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市环保局的主要职能 市环保局是市政府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能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全市环境保护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政策及其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协同有关部门制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和配置产业政策,组织对重大经济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价。 2、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参与制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管理全市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工作,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受市
2、政府委托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 3、监督执行国家、省颁布的各类环境标准。 4、负责全市大气、水体、土壤和生物技术安全管理、农村环境保护等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废弃、废水、固废、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机动车尾气等污染的防治工作;公布应禁止(或严格限制)建设的重污染项目名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公害病的调查,并提出防治对策;组织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等环境管理工作;协调XX县区(县)区际和行业环境污染纠纷,对全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5、负责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组织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
3、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审批市管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指导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 6、负责监督管理全市自然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全市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工作,代市政府拟定向省政府申报省级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申报书》;综合协调并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与野生动植物珍稀濒危物种保护工作,监督珍稀濒危物种的进出境管理;指导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 7、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和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环境科技攻关以及环境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归口管理环境
4、保护技术引进工作;组织全市环境保护产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工作;组织管理环境标志工作及外埠环境保护产品进入我市准销的监督管理工作。 8、管理全市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制定全市监测发展规划、计划;建立环境监测制度,监督贯彻环境监测规范;指导市级各县区环境监测站的计量认证和质量保证工作;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网络的建设及管理工作,组织全市环境监测的技术监督工作。 9、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10、指导全市环境保护队伍建设;规划与组织指导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在职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指导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劳动工资工作。 11、负责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区域间
5、和国际间交流合作;管理有关环境保护项目利用外资工作。 12、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环保局内设机构及其职能 市环保局机关内设机构及其职能 办公室(法制科)(兰玉强) 负责全局工作计划的安排、党政业务综合、人事、文秘、政绩考核、政务信息、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受理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的陈述申辩、听证的有关工作,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行政赔偿案件案件,协调处理环境污染赔偿纠纷案件;负责全系统法制培训工作;负责全局行政后勤及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联系电话:办公室665360 6、6653678法制科665361
6、5计划财务科(城市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办公室) 负责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计划分配统计工作,考核制定全市污染治理资金补助计划和贷款计划,组织验收环保补助、贷款项目的污染防治工程,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负责全局的财务管理工作。 联系电话:66536 13、665366 8、66536 51污染控制科(机动车尾气监管办公室、辐射与危险废物管理科、生态与水源保护科) 组织实施全市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有毒有害物品、机动车尾气等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发放;负责清洁生产及循环经济工作;负责自然生态保护
7、工作;负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区的污染控制工作,协助调查处理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负责对全市危险废物、放射性的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负责全市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对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统一监督管理;指导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公众交出或者执法部门查获并需要销毁的危险化学品,并对收集、转移、处置全过程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承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进出口审批的技术支持工作;协助处置突发危险事件和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参与全市核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管理工作;配合省环保厅对市
8、内核设施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核材料的管制和核承压设备等的安全监管。参与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评审工作;负责建立辐射与危险废物管理档案及相关数据库工作。 负责制定全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本市国土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大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负责向市政府提出新建的各类国家级、省级、市级自然保护区的初审意见; 负责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及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承担生态恢复试点市的日常
9、管理工作;组织生态市创建工作。负责对全市饮用水源及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处理全市饮用水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饮用水源安全责任事故;协调市、县环境监察机构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监管工作;负责组织全市饮用水源保护专项整治行动的督察指导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联系电话:653806 6、6653609 开发管理科(科技标准科) 负责全市各种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审批和“三同时”的监督执行;负责区域性经济发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研究规划;负责环境科研工作;负责环保产业、环境学会工作;负责环境标志认证及环保资质
