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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博士后工作实施办法.docx

1、 山东大学博士后工作实施办法 山大人字"2014"19号 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山东大学博士后工作实施办法》业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大学2014年2月26日 山东大学博士后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博士后制度是国家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优秀人才,建立有利于人才流动的灵活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为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我校从事高水平的科研工作,促进学科发展、师资队伍建设、学术交流和用人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

2、和加强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博士后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在使用中培养,在培养中使用,注重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山东大学博士后工作是指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站是指经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批准,按国家规定设立的具有

3、招收博士后资格的一级学科学院。流动站按一级学科设站,其所涵盖的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科均可招收博士后。 博士后研究人员是指获得博士学位,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博士后工作管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山东大学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博士后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专家组成。负责制订学校博士后工作的发展规划、相关政策,指导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下设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部,负责组织全校流动站的建站申报,各类博士后基金、交流项目的申报,博士后进

4、站、在站及出站管理等工作,协调各流动站做好博士后工作。 第六条 博士后工作在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学院、科研单位密切协作,实行学校、流动站二级管理。 设有流动站或招收博士后的学院(研究所、中心,下同),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学院负责人分管博士后工作。流动站设主任1名,独立设站的学院由分管博士后工作的负责人任主任;两个或两个以上学院共享的流动站,由所属学院分管博士后工作的负责人任主任,其他共享学院分管博士后工作的负责人任副主任;各流动站所在学院人事秘书或配备的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流动站的日常管理及服务工作。 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学院共享的流

5、动站,各相关学院之间应加强联系与合作,树立全局观念,共同承担流动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三章 博士后的招收 第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类型: (一)统招统分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统招博士后”)是指各学院根据学科发展和科研工作的需要,通过博士后流动站招收的在校内专职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二)委培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委培博士后”)是指各学院根据学科发展和科研工作的需要,通过博士后流动站招收的人事关系不转入我校,由外单位委托培养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三)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企业博士后”)是

6、指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因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需要,与我校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四)外籍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外籍博士后”)是指符合我国博士后招收条件,申请来我校做博士后的外籍人员。 (五)项目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项目博士后)是经全国博管委批准,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学科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八条 招收博士后的学科及合作导师应具备的条件: (一)已设立的流动站内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 (二)未设站但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若科研条件具备(如有重大研究项目、学术水平高、研究经费充足等)

7、可以招收留学回国博士作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开展研究工作,也可以经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三)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并完整指导过一届博士生的博士生导师或正在开展重大或前沿项目研究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副教授或副研究员可作为博士后合作导师指导博士后开展研究工作。 第九条 申请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时距其博士毕业时间原则上应在3年以内,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 (二)申请人应具有较强的科研工作能力和良好的学术发展潜力,各流动站根据本学科特点自行制定遴选条件,报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备案。

8、 (三)在我校获得博士学位的申请人不得进入校内相同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企业博士后不受此限制。 第十条 学校定期在网站上公布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信息。各流动站加大工作力度,扩大遴选范围,鼓励招收优秀博士,尤其是国内外著名院校、科研院所毕业的博士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向流动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按我校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程序办理(见附件1) 第四章 博士后在站管理 第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一般不超过三年。

9、 第十二条 博士后进站三个月应完成开题工作,向流动站做开题报告并报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统招博士后未曾确认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经流动站所在学院考核合格,可确认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第十四条 各流动站成立博士后研究工作考核小组,成员由5位及以上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设组长1人,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 第十五条 进站一年后,流动站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进度、能力水平等方面按《山东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规定》进行中期考核(见附件2),并将考核结果报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考核不

10、合格或超过3个月没有完成中期考核者予以劝退和解约。 第十六条 特别优秀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申请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期限不应少于21个月。博士后研究人员提前出站,应由本人申请,经合作导师和流动站同意,报学校审批。 第十七条 特别优秀的统招博士后,出站时可申请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申报条件参照本学科科研型副教授条件执行。 第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因研究工作需要,要求出国(或出境)进行短期交流或合作研究的,需经合作导师和流动站同意,报学校批准,可以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出国(或出境)手续。人事关系未转入我校的博士后和企业

11、博士后有关出国(或出境)手续由所在单位和所在企业负责办理。出国逾期1个月以上不归者,按自动退站处理。 第十九条 博士后作为专职科研人员应积极配合合作导师开展科学研究,在站期间,至少每年作一次学术报告。合作导师要切实担负起指导的责任,支持博士后独立开展研究工作。第二十条 博士后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加强学术道德自律,反对学术上弄虚作假,坚决抑制学术腐败和欺骗行为。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必须以山东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企业博士后有协议规定的除外。

12、 第五章 博士后待遇及科研资助 第二十二条 统招博士后和外籍博士后纳入我校人事管理范围,其在站期间的人事和组织关系、福利待遇比照我校同等人员对待;工资、津贴按国家和学校相关政策规定执行(见附件3)。 第二十三条 人事关系未转入我校的博士后相关待遇由所在工作单位负责,企业博士后相关待遇由所在工作站负责。 第二十四条 在站博士后可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特别资助和XX省博士后基金资助。学校给予博士后科研资助经费,其中临床医学博士后科研资助经费由学校和所在医院共同承担,企业博士后科研启动费由所在工作站负责,项

13、目博士后科研资助经费课题组承担。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博士后在站期间所申请的基金及学校给予的科研资助经费单独立项,经费管理按《山东大学博士后经费管理规定》执行(见附件4)。 第二十六条 人事关系转入我校的博士后凭XX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籍手续;其未成年子女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手续,符合入园、入学条件的子女可到我校幼儿园、小学和初中就读。 第二十七条 符合博士后公寓入住条件的博士后,可申请租住XX省博士后公寓或山东大学博士后公寓。 第六章 博士

14、后出站与退站 第二十八条 需要延长在站时间的博士后,应在规定期满出站时间前一个月向流动站提交延期申请,经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批后可延长在站时间,延期时间最长不能超过12个月。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应于期满出站前一个月,向所在流动站提交研究工作书面报告、研究成果和发表论著清单,做好出站准备。 第三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须向流动站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和《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登记表》,并向流动站做出站报告,流动站按照《山东大学博士后科研人员出站考核规定》的要求(见附件5),对出站博士后的科研工作、个人表现等方面进行考核评定,

15、做出是否同意出站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符合出站条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须登录中国博士后网站进行出站申请。通过网上审核的人员向所在流动站提交出站材料,材料要求详见附件1。流动站审核后提交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核并报XX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批,签发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分配介绍信及本人和配偶、子女的落户介绍信。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出站手续办理完毕后,应将离校通知单交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并办理工资转移等手续。出站三个月后未转走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档案转至地方政府人才服务中心。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培养协议的以外,实行双向

16、选择、自主择业。学校将为出站博士后的合理使用创造条件,做好出站博士后的就业引荐等服务工作。出站博士后应向学校递交接收单位(有独立人事权的单位)的接收函。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博士后人事关系转地方政府人才服务中心。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者; (二)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术纪律行为者; (三)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者; (四)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者; (五)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者; (六)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者;

17、 (七)其他流动站、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认定予以退站者。第三十五条 已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自退站之日起不再享受博士后相关待遇,人事关系转地方政府人才服务中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新的规定发生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人事部负责解释,此前有关博士后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 1.山东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程序 2.山东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规定3.山东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相关待遇4.山东大学博士后经费管理规定 5.山东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考核规定 第11页 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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