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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材炮制规程通则.doc

1、山西杨文水制药有限公司文件 题目:      中药材炮制规程通则 编号: GC—gy—100—02 制订人: 制订日期: 版本状态: 审核人: 审核日期: 颁发部门:生产技术部 批准人: 批准日期: 生效日期: 分发部门:生产技术部、质量管理部、前处理车间 目的:制定中药材的炮制规程通则 范围:中药材的炮制通用规则 职责:生产技术部、质量管理部、前处理车间 1.标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年版第一册)。 《山西省中药材炮制规范》。 2.生产区、主要设备及相关文件 2.1生产区: 前处理车间一般生产区。 2.2主要设备: 洗药机型号

2、XY-700     编号:IB1-02         切药机型号:QY120-4     编号:IB1-04 74.70      编号:IB1-05 ZG        编号: IB1-06  烘干机型号:DW-1.6-10B    编号:IB1-03         炒药机型号:CY-4       编号:IB1-06            2.3主要通用文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适用范围 1 中药材炮制规程通则 GC—gy—100—02 2 净选岗位操作规程 GC—sg—061—02 净选 3 切制岗位操作规程 GC—sg—06

3、3—02 切制 4 清洗与干燥岗位操作规程 GC—sg—064—02 清洗与干燥 5 炮炙岗位操作规程 GC—sg—065—02 炮炙 6 炒药机使用维护清洗操作规程 GC—sb—035—02 炒药 7 洗药机使用维护清洗操作规程 GC—sb—032—02 洗药机 8 切药机使用维护清洗操作规程 GC—sb—033—02 切药 9 干燥机使用维护清洗操作规程 GC—sb—034—02 干燥机 10 中药材净料入库规程 GC-sg-007-02 入库 11 批档案管理规程 GC-zg-011-02 归档 3.净制 3.1净制,

4、即净选加工。经净制后的药材称“净药材”,凡供切制、炮炙、或调配制剂的,均应使用净药材。 3.2净制药材可根据其具体情况,分别选用挑选、风选、水选、筛选、剪、切、刮削、剔除、刷、擦、碾串、火燎及泡洗等方法达到质量标准。 4.切制 4.1切制,药材切制时,除鲜切、干切外,须经浸润使其柔软者,应少泡多润,防止有效成分流失。 4.2软化处理方法有:喷淋、抢水洗、浸泡、润、漂、蒸,并应按药材的大小、粗细、质地等分别处理,注意掌握气温、水量、时间等条件,切后应及时干燥,以保证质量。 5.炮炙 除另有规定外,常用的炮炙方法和要求如下: 5.1炒,炒制分为清炒和加辅料炒,炒时火力应均匀,不断翻动

5、应掌握加热温度、炒制时间及程度要求。 5.1.1清炒,取净药材置热锅中,用文火炒至规定程度时,取出,放凉。需炒焦者,一般用中火炒至表面焦黄色,断面色加深为度,取出,放凉。炒焦后易燃药材,可喷淋清水少许,再炒干或晾干。 5.1.2麸炒,取麸皮,撒在热锅中,加热至冒烟时,加入净药材,迅速翻动,炒至药材表面呈黄色或色变深时,取出,筛去麸皮,放凉。除另有规定外,每100kg净药材用麸皮10kg。 5.2烫,烫法常用的辅料有洁净河砂、蛤粉或滑石粉。取河砂(蛤粉、滑石粉)置锅内,一般用武火炒热后加入净药材,不断翻动,烫至表面鼓起、酥脆或至规定程度时,取出,筛去辅料,放凉。如需醋淬时,筛去辅料后,趁

6、热投入醋中淬酥。 5.3煅 煅制时应注意煅透,使酥脆易碎。 5.3.1明煅,取净药材,砸成小块,置无烟的炉火上或置适宜的容器内,煅至酥脆或红透时,取出,放凉,碾碎。含有结晶水的盐类药材,不要求煅红,但需使结晶水蒸发尽,或全部形成蜂窝状的块状固体。 5.3.2煅淬,将净药材煅至红透时,立即投入规定的液体辅料中,淬酥(若不酥,可反复煅淬至酥),取出,干燥,打碎或研粉。 5.4制炭 制炭时应“存性”,并防止灰化。 5.4.1炒炭,取净药材,置热锅内,用武火炒至表面焦黑色,内部焦黄色或至规定程度时,喷淋清水,熄灭火星,取出,晾干。 5.4.2煅炭,取净药材,置煅锅内,密封,焖煅至透

7、放凉,取出。 5.5蒸,取净药材,照各品种炮制项下的规定,加入液体辅料拌匀(清蒸除外),置适宜的容器内,加热蒸透或至规定的程度时,取出,干燥。 5.6煮,取净药材加水或液体辅料共煮,辅料用量照各品种炮制项下的规定,煮至溶液完全被吸尽,或切开内无白心时,取出,干燥。有毒药材煮制后剩余汁液,除另有规定外,一般应弃去。 5.7炖,取净药材照各品种炮制项下的规定,加入液体辅料,置适宜的容器内,密闭,隔水加热,或用蒸汽加热炖透,或炖至辅料完全被吸尽时,放凉,取出,干燥。 5.8燀,取净药材投入沸水中,翻动片刻,捞出,有的种子类药材,至种皮由皱缩至舒展、能搓去时,捞出,放入冷水中,除去种皮,晒干

