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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与纪律处分.docx

1、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

2、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4、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

5、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6、 第十七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7、 第二十条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

8、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

9、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

10、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

11、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12、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13、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篇:中学学生考试纪律与违纪处分规定桐川初中学生考试纪律与违纪处分规定 一、考试纪律 第一条考生应在开考前十分钟进入考场,按指定座位就座。凡不服

14、从监考教师安排者,不准参加考试,该门课程按旷考处理。迟到超过15分钟者不得进入考场,按旷考处理。 第二条考试过程中,考生应遵守考场纪律,不得违背公平、公正原则,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如遇试题字迹不清或有疑问时,只准举手向监考教师示意后询问,考生之间不得互相询问。 第三条未经监考教师允许,不得擅自离开考场。监考教师宣布考试结束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离开考场,不得提前交卷。第四条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大声交谈。 二、考试违纪与作弊行为认定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

15、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4、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5、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6、未经许可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7、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七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

16、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未经许可使用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

17、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10、组织作弊的; 11、其他作弊行为。 三、考试违纪与作弊行为处理程序及有关规定第八条处理程序 1、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一经发现,须立即停止考试,由监考教师写明具体情况,并负责收缴其有关违纪、作弊工具或材料,报送教务处。 2、由违纪或作弊学生写出详细书面情况说明,做出深刻检查,经所在校务会研究,视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 3、教务处根据研究意见,按有关规定做出处分决定。第九处理规定 1、凡认定考试违纪的考生,该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计,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

18、处分。 2、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拒不认错,态度恶劣者,查清事实后均从重处分。 3、对于其他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视具体情节参照上述办法予以认定和处理。 4、因考试违纪或作弊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如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和悔改表现,至毕业前(考察期不少于一年)一直表现优秀,不再出现新的违纪行为,由本人申请,班主任报教务处,校务会研究决定后,可解除处分。 第十条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本规定。 第三篇:违纪处分XX市银滩博识双语学校 学生违纪处分条列 为建立和维护学校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出合格的中学

19、生,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其情节轻重,除批评教育外,分为下列七种处分: 1、警告; 2、;记过; 3、留校察看; 4、劝其退学; 5、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在班会上认真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1、课间迟到一周累计两次。 2、无故旷课两节。 3、逃避值日或者不认真值日。 4、故意破坏环境(随地抛弃废弃物、在墙壁黑板上乱涂乱画、撕布告、改通

20、知)。 5、扰乱他人学习、工作、休息或扰乱课堂、自习纪律。 6、无故不参与做操、升旗、集会,或者在集会时起哄、吹口哨、吵闹喧哗的。 7、课间在走廊里打闹、在教学区玩球且不听劝阻。 8、不接受老师的批评教育或不听从门卫、管理人员的指挥、管理,欺骗、顶撞、起哄、侮辱、讽刺挖苦老师、管理人员或值日学生干部、学生。 9、住宿生在宿舍闲聊、唱歌、嚎叫、打闹影响他人休息。在宿舍擅自留宿外人,初犯却未造成后果; 10、烫发、染发、化妆、佩戴首饰、穿高跟鞋、衣裤过于露体等不符合穿着规定; 11、在建筑物上随意涂抹刻画者;

21、 12、经证实,带烟、酒进学校,在校内或校外抽烟、喝酒; 13、私带零食进入校园者、购买外卖食品者; 14、拒不服从教育,不尊重教师,顶撞教师,视情节轻重,给予全校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直至劝其转学。 二、为严肃校纪,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1)警告;(2)记过;(3)留校察看;(4)劝其退学;(5)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一学期内无故旷课5节至10节的学生(迟到、早退两次折算旷课一节,下同); 2、考试第一次作弊的学生(该科成绩为零)。

