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郸城县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委属各股、室、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落实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加大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力度,全面加强郸城县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依据周建【2007】32号文件关于周口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县建设工程工作的需要,特制定郸城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责任的通知如下:(一) 郸城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责任.负责审查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的有关资料和条件;负责对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和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备案的工程进行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监督责任。
2、因监督不力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郸城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工程应及时签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并督促有关责任主体严格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对不认真进行整改或仍然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工程,应及时向县建委执法办提交处罚建议书,并附整改通知书和停工通知书,由建委执法办采取强制停工整改。(二)郸城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管理范围。 县城辖区内的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城镇居民和农民自建房,均应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工程投资金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建设工
3、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但应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相应的规划手续。对未办理规划、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不得办理房屋产权产籍手续(产权证、规划证、施工许可证,三证面积相符)。(三)县规划监察大队与建设工程执法队责任县规划监察大队负责对县城辖区内的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城镇居民和农民自建房的规划监察工作,对没有办理规划证的施工建设项目,依据城乡规划法进行依法查处、执法。建设工程执法队负责对已经办理规划证,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违法进行施工的项目,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采取强制措施责令停止施工,及时进入法律程序依法查处。因执法不力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各有关股室站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建设法律、法规,严格落实质量、安全监督监管责任,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做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违法查处工作,同时要加强联系,及时互通情况,搞好工作配合,共同促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规政策和各项制度、措施的全面落实,确保郸城县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二0一0年八月十日郸城县建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