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徽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安徽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执法依据: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行政法规
1
事业单位登记
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
2004.6.27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1项)
1、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年检登记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
2、备案。”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二)行政处罚(共3项)
1、事业单位不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办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一)不按照本条例
3、的规定办理办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2、事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3、事业单位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1项)
1、对事业单位未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办理登记的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事业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建议对该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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