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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酒类流通整治工作方针.docx

1、 县区酒类流通整治工作方针 《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以下简称《办法》),于7月1日正式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办法》,按照省酒类生产流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安排部署和地区的通知要求,开展好我县范围内酒类生产流通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现根据我县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集中整治,全面加强酒类产品生产流通全过程监管,进一步规范酒类生产流通秩序,建立健全监管链条和安全追溯体系、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监管网络,使《办法》各项规定和措施落实到位,切实保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促进酒类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2、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一)全面落实酒类生产许可证制度。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等法定证照的违法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黑窝点。到明年年初,白酒获证企业达100%,更换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对无照生产企业查处率达到100%。 (二)全面落实酒类销售许可证制度。根据《办法》规定,我县酒类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对农民自产自饮或自产自销白酒的,酒类生产企业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酒类产品,供消费者当场饮用的酒吧、饭店、饮食摊点、售货点等场所销售酒类的实行备案制度。要严厉查处未获许可证或未备案的违法销售行为和骗取、伪造、变造、出租、出售、买卖酒类

3、销售许可证的行为。到今年底,全县酒类销售持证率达到100%。 (三)全面落实酒类流通溯源制度。全面实施酒类经营者在销售酒类商品时按规定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大力推进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帐及索证索票制度,严格查验和标识标签,全面落实《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预包装饮料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到今年底,全县酒类销售企业《酒类流通随附单》使用率达100%,索证率达100%,100%建立酒类采购信息管理台帐。 (四)全面落实农民自产自销的区域限制销售制度。大力加强对农民自产自销酒的监管,严厉查处超区域销售行为。到今年底,对超区域销售自产自销酒的查处率达到100%。

4、 (五)建立健全酒类监管体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相应机构负责酒类生产流通管理工作。到今年底,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机构持证执法率达到100%。 三、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酒类生产流通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领导,把酒类生产流通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评估和分析本乡(镇)酒类生产流通状况,针对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采取相应措施。要明确相应机构负责酒类生产流通管理工作,并根据本乡(镇)具体状况,抓好组织实施。到今年底,确保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机构持证执法率达到100%。乡镇人民政府要负责农民在当地自产自饮或自产自销白酒的备案工作

5、并加强管理,特别要注意检查农民自产自销白酒的超区域销售行为。 (二)健全体系,落实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要把酒类生产流通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调研,准确掌握情况,及时作出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要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责任,为专项整治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 (三)依法办事,密切协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和《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从严查处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违法行为。各有关部

6、门要围绕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目标和重点,做到令行禁止,密切配合,搞好衔接,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严密监管网络。无论是牵头部门还是配合部门都要在政府的统一指挥下,群策群力,积极工作,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联合查处。 (四)督查推进,确保落实。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县酒类生产流通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督查组对各乡(镇)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组建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对本乡镇、本部门的重点区域、重点市场和重点案件的督查与督办,派出工作组,深入一线,现场指导督办,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结果。各乡(镇)人民政府

7、和有关单位要将专项整治行动每一阶段工作进展情况汇总报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30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学习动员、媒体宣传等形式,广泛宣传《办法》。同时,抓紧组织力量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摸清本县情况做好动员部署。组织发动工作,并对行政执法人员及管理相对人进行集中培训,有针对性地制定符合本乡(镇)实际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二)全面检查阶段(7月1日-9月20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对辖区内酒类生产、销售者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经营资质等进行清理,对符合许可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对实施备案的发给备案

8、登记证,并建立管理档案。 (三)集中整治阶段(10月1日-11月20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集中力量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环节进行专项整治。对与《办法》规定不符合的行为坚决依法整治、查处、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四)自查总结阶段(11月20日-12月5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对贯彻落实《办法》的情况进行自查和总结,发现未完成目标任务和工作不到位等问题,要采取相应措施,及时进行整改。 (五)检查验收阶段(12月6日-12月20日)。县检查组根据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明确的目标和要求,对各乡镇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将专项整治情况总结报县酒类生产流通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经贸局)。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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