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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财政管理实施意见.docx

1、 乡镇财政管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乡镇财政管理,根据《XX省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和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的要求,改革乡镇财政管理方式,进一步规范乡镇财政收支行为,促进乡镇依法组织收入,科学安排支出,确保乡镇基本支出需要,保持乡镇财政收支平衡;加强乡镇财政监管,提高财政支出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防范和化解乡镇债务风险,维护农村基层政权和社会稳定,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事业和谐、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区乡利益分配关系不变。乡镇收支范围、

2、区对乡镇各种转移支付补助基数、定额上解基数等结算办法仍按现行区对乡镇财政结算体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不作调整。 (二)预算管理权限不变。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乡镇财政所代表本级政府在区财政局的指导下,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并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 (三)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乡镇的各项资金仍归乡镇所有和使用,区财政部门不平调、不集中。乡镇原有的债权、债务仍由各乡镇享有和承担。 (四)会计核算主体及财务审批权不变。属于乡镇财权和事权范围内的支出,仍由各乡镇按规定程序审批,实行独立核算。 三、主要内容

3、 按照新形势下对乡镇财政的职能要求,坚持把规范化作为管理的基本目标,充分考虑财政工作的政策性、专业性,并结合其他县区做法,从机构人员、预算收支、非税收入、债权债务、票据账户、国有资产等方面入手,进一步规范乡镇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收支行为,强化财政监管措施,严格控制新增债务。主要内容如下: (一)加强乡镇财政机构和人员管理 1、乡镇财政所的管理。 对乡镇财政所的管理,采取区财政局和乡镇共同管理,以区财政局管理为主的管理模式。 2、乡镇财政所人员的管理。 (1)乡镇财政所负责人由区财政局提出拟任人选,充分征求乡镇意见后确定,由区财政局下文任

4、命并报区委组织部备案;其他岗位根据业务性质及任职条件,由财政所负责人提出拟任人选建议,报区财政局和乡镇政府审批通过后予以任用。 (2)按各乡镇财政所2007年1月1日实有人员为扎口管理,严格控制人员编制。禁止财政所在编人员长期借用到财政岗位之外工作,确保财政所人员在编在岗。因工作需要确需增加人员的,由区财政局确定岗位任职条件,经组织人事部门统一招考录用。 (3)区财政局定期对财政所负责人进行工作业绩考评,并提出任免建议,对不适合财政工作岗位的一般工作人员可予以适当调整。同时进一步优化人员结构,在保持人员相对稳定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各财政所之间的合理流动机制。

5、二)加强预算管理 1、区财政局按有关政策,结合区和乡财力实际,兼顾需要与可能,提出乡镇财政预算安排的指导意见;乡镇政府根据区财政局的指导意见,编制本级综合财政预算草案,经区财政局审核,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乡镇财政所将审批通过的预算及时批复至各预算单位。 2、年度预算执行中,因国家政策等原因确需调整预算的,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按法定程序报批调整。 3、乡镇所有预算外资金要纳入年度综合预算,年初与预算内资金统筹考虑,统一安排,并严格按照部门预算规范执行。 (三)加强收支管理 1、各乡镇收入的确定以及年终区和乡镇具体结算办法按照新政发[

6、2007]7号《关于调整区对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方案》执行。 2、乡镇应严格执行年度收支预算。安排乡镇财政支出的顺序为:首先保证乡镇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其次安排乡镇日常运转支出,重点专项支出,最后为其他一般性支出。 3、乡镇各部门安排支出要严格按照年初部门预算执行,避免超进度、跨项目、虚支出等随意行为。 (四)加强账户管理 1、各乡镇财政所设置预算内、预算外、经费和涉农专户四个支出账户。核销在金融机构开设的其他所有账户。严禁将预算内外资金交由非财政机构管理,严禁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 2、乡镇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

7、由财政所按照“分户统管”的方式实行分户核算,集中管理。 (五)加强票据管理 1、乡镇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财政性资金的征收,必须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监)制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收据”及“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 2、乡镇财政所领用票据采用“专人负责、验旧领新、限量使用、票款同行、定期核销”的管理办法,由乡镇财政所专人负责票据领用、保管和缴销,并负责对乡镇单位领用票据的监督,对已发放的票据定期验票,做到以票管收,所有收入及时存入区财政专户,认真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严禁坐收坐支,严禁转移和隐匿各项收入。 (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1、依据乡

8、镇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清查的结果,重新进行固定资产登记,统一印制固定资产台账,建立相应的固定资产明细账。 2、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及时做好资产的盘亏盘盈处理工作。新购置固定资产要按新政办发[2007]年2号《关于做好2007年政府采购工作通知》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无采购手续或采购程序不合规定的,财政所不得办理报账和进行账务处理。 3、乡镇各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实行年度检查和变动登记制度。如需对国有资产进行报废、转让、出售、作价入股、对外投资、销毁等处置,须经区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七)加强

9、债权债务管理 1、严格控制新增债务。各乡镇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慎重借债,确需举债的必须向区政府进行申报批准。 2、逐步缩小债务规模。各乡镇在安排必要支出的前提下,要有计划、有措施、有步骤逐步化解旧债。进一步加强债权管理,防止因管理不当而造成资产流失。 3、建立完善债权债务台账。各乡镇对于时间过长、确定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按规定程序予以核销。新增加的债权债务要及时准确收集信息资料,登记明细账和台账,实现对债权债务的时效、动态管理。 四、配套措施 (一)加强思想认识。加强乡镇财政管理,根本目的是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规范乡

10、镇财政收支行为,规范乡镇财政监管,使乡镇财政管理向良性化方向发展。因此,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思想认识,通力配合,顺利推进此项改革。 (二)进行债权债务清理。按照“控制新债,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要求,将乡镇政府的所有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核实,并逐一登记造册,报区财政局备案,严格控制新增债务。 (三)全面清理以前年度使用的票据。 (四)进行账户清理。乡镇只设预算内、预算外、经费和涉农专户四个支出账户,核销在金融机构开设的其他账户。 (五)财政工作岗位聘定。根据财政所人员情况和岗位性质聘定各工作岗位人员。 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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