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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介绍.docx

1、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 2009年 北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提高项目决策水平与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社区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项目投资的重要制度,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新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

2、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应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方便患者、流程科学、运行经济、节能环保。 第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应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所在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或过于集中。 现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

3、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项目构成 第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不设住院治疗功能的病床,可设一定数量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设置护理康复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规模应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考虑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交通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每千服务人口(指户籍人口)宜设置0.3—0.6 张床位。相邻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床位可以合并设置。原则上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床位数不得超过50 张。 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设病床。 第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项目构成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和附属设施。房屋建筑包括临床科室用房、预防保健科室

4、用房、医技科室用房和管理保障用房等。临床科室用房主要包括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等;预防保健科室用房主要包括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等;医技科室用房主要包括检验室、B 超室、心电图室、药房、消毒间;管理保障用房主要包括健康信息管理室、办公用房等。 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和停车场等。 附属设施包括供电、污水处理、垃圾收集等。 第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套设施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尽量利用城镇公共设施。 第三章 建设规模与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服务人口数量,其用房建筑

5、面积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服务人口3—5万人(含5万人),建筑面积为1400㎡。 二、服务人口5—7万人(含7万人),建筑面积为1700㎡。 三、服务人口7—10万人(含10万人),建筑面积为2000㎡。 第十二条 设置病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床不超过25㎡增加建筑面积。 第十三条 配置X射线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台不超过60 ㎡增加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人口宜为0.8—1万人,建筑面积宜为150㎡—220㎡。 第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临床科室用房、预防保健科室用房、医技科室用房、管理保障用房所占比例宜按表1确定。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

6、积的比例 表1 用房分类 比 例 临床科室用房 53% 预防保健科室用房 28% 医技科室用房 13% 管理保障用房 6% 第四章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方便群众,交通便利。 二、周边有便利的水、电、路等公用基础设施。 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四、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第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总平面布局,应根据功能、流程、管理、卫生、安全等方面要求,对建筑平面、道路、管线、绿化和环境等进行综合设计。 第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总体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布

7、局合理、节约用地。 二、在满足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三、功能分区合理,建筑布局紧凑,管理方便,减少能耗。流程科学,洁污流线清楚,内部交通便捷,避免交叉感染。室内采光、色彩设计符合卫生学要求。 四、根据不同地区的气象条件,合理确定建筑物的朝向,充分利用自然通风与自然采光,为患者和医护人员提供良好的医疗和工作环境。 第十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为相对独立的多层建筑,如设在其它建筑内,应为相对独立区域的首层,或带有首层的连续楼层,且不宜超过四层。 社区卫生服务站宜设在首层。 第二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绿化用地应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新建独立式社区卫

8、生服务中心建设用地容积率宜为1—1.5。 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标准,应贯彻适用、安全、经济、节能、环保和在可能条件下美观的原则,按照经济水平和地域条件合理确定。 第二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建筑的结构型式,应考虑使用的灵活性和改造的可能性。 第二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道路、停车位及建筑物设计应符合无障碍要求。 第二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临床科室用房、预防保健科室用房应自成一区,分设出入口。预防保健科室用房中的计划免疫、儿童保健用房宜设置在首层。污物的运送宜设置单独出口。 第二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临床科室、预防保健科室和医技

9、科室用房应满足使用功能的要求,室内净面积不宜低于下列规定: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用房: (一)全科诊室10㎡、中医诊室10㎡、康复治疗室40㎡、抢救室13㎡。 (二)预防接种室65㎡、儿童保健室10㎡、妇女与计划生育指导室18㎡、健康教育室40㎡。 (三)检验室28㎡、B 超和心电图室12㎡、西药房16㎡、中药房16㎡、治疗室8㎡、处置室8㎡、健康信息管理室16㎡、消毒间20㎡。 二、社区卫生服务站用房:全科诊室10㎡、治疗室8㎡、处置室8㎡、预防保健室13㎡、健康信息管理室6㎡ 第二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设集中候诊区,利用走廊单侧候诊,走廊净宽应不小于2.40m ;两侧候诊

10、净宽应不小于2.70m;不设候诊的走廊净宽应不小于2.10m。 第二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下列规定: 一、诊室2.60m,观察室2.80m。 二、医技科室2.80m,或根据需要而定。 三、如果设置病房,病房2.8m。 第二十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用房层数为二层时宜设电梯,三层以上应设电梯。 第三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应有利于患者生理、心理健康,体现简洁、温馨的特点。诊室和观察室,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 第三十一条 临床科室、预防保健科室和医技科室用房的室内装修,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墙面、顶棚应易于清扫、不起尘、易

