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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食盐管理工作实施意见.docx

1、 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食盐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 构,中央、省驻xx有关单位: 为加强食盐管理,保障食盐科学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食盐专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和《XX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皖政〔2016〕110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食盐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

2、市政府决策部署,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创新管理方式、健全食盐储备、严格市场监管,实现市场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 二、重点工作 (一)坚持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 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继续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注重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注重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任何未取得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从事食盐生产、批发业务的均属无证违法经营,应依法予以查处。(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食盐专业化监管 市县盐业主

3、管机构与市场监管、发改、公安、卫健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市经信局作为我市盐业专营主管部门,主管全市食盐专营工作,负责执行市盐业规划和产业政策,落实工业盐管理办法,全市盐业企业产销管理,政府储备食盐管理和企业储备食盐的监督检查,推进食盐生产、批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食盐应急机制等工作;根据《XX省盐业管理体制机构编制调整方案》(皖编办〔2017〕194号)“将食盐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职能划转至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市食盐质量安全和食盐专营中违法经营案件查处,整顿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对县级盐业执法指导和监督,牵头协调公安等相关执法部门查

4、处本区域内盐业违法案件等执法检查工作,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和侵权假冒等行为;市发改委负责指导食盐生产、批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食盐价格的市场监测;市卫健委负责全市食盐科学补碘监测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对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移交涉嫌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公安局) (三)明确规范经营标准,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 1.规范经营主体资格。食盐批发企业可以通过自建物流系统或与第三方物流企业签订配送合同,委托将食盐配送到百货商店、超级市场、零售商店、专卖店等食盐零售网点和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单位等食盐终端客户。自建物流

5、系统或第三方物流企业应依法设立,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涵盖普通货物运输、仓储服务等经营范围,拥有必要的运输工具和仓储条件,设备、仓储条件等应达到《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gb/t18770)最基本的“a级”要求。自建分公司应按照《公法》等相关规定依法设立,其不具有法人资格,违法责任由食盐批发企业承担。跨省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自建的分公司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不具备开展食盐批发业务的主体资格,不得自主开展食盐批发经营业务。跨区经营企业自建销售渠道和开展销售业务的人员必须是本企业员工,企业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与招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不得弄虚作

6、假,委托无经营资质的企业和个人,采取签订虚假用工合同、虚假物流配送协议等方式,违规开展食盐批发业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 2.规范购销渠道。食盐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制 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 3.规范批发销售行为。跨省经营企业应通过本企业员工自行开拓市场,自行发展零售商或终端用户,直接开展批发销售,直接对食盐零售网点或终端用户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销售票据。受食盐批发企业委托的物流企业要严格按照

7、批发企业的配送清单进行配送,无配送合同和配送清单不得配送,不得转卖转批食盐,不得以其他各种形式以配代销。对于违法从事食盐生产、批发,从事虚假宣传,扰乱食盐市场秩序的行为,依法给予严厉查处、打击。(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 (四)加强工业盐等产销管理 放开小工业盐及盐产品市场和价格、放开工业盐运销管制,切实加强督查和责任追究。市县盐业主管机构、农业部门要分别督促工业盐及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严防工业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流入食盐市场。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和侵权假

8、冒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工业盐、工业副产品、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等盐产品充当食盐进行销售或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对违者依法予以严历打击。(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 (五)完善食盐市县两级储备体系 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和原碘的安全供应。落实《XX省省级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研究制订《xx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加强政府储备食盐的管理和企业储备食盐的监督检查。根据全市食盐供需情况,建立政府食盐储备体系,食盐储备不低于我市正常情况下1个月食盐消费量;督促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完善企业

9、食盐储备制度,限定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防止食盐市场供应短缺和企业囤积居奇,其中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本级财政预算应安排资金对政府食盐储备给予贷款贴息、管理费支出补贴等支持。加大对储备资金的审计力度,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六)落实信用体系建设 严格将进入xx市场的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推动盐业协会和-6 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行业信用建设和监管,协同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10、系统(安徽)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建立盐业重大失信行为“黑名单”制度,制定对应联合惩戒措施,将严重影响食盐安全的企业和个人列入“黑名单”,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 (七)加强科学补碘工作 充分发挥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保障供应作用,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同时满足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根据省卫健委划定的边远贫困碘缺乏地区,做好动态监控,适时调整帮扶地区范围,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达95%以上。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政府补贴运销费用或直接补贴贫困人口等方式,保证边远贫困地区人口能够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盐,并建立与社会救助标准、

11、物价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调整保障标准。作为缺碘地区严格执行国家核定的我省食盐加碘量标准,进入我市的食盐产品的碘含量标准为18-33mg/kg(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与此范围不一的(依法依规销售的未加碘食盐除外)一律认定为不合格产品,依法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市公安局) (八)建立食盐应急机制 研究制定《xx市食盐供应应急预案》,紧急突发情况下,按照应急预案规定,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等方式,确保食盐市场稳定。(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九)推动盐业企业做优做强 认真落实全面

12、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国有盐业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拓展经营业务,实现做优做强。同时认真落实国有盐业企业兼并重组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盐业公司)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盐业管理工作。食盐安全关系千家万户,是最普及的民生商品,更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大局。要将食盐安全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品种,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守住安全底线,维护人民健康。(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坚持依法治盐,保证市场安全稳定。市场监管部门要保

13、持盐业市场专业化监管队伍,实行市场监管网格化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开展日常巡查、市县联动检查、多部门联合专项检查行动,强化行政执法市场监管。进一步加大举报奖励办法宣传力度,充分发挥“12315”等投诉举报热线作用,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食用盐市场综合治理。构建法律约束、行政监督、行业规范、公众参与和企业诚信自律的监管格局,守住食盐安全、食盐质量、食盐价格的底线,促进盐业健康发展,确保食盐市场安全稳定。(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 (三)加大宣传力度,做好舆情引导。加大对食盐安全的宣传力度,普及食盐安全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食盐安全意识,引导消费者从正规渠道购买食盐。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提高孕妇、儿童和碘缺乏地区群众的科学补碘意识。加强打击制贩假盐的宣传,集中披露制贩假盐和违法经营典型案例,公开制贩假盐企业“黑名单”,营造强大的舆论声势,形成对制贩假盐和违法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强大震慑力。(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公安局) 第8页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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