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作者:市建委 日期:2007-02-15 南京市建设系统政务大厅办事指南 窗口号: 35 类 别:行政征收 一、事项名称: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办理主体:南京市城市建设费用征收处 三、 收费依据: 1、 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2003)104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苏财综(2003)24号]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省政府行政审批事项第一批清理方案涉及收费项
2、目的通知; 3、 苏价服〔2006〕472号、苏财综〔2006〕97号; 4、 宁价房〔2007〕22号、宁财综〔2007〕38号。 四、收费标准:每平方米150元 五、 申报材料: (一) 立项批文、开工批复。 (二) 设计要点附规划红线图。 (三) 方案审定意见附规划批准的总平面图。 (四) 电子文件(建筑施工图光盘、总平面指标计算图),南京市规划局核准的建筑施工图纸(总平面图、单栋平、立、剖面图,加盖南京市规划局核准图样章),其平面图含每层平面及地下室、屋面平面。 (五) 建设工程规划核准信息一览表
3、 (六) 办理减、免项目,应根据单位不同性质提供相应材料: 1、 申请减免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报告。 2、 政府机关应提供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文件。 3、 事业单位应提供省、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 院校应提供省、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5、 部队基建项目,应提供部队营房部门批准的有关文件。 6、 部队和地方联合开发的建设项目,必须提供解放军总后勤部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 7、 市政建设项目,提供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有关批准文件。 (七) 特殊减免政策的项目,必须提供市政府办文单。 (八
4、 办理“以地补路”项目应提供: 1、 申请冲抵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报告。 2、 市建委关于批准“以地补路”冲抵的文件。 3、 市建委房地产开发处出具的“以地补路”项目《联系单》。 4、 其他相关冲抵依据。 (九) 电子文件(建筑施工图光盘)注意事项: 1、 电子文件必须与建筑施工蓝图一致。 2、 地下室的汽车坡道、自行车坡道平、立、剖图必须完整统一。(利用坡道下方的高度使用的部分需画出2.2米层高的位置线)。 3、 阁楼层大于2.2米,需画出2.2米层高的位置线。 4、 单栋建筑必须存放一个文件夹中。 5、 标注的尺寸比例必须准确无误。
5、 6、 建筑施工图平、立、剖及建筑面积有关的节点部位必须齐全。 六、 办理程序: (一) 窗口收件; 业务科初审,条件不符的建设项目由窗口退件。 (二) 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1、直接缴费项目:业务科面积备案、区分性质、费用测算,收费处领导审核; 2、减、免、缓项目:业务科面积备案、区分性质、费用测算,收费处领导审核,报建委领导批准。缓交项目还需签订缓交协议; 3、“以地补路”项目:业务科面积备案、区分性质、费用测算,收费处领导审核,建委开发处复核、记帐,报建委领导批准; (三) 办公室打印缴费通知单。 (四)
6、 窗口通知建设单位领单缴费。 七、法定时限:无 八、承诺时限:直接缴费项目 7个工作日 减、免、缓项目 16个工作日 “以地补路”项目 22个工作日 九、受理地址:南京市广州路183号 十、联系电话:83278153 网址: 南京市物价局 南京市财政局文件 宁价房[2007]22号 宁财综[2007]38号 发文单位: 市物价局 — 房产处 文件分类: 房产 — 综合 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南京市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
7、设施配套费的批复》的通知 市建委,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苏价服[2006]472号、苏财综[2006]9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调整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调整为150元/平方米,由市建委统一扎口征收。(原老五县范围由各自建设主管部门扎口征收) 二、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范围 凡在本市市区(江南八区)、浦口区(区划调整前区属范围和原江浦县县城)、六合区(区划调整前区属范围和原六合县县城)、
8、江宁区(原东山镇和各街道办事处所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标准缴纳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使用“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作为非税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使用分配原则上由下列构成: 1、市政基础设施建设:131元/平方米 2、自来水管网建设:10元/平方米 3、城市消防设施设备建设:6元/平方米 4、城市建筑管理:3元/平方米(含城市房屋建筑、建筑装饰、市政工程建筑
9、管理)。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二○○七年二月一日起执行。同时取消原自来水管网建设费。 五、高淳县、溧水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另行下文。 六、请有关收费单位接通知后即到各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市建委权限内委托有关部门、区建设局代收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办理相关委托手续并规范其收费行为。 各级物价、财政部门应加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的监管;各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应在收费地点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主动接受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管理、监督。 南京市物价局 南京市财政局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