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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业务税收政策适用研究及政策建议.docx

1、融资租赁业务税收政策适用研究及政策建议 在融资租赁立法过程中,企业家、专家学者、政府部门的领导一致认识到公平合理、适用明晰的税收政策是促进租赁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的重要前提。为了在现行税制基础上规范、明确租赁业务的税收政策的适用,本人借鉴国外经验结合融资租赁业务的交易特点,分析我国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主要税种的具体的税务政策的立法本意进行了粗浅的研究并提出一些建议,供财税政策制定部门参考。 屈延凯 2006年1月19日

2、 融资租赁业务税收政策适用研究及政策建议之一 ——融资租赁业务流转税政策的适用研究及建议 我国现行税制,将流转税分为营业税和增值税。销售为主的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以服务为主的一般纳税人适用营业税。融资租赁业务不同于传统的销售,由不同于传统的出租服务,整个交易涉及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既包含了融资服务的销售行为,又包含了设备租赁的服务行为,如果两个税都征,租赁业将无法开展。这正是融资租赁业务在我国现行税制下难于处理的原因。税务部门必须从税收的制定及征管有利于促进租赁业发展的角度,给融资租赁业一个公平的税负环境。 (一)营业税的适用 融资租赁业务营业税的适用与融资租赁业务

3、中不同的交易行为的应税行为的性质界定有关。而在我国,正是由于市场需求和合同法和会计准则的不同界定,市场才出现了不同的租赁业务形态。 由于不同的法律法规有各自不同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调整的对象和规范的范围也不相同,我国人大颁布的合同法和财政部颁布的租赁会计准则分别从交易主体在交易的法律形式中承担的权责利和交易的客体,即租赁物在交易后的经济实质的归属对租赁交易的不同类型,分别作出了不同的界定。   合同法对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定义如下: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章第二百一十二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

4、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件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章第二百三十七条) 合同法中对租赁交易做出专章规定的目的是,界定不同租赁交易法律形式,明确合同订立、合同生效、合同内容、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和转让、合同终止和解除等法律规范。 合同法中相关租赁专章调整的是,租赁当事人之间在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义务。遵循的是公平自愿和权责利一致的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对租赁业务的定义和分类如下: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5、 “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 “企业在对租赁进行分类时,应当全面考虑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所有权是否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是否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比例等各种因素。满足以下一项或数项标准的租赁,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时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但是,如果租赁资产在开始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该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该项

6、标准不适用。 (4)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时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时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但是如果租赁资产在开始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该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该项标准不适用。 本准则所称最低租赁付款额是指,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各种款项(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加上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但是,如果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时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则购

7、买价格也应当包括在内。或有租金是指,金额不固定、以时间长短以外的其它因素(如销售百分比、使用量、物价指数等)为依据计算的租金。履约成本是指,在租赁期内为租赁资产支付的各种使用成本,如技术咨询和服务费、人员培训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本准则所称最低租赁收款额是指,最低租赁付款额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但在财务上有能力担保的第三方对出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做较大修整,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租赁》是部门规章,是企业进行租赁经营活动必须遵循的会计准则。制定该规章的目的是规范

8、企业在从事租赁业务时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制定本规章遵循的是重经济实质而不是法律形式的原则。是根据租赁目的,以与租赁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归属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程度为依据、将其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会计准则对租赁业务分类的目的在于规范每个交易当事人各自如何以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基础,对租赁业务进行会计分类、核算和信息披露。 由于合同法和会计规章对租赁业务的分类有不同的界定,出于市场和交易各方的不同需求,在业务实践中,则会出现四种不同的业务形态。 1、交易的法律形式属于合同法界定的融资租赁,交易条件也符合会计准则对融资租赁的界定,通称全额偿付的融资租赁业务。 2、交易的法律形式属于合

9、同法界定的融资租赁,交易条件不符合会计准则对融资租赁的界定,通称非全额偿付的融资租赁业务或称经营租赁业务。 3、交易的法律形式属于合同法界定的租赁,交易条件也不符合会计准则对融资租赁的界定,通称传统租赁或出租服务业务。 4、交易的法律形式属于合同法界定的租赁,交易条件符合会计准则对融资租赁的界定,通称以租代售汇或租售业务。 租赁业态与合同分类、会计分类关系图: 合同法分类 市场业态 会计准则分类 全额偿付的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

