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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黑木耳交收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1、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黑木耳交收办法(暂行) 2013-07-18 来源: 渤海商品交易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服务黑木耳行业生产者和消费者,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黑木耳现货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文件《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交易所市场内进行交易的黑木耳商品的现货交收业务按本办法执行,交易所、交易商、黑木耳交收运营中心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黑木耳交收运营中心(以下简称运营中心)是指由

2、交易所指定,负责黑木耳现货交收服务体系建设、货物监管及交收服务监管的企业,运营中心接受交易所监管。   第四条 黑木耳交收仓库(以下简称仓库)是指由交易所公布的为交易商履行黑木耳电子交易合同实物交收提供现货交收服务的仓储企业。   第五条 黑木耳提货点(以下简称提货点)是指交易所公布的指定交收仓库以外的黑木耳提货点,可以办理相关提货业务,具体规定见《渤海商品交易所黑木耳指定提货点管理办法》。提货点相关信息由交易所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在网站上公布。   第六条 《仓库存货凭证》是指交易商按交易所电子交易合同规定将商品交付指定仓库保管后,由指定仓库开具的记载该批商品数量、质量等相关内容的权属凭

3、证。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仓库存货凭证》所对应的黑木耳才能用于实物交收。   第七条 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对应货物只能凭交易所生成的电子提货单中的提货码加相关提货证明到对应仓库或提货点提取。   第八条 黑木耳指定生产企业是指交易所认可的、能生产符合交易所黑木耳电子交易合同规定产品的生产企业。由黑木耳指定生产企业生产的黑木耳方可用于实物交收。   第九条 黑木耳指定交收品牌是指由黑木耳指定生产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黑木耳电子合同规定的黑木耳商品的注册商标。黑木耳指定交收品牌详见《渤海商品交易所黑木耳指定交收品牌》,参见交易所公告。   第十条 申报卖出交收的交易商必须是

4、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黑木耳产品经营资质及与黑木耳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拟申报卖出交收的交易商须向交易所提交其持有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经审核确认后才能申报交收。持有黑木耳买入方向的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商均可申报买入交收。    第二章  黑木耳入库    第十一条 黑木耳入库:   (一)入库申请   1.交易商向仓库发货前,应按运营中心要求向其提出《黑木耳入库申请单》(见附件)。申请内容包括商品名称、品牌、规格、重量等,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运营中心在额定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一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并指定入库时间。交易商须在指

5、定时间内完成入库,否则需重新办理入库申请。   (二)货物入库   1.交易商应当在运营中心指定时间内向《入库申请单》中指定的仓库发货,货物到库后,指定检验机构对到货进行入库抽检,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合格后货主按照仓库要求办理货物入库。   2. 货物到库验收时,货主应当到仓库监收;货主不到库监收的,视为货主同意仓库验收结果。   3. 检验合格后货主按照仓库要求办理货物入库。   4. 入库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   第十二条《仓库存货凭证》的生成及注销   1.交易商应在电子交收系统申请交易所规定格式的《仓库存货凭证》;运营中心根据实际入库货物对交易商在电子交收系统中申请的《仓

6、库存货凭证》进行核对,核对后提交交易所审核;经交易所审核通过后的《仓库存货凭证》方可生效,对应的货物才能用于实物交收。   2. 每一《仓库存货凭证》的黑木耳,应当是同一品牌、同一规格、同一质量标准商品组成。   黑木耳电子《仓库存货凭证》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自动注销;持有《仓库存货凭证》的交易商,可在有效期满后重新申请生成新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   3. 黑木耳质检有效期为6个月,运营中心须在质检有效期到期前协助货主重新检验。重新检验结果不符合交易所黑木耳交收质量规定的,指定生产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负责调换货,以配合重新检验并生成新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

7、   第三章  黑木耳交收流程 第十三条 黑木耳的现货交收流程 黑木耳的实物交收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将交收配对成功之日定义为D1交收日(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非交收日,可进行交收申报。D1交收日为相应的下个交收日),交收配对成功之后的连续9个工作日分别记为D2、D3、…、D10交收日。   (一)交收申报 D1交收日9:00~11:30,13:30~16:00,持有黑木耳电子交易合同的卖方交易商和买方交易商(以下简称卖方和买方)以交易所规定的形式提出交收申报。 1、卖方交收申报 卖方交易商在交收申报时,须在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中备足经交易所审核通过的合法有效的《仓库

8、存货凭证》。   卖方采用“提交方式”申报交收时,应按照交易所规定选取已有的有效存货凭证并提交交收申报信息,包括数量、品牌等。申报数量必须是交易所规定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的整数倍,且不超过其有效存货凭证对应的货物数量。 卖方采用“响应方式”申报交收时,应按照交易所规定选取已有的有效存货凭证并填写响应数量,有效存货凭证信息(数量除外)必须与其响应的交收申报信息(数量除外)一致,且响应的交收申报数量不超过其有效存货凭证对应的货物数量。 系统接受卖方的交收申报请求后,系统立即冻结相应数量的《仓库存货凭证》。 2、买方交收申报 买方交易商在交收申报时,须在交易账户中备足交收申报数量对应的全额货

