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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农业特产税征收实施办法.docx

1、 税务局农业特产税征收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合理调节农林牧渔各业生产收入,公平税负,促进农业生产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以及财政部《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为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农业特产税。 收购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收购金额和规定的税率缴纳或者代扣代缴农业特产税。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农业特产品,是指农业特产初级产品,以及为保鲜、防腐经过初级加工或简单加工的

2、产品。 第四条对下列农业特产品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 (一)烟叶收入,包括晾晒烟叶、烤烟叶收入; (二)园艺收入,包括水果、干果、毛茶(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和边销茶原料等)、蚕茧(桑蚕茧、柞蚕茧等)、药材、果用瓜(西瓜、香甜瓜等)、花卉、经济林苗木及其他园艺收入; (三)水产收入,包括水生植物(芦苇、席草、蒲草、莲藕、荸荠、海带、紫菜、石花菜等)、滩涂养殖、海淡水养殖及捕捞品(鱼、虾、蟹、贝、海蛰、龟、鳖、乌贼、墨鱼、鱿鱼等)等水产品收入; (四)林木收入,包括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橡胶、天然树脂、木本油料及其他林木收入;

3、 (五)牲畜收入,包括牛皮、猪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绒、驼绒等收入; (六)食用菌收入,包括黑木耳、银耳、香菇、蘑菇及其他食用菌收入; (七)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确定的其他农业特产品收入。 第五条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依照本办法所附的**市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除全国统一规定的税目、税率外,本市个别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决定。 第六条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除生产烟叶和牲畜产品外,按规定的生产环节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农业特产税。收购烟叶、毛茶、水产品、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牲畜产品、黑木耳、银耳、贵重

4、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的收购环节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农业特产税。 收购生产环节应税未税农业特产品的国有、集体收购单位,代销农业特产品的国有、集体单位,发放蚕种、食用菌种的国有、集体单位以及发放水产品捕捞证的发证机关,为农业特产税的扣缴义务人,分别按规定的生产环节或收购环节的适用税率代扣代缴农业特产税。 第七条农业特产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确定。 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是指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产品销售收入,包括价外收入和其他各种补贴性收入,以人民币计算。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难以确定的,由当地征收机关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产量或

5、实际收购量和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或市场价格计算核定。 对应税未税农业特产品连续加工的产成品,折算成原产品的实际收入作为计税收入。 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纳税人,照征农业税,但在计算征收农业特产税时,将农业税扣除。 第八条对农业特产税的减税、免税,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试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试验期间准予免税; (二)对在新开发的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时起一至三年内准予免税; (三)对民政部门尚在补助的纳税确有困难的贫困农户,准予减税或者免税; (

6、四)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歉收的,酌情准予减税或者免税。 农业特产税的减税、免税,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区、县财政机关审核,报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执行。具体减税、免税的审批程序和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规定。 第九条农业特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品收获的当天;收购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收购农业特产品(即生产者出售)的当天。 第十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具体缴纳税款期限,由当地征收机关确定。 第十一条农业特产税在农业特产品生产地缴纳。收购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收购所在地缴

7、纳农业特产税。在收购地发现生产环节应税未税农业特产品的,收购所在地征收机关和扣缴义务人应该负责补征或代扣代缴生产环节的农业特产税。 第十二条纳税人未如实申报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的,由当地征收机关核定征税。 第十三条农业特产税由本市各级财政机关征收。 第十四条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从***纳税年度起,农业特产税依照本办法计算征收。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可以根据需要,以农业特产税收入建立税源培植基金,主要用于农业特产品生产,培值税源。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本市有关对农林牧水产品征收农林特产税和产品税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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