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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及管理办法.doc

1、重庆工商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及管理办法 重庆工商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优惠政策及管理办法 (2013年10月29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我校“十二五”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顺利实现,加快学校“转型升位”,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学校将加大力度引进高层次人才,使人才引进工作为学校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更好地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引进必须服从学校学科发展和专业建设需要,着力引进学科建设急需的高素质、高层次、高水平的领军拔尖人才、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及紧缺的学术骨干。 第三条人才引进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既要考察引进人才的

2、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又要考察其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和心理健康状况。 第一章引进条件 第四条引进高层次人才分为高级专家和博士。高级专家人才分为以下四类: 第一类: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国内公认的人文社会科学界的一流专家; 第二类:“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带头人、人事部“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第三类: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博士生导师、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教育部“新(跨)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 第四类:优秀教授。 博士人才分为以下四类: 第一类:杰出博士; 第二类:优秀博士; 第三类:教学科

3、研急需的博士; 第四类:符合基本引进条件的博士。 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其他不能归入各类的高层次人才,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定其引进类别。 第五条引进高级专家中的第二类人才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第三类人才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第四类人才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引进博士中第一、二类人才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第三、四类人才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 第六条引进博士须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本学科相关科研成果,具备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基本要求是: 1、按第一类人才引进的,原则上须发表C类及以上期刊论文5篇(其中A类论文至少1篇); 2、按第二类人才引进的,原则上须发表C类及以上期刊论文4篇(其中B1类论

4、文至少1篇); 3、按第三、四类人才引进的,原则上须发表C类及以上期刊论文3篇; 4、若不符合上述条件,可综合其他科研成果认定学术水平; 5、教学效果突出的,可适当降低科研条件,按第四类人才引进; 6、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和特殊学科专业人才科研条件根据具体情况认定。 引进人才以上科研成果类别根据学校科研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学校以引进博士在校长办公会讨论之前已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作为认定具体引进类别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引进待遇 第七条引进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以上各类高层次人才根据《重庆工商大学引进高级专家优惠待遇》(附件1)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特别情况可面议。引进博

5、士根据《重庆工商大学引进博士优惠待遇》(附件2)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 第八条学校鼓励引进的各类人才积极申报重庆市“两江学者”、“巴渝学者”特聘教授,引进海外人才国家“千人计划”、重庆“百人计划”,以及其他人才项目计划,并积极落实有关优惠政策。 第九条对可选择优惠购房的博士,若不选择优惠购房,则追加安家费10万元。 第十条引进高级专家可考虑安排配偶工作,引进博士原则上不安排配偶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安排的,引进待遇可作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引进人才安家费按总计金额在5年内按月平均发放。房屋产权证暂由学校保管,服务期满后交给本人。 第十二条科研启动费按学校科研启动费管理办法执行,科研启动费

6、项目立项支付60%,结题支付40%。 第十三条未取得正高职称的博士,如成果达到我校晋升校内正高职称要求,经学校按相关程序确认后,校内岗位津贴可享受校内正高待遇。未取得副教授职称的博士,校内岗位津贴可按副教授标准执行1年;如成果达到我校晋升校内副高职称要求,经学校按相关程序确认后,校内岗位津贴可享受校内副高待遇。 第十四条配偶双方皆为引进人才的,除住房待遇就高外,其他待遇分别享受。 第十五条学校积极协助解决引进人才子女入学等问题。 第十六条引进人才是单职工的,与学校签订5年服务合同;是双职工的,与学校签订8年服务合同。 第十七条引进的第二、三、四类博士原则上须以非事业编制方式先聘用半年

7、——1年。优惠购房、安家费、科研启动费等引进待遇须录用为正式事业编制后方予以兑现。 第十八条引进博士可报销一次来校考察及来校报到硬卧火车票。 第十九条符合重庆市引进人才优惠政策的人员,除享受学校引进人才优惠待遇外,由学校向重庆市有关部门申报,经审查批准后享受有关待遇。 第三章引进考核程序 第二十条应聘人员根据学校公布的招聘计划向各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填写《重庆工商大学应聘人员信息表》,同时递交详细应聘材料(含电子材料和各类资格材料、各类成果材料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对应聘材料(含真实性)进行审查,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考核,并将初步意见向应聘人员反馈,并报人事处备案。

8、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要及时通知应聘人员参加考核。由用人单位的院长、书记、分管教学的副院长、相关系部主任、相关专业教师、相关督导专家、教务处、人事处工作人员组成考核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全面考核,用人单位考核小组人员不得少于5人。 用人单位的考核一般包括: 1、通过面谈,深入交流,了解应聘人员的相关情况; 2、通过试讲,考察应聘人员的教学方法、教学技能、教学效果,了解其教学水平; 3、通过双语教学,了解应聘人员的双语教学能力; 4、通过学术专家委员会对学术成果的鉴定,了解应聘人员的科研水平。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通过全面深入细致考核后,组织召开党政联席会,对应聘人员教学水平、双语授课能