10、 非全额偿付的融资租赁 经 融 (经营租赁) 营 资 租 租 出租服务 赁 赁 (传统租赁) 租赁

11、 租售 面对四种不同的租赁业务形态,每种业态应适用何种流转税才能做到税负公平规范,有利于不同业态的租赁业务健康发展呢?  我国税务部门颁布的营业税目对租赁业务做出了融资租赁和租赁业的两种界定。即: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凡融资租赁,无论出租人是否将设备残值销售

12、给承租人,均按本税目征税。”[国税发[1993]149号文《营业税税目注释》三、金融保险业(一)金融(2)] “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融资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国税发[1993]149号文《营业税税目注释》七、服务业(六)租赁业] 显然,营业税把租赁业务界定为融资租赁和租赁业的区分标准,与后来国家颁布的《合同法》中融资租赁合同和租赁合同的界定区分标准十分类似。只要租赁业务的交易形式符合营业税目对融资租赁的界定标准,该业务就按融资租赁的纳税规定纳税。 我国流转税主要分为增值税和营业税。目前我国的增值税是生产型增值税。企业购买生产设

13、备,设备价款中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不论租赁公司购买还是承租企业自行购买,承租企业负担的增值税是一样的。 不重复纳税是流转税的一个基本原则,融资租赁交易的实质是以物为载体的融资服务。出租人是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应商的选择,以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为前提,履行了购买合同的付款义务,承租人实际承担了设备购置中的增值税,再次基础上再征收营业税,显然是一种重负纳税。如何减少不同租赁业务形态的流转税负担,就成为租赁业务流转税适用的关键。在营业税的法律法规中,将不同类型的租赁业态区分为销售、融资服务、出租服务不同的应税行为,规定合理税负,有利于租赁业的发展。 由于全额偿付的融资租赁业务和非全额偿付的融

14、资租赁业务(会计准则界定为经营租赁)都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应商选择,已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为前提,出资购买,交承租人使用,具有很强的融资性质,不论租赁期满是否转移所有权均应视为金融服务的应税行为。税法规定仅对金融服务带来的增值部分交纳营业税,具有增值税的性质,有利于降低金融服务的交易成本,促进现代租赁业的发展。 传统的租赁业,交易形式为租赁,会计界定为经营租赁,应税行为实际上是出租人利用自己拥有的租赁物从事的服务经营活动。 租售,交易形式为租赁,会计界定为融资租赁,应税行为应界定为销售。 应当说,我国目前的营业税政策,已经为租赁公司的典型的融资租赁业务和交易形式符合合同法界定的融

15、资租赁,但交易条件符合会计规则中经营租赁规定的租赁业务提供了很好的发展空间。但由于这种融资租赁交易形式的经营租赁在我国的业务实践中刚刚起步,税务实践更加缺乏。在实际的纳税活动中,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很可能在对税目定义的理解、具体业务适用税目的界定会产生歧义。常常会将非全额偿付的融资租赁交易与传统的出租服务一律按税目中的租赁业对待,征收租金全额的5%营业税,不利于非全额偿付的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或将先租后卖的销售方式也视同租赁服务,征收5%的营业税,不利于增值税的规范缴纳。需要租赁业界和税务机关在税务实践中取得共识。 如果国家对流转税环节实行全面的消费型增值税,目前租赁业务的征税实践中存在的税负不

16、公平和重赴纳税的问题可以迎刃而解。在流转税税制改革尚未出台之前,建议采取如下方法明确租赁业务流转税的适用。 1、凡符合营业税税目界定的融资租赁交易(包括出售回租),不论合同约定或未明确约定租赁期满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或承租人明确按合同约定条件续组或留购的,出租人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合同签订时确定的租赁期满时的租赁物的余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营业额的5%缴纳营业税。 以上所称费用,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租赁期满,出租人收回租赁物转租他

17、人,则按租赁业务对待,按租金收入为营业额收取5%d的营业税。如出租人将租赁物进行处置,则出租人按处置所得的实际收入交纳5%的营业税和二手设备销售的增值税。 注:交易形式符合合同法界定的融资租赁,但交易条件符合会计规则中经营租赁规定的租赁业务是企业最欢迎的租赁业务形式,出租人在这种业务形式中,于典型的融资租赁业务一样,同样是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在租赁物的取得环节提供了融资服务。符合营业税目对融资租赁的界定。 这样规定就把通常所说的经营租赁即非全额偿付的融资租赁与传统的出租服务区分开来,明确其融资服务的性质,使这种业务在租期内的税负与典型的融资租赁业务

