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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等材料.docx

1、第二节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一、我国海关审价的法律依据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征收从价税时审查估定的应税价格,是凭以计征进出口货物关税及进口环节代征税税额的基础。 海关审价的法律依据(三个层次) (1)法律层次:《海关法》 (2)行政法规层次:《关税条例》 (3)部门规章层次:《审价办法》、《征管办法》 二、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海关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方法包括以下6种: 1、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法 2、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 3、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 4、倒扣价格法 5、计算价格法 6、合理方法 注意:这六种方法必须依次采用,但如果进口货物纳税义

2、务人提出要求,经海关统一,可以颠倒倒扣价格法和计算价格法的适用次序。 单选题: 当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不能按照成交价格确定时,海关应当依次使用相应的方法估定完税价格,依次使用的正确顺序是: A、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合理方法 B、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合理方法   C、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合理方法……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    D、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合理方法   答案:A

3、   1、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法(重点) (1)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2)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按有关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注意:成交价格不完全等同于贸易中实际发生的发票价格,需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还应考虑价格调整因素。 判断题(06年考题) 海关审定的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价格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格和

4、间接支付的价款。 答案:错 (3)成交价格的调整因素(重要考点,记忆计入项目和扣除项目包括的内容) 调整因素包括:计入项目和扣除项目 * 计入项目(计入因素):必须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 ①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济费用 佣金分为:购货佣金和销售佣金 购货佣金也叫买方佣金,不计入完税价格。 而销售佣金(卖方佣金)要计入完税价格。 ②与进口货物作为一个整体的容器费 ③包装费(包括:材料费、劳务费) ④协助的价值 ⑤特许权使用费 ⑥返回给卖方的转售收益   上述所有项目的费用或价值计入到完税价格中,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①由买方负担 ②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

5、格中 ③有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 * 扣减项目:不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 注意:进口货物的价款中单独列明的下列费用,如果成交价格中已经包含这些项目,则将其从成交价格中扣除。如果成交价格中没有包含这些项目,则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①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进行建设、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②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③进口关税、进口环节代征税及其他国内税收 ④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 ⑤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 例1:(单选题) 在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下列哪一项费用或价值不应计入( )。 A、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

6、的佣金和经纪费 B、作为销售条件,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C、厂房、机械等货物进口后的基建、安装等费用 D、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转售、处置或使用中获得的收益   答案:C 例2:(多选题) 进口时在货物的价款中列明的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货物关税完税价格的有( )。 A、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进行建设、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B、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C、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 D、作为该货物向我国境内销售条件,买方必须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 答案:A、B、C 解释:ABC属于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7、的项目。特许权使用费属于应当要计入的项目。 例3:(单选题) 某工厂从美国某企业购买了一批机械设备,成交条件为CIF广州,该批货物的发票列示如下:机械设备USD500,000,运保费USD5,000,卖方佣金USD25,000,培训费USD2,000,设备调试费USD2,000。该批货物向海关申报的总价应是(  )。 A.USD527,000 B.USD530,000 C.USD532,000 D、USD552,000 答案:B 解释:向海关申报总价也即完税价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8、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因此包括成交价格,再加上境外的运费、保险费。 在计算成交价格时,还要掌握记忆哪些是计入项目,哪些是不计入项目。 本题目中,计入项目包括:卖方佣金。培训费和调试费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中。 完税价格=机械设备+卖方佣金+运、保费 =500,000+ USD25,000+ USD5,000 =530,000 即答案选B。 例4:(单选题) 某进出口贸易公司从美国进口了一台电梯,发票列明如下:成交价格为CIF珠海USD100,000,电梯进口后的安装、调试费USD4,000。经海关审查上述成交价格属实,且安装、调试费已包含在

9、成交价格中,则海关审定该台电梯的完税价格为: A.USD100000 B.USD104000 C.USD96000 D.USD98000 答案:C 解释:进口货物的价款中单独列明的下列费用,如果成交价格中已经包含这些项目(5个),则将其从成交价格中扣除。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进行建设、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则属于其中之一。 在本题中,成交价格USD100,000,已经包括有安装调试费了,因此要从成交价格中扣除,因此答案是:10万-4千=9万6千 例5:(单选题05年考题) 某公司从德国进口一套机械设备,发票列明:设备价款CIF天津USD3