9、款(按上一交易日交收结算价计算)。买方采用“提交方式”申报交收时,应按照交易所规定提交交收申报信息,包括数量、品牌等,申报数量必须是交易所规定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的整数倍;若买方提交交收申报信息时选择“任意”项,则该项信息视为买方在电子交易合同规定范围内接受卖方的任意商品。 买方采用“响应方式”申报交收时,应按照交易所规定填写响应数量,响应数量必须是交易所规定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的整数倍; 系统接受买方的交收申报请求后,系统立即冻结相应数量的全额货款(按上一交易日交收结算价计算)。 3.16:05前,交易所即时将卖方和买方当日提交的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信息在电子交易系统中予以显示。   4

10、交收申报对应的电子交易合同将暂时被冻结,交易时间不可以转让。撤销的交收申报对应的电子交易合同将被解冻,交易时间可以转让。   5、16:00前没有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在16:05前可以撤销,撤销的交收申报对应的资金或《仓库存货凭证》将被解冻。未撤销的交收申报将继续参与电子交易系统16:05的交收配对。当日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16:15以后自动撤销。   (二)交收配对   1、D1交收日16:00前的交收配对 当买方和卖方的交收申报信息(除申报数量)完全一致时,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对双方的交收申报按申报数量小的一方的数量即时成交。卖方须向买方提交符合交收申报信息的商品。   2、D1交

11、收日16:05的交收配对 16:05时,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对16:00前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按“时间优先”和“实现当日交收最大化”的原则进行集中配对。卖方提交符合其自身交收申报信息的商品,买方不得拒收。 3、D1交收日16:00~16:05(不包括16:05时),交易商不可交收申报,但可以撤销当日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   4、对于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交易所将实物交收通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至该交易商的交易终端上;未获得交收配对的交收申报将在D1交收日16:15后自动撤销,该交易商将按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获得延期交收补偿金。   5、交收申报配对成功的卖方,应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交付交收

12、货物价值(按配对当日交收结算价计算)的20%作为交收保证金,同时交易所清退其相应电子交易合同订货保证金。 D1交收日16:00前对交收申报配对成功的买方,交易所冻结其实际交收货物对应的全额货款(按配对当日交收结算价计算)。冻结后,交易商账户的可用资金可以为负数,不足部分须在D1交收日16:30前补足。   (三)买方提交开票信息、提货信息   买方在D1交收日16:40-17:30前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提交所需商品的交收意向,内容包括提货地点、提货人信息、开票信息等。   如果买方未在D1交收日16:40-17:30前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提交配送信息的,默认为买方到仓库自提。  

13、 (四)卖方结清仓储相关费用 卖方须在D1交收日16:30前与仓库结清截至D6交收日的所有仓储相关费用。   (五)买方交款    D1交收日16:30前,买方应在自己的交易账户中备足实际交收货物对应的货款(按配对当日交收结算价计算)。交易所确认买方备齐货款后,在D1交收日16:30前冻结该货款。   (六)买方获取提货凭证   交易所冻结买方全部货款后,根据卖方提交的《仓库存货凭证》向买方生成电子《仓库提货单》。买方凭电子提货单中的提货码加相关提货证明提货。   (七)买方办理提货、委托配送等衍生服务   1、买方自提    买方提货人应携带提货人的身份证原件在收到电

14、子提货单之日起至D6交收日前凭提货码到对应的仓库或提货点办理提货。D6交收日16:00后买方仍未办理提货的视为买方自愿委托仓库或提货点代为保管,且对卖方提供的货物质量无异议,D6交收日24:00后的仓储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提货点应根据买方提货量与买方提前沟通提货时间。(如买方单次交收数量超过1吨(含1吨)以上,需选择到仓库自提或委托仓库配送)   2、买方委托运营中心、提货点配送   买方可申请运营中心或提货点配送等衍生服务,由买卖双方协议处理,费用详见官网公示,物流配送涉及的纠纷由买卖双方协议商定,交易所不接受配送服务的纠纷处理。   3、买方申请协议交收   买方如有其它规格的黑

15、木耳交收需求,如一级木耳、三级木耳、礼盒包装、差异化包装,可选择协议交收与卖方协商解决,相关质量标准及差价参见附件。   (八)买方办理转存   1. 买方办理转存时,应在D2交收日16:00之前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提交转存申请,经运营中心验核货物及交易所审核批准后,系统将自动生成对应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不具备卖出交收申报资质的买方不得生成电子《仓库存货凭证》。   2. 转存后的黑木耳电子《仓库存货凭证》有效期为6个月,持有《仓库存货凭证》的交易商,可在有效期满前重新申请生成新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   (九)卖方收货款   卖方结清仓储相关费用后,交易所于D2交收日16:

