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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民办教育意见.docx

1、 市发展民办教育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民办教育发展,促进全市教育改革发展,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省贯彻的实施意见》精神(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和《实施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民办教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民办教育发展的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 (一)目的意义。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对于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扩大和优化教育资源

2、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实现全市教育改革发展总体目标任务具有重要的作用。“十一五”以来,我市民办教育得到较快发展。但从总体上看,仍处于初始阶段,起点低、规模小、质量效益不够高、办学行为不够规范,仍是我市教育发展的薄弱环节。加快民办教育发展,不仅关系到民办教育自身的发展,而且关系到全市教育事业和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指导思想。民办教育发展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为根本,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工作会议和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及省《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强化统筹规划,依法规

3、范管理,促进内涵发展,实现民办教育整体优化和持续健康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民办教育。 (三)基本原则。 ——鼓励支持原则。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各界以多种形式兴办教育。 ——统筹协调原则。把民办教育发展纳入教育整体发展规划,优化民办教育结构和学校布局。 ——注重质量原则。重点培育优质民办教育资源,努力提高民办教育质量,增强民办学校办学活力和竞争力。 ——规范管理原则。依法强化管理监督,规范办学行为,确保持续健康发展。 (四)目标任务。优质发展民办高中阶段教育,稳步发展民办义务教育,积极发展民办学前教育,规范发展民办教育培训机

4、构,力争经过3--5年努力,全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达到国家设置标准,民办幼儿园办园条件、师资水平、教育质量等方面达到标准化,建成一批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的优质民办学校。 二、加大对民办教育发展的扶持力度 (五)鼓励支持多形式发展民办教育。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把支持发展民办教育作为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重要举措,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它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资金依法独资、股份、联办、合作等多形式参与发展民办教育。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制定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健全落实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

5、况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对发展民办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学校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探索建立民办公助、国有民办、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民办教育办学机制。 (六)落实民办学校建设用地和基础建设优惠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建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公益事业用地优先安排。民办学校在征地、新建、改扩建校舍及配套建设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优惠减免政策。教育用地不得改变用途。 (七)落实民办教育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物价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收取的学杂费等收入免征营业税;捐资举办民办学校

6、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要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其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民办学校供水、供电、供气、排污等方面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 (八)依法保障民办学校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校产除政府划拨的土地外均归民办学校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民办学校依法在学校管理、内部机构设置、资金管理与使用、教师招聘、工资待遇确定等方面享有自主权。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审批的招生层次、类别依法进行自主招生,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

7、招生管理规定予以支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民办学校合法教育活动和正常教育秩序,严禁对民办学校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严禁侵占民办学校合法财产和教学场所。 (九)民办学校教师学生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权利。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教职工在资格认定、业务培训、人事档案、社会保险、职称评定、教龄和工龄计算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并同等对待。民办学校教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比照事业单位管理办法执行。民办学校学生在学籍管理、升学、转学、考试、资助、免费、评优、就业、社会活动等各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的权利。鼓励高校毕业生和

8、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学校任教。允许公办学校富余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其公办学校教师身份予以保留,工龄、教龄连续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公办学校教师办理退休。 (十)加强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交流合作。支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联合办学,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增强办学活力。支持公办和民办教育资源共享,鼓励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开展教师对口交流与合作,实现共同发展。 三、强化对民办教育的管理 (十一)严格民办学校审批管理。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审批民办学校。各级各类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和非学历教育助学培训机构的设置、变更,统一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管理。民办初中、普通高中和

9、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变更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民办小学、幼儿园和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变更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各类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置、变更事宜,统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管理。 (十二)加强民办学校资质管理。民办学校办学实行《许可证》制度,一校一证,依法打击取缔无证办学和非法办学。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同一教育资源设立两个及以上教育机构。民办学校的招生宣传广告必须经审批机关备案方可予以刊登发布。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规范使用全称校名,规范宣传办学层次、证书发放、办学形式、收费项目及标准。 (十三)强化民办学校常规管理。健立健全政府对民办学校

10、的教育督导机制,依法开展对民办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条件、教育质量、学校管理、招生就业、财务状况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办学信息,引导民办学校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办学行为。坚持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连续三年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停止办学。民办学校日常管理按属地原则进行管理。 (十四)加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管理。加强对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的管理,指导和督促民办学校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民办学校要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编制标准配足配齐教师,采取多种措施,保持教师队伍相对稳定,促进教师专业成长,提高教师队伍质量。民办学校招聘教师须报管理部门备案,方可发布招聘广告。民

11、办学校新聘教师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现有教师没有任职资格的,应在三年内达到任职要求。聘用教师必须依法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民办学校要依法保障教职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 (十五)规范民办学校收费及财务管理。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学校核算并提出申请,经审批机关核查,报同级物价部门批准执行,实行“亮证”收费,统一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或超标准收费。学生转学退学要严格执行退费制度。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聘请具有专业资质财会人员,按有关会计制度建立会计账务,设立银行专户,规范财务运行制度。主管部门定期组织会计事务所对学校财务进行审计。民办学

12、校每年按净资产增加额或净收益额的25%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建设和发展。探索设立民办学校办学风险保证金制度,加强风险防范。在民办学校办学发生重大风险等特殊情况下,审批管理机关或相关部门征得审批管理机关同意,有权向银行提出冻结账户。民办学校不得向学生、家长筹集办学资金,不得公开向社会募集资金。 (十六)完善民办学校内部管理。民办学校必须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实行民主管理,实行董事会(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保障校长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民办学校校长应具备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条件。民办学校应按规模设立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加快建立群团组织,定期

13、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建立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的民主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机构,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确保校园和谐稳定。 四、加强对民办教育工作的领导 (十七)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和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及省《实施意见》,把民办教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项政策和工作的落实。要制定民办教育发展规划,创新民办教育发展体制机制,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协调发展。 (十八)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社会氛围。各级政府要把民办教育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发展各类教育事业。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和管理工作,发改、财政、物价、税务、国土、建设、人社、工商、公安、民政、卫生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做好职责内各项管理服务工作,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行为。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发展民办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民办教育的优秀典型,为民办教育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8页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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