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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商贸业培育发展意见.docx

1、 现代商贸业培育发展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战略决策,根据《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湖委〔2006〕4号)精神,就促进我市现代商贸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方向和重点 (一)发展方向与目标 1.发展方向。积极实施“科技兴贸”战略,不断推进商贸流通业的现代化水平,大力引导现代商贸业向经营连锁化、物流配送化、管理网络化、企业规模化、业态新型化、服务系列化、设施现代化的方向发展。 2.发展目标。到2010年,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均增长13%以上,力争达到450亿元;全

2、市商贸增加值年均增长13%;连锁经营企业零售额占同期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重达到30%。 (二)发展重点 3.着力培育一批商贸优强型企业。加大商贸大企业、大集团培育力度。以培育“十大现代商贸旗舰”、“50强商贸流通企业”为抓手,形成一批实力强、贡献大、行业领先的商贸优强型企业。其中:年成交额超10亿元的商品交易市场20家,超100亿元的2家;年商品零售额超5亿元的企业5家,超10亿元的2家,超20亿元的1家;批发企业销售额超10亿元10家,超20亿元8家;全市三星级以上宾馆40家以上,五星级宾馆5家以上;国家特级酒家10家。 4.着力培育一批创新型企业。大力发

3、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新型业态,加快推进现代流通方式。鼓励连锁经营企业向城市社区新村和农村发展,提升便民消费服务水平。支持企业加快物流配送中心建设,提高商品运行效率。鼓励农贸市场标准化改造。鼓励和支持企业创新人才引进、培养机制,加快企业家队伍建设。鼓励新兴商贸服务业发展,加快专业特色街区建设。 5.着力培育一批品牌型企业。积极引导企业大力实施品牌战略,不断创塑名店、名品、名菜,培育和发展新品牌,争创省级、国家级品牌,保护和发展“老字号”商业品牌。以品牌带动商贸经济发展,提升全市商贸品位和档次。 6.着力培育一批外向型企业。加快商贸服务领域对外开放,积极实施外向

4、带动战略,积极鼓励企业走出去,发展总部经济,拓展发展空间。加强对外交流和合作,大力实施各种形式的招商活动,进一步提高利用内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大力引进先进的经营方式、服务理念、服务产品和流通技术,引进国内外知名企业和品牌,提升商贸产业层次。 7.着力培育一批信息化企业。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引导企业进一步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快行业、企业网站建设,建立健全网上交易商务平台,大力发展电子商务。 二、大力扶持商贸业发展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8.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量的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扶持对象为:市区商贸流通企业,包括批发零售

5、业、宾馆餐饮业、电子商务、会展业等企业(不含烟草、石油、盐业企业),以及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等。 9.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对当年首次实现零售额5亿元以上(含5亿元)——10亿元以下的商贸零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首次实现零售额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15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首次实现零售额15亿元(含15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商贸企业年销售额在5亿元以上部分,按规定缴纳确有困难的,报经批准后,其所交的水利建设专项基金减半收取。 (3)对列入省政府及以上确定的重点培育商贸流通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

6、0万元。 (4)对连续三年被市政府命名为服务业优强(商贸)企业,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奖励2万元。 10.鼓励企业作出突出贡献。对当年实缴税收(按实缴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三项计)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并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商贸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下的,并比上年增长10%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000万元以下的,并比上年增长10%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4000万元以上(含4000万元)的,并比上年增长10%以上

7、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 11.大力扶持农村现代流通业发展 (1)鼓励发展乡镇连锁直营店。连锁龙头企业首次在市区乡镇开设直营门店(食品、小百货、农资、医药等),每开设1家,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对已开设的加盟店进行改造提升为直营店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 (2)鼓励发展村级连锁便利(放心)店。连锁龙头企业对“放心店”改造提升为连锁便利(放心)店,每家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市、区财政各负担50%。 12.鼓励发展连锁经营龙头企业。发展连锁超市直营门店首次达到20家的龙头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以后每增加20家,再给予奖励5万元。