18、保持一致在实际的税收征管中,为了降低征管成本,可以对有融资租赁资质的企业的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购买租赁物进行的租赁业务一律按租赁收益扣除购置成本后的差额纳税。 对没有资租赁资质的企业的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购买租赁物进行的租赁业务一律是同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 2、凡符合营业税税目界定的租赁业,出租人自己拥有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转让他人使用的租赁业务,出租人在租赁物的首次租赁在租赁期满时向同一承租人收取的租金等于或大于租赁物购置成本80%以上,或租赁期限一年以上,承租人明确承诺租赁期满留购的租赁业务,视为出租人的销售行为,出租人应按购置成本缴纳增值税。 注:厂商直接从事以租代售的方式实质是

19、一种销售行为。这样规定,有利于限制和规范出租人利用以租代售的形式进行避税的行为。 3、凡符合营业税税目界定的租赁业,出租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转让他人使用的其他租赁业务,出租人以租金收入为营业额,按营业额的5%缴纳营业税。 注:传统的出租服务中,租赁物是出租人自有或出租人自行决策购买的,不存在在租赁物的取得环节,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提供融资服务的情况。这样规定,把传统的出租业务明确界定为租赁服务,与非全额偿付的融资租赁业务区分开来。 (二)增值税抵扣试点政策的适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

20、1号)的精神,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9月颁布了《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财税[2004]156号)的通知。这一政策不仅大大推动老工业区的改造,也是我国流转税税制由生产性型增值税、营业税与增值税并存的流转税制项全面的消费型增值税过渡的重大举措。 在该通知中规定的纳税人发生进项税额准予按规定抵扣的项目为: 1、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 2、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3、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

21、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 4、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通知规定纳税人适用主体为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和大连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产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规定将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纳入了抵扣范围,,适用主体为固定所列行业的生产企业。 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2月颁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3]16号)都明确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获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

22、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该项规定,显然对不同类型租赁业务的适用没有做出更明确的适用规定 ,不利于规范东北地区融资租赁业的市场秩序和租赁业的长远发展。 1、通知已将“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列为可抵扣范围,融资租赁业务本身同样具有促进设备流通的功能,是一种附带融资服务功能的销售。目前的营业额的确定和征缴已经是差额纳

23、税,具有增值税的性质。是否可以考虑由融资租赁公司也作为销项税增值税票的出票人,缴纳增值税。便于向全面的消费型增值税过渡。 2、通知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有融资租赁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但没有明确租期内全额偿付的转移所有权的融资租赁业务和租赁期满可能续组、留购或退租的不完全偿付的融资租赁业务是否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营业税税目中的融资租赁税目。如果继续维持融资租赁业务目前缴纳营业税的规定,则应明确“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

24、暂行条例》的规定,按融资租赁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吸引有融资租赁资质的企业到东北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支持东北地区的经济发展。 3、按通知规定的原则“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可能会出现符合规定的生产企业或其他没有融资租赁资质的企业,利用该项规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不利于东北地区企业设立有融资租赁资质的企业,不利于建立规范的融资租赁市场秩序。   融资租赁业务税收政策适用研究及政策建议之二 ——融资租赁业务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适用 所得税的法律法规主

25、要是聚敛财政收入用于公共财政支出,增强国家实力,调整国民经济收入。其税前扣除原则应体现谨慎真实、成本支出和收益相匹配和直接认定的会计原则。 我国税务部门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对租赁业务根据接近会计准则分类,分别对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如何进行税前扣除做出了如下规定: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规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 “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租赁: 1、租赁期满时,租

26、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 2、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以上); 3、租赁期内租赁最低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章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2000年5月16日颁布) “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法租入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三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工字[1996]41号,第四条第三款。1996年4月7日颁布) 从上述部门规章中,可以看出在所得税扣除的会计处理中,对租赁业务采取了与会计准则相近的标准进行了分类。因为所得税的

27、法律法规是规范企业成本、明确企业税前利润的纳税规则。应税所得原则上应以会计税前利润为基础。现行扣除办法按会计准则的标准对租赁进行分类做出的规定是合理的。 但折旧扣除的适用主体是“谁资本化谁提取”还是“谁所有谁提取”呢?国际金融公司在总结国际上的租赁发展经验时指出: “在许多租赁业充满活力的国家,出租人被作为资产的所有者是为了税收和会计的目的。出租人将所有租金(利息与本金)作为收入,并在账面上对资产进行折旧,通常是按加速折旧法。对出租人来说,收入是按加速计算,因此比银行的收入要提前缴税;由于包括了利息和本金,因此应纳税的金额也比银行要大。从另一方面看,为了平衡,租赁公司可对资产进行折旧。承租