22、 3、已经发现学生谈恋爱或男女生交往不正常,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 4、第二次发现在建筑物上随意涂抹刻画者 5、对涉及闹事的肇事、策划、打架、参与及伪证的学生。 (1)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及各种手段触犯他人,但未动手打人,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2)策划者:策划他人打架,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3)打架者: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学生; (4)参打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5)伪证者。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的学生。 6、偷盗,勒索、诈骗

23、财物、赌博,作案价值在20元以下的学生; 7、故意破坏公共财物,价值在20元以下的学生(照价赔偿); 8、私烧电炉、乱接灯头、插座,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并处以相应罚款); 9、经常扰乱课堂纪律,屡教不改。 10、与校外人员不正常往来影响学校正常秩序,尚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11、一学期单科5次不交作业或各科累计10次不交作业,且态度恶劣的学生; 12、在校内、外不但自己抽烟或喝酒还引诱、招待他人抽烟或喝酒的学生。 13、进入营业性歌舞厅、录像厅、游艺机室、网吧或阅读不健康书刊,初犯且认错态度较好的学生;

24、 14、带手机、mp 3、掌上游戏机等非学习用具进学校的 15、携带危险品、易燃易爆品、凶器等进入校园,在校园内燃放鞭炮的学生。 16、已被处以两次通报批评的,给予警告处分,已被处以两次警告处分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一学期内无故旷课11节至20节的学生; 2、受到学校警告处分后又发现有抽烟、喝酒行为,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考试作弊达两次的学生(除该科成级按零分计外); 4、经发现谈恋爱或男女生交往不正常,经多次批评教

25、育仍不改正且在学生中间造成不良影响的学生; 5、涉闹事的肇事、策划、打架、参与及伪证的学生。 (1)肇事者:动手打人,造成打架后果但未伤他人的学生; (2)策划者:策划他人打架造成打架后果的学生; (3)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造成后果的学生; (4)伪证者: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 (5)提供凶器者: 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但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6、偷盗(小偷小摸、开箱撬锁、偷盗、结伙偷盗、为外盗提供情况,引外人入校偷盗)、勒索、诈骗财物、赌博,作案价值

26、20元至100元以下的学生; 7、故意破坏公共财物两次以上或价值在20元至100元以内的学生(需照价赔偿); 8、住校生未经允许在外过夜,严重违反作息制度; 9、经常进入营业性歌舞厅、录像厅、游艺机室、网吧、参与赌博、浏览发布不健康信息、或阅读不健康书报,经教育仍不改正。 10、住校学生未经允许在校外过夜、逃寝、翻越围墙溜出校门者; 11、以谈恋爱为目的,替别人介绍男、女朋友的学生 11、冒领、拆看他人信件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处以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2、累计两次严重警告处分的,给予记过处分。累计两次记过处分

27、的,给予记大过处分。累计两次记大过处分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3、有侮辱女生或其它流氓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视情节轻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一学期内无故旷课21节至30节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无故旷课达31节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考试作弊达两次者(除该学科按零分计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三次或三次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已经发现学生谈恋爱,或男生、女生交往不正常,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且在学

28、生中、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4、涉及闹事的肇事者、策划者、打架、参与者及伪证者: (1)肇事者:动手打人,致使他人轻伤,留校察看处分;动手打人致使他人重伤,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2)策划者:策划他打架,后果严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造成后果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4)提供凶器者: 为他人提供凶器造成后果者根据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5)打架者:持械打人,造成后果,视后果情况,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

29、除学籍处分; (6)对闹事的肇事者、策划者、打架者、参与者及提供凶器者,受到司法部门处罚,一律勒令退学。 5、偷盗(小偷小摸、开箱撬锁、偷盗、结伙偷盗、为外盗提供情况,引外人入校偷盗)、勒索、诈骗财物、赌博、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 6、故意破坏公共财物100元以上者(需照价赔偿)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处分。 7、受过记过处分而又重犯者。 8、住校学生未经允许在校外过夜、逃寝、翻越围墙溜出校门屡教不改者 9、与校外人员来往影响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者。 10、经常进入