11、维修。踢脚板、墙裙应与墙面平。有推车(床)通过的门和墙面应采取防撞措施。 二、地面用材应采用防滑、宜清洗的材料;检验用房的地面材料还应耐腐蚀,便于清洁、消毒;部分医疗设备用房应按其设备要求防尘、防静电。 三、化验台、操作台等台面均应采用洁净、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 四、药房等应有防虫、蝇、鸟、鼠及其他动物侵入的设施以及防潮设施。 五、消毒间、卫生间、污物(洗)间等有蒸汽溢出和结露的房间,应采用牢固、耐用、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使蒸汽排放顺利、楼地面排水通畅不出现渗漏。 六、卫生洁具、洗涤池,应采用耐腐蚀、易清洁的建筑配

12、件。卫生间的洗手池和便器应采用非手动开关 第三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 第三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筑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消防设施的配置应遵守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供电设施应安全可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采用双回路供电。电源装配容量应满足现有设备及近期的增容量。 第三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放射、功能检查、检验等用房应设置通风设施,有条件的宜设置空调。消毒、卫生间等用房应设置通风设施。未设外窗的房间应设置通风设施 第三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使用特点和需求,有条件的设置相适应的

13、信息设施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和公共安全系统。 第三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建筑物内,排水管道应采取防堵塞、防渗漏、防腐蚀措施;应设置管道井,主要管道沟宜便于维修和通风,应采取防水措施。 第三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给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医疗区污水的水质应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关于医院污水排放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污物处理应满足《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的分类、归集、存放与处置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第六章 医疗设备 第四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备配备,应符合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

14、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 号)规定。同时可根据发展需要,增加康复理疗、儿童保健、妇女保健相应的设备。 第七章 相关技术经济指标 第四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编制。在评估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平均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可参照建设地区相同建筑等级标准和结构形式的住宅平均建安造价的1.5—2 倍确定。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物,其建安工程造价可按实际情况适当提高。 第四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经济评价,应按国家现行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执行。 附件

15、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 条 文 说 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阐明编制本标准的目的。社区卫生服务是城市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目标的基础环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国务院在2006年颁发了《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成立了国务院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积极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相关部委出台一系列支持社区卫生发展的政策性文件。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指导全国各地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在实际建设过程中,不少地方提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面积指标较小,不

16、能完全满足使用要求。同时由于没有相应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在建设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有的地方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性质、任务、功能认识不明确,仍沿用医院模式,重视医疗功能,忽视公共卫生服务功能;有的地方不考虑功能和需求,建设规模过大、标准过高,造成资金浪费;有的机构功能和流程设计不合理,难以适应社区卫生服务需求。因此,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对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科学建设,提升项目决策水平和建设管理水平,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的作用。本标准是项目决策的统一标准,在技术、经济等方面起宏观管理作用,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实用性,是编制、评估、审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17、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建设标准的重要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条说明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类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都承担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任务,由于服务人口等方面的差异,在建筑规模和设备配置上有所不同。 第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必须与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同时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处理好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力求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在规模、功能、装备、建设水平等方面达到比较合理的水平。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工作应依法进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发展卫生事业的技

18、术经济政策,增强科学性,避免盲目性、随意性。 第六条 明确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划建设原则。 第七条 本条阐明本标准与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之间的关系。 第二章 建设项目构成 第八条 根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功能,新建设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不设治疗床位,可以设置一定数量的康复床位。由医院转型改造而成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该逐步转变功能,减少治疗床位,保留适量的护理康复床位。 据卫生部统计公报资料,2007年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床位数76453张,平均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病床数为17.82张,使用率59.6%。另据2007年底卫生部对28个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重点联

19、系基线城市调查资料显示:在设置床位的机构中,平均每中心设置床位48张。重点联系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平均服务人口4万人(户籍人口),平均设置床位数25.2张,每千人口社区卫生服务床位数0.63张。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床位设置需考虑的因素主要有服务人口、卫生服务需求、区域卫生规划,还有政策对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影响。因此,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在适应当前、预留发展、因地制宜的原则下,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确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床位。 第九条 本条阐明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的构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建筑构成分为四个部分,其中临床科室用房、预防保健用房、医技用房是实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功能的核心