8、 5.9酒制 包括酒炒、酒炖、酒蒸等,酒制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用黄酒。 5.9.1酒炙,取净药材,加酒拌匀,闷透,置锅内,用文火炒至规定的程度时,取出,放凉。除另有规定外,每100kg净药材用黄酒10kg。 5.9.2酒炖,取净药材,加酒拌匀,照上述炖法制备。 5.9.3酒蒸,取净药材,加酒拌匀,照上述蒸法制备。 5.9.4酒炖或酒蒸,除另有规定外,每100 kg净药材,种子类用黄酒20 kg,根及根茎类用黄酒30 kg。 5.10醋制 包括醋炙、醋煮、醋蒸等,醋制时,用米醋或其他发酵醋。 5.10.1醋炙,取净药材,加醋拌匀,闷透,置锅内,炒至规定的程度时,取出,放凉。

9、 5.10.2醋煮,取净药材,加醋,照上述煮法制备。 5.10.3醋蒸,取净药材,加醋拌匀,照上述蒸法制备。 5.10.4醋炙、醋煮或醋蒸,除另有规定外,每100 kg净药材用醋20 kg,必要时可加适量水稀释。 5.11盐制 包括盐炙、盐蒸等,盐制时,应先将食盐加适量水溶解后,滤过,备用。 5.11.1盐炙,取净药材,加盐水拌匀,闷透,置锅内(个别的先将净药材,加盐水拌匀,置锅内(个别的先将净药材放锅内,边炒边加盐水),以文火加热,炒至规定的程度时,取出,放凉。 5.11.2盐蒸,取净药材,加盐水拌匀,照上述蒸法制备。 5.11.3盐炙或盐蒸,除另有规定外,每100kg净药材

10、用食盐2kg。 5.12姜汁炙 5.12.1姜汁炙时,应先将生姜洗净,捣烂,加水适量,压榨取汁,姜渣再加水适量重复压榨一次,合并汁液,即为“姜汁”。如用干姜,捣碎后加水煎煮二次,合并煎液,滤过,取滤液。 5.12.2取净药材,加姜汁拌匀,置锅内,用文火炒至姜汁被吸尽,或至规定的程度时,取出,晾干。 5.12.3除另有规定外,每100kg净药材用生姜10kg或干姜3kg。 5.13蜜炙 5.13.1蜜炙时,应先将炼蜜加适量沸水稀释后,加入净药材中拌匀,闷透,置锅内,用文火炒至规定程度时,取出,放凉。 5.13.2除另有规定外,每100kg净药材用炼蜜25kg。 5.14油炙,羊脂

11、油炙时,先将羊脂油置锅内加热溶化后去渣,加入净药材拌匀,用文火炒至油被吸尽,药材表面油亮时,摊开,放凉。 5.15制霜(去油成霜),除另有规定外,取净药材碾碎如泥,压榨除去大部分油脂后,取残渣研制成符合规定要求的松散粉末。 5.16水飞,取净药材,置容器内,加适量水共研细,再加多量水,搅拌,倾出混悬液,残渣再按上法反复操作数次,合并混悬液,静置,分取沉淀,干燥,研散。 5.17煨,取净药材用湿面或湿纸包裹,或用吸油纸均匀地隔层分放,进行加热处理,或将药材埋入麸皮中,用文火炒至规定程度取出,放凉。除另有规定外,每100kg净药材用麸皮50kg。 6.各种炮制品的质量标准通则 6.1清炒

12、 6.1.1炒黄:药物表面微黄或鼓起或爆裂,色泽均匀,有药材固有气味,生片,糊片不得超过2%,药屑杂质不超过1%。 6.1.2炒焦:药物表面焦褐色,色泽均匀,有焦香气。生片,炭化片不得超过3%,药屑杂质不得超过2%。 6.1.3炒炭:药物表面黑色,内呈焦褐色或焦黄色,存性,并基本保持厚片型,生片和完全炭化片不得超过5%,药屑杂质不得超过3%,不允许灰化。 6.2麸炒 药物表面呈微黄色或黄色,色泽均匀,有药材固有气味。生片、糊片不得超过2%,药屑杂质不得超过2%。 6.3烫制 表面呈焦黄色或黄褐色,色泽均匀,鼓起泡酥或爆裂起花。需醋淬的有醋香气。干燥,不得有辅料,僵片,生片,糊片不

13、得超过2%,药屑杂质不得 过3%,醋淬品水分不得超过10%。 6.4煅制 药物表面无光泽,内外色泽一致,酥脆易碎或内呈蜂窝状,不得灰化。未煅透及灰化者不得超过3%,杂质不得超过2%。 6.5蒸制 蒸制主要分为清蒸、酒蒸、醋蒸等。蒸制后的药物表面略鼓起,内无生心,色泽黑润、有辅料特有气味,未蒸透的不得超过3%。 6.6煮制 药物表面色泽均匀,无白心,未煮透者不超过2%。 6.7炙法 6.7.1蜜炙: 色泽均匀,有光泽,不粘手,有辅料香气,生片、糊片,不得超过2%,药屑杂质不超过0.5%,水分不超过15%。 6.7.2酒炙: 药物表面呈黄色或微带焦斑,色泽均匀,有辅料香气。生片、糊片不得超过2%,药屑杂质不超过1%,水分不超过13%。 6.7.3醋炙: 药物表面呈黄色或微带焦斑,色泽均匀,有辅料香气,生片、糊片不得超过2%,药屑杂质不超过1%,水分不超过13%。 6.7.4盐炙: 药物表面呈黄色或焦黄色,色泽均匀,生片、糊片不得超过2%,药屑杂质不得超过1%,水分不得过13%。 6.7.5姜汁炙: 药物表面呈黄色,色泽均匀,有辅料气味,生片、糊片不得超过2%,药屑杂质不得超过1%,水分不得过13%。 中药材炮制规程通则  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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