8、 13.支持连锁经营龙头企业配送中心建设。经确认后,按配送中心建设实际投资额(不含地价),分二年给予适当补助,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14.支持发展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对符合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布局规划、新建的废旧物资交易市场,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及其它相关项目建设,给予适当补助(办法另定)。 15鼓励商贸企业提升信息化水平。对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系统,对连锁龙头企业发展连锁经营信息网络,按电子系统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16.支持社区连锁商业发展。连锁经营企业在中心XX县区新发展社区连锁便利店(包括副食、小百货、净菜等),

9、直营店每家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改造提升的加盟店,每家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 17.支持企业争创品牌。对新获“XX省著名商标(知名商号)”、“XX省知名商号”的商贸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驰名商标”等国家级品牌的商贸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获“中华老字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18.支持农贸市场改造提升 (1)按照省《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标准对农贸市场实施标准化改造的,按改造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2)在农贸市场标准化改造期间,工商管理费给予减半收取,最长不超过1年。

10、 (3)在农贸市场内设立的家禽集中屠宰点,根据每个屠宰点实际投资额大小,斟情给予5万元以内的补助。 (4)鼓励农贸市场规范化创优,凡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综合管理达到前三名的,依等第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19.鼓励商品交易市场争创星级文明市场。对首次达到四星级的文明规范市场,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首次达到五星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首次列入市级、省级重点商品交易市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 20.鼓励餐饮企业创星创优。被评定为国家一级餐饮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评定为国家特级餐饮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

11、0万元。经省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a级单位(示范单位)的餐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获得全国性餐饮烹饪比赛团体金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二)积极落实工商、税收等扶持政策 21.简化证照办理程序。连锁经营企业开设门店办理各类证(照)手续,可持加盖连锁企业总部确认印章的总部营业执照复印件到所在地相关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卫生许可等手续。 22.实行统一纳税。连锁经营企业在市内跨区域经营,凡与总部微机联网,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的直营门店,经税务主管部门核准后,可由其总部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

12、税和所得税。总部统一纳税后,由市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进行结算。 23.支持引进品牌企业。对符合“十一五”商贸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要求,引进全球500强(以上年度“福布斯财富”公布名单为准),实行股权转让或并购方式新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增值部分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市得部分50%奖励给中方企业。 24.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对外来新设立的、总部设在**的商贸批发企业,其实际上缴的企业所得税,按市得部分50%给予奖励。 25.支持技术改造项目。对商贸流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使用国产设备,实施节能降耗的,按照国家《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13、财税字界〔1999〕290号)有关规定,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政策。 26.实行税收优惠 (1)新办的、独立核算的新业态商贸服务企业,报经批准后,可自开业之日起,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2)单位和个人举办各种展览活动向参展者收取各项价款,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展览馆、会展中心等专门用作会展活动的房产,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报经批准后,可给予减征或免征。 (3)对列入省政府及以上命名的重点培育商贸流通企业,以及新建的各类专业市场,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4)按期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他

14、有经营行为的个人,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 (5)对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企业,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7.支持商贸企业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凡由省、市组织选派到国外学习深造的、列入市商贸50强企业的经营骨干,给予企业每人次2万元补助;对企业招聘的“4050”人员、失业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培训,涉及劳动、卫生、质监等部门收取的培训费用给予全免;其它员工培训费用减半收取。对引进优秀经营管理人才,并在其任职岗位上作出贡献的,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的通知》(湖政发〔2004〕27号)文件规定执行。 28.评选优强企业和

15、先进个人。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市政府授予“**市商贸流通重点骨干企业”称号;对贡献突出的个人,由市政府授予年度“**市商贸流通业先进个人”或“**市商贸流通业优秀企业家”、“**市商贸流通业服务明星”称号,并予以通报表彰。 三、切实抓好扶持政策落实 29.扶持资金申报、审核、拨付等程序,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函〔2006〕22号)规定办理。 30.税收扶持政策,按税务部门规定办理。 31.上述扶持政策,涉及贴息、奖励、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兑现(注明的除外),涉及税收政策的按市区两级权限分别兑现,凡企业同一项目涉及2项以上奖励的,从高享受。 32.本意见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凡有关规定与本意见相关条款不符时,按本意见相关条款执行。 第9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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