20、用房,临床科室用房是直接用于基本医疗的用房,预防保健用房是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用房,医技用房是通过技术检查手段为两大功能服务的用房。管理保障用房是提供管理和保障的辅助用房。场地及附属设施包含的内容同样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区卫生服务站可合并功能用房。 第十条 部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医院转型而来,这些机构附属设施大部分是独立设置的,增加了管理成本和运行成本。本条提倡附属配套设施尽量利用社会力量。 第三章 建设规模与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规模确定的主要依据是所在地服务人口的数量(指户籍人口)。根据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社

21、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按街道办事处范围设置,以政府举办为主。在人口较多、服务半径较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社区,可适当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或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本标准针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定服务人口的数量为3-10万人。由于3-10万人数差别较大,划分了三个服务人口规模数量梯度,并相应给出建筑面积指标。 根据调查,目前国内已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面积,很多高于上述标准,形成这种现状的主要原因是相当一部分机构由原来一级医院或二级医院转型而来,原有建设规模较大。 2007年中国社区卫生协会对全国现有社区卫生机构进行了普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建筑面积为739.68㎡,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2

22、311.67㎡,社区服务站为256.85㎡,详见下表。 不同类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建筑面积 表1 机构类型 数量(个) 建筑面积(平方米) 中心 4347 2311.67 站 14153 256.85 合计 18500 739.68 不同级别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建筑面积 表2 级别 数量(个) 建筑面积(平方米) 省级 2113 957.85 副省级 3218 844.3 地级 11209 681.44 县级 1960 665.75 不同行政区域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建筑面积 表3 行

23、政区域 数量(个) 建筑面积(平方米) 东部 8974 814.93 中部 6173 645.69 西部 3353 711.31 不同举办主体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建筑面积 表4 举办主体 数量(个) 建筑面积(平方米) 政府 7738 1058.86 个人/民营 4287 352.95 企事业 2745 1187.5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房屋建筑面积在1000-2000㎡的比例最大,占到28.92%,房屋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社区服务中心占22.54%。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房屋建筑面积主要集中在60-200㎡,大于500㎡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占

24、7.88%(详见表5、表6)。 不同机构类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建筑面积构成情况 表5 建筑面积(平方米) 0- 200- 400- 600- 800- 1000- 2000- 3000-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数量 219 347 415 255 371 1274 532 993 所占比例(%) 4.97 7.88 9.42 5.79 8.42 28.92 12.07 22.54 建筑面积(平方米) 0- 30- 60- 90- 120- 150- 200- 500- 社区卫生服务站 数量 79 807 21

25、05 2507 2437 2614 2489 1115 所占比例(%) 0.56 5.70 14.87 17.71 17.22 18.47 17.59 7.88 不同行政区域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房屋建筑面积构成情况 表6 建筑面积(平方米) 0- 200- 400- 600- 800- 1000- 2000- 3000- 东部 数量 119 240 218 139 143 508 273 612 所占比例(%) 5.28 10.66 9.68 6.17 6.35 22.56 12.12 27.18 中

26、部 数量 43 55 123 57 161 497 160 236 所占比例(%) 3.23 4.13 9.23 4.28 12.09 37.31 12.01 17.72 西部 数量 51 50 72 58 67 256 90 125 所占比例(%) 6.63 6.50 9.36 7.54 8.71 33.29 11.70 16.25 编制组在确定建筑面积指标时,先测算出最小功能单元用房面积,然后根据不同平面组合计算机构房屋建筑面积,确定了不同服务人口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指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房屋建筑面积随人

27、口规模变化产生梯度变化,每个梯度增加300㎡用房面积。 第十二条 本条规定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康复病床的建筑面积指标。综合医院病床建筑面积指标一般为35-45㎡/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床位功能与综合医院的有很大区别,主要承担康复任务,其相应的医护辅助用房面积较少,经测算,确定为25㎡/床。 第十三条 本条规定配置X射线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X射线机所需房屋建筑面积标准。《医用X射线卫生防护标准》(GBZ130)对X射线机房使用面积做了规定,单管头200mA X射线机房应不小于24㎡,双管头宜不可小于36㎡,另外,还有控制室、洗片间等配套用房。经测算建筑面积应不少于6