10、00,000,设备进口后的安装及技术服务费用UDS10,000,买方佣金USD1,000,卖方佣金1,500。该批货物经海关审定后的成交价格应为: A. USD311000 B. USD301500 C. USD301000 D. USD291500 答案:B 解释:本题要掌握的是,哪些是计入项目,哪些不属于计入项目。安装及技术服务费用不属于计入项目,买方佣金不是计入项目。题目中没有说明这些费用已经设备价款中,因此不是扣减的项目。而是根据不同的项目,来判断是属于计入的项目,还是不计入的项目。 本题中安装及技术服务费用、买方佣金为不计入项目。卖方佣金为计入项目。

11、 因此本题: 成交价格=机械设备价款+卖方佣金 =300,000+1500 =301500 例6:(单选题06年考题) 某家企业从法国进口一台模具加工机床,发票分别列明:设备价款CIF上海USD600000,机器进口后的安装调试费为USD20000,卖方佣金USD2000,与设备配套使用的操作系统使用费USD80000。该批货物经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应为: A.USD702000 B.USD682000 C.USD680000 D.USD662000 答案:B 解释:600000+2000+80000=682000 例

12、7:(单选题07年考题) 某企业以CIF成交方式购进一台砂光机,先预支付设备款25,000港币,发货时再支付设备价款40,000港币,并另直接支付给境外某专利所有人专用技术使用费15,000港币。此外,提单上列明THC费为500港币。该批货物经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 A. 65 500元港币 B. 65 000元港币 C. 80 500元港币 D. 80 000港币 答案:D 解析:预支付的25,000港币和发货时再支付的40,000港币应计入成交价格,直接支付给境外某权力所有人技术 使用费15,000港币属于成交价格的调整因素中计入项目的特许权使用

13、费,应计入成交价格中,THC费为码头操作费,为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不计入成交价格中,故本题的成交价格=40,000+25,000+15,000=80,000(港币),故答案为D 例8:(单选题08年考题) 某企业从德国进口医疗检查设备一台,发票分别列明:CIF上海50,000美元/台,境外培训费3,000美元。此外,合同列明设备投入使用后买方从收益中另行支付卖方20,000美元。该批货物经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应为: A. 73 000美元 B. 50 000美元 C. 70 000美元 D. 53 000美元 答案:C

14、解析:成交价格应为:50,000+20,000 = 70,000美元 (4)成交价格本身须满足的条件(重点) 成交价格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否则不能适用成交价格方法 ①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和使用权不受限制 ②货物的价格不应受到导致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因素的影响 ③卖方不得直接或间接的从买方获得因转售、处置或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任何收益,除非该收益有具体量化的数据。 ④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不影响价格。 判断题: 1、某公司从境外进口清凉饮料2000箱(24 x 300ml/箱),申报价格CIF广州45港币/箱,海关审核单证发现合同规定:货售完后,买方须将销售利润的20%

15、返还卖方。海关认定该成交价格受到影响,不予接受其申报价格45港币/箱来确定完税价格。    答案:对 判断题(06年考题) 海关在审定货物的完税价格时,如买卖双方在经营上有相互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经销或受让人的,应当视为特殊关系。 答案:错 解析:此题所述不完全,除了如买卖双方在经营上有相互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经销或受让人的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教材第276页所列的8种情形的规定才可以视为特殊关系。故本题判错。 多选题(05年考题) 下列哪些情况海关可以拒绝接受申报价格而另行估价( )。 A、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受到了卖方的限制,具体表现在买方必须将进口货物

16、转售给卖方指定的第三方 B、买卖双方达成的销售价格是以买方同时向卖方购买一定数量的其它货物为前提 C、进口方在国内销售进口货物所产生的收益中有一部分返还给出口方,然后这一部分收益的具体金额尚不能被确定 D、进口方和出口方是母子公司,但上述关系并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答案:ABC 2、相同及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 不能采用成交价格方法时,则按顺序考虑采用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方法。 (1)相同货物和类似货物 “相同货物”:指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生产的,在物理性质、质量和信誉等所有方面都相同的货物,但是表面的微小差异允许存在。 “类似货物”:指与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生

17、产的,虽然不是在所有方面都相同,但是却具有相似的特征、相似的组成材料,相同的功能,并且在商业中可以互换的货物。 (2)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时间要素 时间要素:指“相同货物”或“类似货物”必须与进口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其中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指进口货物接受申报之日的前后各45天以内。 (3)关于相同及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的运用 首先应使用和进口货物处于相同商业水平、大致相同数量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应优先使用同一生产商生产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3、倒扣价格法 (1)倒扣价格法:即以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第一环节的销售价格为基础,扣除境内发生的有关费用来估定完税

