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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证书管理暂行办法.doc

1、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是规范继续教育证书管理,促进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措施。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继续教育内容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四条 公需科目是指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政策法规、基本理论、技术、信息等方面的知识。主要包括创新能力培养、现代科技知识、职业道德教育、团队协作、知识产权保护等

2、方面内容。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确定,集中或分级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专业科目是指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行业专业新理论、技术、信息,以及行业内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主要包括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技能,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学科前沿发展动态,研究科研、生产、管理中急需解决的问题等。专业科目由各部门、各行业根据行业专业发展需要统一确定,集中或分级组织实施。   第六条 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每个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8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56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24学时(45分钟为1学时)。在继续

3、教育年度内,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现已实行学分制的行业部门,学分与学时的转换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章 证书发放   第七条 《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管理。 第八条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人事处按照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和《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号编码规则》(见附件),负责本辖区、本系统继续教育证书的申领、编号、签发、备案、审验和发放管理工作。 第九条 继续教育证书由专业技术人员本人或单位集中保管。证书丢失、损毁以及登记填满后,应按发证渠道及时申请补发或更换继续教育证书。 第

4、三章 证书登记 第十条 继续教育实行证书登记制度。证书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内容、形式、起止时间、考核结果、施教机构等。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取得的各种有效证件,是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审验和复验的依据。参加由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认可的下列继续教育形式之一的,凭相关有效证明,在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   1、参加继续教育基地和单位主管部门举办的进修班、研修班、培训班;   2、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实习进修;   3、参加相应的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   4、参加国内外学术讲座、学术会议;   5、出国进修

5、   6、在科研、技术推广或教学等活动中取得的技术成果等;   7、正式发表出版的与本业务相关的专著、译著、论文、译文等作品;   8、参加本单位及上级部门正式立项课题的研究工作;   9、参加经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与业务工作有关的有计划、有考核的各种自学活动;   10、参加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等。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学时可参照以下办法认证:   1、参加各级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学习,学时数由基地同级管理部门按其批准学时数认证。   2、参加培训、研修活动。   参加国家部委及国(境)外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由选派单位的上级行

6、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认证;参加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主办或委托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由主办单位认证。   3、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或课程进修,凡考试考核合格者,每门课认证15学时。   4、参加学术会议。   参加国家部委举办的学术会议:认证12个学时。报告论文者,2000字以内,另加6个学时;2000字以上,另加8个学时;参加省级学术会议:认证8个学时。报告论文者,2000字以内,另加4个学时;2000字以上,另加6个学时。参加者的继续教育学时数由单位人事部门认证。   5、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   国家级课题(项目):主课题(项目)组人员,按职责大小排序,前5名,每年分别认证

7、64学时、56学时、48学时、40学时、32学时;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证48学时、40学时、32学时。   省级课题(项目):主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证56学时、48学时、40学时;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证40学时、32学时、24学时。   参加课题研究者的继续教育学时数由单位人事部门认证。   6、出版著作(译作)或发表论文。   出版著作(译作)或在公开出版刊物(增刊、副刊除外)上发表论文的,署名前3名的作者按以下标准计算学时:出版著作(译作)每万字计12学时;国外及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专业刊物每篇计算48学时,省级专业刊物(核心

8、期刊)每篇计40学时;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每篇计24学时。 出版著作或发表论文者的继续教育学时数由单位人事部门认证。 7、获得中国专利局授予的发明专利的,署名前3名的专利权人每项计56学时;获得中国专利局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署名前3名的专利权人每项计40学时。 8、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署名前3名的获奖者每项计56学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的,署名前3名的获奖者每项计48学时。   9、为本专业继续教育活动提供教学的,可获得所授课时的2倍学时。   10、参加职称晋升计算机应用能力每个模块计8学时;外语考试合格者,一次性登

9、记继续教育40学时。   11、通过全国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次性登记继续教育48学时;通过全国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次性登记继续教育40学时;通过全国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次性登记继续教育32学时;通过全国执业资格或职业水平考试一次性登记继续教育48学时。   12、同一成果或内容,按最高级别计算、不重复计算。   13、参加援藏、援外及到基层、贫困地区参加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每年80学时的标准认证本人继续教育学时。   14、其他类别的继续教育学时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业)部门参照上述标准确认。   第十三条 每年80学时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原则上按

10、年度完成。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可顺延至下一年度一并完成:   1、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6个月的;   2、年度内因病假超过6个月的;   3、生育;   4、经上级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提交本年度参加继续教育的各种有效证明,包括毕业证书、培训证书、结业证书、成绩证明、成果鉴定证明书、著作论文等原件。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证书的登记工作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证委托的继续教育基地负责。 第四章 证书审验   第十六条 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并考核(考试)

11、合格者,由证书审验部门在证书上审验盖章有效。   证书审验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各市县、区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分别由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验;省级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由主管部门人事教育部门负责审验;流动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由档案托管机构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验。 第五章 证书复验   第十七条 拟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包括评审和以考代评的人员)由本单位人事教育部门初审后,持证书及各年度参加继续教育的各种有效证明,按照职称申报渠道和拟晋升的专业技术资格等级,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改部门)复验备案。   证书复验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拟晋

12、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复验。   拟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托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省级有关人事(职改)部门负责复验。   拟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按隶属关系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省级有关人事(职改)部门负责复验。   拟晋升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复验工作由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省级有关人事(职改)部门负责。   证书复验结果(合格)作为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必备条件。 第六章 验证内容   第十八条 验证内容:   1、是否按规定的项目如实填写、有无签章。   2、是否达到规定学时、成绩是否合格。

13、   3、有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全、真实等。   第十九条 验证时间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各市、各部门自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复验时间定于每年三季度。 第七章 证书使用   第二十条 继续教育证书是系统记录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有效凭证,是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是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必备条件。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全省通用有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证书》的发放、登记、审验必须客观真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翻印、涂改,不得以发证、登记、审验等名义乱收费。   第二十三条 中央驻陕有关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市、各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各自的实际,制定《证书》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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