28、人可以用所有的租金支出来冲销应纳税收入。鉴于租金包括利息和设备的全部成本,这使承租人在整个租期间得到一种实际的折旧,租赁期一般要短于设备的经济寿命(因此税收上的好处是纳税的时间,而不是免税)。 从国家财政当局的角度来看,可能有一种“两头好处”,即出租人得到全部折旧,承租人也将本金的偿还作为生产费用。绝大多数政府支持这种财政政策,这是因为: * 促进了投资:这种“两头好处”使政府能够鼓励生产设备的使用和融资,并帮助那些无法得到银行贷款或“无税可纳”的公司获得信贷。 * 早期财政损失不大:新的租赁公司实际上没有可抵消折旧的应纳税收入。因此,在租赁业发展的早期年代,国家财政收入没有损失。同样,

29、中小型企业以及新企业往往也没有足够的纳税收入来获得从中扣除租金支出好处。 * 鼓励了租赁业的发展:国际金融公司从过去的经验中发现,除非可以得到资产折旧,否则租赁公司不会积极进入市场,尽管他们只能在晚些时候才能充分利用这种折旧。 1992年的国际会计标准建议,作为有经济使用权的承租人可将租赁资产记入资产负债表,并提取折旧费(附录已有实例)。根据这些建议,出租人把应收租金作为资产记账。虽然说这可能是一种合理的会计方法,但国际金融公司的经验表明,将此作为计算税收的原则会使一些国家(如肯尼亚)的租赁业在一定时期内滑坡。” 根据上意见,为了使租赁业务在税前扣除上更加体现租赁的特点,促进租赁

30、业的发展,发挥其可以使出租人和承租人均获得税前扣除或列支的税收激励政策的好处,建议财税部门也讲所有租赁业务的折旧提取一律由出租人提取。(以租代售业务除外) 融资租赁业务税收政策适用研究及政策建议之三 ——税收优惠政策在租赁业务中的适用 财税部门根据产业政策、引进外资、对外开放以及经济调控政策等宏观政策需求,在不同时期都会推出一些所得税、增值税等不同税中的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往往区分为主体优惠(内外资、国有等)、产业优惠(国家鼓励行业的设备投资、企业技改)、客体优惠(教育、科研、医疗、国防等先进设备)、区域优惠(开发区、西部、东北老工业区等)。 我国的税收优惠政

31、策采取的主要形式为优惠税率、减免、退税和抵免和加速折旧税前抵扣等形式。 由于我国融资租赁规模较小,对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往往没有明确企业在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购进设备或进口的情况下,如何适用,谁来适用。 国际金融公司在介绍工业发达国家财税优惠政策对租赁业务如何适用时指出,“租赁公司应该同利用银行融资购买资产的工业公司一样,享受同样的待遇。例如,同样享受投资补贴或提取加速折旧费,因为这些好处将通过租金价格转移给设备的使用者”。 针对我国目前的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何适用,提出如下研究和建议: (一)关于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 我国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采取的主要方式为优惠税率、加速折

32、旧和投资抵免。 1、实行优惠税率或在一定时期内减免。 财税部门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针对不同纳税主体或不同区域实行优惠税率或在一定时间内减免所得税。如: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采用不同的所得税税率,福利企业、高科技企业、下岗职工创办企业、经济特区或开发区企业在一定时间内减免所得税等。融资租赁公司和租赁公司只要符合优惠条件,目前也同样可以享受同等待遇。 但从公平企业税负和所有企业应当享受同样的国民待遇角度考虑,应当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逐步取消区域性优惠税率政策。 2、加速折旧,加快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10月13日《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

33、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3〕113号)明确规定: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明确允许实行加速折旧。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不允许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对符合上述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应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其中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和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

