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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与考核办法.docx

1、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与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与考核工作,提高政府法律顾问服务质量,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217号)《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指导监督工作办法》(豫司文〔2023〕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以及各级行政机关开展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及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法律顾问,是指在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包括内部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

2、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制度,对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在年初预算中统筹安排,予以保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为同级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其他行政机关法制机构为部门法律顾问工作机构。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以及各级行政机关的法律顾问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与考核工作。 第五条 内部法律顾问原则上从本单位公职律师中选任。 外聘法律顾问由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构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原则上从《焦作市党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人才和机构库名录》中选聘。 第二章 任用聘用 第六条 内部法律顾问

3、聘任以双方合意为原则;外聘法律顾问以公开选聘为原则,以组织推荐、个别邀请为补充。 实行公开选聘的,各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提前发布选聘公告,并按要求落实聘前公示、聘后公布等程序。 第七条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或者一定的专业影响力,经验丰富,熟悉政府工作规则; (三)律师应当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法学专家应当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3年以上,工作制度健全,日常管理规范; (四)未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务处分,其中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近3年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行业

4、处分; (五)选聘单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聘请公职律师担任内部法律顾问的,由聘任单位下发聘任文件。 聘请法学专家担任外聘法律顾问的,由聘任单位与专家个人签订聘用合同;聘请律师担任外聘法律顾问的,由聘任单位与受聘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聘用合同。 外聘法律顾问合同应当包括工作范围、工作方式、聘用期限、服务人员、权利义务、费用支付、违约责任、争议解决、保密条款、合同解除等内容。 第九条 政府法律顾问聘任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聘期内表现优良的,期满后可连续任用聘用。 律师和法学专家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每人同时期不得接受超过5个行政机关的聘用。 第十条 政府法律顾问主要履行下列

5、职责: (一)为聘任单位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的合法合规性提供法律意见; (二)为聘任单位立法和制定、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 (三)参与聘任单位行政复议、诉讼、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参与聘任单位重大项目的洽谈以及重要法律文书、合同、协议的起草、修改、审查工作; (五)参与处理聘任单位信访维稳案件或重大突发性、群体性案(事)件; (六)聘任单位需要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涉法事务。 外聘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内容由聘任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在聘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政府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6、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根据工作需要,经聘任单位授权或者同意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参加有关调研、论证、会议; (三)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或者其他待遇; (四)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五)与聘任单位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政府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利用在履职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便利条件,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其他与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

7、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五)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名义招揽或者开展相关业务; (六)不得从事其他有损聘任单位利益或形象的活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并由聘任单位法律顾问工作机构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政府法律顾问承办法律事务、开展顾问工作,由聘任单位制定《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登记表》,登记日常法律服务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政府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公正,并由本人署名;法律顾问系律师的,还应当加盖所在律师事务所印章。 第十六条

8、 政府法律顾问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相关工作成果,需要公开使用的,应当事先征得聘任单位同意。 第十七条 政府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涉法事务承办部门应当认真研究使用;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政府法律顾问在聘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聘任单位法律顾问工作机构报聘任单位同意后予以解聘: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党纪政务处分、行业处分,或被剥夺法律职业资格、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四)考核不合格、未按照聘任单位要求完成法律服务,或本人主动提出辞去政府

9、法律顾问职务的; (五)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情形的。 第十九条 建立政府法律顾问聘前审查制度。聘任单位选任外聘法律顾问的,应当将拟聘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基本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报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聘前审查。 拟聘专家、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已列入《焦作市党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人才和机构库名录》的,可直接聘用。 第二十条 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制度。聘任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资料,并及时归档。工作档案包括: (一)聘任政府法律顾问的相关材料,包括人员简历、聘任材料以及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二)政府法律顾问聘任文件或聘用合同的正式文本; (三)法律意见及形成过

10、程中的相关材料; (四)办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和非诉讼法律事务过程中形成的文书、证据等案卷材料; (五)其他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有关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建立政府法律顾问聘任备案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及各级行政机关应当自本单位政府法律顾问聘任文件印发或者聘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文件或合同复印件报上级或者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及各级行政机关应当自本单位解聘政府法律顾问之日起15日内报上级或者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报告制度。政府法律顾问应当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聘任单位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11、主要包括本年度为聘任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具体情况及成效,并结合聘任单位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及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地区本部门本年度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总结报送至上级或同级司法行政部门。 第四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三条 内部法律顾问考核与公职律师年度考核一并进行;外聘法律顾问考核由聘任单位负责,每年考核一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及各级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考评细则。 第二十四条 建立外聘法律顾问服务质量考评制度。聘任单位应当每年对外聘法律顾问的工作完成情况、业务能力、服务态度、工作效