18、价格。第一环节:指有关货物进口后进行的第一次转售,且转售者与境内买方之间不能有特殊关系。 (2)用以倒扣的上述销售价格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记忆) ①在被估货物进口时或大约同时,将该货物、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销售的价格 ②按照该货物进口时的状态销售的价格 ③在境内第一环节销售的价格 ④向境内无特殊关系方销售的价格 ⑤按照该价格销售的货物合计销售总量最大 (3)倒扣价格方法的核心要素 ①按进口时的状态销售 ②时间要素(进口货物接受申报之日的前后各45天以内) ③合计的货物销售总量最大 (4)倒扣价格方法必须的倒扣项目:(记忆) ①在境内第一环节销售时通常支付的佣金或利

19、润和一般费用 ②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保费。 ③进口关税以及在境内销售有关的国内税。 ④加工增值额。 4、计算价格法(了解) 以发生在生产国或地区的生产成本作为基础。 计算价格法为第5种估价方法,但如果进口货物纳税义务人提出要求,并经海关同意,计算价格方法可以与倒扣价格方法颠倒顺序使用。 5、合理方法(了解) 运用合理方法估价时,首先应当依次使用前5种估价方法。当海关不能根据前面5种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时,根据公平、统一、客观的估价原则,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合理估价方法,实际上不是一种具体的估价方法,而是规定了使用方法的范围和

20、原则。 (二)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共11种方法,理解掌握,重点) 1、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一般估价方法: (1)进口时需征税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以该料件申报进口时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2)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他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以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3)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4)加工企业内销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或者副产品,以海关审查确定的内销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加工贸易货物完税价

21、格的确定 适用情况 完税价格确定 征税环节 备注 进口时需征税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 以申报进口时的成交价格为 基础 在进口环节 进口时有成交价格 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 以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制成品以其所含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 在内销环节 原进口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以相同或类似货物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 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内销时 以同时进口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进口价格为基础 在内销环节 进口时无成交价格 加工企业内销加工中产生的边角料或副产品 以海关审定的内销价格 在内销环节 不论有无成交价格   2.出口加工区内加

22、工企业内销制成品估价办法 (1)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制成品(包括残次品),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2)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内销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或者副产品,以海关审查确定的内销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内销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项目 出口加工区内加工企业 保税区内加工企业 内销的进口料件 未经加工不能出区,若出区按制成品内销 以相同或类似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 内销的进料加工制成品(不含国产料件) 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

23、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以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 内销的进料加工制成品(含国产料件) 以制成品所含从境外购入的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原进口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以相同或类似货物进口成交价格审定完税价格 内销的来料加工制成品(不含国产料件) 以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 内销的来料加工制成品(含国产料件) 以与制成品所含从境外购入的料件相同或类似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 内销加工中产生的边角料、副产品 以海关审定的内销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3.保税区内加工企业内销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估价办法 (1)保税区内

24、的加工企业内销的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2)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进料加工制成品中,如果含有从境内采购的料件,海关以制成品所含从境外购入的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3)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来料加工制成品中,如果含有从境内采购的料件,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制成品所含从境外购入的料件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4)保税区内加工企业内销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或者副产品,以海关审查确定的内销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25、 (5)保税区内加工企业内销制成品(包括残次品)、边角料或者副产品的完税价格按照上述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由海关按照合理的方法审查确定。 4.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等区域、场所进入境内需要征税的货物估价方法,以从上述区域进入境内的销售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5.出境修理复运进境货物的估价方法:海关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6.出境加工复运进境货物的估价方法 海关以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7.暂时进境货物的估价方法 经海关批准留购的暂时进境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8.租赁进口货

26、物的估价方法 (1)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利息予以计入。 (2)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3)纳税义务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可以选择申请按照规定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或者按照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总额作为完税价格。 例:单选题 某航空公司以租赁方式从美国进口一架价值USD1,800,000的小型飞机,租期1年,年租金为USD60,000,此情况经海关审查属实。在这种情况下,海关审定该飞机的完税价格为: A、USD1800000 B、USD60000 C、USD1860000 D