34、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最短折旧年限为3年。 通知中授权省一级税务机关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等情况,对本通知第一条第(一)和第(二)款进一步细化标准并适时调整。 企业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固定资产可在申报纳税时自主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同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检查,发现不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条件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新政策的适用,仅对行业和设备做了界定,没有对企业的性质进行限制。有利于加快投资回收,刺激投资,匹配企业收入与折旧提取,有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35、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合资合作企业的设备折旧年限作出了新的规定:合资企业或合作期满后资产归中方的合作企业可以在经营期限内按直线法提完折旧 这种新规定将有利于外资成立基础设施项目经营公司,加大对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促进基础设施所需设备的委托杠杆租赁业务的开展。 国家财税部门如果明确租赁资产的折旧税前扣除,一律由租赁资产的所有人扣除,融资租赁的设备购置公司均是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而出资购买的。只要租赁设备和承租人所在行业符合通知中的规定,则融资租赁公司应该适用这一政策。如果规定“谁资本化谁进行税前扣除”,则全额偿付的融资租赁,应由承租人进行税前加速扣除;非全额偿付

36、的融资租赁,即融资租赁交易形式下的经营租赁,不是租赁交易的出租服务,则由出租人进行税前加速扣除。 3、投资抵免所得税 国外普遍给与租赁投资与同等待遇,租赁公司所享受的待遇至少应与其它资本投资融资方式相同。美国税务部门明确规定对租赁投资可按资产不同使用年限,享受不同的所得税投资抵免。(这一政策在90年代初停止)因为这些好处将通过租金价格转移给设备的使用者。 1999年国家财税部门颁布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

37、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资金,即银行贷款和企业自筹资金等。其中银行贷款包括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 200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或投资总额外购买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不包括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国产设备。同样可以享受设备投资额40%的的所得税抵免政策。

38、 该规定强调了除财政拨款外的其他各种资金,但有列举了银行贷款和企业自筹资金,包括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这种既有排除法又有列举法的行文方式,使得该政策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如何适用处于尴尬地位。不利于内资和外资企业通过租赁方式购置设备或取得设备的使用权进行技术改造。影响了租赁业务功能的发挥和租赁业的发展。 上述政策的制定,是为了鼓励投资,保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购买设备,按照承租人的需求开展全额偿付的融资租赁业务或开展非全额偿付的融资租赁业务,对承租人来锁,提供的是与银行贷款类似的融资服务,对租赁公司来说,则是一种租赁债权和设备余值风险的投资。对投资抵免所得税政

39、策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如何适用,建议如下: 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项目中,通过融资租赁公司取得设备使用权,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设备购买和投资的直接主体,应该适用上述投资抵免政策。融资租赁公司取得投资抵免的节税好处,可以通过降低租金转让给承租人。由于市场竞争,生产企业的新增所得税会出现很大的波动,在抵免期内,节税激励往往难于落到实处。而融资租赁公司的税前利润,一般是随同经营规模的扩大同步增长的,所得税的抵免额在一定期限内不会出现太大的波动,对国家的税收管理也比较有利。节税激励政策可以通过企业之间的市场机制(租赁契约)得到有效落实。 (二)退增值税政策的适用 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

40、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购置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的设备退增值税。但同样没有明确在融资租赁形式下,谁应该成为增值税的适用主体。 为了鼓励机电设备出口,有关部门颁布了出口退增值税的政策。 随着我国机电工业的快速发展和海外投资规模的扩大,融资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在国内采购出设备口到国外,或采购设备直接采取租赁方式出口到国外的情况已经开始出现,同样没有明确在融资租赁形

41、式下,谁应该成为增值税的适用主体。 根据税收激励政策的立法本意在于鼓励购买国产设备,鼓励国产设备出口,结合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人就是实际的出资购买方的特点,建议税务部门明确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公司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国产设备,或外商投资的租赁公司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符合规定的国产设备开展设备出租服务,融资租赁公司或外商投资的租赁公司可以获得退增值税的好处。 这样规定,有利于融资租赁公司或外商投资的租赁公司采取降低租金的办法是承租人共享退增值税的激励政策。 融资租赁业务税收政策适用研究及政策建议之四 ——融资租赁业务进口关税减免政策的适用 国家对进口货物和物品征收关

42、税,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保障国内市场秩序的国家主权行为。 由于境内出租人根据境内承租人的要求,进口国外设备在境内开展租赁业务与境内出租人转租或承租人直接以租赁方式从境外出租人进口是两种不同的进口形式,关税的完税价格确定原则也不相同。 改革开发以来,我国的金融租赁公司和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引进外资,做了大量的进口设备租赁业务。也有一些国内企业和租赁公司采取了直接或转租赁方式进口了大量的飞机和通讯设备。进口设备租赁和租赁方式进口业务的发展支持了国家的经济建设和企业的发展。  但现行关税政策中,关税减免政策的适用,尚有些不太明确,实际执行中还有会产生理解上的歧异,需要进一步明确。 1、一般

