主债务人向乙方借款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完全知情并不持有任何异议,同意以夫妻共同财产为上述债权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乙方(签字):
协议签署时间:201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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