27、USD1740000 答案:B 9.减免税货物的估价方法 特定减免税货物如果有特殊情况,经过海关批准可以出售、转让、移作他用,须向海关办理补税手续。海关以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 10.无成交价格货物的估价方法 11.软件介质的估价方法 出境修理和出境加工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货物种类 规定期限内(6个月) (出境修理可申请延长6个月,出料加工为3个月) 规定期限外 出境修理复运进境货物 海关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按一般进口货物审定完税价格 出境加工复运进境货物 海关以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复运进境的运输及相关费用

28、保险费审定完税价格 其他进口货物的估价方法 货物种类 适用情况 完税价格确定 暂时进境货物 应缴税款的 按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审定规则审定完税价格 海关批准留购的 海关审查确定的留购价格为完税价格 租赁进口货物 分期缴税的 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的租金为完税价格(利息计入) 一次性缴税的 按海关审定的租金总额或总价值作为完税价格 留购的 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为完税价格 减免税货物 海关批准出售、转让、改变用途的 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作为完税价格 无成交价格货物 易货贸易 不适用成交价格法,依次采用相同或类似成交价格法、倒扣法、计算法、合理方法审

29、定完税价格 寄售、捐赠、赠送 软件介质 介质本身价值或成本与所载软件的价值分列 以介质本身的价值或成本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 介质本身价值或成本与所载软件的价值虽未分列,但是纳税义务人能够提供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证明文件,或提供所载软件价值的证明文件 上述计算公式中“补税时实际已进口时间”按月计算,不是1个月但超过15日的,按照1个月计算;不超过15日的,不予计算。 ② 软件介质即进口载有专供数据处理设备用软件的介质。   多选题: 关于特殊贸易方式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审定原则,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内销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以料件申报内销时的

30、价格估定 B、加工贸易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余料,以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C、减税或免税的进口货物需予补税时,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 D、以租金方式对外租赁的进口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答案:BCD 解释:A错,内销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以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运输费和保险费 运输方式 运费 保险费 运费确定(按实际支付) 运费无法确定 ①有保险费的按实际支付的计算; ②无法确定或者未实际发生的:按(货价+运费)×3‰计算 海运 境内卸货口岸(包括内河口

31、岸) 实际运输成本或者该货物进口同期运输行业公布运费率(额)计算 陆、空运 境内第一口岸(付至目的地口岸的,计算至目的地) 利用自身动力进境 不再另行计入运费 邮运 ①快件以邮费作为为运费、相关费用、保费; ②超过一定价值的快件按货物管理 境外边境口岸成交 (境外边境口岸价格×1%)为运保费 注:境外边境口岸成交主要指与我国接壤的国家或地区的边境口岸以铁路或者公路运输方式运输进口货物 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第三节 贸易协定中的从价百分比 优惠原产地协定 非原产部分比例 原产材料比例 《亚太协定》(孟加拉国除外) (非受惠国原材料价值/FO

32、B)×100%≤55% ﹥45% 《亚太协定》孟加拉国 (非受惠国原材料价值/FOB)×100%≤65% ﹥35% 《中国-东盟合作框架协议》 (非自贸区原材料价值/FOB)×100%﹤60% ≥40% 《港澳CEPA》 (非港澳原材料价值/FOB)×100%﹤70% ≥30% 《中巴自贸协定》 (非巴基斯坦原材料价值/FOB)×100%﹤60% ≥40% 《特别优惠关税待遇》 (非受惠国原材料价值/FOB)×100%﹤60% ≥40% 《中智自贸协定》 (非自贸区原材料价值/FOB)×100%﹤60% ≥40% 各协定中的直接运输标准 协定 直接运

33、输标准 《亚太贸易协定》 A.进口货物运输未经过任何非成员国境内; B.进口货物虽经一个或多个非成员国境内,无论是否在这些国家转换运输工具或临时储存,如果可以证明仅是由于地理原因或者运输需要,未在非成员国进入贸易或消费领域,除为了保持产品良好状态的处理外,产品在这些国家未经任何其他加工。 《中国-东盟合作框架协议》 A.进口货物直接运输或未经任何非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地区)境内运至我国,途中未经非自由贸易区成员(地区);。 B.途中经过非自由贸易区成员(地区)国境内(包括转换运输工具或作临时储存)运至我国,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其一,仅是由于地理或运输需要;其二,未进行贸易或消费;其三