16、00前将对应货物的买方货款划转到卖方帐户上。   第十四条 发票   若买方在D6交收日16:00前对交收商品的质量、重量无异议,或者争议得到解决,卖方在D6交收日前(含D6交收日),根据买方提供的开票信息,开具对应的普通发票;发票开出后,买方无法到卖方处领取的,卖方将发票寄送给买方,同时将相关发票及邮寄存根的扫描件上传交易所黑木耳发票专用邮箱(bmufp@)并抄送买方,若D10交收日买方未提出异议视为已经收到普通发票,交易所确认审核后,清退卖方交收保证金。(货物发票寄送费用由卖方承担)   买方如需要运费发票的,由买家与运营中心联系开票事宜。运费发票涉及的纠纷由双方协议商定,交易所不接

17、受配送服务的纠纷处理。 第四章  争议与违约处理   第十五条 争议处理   (一)数量争议   1. 买方选择到仓库或提货点自提的,如发生数量缺失,需当面与仓库或提货点人员核实,仓库或提货点确认后负责当场补齐货物数量。货物装车离库后,买方对货物提出的任何异议仓库或提货点概不负责。   2. 买方选择委托仓库代为配送的,如发生数量缺失,需当面与配送人员核实,对实收货物进行拍照取证后当场联系仓库确认补发货事宜。仓库确认后在三个自然日内补发缺失的货物,并承担相应运费。买方验收确认签字并配送人员离开后,买方对货物提出的任何异议仓库概不负责。   (二)质量争议   1.买方选择到仓库或

18、提货点自提的,如发现包装破碎等影响食用的异常情况,需当面与仓库或提货点人员核实,仓库或提货点确认后负责当场调换。货物离库后,买方对货物提出的任何异议仓库或提货点概不负责。   2.买方选择委托运营中心代为配送的,如发现包装破碎等影响食用的异常情况,需当面与配送人员核实,对异常处进行拍照取证后当场联系运营中心确认调换货事宜。运营中心确认后在三个自然日内免费调换破损的货物,并承担相应运费。买方验收确认签字并配送人员离开后,买方对货物提出的任何异议运营中心概不负责。   3. 若买方收到的货物疑为不符合交易所相关质量规定的货物,买方需当面与提货点人员或配送人员核实,当场联系运营中心确认调换货事宜

19、买方可选择与运营中心协商,或联系运营中心在交易所指定的检验机构范围内共同确定一家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单批货物只能申请检验一次,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依据。   (1)若检验结果符合交易所相关质量规定,买方按照相应黑木耳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延期交收补偿金费率向卖方支付从D5交收日开始至异议解决之日的补偿费(以配对当日交收结算价及争议货物的重量计算),并承担相关检验费用。   (2)若检验结果不符合交易所相关质量规定,运营中心在收到检验结果的3个工作日内负责调换合格货物。运营中心按照相应黑木耳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延期交收补偿金费率向买方支付从D5交收日开始至异议解决之

20、日的补偿费(以配对当日交收结算价及争议货物的重量计算),并承担相关检验费用。   (三)发票争议   1.因买方提供错误开票信息,导致卖方重新开票的,买方须在收到发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邮戳为准)重新提供正确的开票信息,并将错误发票寄回,重新开票的来回邮费由买方承担。   2.因卖方开具错误开票,导致买方申请重新开票的,卖方须在收到买方错误发票的2个工作日内重新开具正确发票,重新开票的来回邮费由卖方承担。   第十六条 违约处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交收违约:   1.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卖方交付的《仓库存货凭证》对应货物重量不足的,卖方构成违约;   2. 在规

21、定交收期限内,买方未能足额支付货款的,买方构成违约;   (二)计算卖方交收违约商品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收违约货物数量=应交货物数量-已交货物数量   (三)计算买方交收违约金额的公式为:   买方交收违约金额=应交货款-已交货款   (四)发生交收违约后,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以书面、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   (五)违约处理办法   构成交收违约的,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商品价值或违约金额20%的违约金,同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1.卖方违约的,终止卖方违约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交易所退还买方相应数额的货款。   2.买方违约的,

22、终止买方违约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交易所注销买方相应数量货物的提货码。   3.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交易所按最大违约合同部分终止交收处理,并对双方违约行为分别处以各违约部分合同价值5%的罚款,充当交易所风险准备金。   第十七条 发生违约行为的交易商有义务提供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交易商拒不提供证据的,不影响对违约事实的认定。   第十八条 在交收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或由交易所调解解决;如双方协商解决未果的,可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买卖双方也可以采用协议交收方式达成交收,具体操作参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协议交收细则》执行。

23、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手续费最低QQ352333688开封渤海交易所171诚招浙江杭州投资盘锦天津渤海商品分析软件长治渤海商品交易所开户13220657877 QQ352333688手续费最低提供软件下载交易 手续费最低QQ352333688盘锦江苏宿迁宿城区渤海商品德阳渤海商品交易所枣庄怎么开户遵义渤海交易所开户13220657877 QQ352333688手续费最低提供软件下载交易 13220657877 QQ352333688德阳山西太原渤商所现货营业部开户长治重庆渤海交易所的哪家开户机构好呀?锦州渤商所现货13220657877 QQ352333688手续费最低提供软件下载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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