9、力、科研水平、心理健康、思想素质等作出综合认定,填写《重庆工商大学引进人才教学考核听课记录表》、《重庆工商大学应聘人员考核表》、《重庆工商大学应聘人员考核情况汇总表》等有关内容并由党政负责人签字盖章,连同应聘人员所有材料交人事处。 第二十四条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处等学校人才引进工作小组成员,根据用人单位师资队伍、学科建设情况以及应聘人员的教学水平、科研水平对应聘人员进一步考察,同时进行背景调查,人才引进工作小组综合意见后将拟同意引进人员报校长办公会研究。 第二十五条 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引进的人员,人事处根据校长办公会决定办理签约、调动等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于特别优秀的高层次

10、人才,学校通过引进人才快捷程序,由学校人才引进工作小组成员、分管校领导、校长讨论并签署意见后执行,事后向校长办公会通报。 第四章聘后考核及管理 第二十七条引进人才应积极履行学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公共服务等职责,为学校建设发展贡献力量,学校应尽可能提供相应的服务和配套措施。 第二十八条引进高级专家根据协议内容进行考核管理;引进博士来校工作的前6年作为引进人才考核期,每年进行常规考核,满3年进行一次中期考核,满6年进行全面期终考核。学校根据考核结果执行有关引进待遇。 依照本章规定执行的待遇不影响学校科研配套或奖励等其他有关待遇的执行。 第二十九条学校根据科研管理办法的

11、有关规定设定引进博士在考核期内的两类科研考核标准。不能归入相应类别的科研成果,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第Ⅰ类: 1、1篇A3类论文(独立或排名第一); 2、1项发明专利授权(独立或排名第一); 3、1部学术专著(独立或排名第一,且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4、主持省部级重点项目、国家级一般项目; 5、成果获得国家级奖励;或成果获得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三);或成果获得省部级二等奖(排名前二);或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奖(排名第一)。 第Ⅱ类 1、1篇A2及以上层次论文(独立或排名第一); 2、1部学校指定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3、

12、主持省部级重大及以上项目、国家级重点及以上项目; 4、成果获得国家级奖励(排名前十);或成果获得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二);成果获得省部级二等奖(排名第一)。 第三十条引进博士来校工作3年内完成前条第Ⅰ类成果之一的,追加科研启动费1.5万元,完成第Ⅱ类成果之一的,追加科研启动费3万元,可累计。3年工作期满,根据成果完成情况一次性追加科研启动费。 因教学效果突出而降低科研条件按博士第四类人才引进的,须补足引进要求的基本科研条件后,超过的科研成果方能申请追加待遇。 在职培养博士获得博士学位回校工作3年内完成前条规定科研成果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引进博士属于下列情况的,经学校审核

13、批准,扣减相应引进待遇。 1、第一、二类博士来校工作3年内完成科研成果不符合第Ⅰ类任一条件的,扣减安家费3万元。 2、引进博士在引进人才考核期内,每年完成科研工作量须不低于其所在相应岗位所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年度科研工作量定额,当年未完成的,暂缓发放当年安家费;6年内完成相应岗位所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量定额合计标准120%的,按照追加或扣减后的实际标准发放安家费。 第三十二条引进博士来校工作6年内未完成相应岗位所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量定额合计标准的,学校可解聘。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坚持续聘的,其所有待遇由学校和所在学院分别承担一半。 第三十三条引进博士中期考核、期终考核程序为

14、 1、引进博士在聘期满3年、6年时分别提交工作总结,填写《重庆工商大学引进人才中期(期终)考核表》并提供相关详细支撑材料。 2、用人部门对引进博士进行中期3年、期终6年履职情况综合鉴定。 3、教务处、科研处对引进博士教学、科研情况进行认定。 4、人事处对引进博士履职情况及是否追加或扣减引进有关待遇提出意见。 5、校长办公会审定。 6、人事处根据校长办公会决定执行有关引进待遇。 第三十四条引进人才属于特殊学科专业的,或是教学名师及其他各类应用型高水平人才的,引进待遇、聘后考核标准等有关事项另行商定。 第三十五条引进博士在非事业编制期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教学效果良好,无教学事故;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公开发表较高水平学术成果;遵纪守法、团结协作、态度积极的前提下,可申请录用为学校正式事业编制人员。 附则 第三十六条人才引进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对不按要求和程序办理的,应予以纠正;对弄虚作假、行贿受贿、以权谋私的行为,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经2013年10月29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13年10月29日起施行。自2013年10月29日后来校报到工作和在职培养获得博士学位回校工作的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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