34、除装卸或者为了保持产品良好状态而进行加工外未经其他任何加工。 《CEPA》 A.香港CEPA项下的进口货物应当从香港直接运输至内地口岸; B.澳门CEPA项下的进口货物不能从香港以外的地区或者国家转运。 《中巴自贸协定》 A.货物未经过任何中国和巴基斯坦之外的国家或地区境内运输; B.原产巴基斯坦进口货物途中经过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其一,仅是由于地理或运输需要;其二,未进行贸易或消费;其三除装卸或者为了保持产品良好状态或运输所必需而进行的处理外未经其他任何处理。 特别优惠关税待遇 A.货物直接从一个受惠国运至中国关境口岸,途中未经其他国家; B.如果经过第三

35、国(地区)运输至我国境内,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其一,仅是由于地理或运输需要;其二,未进行贸易或消费;其三除装卸或者为了保持产品良好状态或运输所必需而进行的处理外未经其他任何处理。 《中智自贸协定》 A.货物直接从智利运至中国关境口岸,途中未经其他国家; B.如果经过第三国(地区)运输至我国境内,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其一,仅是由于地理或运输需要;其二,未进行贸易或消费;其三除装卸或者为了保持产品良好状态或运输所必需而进行的处理外未经其他任何处理;其四,进入所经国家停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不论该货物是否换装运输工具。 实质性改变标准 基本标准 税则归类改变 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

36、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税则》中的四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发生改变。 补充标准 制造或加工工序 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从价百分比 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所得货物价值的30%。即 其中“工厂交货价”是指支付给制造厂所生产的成品的价格;“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价值”是指直接用于制造或装配最终产品而进口原料、零部件的价值(含原产地不明的原料、零配件),以其进口的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格(CIF)计算。   295页一(四)申报要求(了解) 1、

37、进口货物申报要求(2009年新增) 详细内容参考教材第290页至291页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不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 (1)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没有提交符合规定的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也未就进口货物是否具备原产资格进行补充申报的; (2)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未提供商业发票、运输单证等其他商业单证,也未提交其他证明符合《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文件的; (3)经查验或者核查,确认货物原产地与申报内容不符,或者无法确定货物真实原产地的; (4)其他不符合《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及相应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的情形。 2、部分优惠贸易协定申报要

38、求(2009年变动) (1)《亚太贸易协定》 除了按照规定提交进口货物所需的单证外,还要提交受惠国政府指定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作为报关的随附单证。 具体应提交的单证参考教材第291页至292页 (2)《中国-东盟合作框架协议》 进口的时候向申报地海关申明该货物适用“中国—东盟协定税率”,并提交政府指定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作为报关的随附单证。 (3)港澳CEPA 纳税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申报海关申明该货物适用零关税税率。并提交符合CEPA项下规定的有效原产地证书作为报关的随附单证。 (4)“特别优惠关税待遇”项下受惠进口货物 应当主动向进境地海关申明有关货物享受特别优惠关税

39、并提交出口受惠国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签发的由该国海关于出口时加盖印章的原产地证书。   3、出口货物申报要求(2009年新增) 略,参考教材第292页 4、货物申报其他要求(2009年新增) 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上标有原产地标记的,其原产地标记所标明的原产地应当与依照《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确定的货物原产地一致。 (五)原产地证明书 1、适用于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2009年变动) (1)《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明书(2009年变动) * 原产地证书应当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 ①由该成员国政府指定机构以手工或者电子形式签发; ②符合《中华人民

40、共和国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附件所列格式,用国际标准A4纸印制,所用文字为英文; ③证书印章与该成员国通知中国海关的印章印模相符。 * 原产地证书自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不得涂改和叠印,所有未填空白之处应当予以划去,以防事后填写。 (2)《中国-东盟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明书 * 原产地证书应当自东盟国家有关机构签发之日起4个月向我国境内申报地海关提交,经过第三方转运的,提交期限延长为6个月。 * 原产于东盟国家的进口货物,如每批产品的FOB价不超过200美元,无须要求我国的纳税义务人(也就是进口方)提交原产地证书。但是要提交出口人对有关产品原产于该出口成

41、员方的声明。 * 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交原产地证书的,由海关依法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货物征税放行。东盟成员国的货物,应当在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补发,且在原产地证书上注明“补发”字样。经海关核实,对按原税率多征的部分应予以退还。 (3)港澳CEPA的原产地证明书 * 一个原产地证书只适用于一批进口货物,不可多次使用。 * 海关因故无法进行联网核对的,应纳税义务人书面申请并经海关审核同意后,按照适用的最惠国税率或者暂定税率征收相当于应缴纳税款等值保证金后先予以放行货物,办理进口手续。 海关应当自该货物放行之日起90天内核定其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情况,根据核查结果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或者保证金转税

