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武进区农村集体林权流转交易细则(试行) XX市武进区农村集体林权流转交易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农村集体林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市场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XX市武进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武政发〔2014〕131号)、《XX市武进区农村产权交易规则(试行)》(武政办发〔2014〕135号)等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2、在我区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农村集体林权流转交易活动,适用本细则。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农村集体林权,是指: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森林、林木和林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的权利; (二)农村集体林权流转交易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及林地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凭林权证将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依法流转交易的行为。 第四条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不受身份和地域的限制。 森林、林木和林地转让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
3、生植物、矿藏物和埋藏物。 第五条农村集体林权经流转交易后,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以及古树名木的保护义务和责任同时转移。 第六条农村集体林权交易应当遵循依法、民主、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农村集体林权交易需遵循有关法律规章规定,履行民主议事决策程序,签订规范的书面交易合同,接受区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交易条件 第八条下列农村集体林权可以依法交易: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
4、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XX县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 (四)非特种用途林的生态公益林和以观光、休闲为目的的森林景观资源的经营权、使用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转让的集体林权。前款第 (四)项规定的集体林权的流转,不得改变公益林性质和林木所有权,不得进行商品性采伐。 第九条下列农村集体林权不得交易: (一)特种用途林; (二)纳入国家建设规划拟征用、占用的林地; (三)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林地或林木;
5、 (四)未申请办理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允许转让的集体林权。第十条农村集体林权的交易应经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并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后,方可 进行交易。农村集体林权的交易,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林权交易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发布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06]529号)制定的有关实施细则执行。评估结果是确定林权竞价转让的保留价和交易价格的主要依据,竞价转让的最低保留价和最终交易价格,一般不应低
6、于评估价值的90%。确需低于评估价值90%进行交易的,应征得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 第三章交易程序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林权交易按“申请交易—审查受理—信息发布—受理报名—组织交易—成交确认—组织签约—交易鉴证—成交公告—登记备案”的一般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林权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提交内容真实、合法有效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林权的转出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农村资源类)。 (二)转让方的声明与承诺。 (三)主体资格证
7、明材料。 如为集体(村委会、社区),需提供机构代码证、负责人身份证;如为农地股份合作社或公司,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章程、负责人身份证明、股东决议。如为个人,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产权权属的证明材料。 按所转让产权的类别分别提供其中之一或若干权属证明文件(所有权证、使用权证、承包经营权证、初次承包经营合同、农业知识产权类权利证明、股权证明等)。 (五)内部决策文件、同意转让的相关批文 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决议、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决议、主管部门的批文等。 涉及产权所有权权属变更的,还需提交评估报告和村民或村
8、民代表会议确认材料。 涉及产权使用权权属变更的,还需提交产权所有权拥有者同意转让的书面材料。 涉及再次流转的,还需提交以下资料。原承包合同;原承包方同意再次流转的书面同意材料。 (六)转让标的基本情况的材料(如标的基本情况介绍,有无担保、查封、抵押、诉讼等权属限制的说明)。 (七)委托经纪人或中介机构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采取联合转让的,应提交联合转让各方签定的联合转让协议,并提交推举一方代表联合体办理转让相关事宜的推举书。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9、 第十五条区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依据转出方提交的资料制作挂牌信息,分别在区农村产权交易门户网站、网上村委会等媒 体和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林权转出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出标的的基本情况、交易设定条件及相关需发布的信息(区位、面积、经营情况、交通状况、基础设施、流转方式、流转期限、交易底价、保证金缴纳等); (二)转出标的权利人的基本情况; (三)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挂牌期间,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接受意向受让方的
10、咨询洽谈。 第十八条 凡对转出标的有受让意向者,应在挂牌期间按规定向农村产权交易机构递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 (一)《农村产权受让信息发布申请表》。 (二)意向受让方的声明与承诺。 (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如为个人,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如为集体(村委会),提供机构代码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如为公司,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司章程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四)意向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五)符合转让方提出的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 (六)同意受让农村产
11、权的证明。 如为集体(村委会)应按规定形成同意受让决议;如为专业合作社,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章程、负责人身份证明、股东会议决议;如为公司按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提供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如需上级部门批准的,还应提供相应同意受让批复。 (七)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八)采取联合受让的,应提交联合受让各方签定的联合受让协议,并提交推举一方代表联合体办理受让相关事宜的推举书,以及相关文件材料。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九条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对意向受让方的受让申请进行登记,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的,
12、出具受让方受让通知书,积极引导各方进行洽谈交易。 第二十条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用协商、竞价、拍卖、招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以采取公开协商交易的方式;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采取拍卖、招标、竞价等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采取拍卖方式交易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方式交易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取其他方式交易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确定受让方后,应签订成交确认书。在规定的 期限内,交易双方
13、在平等、协商、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农村集体林权产权交易合同文本,并由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审核并在鉴证机构方盖章,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二十二条涉及权属变更的,交易双方应凭《产权交易鉴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原发证机关办理产权变更、抵押、登记手续。 第四章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集体林地的转让期限不超过林地承包期限的剩余年限。受让方通过林权交易取得的林地使用权期限不得超过原林权证确定的剩余期限;受让方对林权进行再流转,应当征得原转让方同意,其期限不得超过原交易合同确定的剩余期限。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林权产权交易当事人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进行交易,给他人造成
14、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机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其评估行为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受让方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后,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交易合同的要求,履行造林和森林资源培育、管护责任,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开矿、采石、取土、修建坟墓等。 第二十六条交易后的集体林权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其森林、林木的采伐及更新造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采伐量纳入本区森林采伐限额。 第二十七条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农业局或区委农工办(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照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试行)由区委农工办(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和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试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9页 共9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