12、率等综合情况进行年度服务质量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外聘法律顾问薪酬计量、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及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外聘法律顾问服务质量考评情况报送至上级或同级司法行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制度。各级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各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管理使用等情况,纳入全面依法治市(县〔市、区〕)年度考核范围。 第二十六条 政府法律顾问在聘任期间,违反本办法,造成聘任单位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聘任单位有权依法或依合同追究相应责任。 聘任单位有上述情况的,应当及时报送同级司法行政部

13、门;涉及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还应当同时抄送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应当依法对相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及各级行政机关可以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政府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开展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和考核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焦作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焦政〔2016〕16号)同时废止。 附件:焦作市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考评细则 附 件 焦作市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

14、问考评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焦作市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的考评工作,保障市政府法律顾问履职质量,根据《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21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焦作市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考评工作,具体工作由焦作市司法局组织实施。 第三条 考评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焦作市司法局应当与法律顾问充分协商,就法律顾问服务事项及服务范围达成一致,并在聘用合同中列明,作为考核评价工作的基础。 第五条 法律顾问实行轮值坐班制度,值班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遇有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应提前报焦作市司法局批

15、准,并协调其他法律顾问代为值班。 值班期间,法律顾问应当遵守机关作息时间,在焦作市司法局指定地点办公,做好考勤签到及值班工作。 第六条 法律顾问应当保证24小时联络畅通,确保及时参与政府重大涉法事务处理。 第七条 焦作市司法局建立法律顾问值班台账制度,做好法律顾问值班及涉法事务办理情况登记,作为法律顾问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法律顾问实行年度考核制度。焦作市司法局于年度考核前10日通知法律顾问考核事宜。法律顾问于考核前3日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如有加分项目的,需在总结中注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法律顾问年度考核总分值为100分,每项考核内容的扣分累计均不超过该项总分

16、另加分项目累计不超过20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履职尽责方面(40分) 1.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焦作市司法局安排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一次扣10分。 2.未按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的,一次扣10分。 3.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质量差或者怠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一次扣10分。 4.因重大过错导致行政复议、诉讼、仲裁败诉的,一次扣40分。 5.因重大过错未能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一次扣40分。 (二)执业规范方面(20分) 1.聘期内被投诉查实的,一次扣10分。 2.聘期内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的,一次扣20分。 (三)遵规守

17、纪方面(40分) 1.违反《焦作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与考核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一次扣40分。 2.不严格遵守值班制度和考勤制度的,一次扣5分;值班期间未履行请假手续离开焦作市区的,一次扣10分。 (四)加分项目(20分) 1.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被市政府领导肯定的,一次加10分; 2.法律顾问工作受到业务科室好评的,一次加2分; 3.创新法律顾问工作的经验或者做法在全国、省级、市级会议上交流的,一次分别加10分、5分、3分。 第十条 年度考评根据法律顾问日常工作情况及年度考核结果综合评定,考评结果分为优秀(85分以上)、合格(70分—84分)和不合格(70分以下)三个档次。 考

18、评结果作为法律顾问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十一条 焦作市司法局发现法律顾问扣分达到20分的,应当对法律顾问下发提醒函。法律顾问应当自收到提醒函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第十二条 聘任期间,法律顾问年度考评结果均为优秀等次的,同等条件下,在下一轮的选聘中可以优先选聘;年度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由焦作市司法局提请焦作市人民政府批准与其解除聘用关系。 法律顾问自解聘之日起三年内,各行政机关不得新聘其为政府法律顾问。 第十三条 考评结果由焦作市司法局在年度考核会上当场反馈给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反馈结果之日起3日内向焦作市司法局申请复核。焦作市司法局应当在7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服务费列入年初预算,由焦作市司法局支付。其中考评结果为合格以上的全额支付,不合格的不予支付。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如有违反《焦作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与考核办法》第十八条情形的,由焦作市司法局直接报请焦作市人民政府批准解聘。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及各级行政机关法律顾问考评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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