10、的认可工作;负责国际合作交流工作。 联系电话:6618 537、6618590、661859 1党委工作部(团委) 负责局党委的日常工作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工作,指导全局精神文明建设、软环境建设工作。负责局纪委领导下的全局纪检监察工作。 联系电话:6653616 纪委 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及时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联系电话:665360 5工会 负责组织全局职工贯彻落实《工会法》,开展工会各项工作。 市环保局所属事业单位及其职能
11、 市环境监察局 市环境监察局及各环保分局是市环保局委托的环境执法单位。负责对全市地区有污染的建设项目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情况的现场检查和处理;负责对XX县区内排污单位环境安全、排污状况及污染事故的现场检查和处理;负责对XX县区内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性检查及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全地区环境信访投诉案件的受理、接待、转办及查处;负责对市属以上排污单位核定、征收排污费;负责对市区内突发的环境应急案件的调查与处理;负责对全地区环境监察人员的岗位培训;协调市环保局调查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市环保局所属各分局(海州分局、细河分局、太平分局、新邱分局、
12、清河门分局、科技开发区分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 主要职责分别是受市环境保护局的委托,负责完成以下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环境保护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对辖区内市属以下单位和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监察,并按规定进行处理;负责核定辖区内市属以下单位的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依法征收排污费;负责对辖区内新、扩、改建项目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即: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环保产业、环保产品及环保科技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管工作;负责对辖区内市属以 下单位的排污者,防治污染设施的运
13、行情况和限期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杨光利)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是市环保局的环境要素和污染源的监督监测单位,是我市唯一具有环境监测技术仲裁资质的科技单位。担负着对XX县区内空气(含空气质量、工业废气、粉尘、烟尘、油烟等)、水质(地下水、地面水、工业废水、医疗废水、餐饮业废水等)、固体废物、环境噪声等环境状况和排污状况的例行监测、监督性监测、环境质量监测与污染事故仲裁监测等项工作任务。 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市环保局所属的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新、改扩建项目进行环境评价,提出评价报告,为
14、政府决策提供环境方面的依据;承接政府部门对本地区环境评价研究和预测;接受或参与外省市有关环境评价工作;开展“三废”治理的研究和新技术开发工作。 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 市环境宣传教育中心是市环保局的宣传教育单位,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协调本市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的环保宣传新闻工作;推动环境保护的社会教育、专业教育和基础教育;负责本市环保技术业务培训等。 市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 机构职能是负责提出我市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的具体意见;负责全市机动车尾气污染的申报、检测工作;负责尾气检测合格证的颁发;负责我市机动
15、车尾气污染治理产品的审核、推荐等工作。 黄宝浩:市环保局党委书记、局长 负责市环保局党政全面工作。具体分管市局办公室(法制科)、开发 管理科工作。 张长青:市环保局党委成员、副局长 分管污染控制、环境监察、环境科研、机动车排气监管工作。 张萌:市环保局党委成员、副局长 分管环境监测、协调污水处理厂建设工作。 朱桂芬:市环保局党委成员、纪委书记 分管全局纪检监察、软环境建设、政务公开、环境宣教、环境信息、农 村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篇:市纪委主要职能一、纪委监察局主要
16、职能 中共XX县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与XX县区监察局合署办公,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市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省纪委和市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主管全市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省监察厅和市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务院、省、市政府颁
17、发的决议、命令的情况,保证政令畅通。 (三)负责调查处理市级各部门、各县(区)党的组织和市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给予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负责调查处理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市级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违反政纪的行为,决定给予或取消对监察对象的处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五)按照中央和省委、省纪委、市委的要求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
18、决定,制定全市党风党纪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七)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理论及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拟定党纪党规和政策规定在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参与制定地区性党内法规的实施细则。 (八)调查研究市政府各部门XX县区区政府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或撤销的建议;变更或撤销县(区)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九)会同市委各部
19、委、市政府各部门、省管单位以及各县(区)党委和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核县(区)及市级各部门纪检组(纪委)领导班子和监察局(室)领导人选;负责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各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组织建设,干部管理、考核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工作。 (十)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市管干部廉政档案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情况的考察工作;对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实行检查监督;承担市廉政办公室和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依法组织、协调、督促各地和市级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市招监委的工作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招标投标工
20、作的监督检查;受理涉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举报的投诉,并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十二)负责全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综合指导。 (十三)承办中央纪委、监察部、省纪委、省监察厅和市委、市政府授权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及职能 根据主要职责,市纪委、监察局内设15个室[办公室、干部管理室、监察综合室、宣传教育室、研究室、党风廉政建设室、纠风工作室、执法监察室、纪检监察 一、二室、案件审理室(法规室)、信访室,行政效能监察室]和1个电化教育中心。市委、市政府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挂靠市纪委,市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挂靠市监察局