42、手续。   (4)“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原产地证明书 * 原产地证书的有效期为自签发之日起180日,A4纸印制,所用文字为英文 * 应提交正本及第二副本 * 海关对证书的真实性产生怀疑的,可向受惠国海关或发证机构提出核查要求,并要求其收到核查要求之日起90内予以答复。在上述期限内为收到答复,则不得享受特别优惠关税税率 2、适用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原产地证书(熟悉) (1)对适用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进口商品的要求 (2)对适用最终保障措施的进口商品的要求 详细参考教材第294页至295页 (六)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部分进口鲜水果、农产品实施零关税(台湾农产品零关税措施) ※对原产

43、于台湾地区15种进口鲜水果实施零关税。 ※对原产于台湾地区19种进口农产品实施零关税。 (七)原产地预确定制度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正当理由,可以向直属海关申请对其将要进口的货物的原产地进行预确定。 ※提交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能说明将要进口货物情况的有关文件资料 3、说明该项交易情况的文件材料 4、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海关应在收到原产地预确定书面申请及全部资料之日起150天内作出原产地预确定决定。 ※已作出原产地预确定决定的货物,自预确定决定作出之日起3年内实际进口时,与预确定决定货物相符,且原产地确定标准未发生变化的,海

44、关不再重新确定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 二、税率适用 (一) 税率适用原则 (一)税率适用的规定 1、进口税率(掌握) 基本原则:“从低适用”,特殊情况除外 (1)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WTO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定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 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特惠税率。 上述之外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

45、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 (2)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 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 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 对于无法确定原产国(地区)的进口货物,按普通税率征税。 (3)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关税配额以外的,其税率的适用按其所适用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略,参考教材第297页 (5)略,参考教材第297页 (6)略,参考教材第297页 (7)执行国家有关税率减征政策时,首先应当在最惠国税率基础上计算有关税目的减

46、征税率,然后根据进口的原产地及各种税率形式的适用范围,将这一税率与同一税目的特惠税率、协定税率、进口暂定最惠国税率进行比较,税率从低执行。但不得在暂定最惠国税率基础上再进行减免。 (8)略,参考教材第297页 * 掌握教材 “同时有两种及以上税率可适用的进口货物最终适用的税率汇总表” 进口税率范围 进口税率 适用范围 最惠国税率 1. 原产于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贸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 2. 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最惠国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3. 原产于我国境内的进口货物 协定税率 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特惠税率

47、 原产于与我国签订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普通税率 1. 原产于未与我国签订各种关税优惠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2. 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 关税配额税率 适用于相对数量限制的进口货物 税率适用时间和范围 税率适用时间 适用范围 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出口之日的税率 1. 一般进出口货物 2. 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 3. 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按每次货物申报) 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的税率 1. 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 2. 进口转关,货物运抵指运地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运输工具抵达指运地之

48、日税率) 3. 因超期未申报而由海关依法变卖的进口货物 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的税率 1. 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 2. 保税仓储货物转入国内市场销售的 3. 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4. 可暂不纳税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不复运进出境的 5. 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 适用违规行为发生之日或海关发现违规行为之日实施的税率 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需追征税款的进出口货物   第五节 特定减免税有关项目税费减免 减免税费 特定减免税项目 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科教用品;科技开发用品;残疾人专用品;救灾捐赠

49、物资 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远洋渔业项目进口自捕水产品;海上石油、陆上石油项目;扶贫慈善捐赠物资,+317页6、重大技术设备 免征关税 外商投资项目投资额度内进口自用设备;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外进口自用设备;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自用设备;贷款项目进口物资;集成电路项目;贷款中标项目进口零部件 二、税款退还 (一)退税的范围(重点) 以下情况海关核准可予以办理退税手续: 1、已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2、已缴纳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经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3、已

50、缴纳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 4、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短卸、短装并已征税放行的,如果该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已对短卸、短装部分退还或者赔偿相应货款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进口或者出口短卸、短装部分的相应税款; 5、进出口货物因残损、品质不良、规格不符的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相应货款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赔偿货款部分的相应税款; 6、因海关误征,致使纳税义务人多缴税款的。   (二)退税的期限及要求(掌握期限) 1、进出口货物的收、发或人或他们的代理人,在缴纳税款后发现多缴税款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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