30、营业性歌舞厅、录像厅、游艺机室、网吧、参与赌博、浏览发布不健康信息或阅读不健康书报,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者。 11、辱骂、殴打教职员工者。 12、煽动或带头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社会治安、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分别给予; (1)情节严重,经教育尚不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情节严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3、对参与闹事的一般人员,视情节、后果及认错态度分别给予: (1)对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判处以管制、拘役或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属过失

31、犯罪)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 (3)被判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4)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a)违纪后认错态度差者。 b)在本校已经受过处分者。 50、写反动标语,散发反动传单或者参与邪教活动,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 三、处分程序和审批权限 1、学生的违纪行为发生后,由学校年级组对违纪事实进行调查,整理出详细的调查材料,根据所违纪学生的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和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态度,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上

32、报学校。 2、给予违纪学生的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以内的处分由年级部审批,年级部主任签字。给予违纪学生劝其退学、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年级部讨论提出处理意见,由主管校长签字,送学校行政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八条学生严重违纪后,违纪学生或相关学生需停课在学校年级部接受调查,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离校。学校做出处分决定后,由班主任通知家长,自处分签字之日起将学生领回反省,接受一定时间的家庭教育。返校时,必须到年级部报到,主管校长签字后方可上课,严禁私自提前上课。 3、学生的处分决定书,记入本人学籍档案。受“劝其退学”或“勒令退学”处

33、分的学生, 保留学籍,考查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毕业证书。 四、撤销处分 1、受纪律处分的学生,自处分之日起,每月向学校年级部上交一份800字以上的思想汇报,三个月后可以书面方式申请撤销处分。再次受处分的学生,上述要求成倍延时。受处分期间,表现突出以及受到学校或上级奖励者,可提前撤销处分。 2、年级部负责全面调查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征求班主任、科任教师、体育教师、舍务教师及班级同学的意见后,上报作出处分的上级部门或学校相关部门领导审批。获准后,公示一周,公示期间,未接到关于该生不良表现的举报,即可宣布撤销处分。 3、

34、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其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半年或一年。在察看期间有改正表现的,可按期撤销处分。在察看期间进步很大,表现突出以及受到学校或上级奖励者,可提前撤销处分;若表现不好或再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附则 1、凡受过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该学期的操行应评为不及格,该学期不能评为先进个人。有三个学期操行评语不及格的学生,给予劝其退学处理。 2、本条例主要适用于学生违犯校规校纪的范围。若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或构成犯罪,则由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篇:违纪处分决定违纪处分决定 玉田职教中心机加工专业14级数控一班学生张子健给

35、予重大处分决定。 经查,该生于2015年3月19日晚,因换宿舍与教师发生冲突,教师管理该生,该生口出狂言,对老师显然不敬,对某同学索要钱物,威胁他人,殴打老师,造成极坏影响。以教育该生,警示他人,根据玉田职教中心第七号方案处理方法,对该生给予重大处分、留校查看决定。 经办人:玉田职教中心主管副校长张铁庄 政教处主任宋涛 机加工专业主任王安喜 单忠生 学生会主席李金昌 2015年3月20日 第五篇:违纪处分决定关于给予xxx同学xx处分的决定 xxx,20**级xx系xx专业x班学生,学号

36、 经查在年月日上午学校举行的期末英语考试中,上述同学违反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之相关规定、违反了《山西青年职业学院考试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之相关规定,构成考试违纪、作弊。 为教育本人,严肃校纪,根据《山西青年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经学生处研究决定给予xxx同学记过处分。 受处分学生的处分决定装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在校期间若不在违反校规校纪,表现良好可于下一学年9月份申请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决定后将决定装入档案并记录在学年鉴定表),同时已获得国家奖助学金、学校综合奖学金的取消奖助学金发放,取消本学年所有荣誉称号评选。担任班级干部取消其担任职务。 学生处(或系) 20**年月日 第22页 共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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