21、]。 三、人员分布现状 我市纪委和监察局现有41名在岗人员,根据主要职能,市纪委、监察局内设15个室和1个电化教育中心,经市编制委员会核定共39个编制,现实有干部职工38名,其中行政编制32个,机关工勤编制3个,实有人员2人,事业编制4个,实有在职人员4名。领导岗位4个,现有领导人员7名。市级各部门纪检监察机构选派人员30名, 办公室 (1)负责市纪委常委会、常委办公会、全委会和以市纪委、监察局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的会务工作;做好常委会、常委办公会和有关会议记录;草拟常委会、常委办公会会议纪要。 (2)负责督查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
22、作、重大决策、阶段性工作部署及中央纪委、省纪委和市纪委常委会、监察局长办公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3)负责收集、掌握、综合、分析全市纪检、监察工作情况,编辑《纪检监察》简报、信息、情况反映、大事记、年鉴;起草市纪委、监察局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 (4)负责文件收发、运转和机要通信、文书档案的保管工作;保管并监督使用市纪委、监察局和市纪委办公室印章。 (5)负责本机关的外事、行政管理、安全保密、后勤保障和接待等工作。监察综合室 (1)协助委、局领导协调、处理日常行政监察工作;负责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监察综合工作的业务指导。 (2)
23、负责组织、协调、办理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省纪委、监察厅交办的行政监察工作事项和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提出的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建议、提案;承办向民主党派通报反腐倡廉建设情况的工作。 (3)负责以市监察局名义与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业务联系。 (4)起草以市监察局名义向市人大、市政府和省监察厅的工作报告及行政监察工作专题报告。 (5)承办局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草拟局长办公会会议纪要,并督促、检查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6)负责特邀监察员的聘任和日常联系,承办特邀监察员参与专项行政监察工作的组织、联络工作。 (
24、7)负责全市党政纪案件管理及统计工作。干部管理室 (1)负责本机关干部职工的工资调整、考察、任免、拟批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各县(区)纪委、监察局换届选举工作,以及干部的调整工作。 (3)负责市级各部门纪检组长(纪委书记)任免考察、审核呈报工作。 (4)调查研究并提出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配备的意见。 (5)配合有关部门和地方党委抓好各级纪检监察领导班子建设和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 (6)配合市委组织部,搞好干部提拔任用的廉政考察工作。宣传教育室 (1)负责宣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
25、 (2)抓好全市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教育。 (3)负责全市党员干部的廉政培训和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培训。 (4)负责全市廉政文化建设。 (5)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 (6)归口管理委局对外宣传、新闻发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通报和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经验、事迹介绍。研究室 (1)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理论研究及有关政策、问题的调查研究。 (2)起草重要文件和报告。 (3)调查研究党风党纪、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 (4)负责市委、市政府和省纪委、监
26、察厅交办的重点调研课题的组织实施,完成重点课题的调研。 (5)承办市纪检监察学会相关事宜。党风廉政建设室 (1)负责监督检查、综合分析全市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组织全市或重要的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活动。 (2)检查领导干部执行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配合市委做好市级各部门县(处)级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指导,情况综合。 (3)承办县(处)级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4)负责干部监督,参与干部提拔任用和“评先选优”的廉政审察及廉政谈话工作。 (5)履行市委市政府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职责。
27、6)负责市委巡视办公室的日常事务性工作。纠风室 (1)负责调查分析、综合全市不正之风情况,向市政府提出专项治理的建议和防范措施。 (2)按照国务院和省纠风办及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组织、检查全市性的纠风工作,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进行专项治理,直接调查处理纠风案件。 (3)起草向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的报告、信息,完成省政府和市政府交办的纠风工作任务。 (4)调查研究和反映纠风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意见。 (5)总结和交流纠风工作方面的经验,配合有关单位报道纠风方面的典型。 (6)履行市纠正不正之风办公室的有关职责。
28、执法监察室 (1)监督、检查全市各级党政群机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党规、党纪和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情况。 (2)负责提出执法监察工作的计划和建议,以及执法监察工作情况的综合分析。 (3)参加省监察厅、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的有关执法检查活动,参与有关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性或重要的执法监察活动,查处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执法监察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 (5)负责全市的执法监察业务指导工作,总结推广全市开展执法监察的经验。 (6)负责招投标监督工作纪检监察 一
29、二室 (1)负责查处分管市级部门XX县区(区)的违法违纪案件和其它比较重要、复杂案件查处工作。 (2)监督、检查所管地区、部门及其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廉政准则》,以及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情况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3)综合、协调、指导所联系地区、部门的纪检、监察工作。案件审理室(含申诉室) (1)负责审理由市纪委、监察局或市委、市政府批准查处的党政纪案件。 (2)负责审理下级纪委报送的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3)复审、复核应当由市纪委、监察局处理的不服党政纪处分的申诉案件。
30、 (4)调查研究案件审理、案件质量和执行党纪政纪的情况,拟定有关案件审理工作和提高案件质量的意见和规定,协调、指导市级部门XX县区区纪委的案件审理工作。 (5)为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政纪教育选择典型案例。 (6)协调处理监察局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的具体事宜。法规室 (1)负责审理由市纪委、监察局或市委、市政府批准查处的党政纪案件。 (2)负责审理下级纪委报送的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3)复审、复核应当由市纪委、监察局处理的不服党政纪处分的申诉案件。 (4)调查研究案件审理、案件质量和执行党纪政纪的情况,拟定有关案件
31、审理工作和提高案件质量的意见和规定,协调、指导市级部门XX县区区纪委的案件审理工作。 (5)为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政纪教育选择典型案例。 (6)协调处理监察局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的具体事宜。信访室(含监察局举报中心) (1)负责市纪委、监察局的信访举报工作及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的业务指导。 (2)受理群众对纪检、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申诉,并按分级办理原则,负责向本机关有关室移送或转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督办、审结工作。 (3)对有关举报,经领导批准进行初查直至立案调查。 (4)承办或督办市委、市政府、省纪委、
32、监察厅要结果的信访问题或信访案件。 (5)调查掌握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综合、分析、研究、反映带普遍性和倾向性的信访情况,编制《信访简报》、《信访动态》,供领导决策参考。行政效能监察室 (1)监督检查全市行政效能建设情况。 (2)监督检查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审批职能等情况。 (3)受理对市直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效能情况的投诉和举报;受理不服行政效能问题处理的申诉;检查指导各地各部门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 (4)查处涉及行政效能问题的案件,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5)联系行政效能监察的其他工作。电化教育中心 (