43、进口贸易 在租赁业务中,如果出租人在国家海关境内,不论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进口货物的选择,还是依据自己的对进口货物选择与境外卖方签订了有效进口购买合同,出租人以购买方式进口,则该设备的进口应视为一般货物进口贸易。根据海关法和关税条例,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是关税交纳义务人。在融资租赁业务中承租人是收货人,应依法缴纳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57条规定“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依照前款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的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 显

44、然,海关法的立法本意并不是把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谁,作为是减免税的适用依据,海关法强调的是减免税货物的使用权“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  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包括有留购任择权的符合会计准则经营租赁标准的融资租赁交易),承租人是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也是租赁物的实际收货人。尽管在租期内的租赁物所有权属于租赁公司,但出租人实际上是为承租人获得租赁物的使用权提供了购买租赁物的融资服务。租赁期满,租赁物的所有权可能转移或不转移给承租人。 早在1982年海关总署关税处在给中国东发租赁有限公司《关于租赁进口设备申请免税问题的复函》中指出“如果承租企业列

45、入技术改造计划,租赁设备经进口审批部门正明确属国内不能保证供应的,先进适用的生产设备,承租单位可提供租赁合同和经批准的进口订货卡片影印本,向我署申请减免关税。”,最近几年,海关总署也就几个国内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公司采取融资租赁方式融资进口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国外设备的减免税申请做过类似的批复。 但是令人遗憾的是没有正式的普遍适用的相关规定,在企业凭有关减免税文件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时,由于租赁物的所有人为融资租赁公司,与海关减免税申请表中进口设备所有人一般均填生产企业不相符,往往不予办理减免税。故建议: 如果国内企业通过境内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方式融资进口设备(包括有留购任择权的符合会计准则经营

46、租赁标准的融资租赁交易),凡符合国务院有关“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减免税规定,承租人应当是减免关税的适用主体。并负责办理减免关税的申请。不能因为租赁物所有权是租赁公司即不予办理。 一般租赁公司不是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而是自行购置进口设备用于开展国内的租赁服务业务,则出租人为租赁物的实际收货人,出租人应为关税缴纳的义务人和减免税的申请人及减免税的适用主体。 承租人或出租人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特定关税减免优惠的进口货物,在监管年限内经海关核准出售、转让或者移作他用时,应当按照其使用时间折旧估价,补征进口关税。监管年限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2、设备租赁进口     设

47、备租赁进口,是指境内承租人(包括转租人又称第一承租人,第二出租人)依据与境外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申请以租赁方式进口的业务,又可以称为跨境租赁。 在2000年前,由于对租赁进口的飞机免征租金所得预提税,加之境外出租人具有的购买价格及融资成本低和承担的税负,比境内出租人低的优势,境外出租人几乎垄断了我国的飞机租赁业务。 修订后的有关关税的法律法规对一般货物的进口和租赁方式的进口关税纳税义务人、关税减免税、关税的完税价格的认定均有了明确的规定。近年来,国家取消了对租赁方式进口免征租金所得预提税的政策,境外出租人与境内承租人的交易成本提高了,有利于吸引国外投资把租赁的交易主体设置在境内,有利于促

48、进国内租赁业的发展、有利于出租人在境内的设备进口租赁业务的积极开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以租赁(包括租借)方式进口的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按照下列方法估定完税价格: (一)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二)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三)承租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经海关同意,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如果承租人对租赁进口的设备只是要求境外出租人提供一种短期的租赁服

49、务,租赁合同中并没有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结束时有留购租赁物或享有留购租赁物的任择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59条规定“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以及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条进一步明确规定“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并在六人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工程船舶、供安装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者电影摄制器械、盛装货物的容器以及剧团服装道具,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的,准予暂时免纳关税。” “前款

50、规定的六个月期限,海关可以根据情况酌予延长。”“暂时进口的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工程船舶等经海关核准酌予延长期限的,在延长期内由海关按照货物的使用时间征收进口关税。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3、减免税设备出售回租监管批准和补缴税 境内企业常会将自己进口拥有的设备采取出售回租的方式解决资金需求。如果该设备属于正常完税的进口设备自然没有海关监管问题。但如果该设备是属于减免关税进口的设备,则该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就存在一个海关批准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37条规定“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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