28、0㎡。 第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人口少,面积小,仅给出一个面积指标范围。 第十五条 本条确定了房屋建筑中四项基本建设内容在总面积中所占比例。该比例是结合现状调查数据,对标准功能单元面积及平面组合数据综合分析确定的。使用过程中,各项比例可根据地区和机构的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第四章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的选址,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筑和发挥作用至关重要,本条规定了选址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 第十七条 总平面设计应遵循的原则。 第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虽然规模不是很大,但合理用地是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的具体体现,是执行国策的需要。同

29、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会随着社会的发展相应调整,因此,布局上针对未来发展应有所考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功能包括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从安全卫生角度出发要进行分区分流。 第十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从功能需求上来讲,为避免干扰环境以及被环境所干扰,宜为相对独立的建筑,而从节地的角度适宜建造多层建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模较小, 不设康复床位的中心,最大规模为2000㎡,不宜建设超过四层的建筑(四层以上的建筑扣除必要的交通面积,有效使用面积小,影响到使用功能的发挥)。如果中心设在其它建筑内,应该为带有首层的连续楼层,以解决其不同人流的出入口及诊疗预防的功能性质,方便使用。社区卫生服务站

30、宜设在首层。 第二十条 本条规定了绿化用地要求。 第二十一条 由于已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多数是医院转型而来,建设用地容积率差距很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总的规模比较小,如果容积率比较高,那么一方面建设的层数就要多,另一方面室外场地条件难以保证。未来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设,将更多地体现人性化,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室内外环境条件的改善。通过统计分析现有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容积率,并进行平面布局设计测算,综合考虑节地和环境条件改善两方面要求确定容积率指标。 第四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二条 本条明确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筑标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明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结构型式要考虑

31、使用的灵活性和改造的可能性。 第二十四条 针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对象的特殊性,要求无障碍设施更加完善,为残障和老幼等特殊人群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条 由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临床科室用房、预防保健用房的服务人群分别为患病人群和建康人群,因此两个功能分区应分流,避免交叉感染。计划免疫、儿童保健用房的服务人群是婴幼儿,应设在首层,方便使用。 第二十六条 为方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具体实施,通过现状调研测算,提出了业务用房室内净面积的最小值。 第二十七条 本条文规定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满足候诊要求的走廊设置原则和宽度。净宽2.10m是满足推床要求的最小走廊宽度。 第二十八条 本条规定了

32、业务用房室内净高要求。 第二十九条 本条针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特殊性服务人群和功能提出,也是无障碍设施设置的具体体现。 第三十条 本条提出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的原则要求。 第三十一条 本条规定业务用房室内装修的具体要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会使用具有腐蚀性的试剂,应选择耐腐蚀,冲洗效果好,不易有污物残留,容易清洗的卫生洁具、洗涤池及配件。为了避免被污染的手在接触水龙头后传播病菌,在卫生间洗手池处设置非接触或非手动开关。大便器、小便斗是病人排泄的场所,属于污染区,为避免交叉感染,这些器具应设置成感应或脚踏式开关。 第三十二条 完善的标识系统对于分区、分流的认知实现

33、起到重要作用。因此要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系统完善、简洁、清晰。 第三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模不是很大,但由于服务人群的特殊性,防火、消防安全非常重要,应按其规模以及具体的选址配置消防设施。 第三十四条 供电可靠为基本要求。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和重要性,有条件情况下可以采用双回路供电,满足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 第三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放射、功能检查、检验等用房以及消毒间、卫生间等房间都产生有害气体、余热、臭气、蒸汽和致病微生物等,所以要求以上房间设置通风设施,可根据规模及使用功能,设置排气扇或集中送排风系统。 第三十六条 根据功能需求和标准设置最基本的信息系统、信息化

34、应用系统和公共安全系统。 第三十七条 排水管道应采取防堵塞、防渗漏、防腐蚀措施。排水管道应选择内壁光滑不易堵塞,能够防止腐蚀、防止渗漏的管材。 第三十八条 生活给水是指供应食品的洗涤、烹饪、盥洗、沐浴、食物洗涤、家具擦洗、地面冲洗等用水,其水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和卫生部相关规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排放的污水水质应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第三十九条 医疗废弃物与生活垃圾需分类,收集、存放和处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医疗设备 第四十条 本条规定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备配置原则和标准。 第六章 相关经济技术指标 第四十一条 我国地域差异大,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因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投资估算不能以一个相对准确数字确定,建议参考建设地区相同建筑等级标准和结构形式住宅平均建安造价的确定。 第四十二条 本条规定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经济评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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