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门诊医疗服务费用病患报销比例 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城乡居民
医疗费用
1500元以下的部分
1500元至5000元部分
5000元至10000元部分
10000元至封顶线(7万元)部分
城镇居民报销比例
0
30%
50%
70%
农村居民报销比例
0
30%
40%
60%
未成年人
医疗费用
1000元以下的部分
1000元至5000元部分
5000元至10000元部分
10000元至封顶线(7万元)部分
报销比例
35%
45%
55%
65%
进城务工人员
医疗费用
个
2、人帐户用完前
个人帐户用完后
报销比例
0
70%(每年报销比例不超以下额度)
参保年限
参保6个月以下
参保6个月~2年
参保2年~5年
参保5年以上
统筹基金支付额度
100元
200元
400元
500元
城镇职工
个人帐户用完后,病患需自费支付达起付线后,始由统筹基金支付部分医疗费用
起付标准
在职
A*8%
退休
A*3%
医疗费用
<5000元
5000-10000元
10000元至封顶线(7万元)部分
超封顶部分
在职
72%
85%
90%
补充医疗商保支付
退休
86%
92.50%
95%
说明:
3、
1.城镇居民连续参保的,每满一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多可提高五个百分点。
2.A指2008年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为32340元,依据新结算规定,城镇职工个人帐户有余额者,可用于支付乙类药品和部分诊疗项目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
住院医疗服务费用病患报销比例 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城乡居民(包括农村户口)
起付标准
起付线以下由个人帐户或现金支付
首次
A*5%
二次及以上
A*4%
医疗费用
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部分
10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4、20000元至封顶线部分
——
(该部分参保人未有补充医疗保险)
报销比例
55%
60%
65%
未成年人
医疗费用
10000元以下的部分
10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000元至封顶线(7万元)的部分
报销比例
55%
60%
65%
进城务工人员
起付标准
A*5%(医疗费用超起付线后,统筹基金支付85%,但不超以下限额)
参保年限
参保6个月以下
参保6个月~2年
参保2年~5年
参保5年以上
统筹基金支付额度
21000元
42000元
63000元
70000元
城镇职工
需使用个人帐户或现金支付医疗费用达起付线,后由统筹基金支付部分医疗费用
起付标准
在职首次
A*6%
在职二次及以上
A*5%
退休首次
A*3%
退休二次及以上
A*2%
医疗费用
<10000元
10000-20000元
20000元至封顶线(7万元)部分
封顶线(7万元)以上的部分
在职
84%
92%
94%
补充医疗保险
退休
92%
96%
97%
说明:
1.A指2008年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为32340元。
2.依据新结算规定,城镇职工个人帐户有余额者可用于支付乙类药品和部分诊疗项目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