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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干制品4.doc

1、CCGF 108.2—2008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108.2—2008 蔬菜干制品 2008-7-22发布 2008-1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蔬菜干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蔬菜干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规范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蔬菜脆片、脱水蔬菜、番茄粉等蔬菜干制品。本规范内容包括

2、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1 108 108.2 分类名称 食品 蔬菜制品 蔬菜干制品 2.2 产品种类 蔬菜干制品根据不同的加工方式可分为包括自然干制蔬菜、热风干燥蔬菜、冷冻干燥蔬菜、蔬菜脆片、蔬菜粉及制品等,包括蔬菜脆片、脱水蔬菜、番茄粉等。 3 术语和定义 蔬菜干制品: 是指以蔬菜为主要原料进行选剔、清洗、粉碎、调理等预处理,采用了自然风干、晒干、热风干燥、低温冷冻干燥、油炸脱水等工艺除去其所含

3、大部分水分,添加或不添加辅料制成的产品或以蔬菜干制品为原料经过混合、粉碎、调理等工序制成的产品。 4 生产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蔬菜干制品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蔬菜干制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下表: 企业规模 大型 中型 小型 销售额(万元) ≥10000 ≥2000且<10000 <2000 5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4789.3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 粮谷、果蔬类食品检

4、验 GB/T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4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28 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 GB/T 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 GB/T 5009.33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 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T 5009.35

5、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GB/T 5009.56 糕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97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857 水果、蔬菜产品中总灰分及总灰分和水溶性灰分的碱度测定方法 GB/T 12293 水果、蔬菜制品 可滴定酸度的测定 GB/T 10473 水果和蔬菜产品中盐酸不溶性灰分的测定方法 SN/T 1050 进出口油脂中抗氧化剂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 QB/T 2076 水果、蔬菜脆片 NY/T 959 脱水蔬菜 根菜类 NY/T 957

6、 番茄粉 NY/T 960 脱水蔬菜 叶菜类 国家质检总局第13号令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 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 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100个最小包装且总量不低于30kg,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抽取样品量至少为2kg,且不少于10个独立包装。 在市场

7、上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取样品量要求与企业成品库抽样时相同。 所抽取样品中1/2为检验样品,其余为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 6.3 样品处置 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样品在运输和存放过程注意防潮、防压。 6.4 抽样单 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蔬菜干制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上一年未生产此类产品,记录本年度已实际生产产品的销售总额。 7 检验要求 7.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分类 A类 B类 1 感官

8、 产品明示标准 推荐性 产品明示标准 ● 2 水分 NY/T 960 NY/T 959 QB/T 2076 NY/T 957 推荐性 GB/T 5009.3 ● 3 总灰分 NY/T 960 NY/T 959 NY/T 957 推荐性 GB/T 8857 GB/T 5009.4 ● 4 酸不溶性灰分 NY/T 960 NY/T 959 推荐性 GB/T 10473 ● 5 每100g番茄中番茄红素 NY/T 957 推荐性 GB/T 14215 ● 6 总酸 NY/T 957 推荐性 GB/T 1

9、2293 ● 7 酸价 QB/T 2076 推荐性 GB/T 5009.56 ● 8 过氧化值 QB/T 2076 推荐性 GB/T 5009.56 ● 9 总砷 NY/T 960 NY/T 959 QB/T 2076 NY/T 957 推荐性 GB/T 5009.11 ● 10 铅 NY/T 960 NY/T 959 QB/T 2076 NY/T 957 推荐性 GB/T 5009.12 ● 11 镉 NY/T 960 NY/T 959 NY/T 957 推荐性 GB/T 5009.15 ● 12

10、 汞 NY/T 960 NY/T 959 推荐性 GB/T 5009.17 ● 13 苯甲酸 GB 2760 强制性 GB/T 5009.29 ● 14 山梨酸 GB 2760 强制性 GB/T 5009.29 ● 15 糖精钠 GB 2760 强制性 GB/T 5009.28 ● 16 甜蜜素 GB 2760 强制性 GB/T 5009.97 ● 17 合成着色剂 GB 2760 强制性 GB/T 5009.35 ● 18 抗氧化剂 (BHA、BHT) GB 2760 强制性 SN

11、/T 1050 ● 19 亚硝酸盐 NY/T 959 NY/T 960 强制性 GB/T 5009.33 ● 20 二氧化硫或亚硫酸盐(以SO2计) NY/T 959 NY/T 960 强制性 GB/T 5009.34 ● 21 菌落总数 QB/T 2076 NY/T 959 NY/T 957 强制性 GB/T 4789.33 ● 22 大肠菌群 QB/T 2076 NY/T 959 NY/T 960 NY/T 957 强制性 GB/T 4789.33 ● 23 致病菌 QB/T 2076 NY/T 959

12、NY/T 960 强制性 GB/T 4789.33 ● 24 霉菌计数(视野) NY/T 957 强制性 GB/T 4789. 33 ● 25 霉菌与酵母计数 NY/T 957 强制性 GB/T 4789. 33 ● 26 六六六 产品明示标准 强制性 GB/T 5009.19 ● 27 滴滴涕 产品明示标准 强制性 GB/T 5009.19 ● 28 敌敌畏 产品明示标准 强制性 GB/T 5009.20 ● 29 杀螟硫磷 产品明示标准 强制性 GB/T 5009.20 ● 30

13、氯菊酯 产品明示标准 强制性 GB/T 5009.106 ● 31 甲胺磷 产品明示标准 强制性 GB/T 5009.20 ● 32 标签 GB 7718 强制性 GB 7718 ● 备注:1、番茄粉检测每100g番茄中番茄红素、总酸、霉菌计数(视野)、霉菌与酵母计数; 2、糖精钠、甜蜜素、合成着色剂根据产品色泽、口味选择。 3、油炸脱水产品(包括蔬菜脆片)检测酸价、过氧化值、抗氧化剂(BHA、BHT)。 注:A类——极重要质量项目,B类——重要质量项目。 7.2 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和标签质量检查项目 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包括7.1

14、表中除标签外的检验项目。 标签项目包括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表)、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示、产品标准号、配料的定量标示。 7.3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7.3.1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7.3.2 若企业标准中缺少相关推荐性标准规定的重要检验项目,应按照推荐性标准规定检验该项目。 7.3.3 检验机构确保按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检验条件进行检验工作,若某一检验项目有不同的检验方法,应优先采用第一法。 7.3.4

15、 产品标签中明示的质量要求严于标准规定时,应按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8 判定原则 8.1 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产品实物质量合格;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者判定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 8.2 标签判定原则 所检食品标签存在以下六种严重情况中任意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判定该批产品标签不合格,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标签合格。 1、无食品名称,或者食品名称不能反映食品真实属性且存在欺骗性的; 2、无配料清单(单一配

16、料产品除外),或者配料清单(配料表)中未按标准要求标注所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等添加剂名称(检测值低于0.1倍标准规定最大限值的除外); 3、未标注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4、未标注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无法辨识的; 5、未标注产品执行标准,或者所标示的执行标准与产品实物属性严重不符; 6、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某种(或数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者特别强调某种(或数种)配料含量较低时,未标示所强调配料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除上述情况外,标签其他项目按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检查,不作判定。将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17、包括食品添加剂检测值低于0.1倍标准规定最大限值而未标示添加剂名称的)写入检验报告附页。 8.3 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和标签均合格时,综合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 9 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被检方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9.2 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9.3 不进行复检情况 (1)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 (2)产品微生物检验项目不合格。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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