33、1)负责规划、指导全市电化教育工作。 (2)策划、组织、指导全市反腐倡廉广播电视、网络宣传教育活动; (3)承担制作《廉政纵横》栏目; (4)编辑、制作、发行反腐倡廉电教教材和音像制品、公益广告、资料等; (5)组织全市电教干部业务培训活动; 第三篇:环保局职能环保局职能 1、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全市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国家、省、XX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34、 2、组织实施全市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及自然生态保护法规、规章和办法。 3、监督全市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向市政府提出新建各类各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议;管理各级自然保护区。 4、指导和协调解决全市内各乡镇、各部门以及跨区域、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处理全市跨区域的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
35、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5、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参与编制全市可持续发展规划。 6、制定并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有关规定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指导乡镇企业污染防治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管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参与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7、组织拟定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组织全市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标志、环保产品认证;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
36、质认可制度;监督管理环境保护产业市场,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8、组织对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指导并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公众和非政府组织与环境保护;组织管理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 9、对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10、依法监督管理环境违法项目,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窗口”式办公制度。 11、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篇:主要职能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
37、拟定各地林业工作政策规定,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拟定各地林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封山育林和退耕还林工作,组织指导以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指导森林资源管理;组织指导林业种子苗木生产经营、质量监督检验及林业良种的审核、申报;协调、指导各地山区综合开发。 (四)组织指导各地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及统计;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组织指导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记造册、确权发证和林权变更登记,调处林权纠纷;办理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申报和审批;指导、监督和管理林木的凭证采伐、运输和林政稽查;负责育林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
38、收、森林生态补偿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 (五)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拟定及调整各地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报各地政府批准后发布;负责林业种质资源、有关植物新品种、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的保护管理;组织、指导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全县湿地保护;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省、市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珍稀树种及其产品的出口的审核、申报。 (六)组织指导、监督林业行政执法,查处非法占用林地、盗伐林木和非法猎捕、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它涉林案件;做好森林公安、林政管理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及队伍建设;组织、指导森林病虫害防治、
39、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划定疫区和保护区。 (七)指导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国有林场、苗圃设立、变更事项的审查和申报;负责森林公园的规划、审核、申报。 (八)负责林业基本建设和项目的审核、申报工作;管理林业资金;筹集和管理林业基金,监督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组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监管国有林业资产。 (九)制定各地林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推广和林业科技开发;负责林业科研项目的组织、指导和申报工作;制定林业人才教育和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组织
40、协调林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负责林业引进国外智力、引用外资项目和外事工作。 (十一)负责各地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指导、协调跨区域重点绿化工程的实施;组织开展绿化评估工作。 (十二)负责护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协调、指导、监督森林防火工作,制定森林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督促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发布森林火灾信息。 第五篇:主要职能[主要职能] (一)受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委托,研究提出全国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进出口计划和收储、动用中央储备粮的建议;拟定全国粮食流通体制
41、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起草全国粮食流通和中央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和有关政策及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编制全国粮食流通及仓储、加工设施的建设计划,其中限额以上的大中型建设项目按规定程序报批;提出粮食定购价格以及收购保护价和销售限价的原则。 (三)协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好粮食质量标准的管理工作;制定粮食储存、运输的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 (四)指导全国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和全行业的教育培训;指导并推动全行业的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负责全行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承担行业统计工作。 (五)制定中央储备粮管理的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研究提出中央储备粮的规模、总体布局和收购、销售、进出口计划,并负责督促实施;监督检查中央储备粮的库存、质量和安全。指导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的业务。 (六)承担国务院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24页 共2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