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盐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一条龙服务联合审批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房地产开发项目,主要是指市权限内市区范围内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具备相应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自然人和法人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项目。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合审批牵头部门为市建设局,责任单位为涉及项目建设的相关单位。 三、本办法所指“一条龙服务”,即由市建设局牵头,各责任单位配合,实行“建设局统一受理,抄告相关部门,并联承诺办理,限时反馈结果”的联合审批方式,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至项目竣工验收进行全过程跟踪服务。 四、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
2、责对联合审批过程进行监督、协调、服务,以提高工作效率。 五、联合审批过程中需要召开的联审会议,由市建设局提出,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与市建设局共同组织召开。会议形成的纪要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与市建设局负责人共同签发,相关部门按纪要精神执行。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交易等竞价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七、民间投资的大中型房地产开发项目可取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环节,直接进入项目初步设计阶段;选址意见书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合并受理。 八、由市建设局牵头,各责任单位按照职责要求,在土地出让前完成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修建性详规、土地界址图、地价评估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3、水源论证报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项目优惠政策和开发要求、拆迁准备等招标前的相关工作。 九、市国土局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信息,组织竞价出让并核发竞价出让成交确认书,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十、施工前的审查工作环节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凭竞价出让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到市建设局窗口领取、填写《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和《盐城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联办件通知书》。市建设局窗口同时告知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协调处、督查处和相关责任单位。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凭竞价出让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到市计委窗口办理项目立项手续,到市规划局窗口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凡不需新作调整或审批
4、出让用地总平面规划图的可合并受理,需新审批规划图的应按市规划局规划管理程序公示要求,先申办“选址意见书”和“用地总平面规划”审查意见,后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临城市主要道路沿街建设项目,在施工图设计前应报审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规划审批。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凭竞价出让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文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市国土局窗口办理土地使用证;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到市建设局窗口办理拆迁许可证(非净地出让项目)。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规划要求,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相关部门做好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由市建设局组织市计划、规划、环保、人防、气象
5、地震、消防、供电、审计、水利、绿化、城管、广电、电信、联通、邮政、燃气、教育等专业部门进行会审,综合各部门对初步设计技术审查意见,形成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文件。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要求委托施工图设计(含各专业设计),报市建设局窗口申请进行综合审查。市建设局组织专家和有关专业部门对施工图设计进行会审,并核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施工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和市计委开工批复等前置批准文件报市规划局窗口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市规划局勘查、审核,对符合发证条件的项目,由市规划局核发“审定项目规费缴款通知单”;房地产开发企业到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缴费窗口缴纳各种费用后,到
6、市规划局窗口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建设局牵头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会商解决地块开发对周边城市道路、河道湖泊(含水利工程及其范围)、管线、绿化等设施的保护措施以及对城市基础设施造成损坏后的修复办法并签订协议。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到市建设局窗口办理工程建设招标、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手续,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到物价部门核定商品房预(销)售价格。到市房管局窗口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手续。 十一、施工阶段,涉及到的诸如占道、破路、占用河道湖泊(含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建筑垃圾清运等相关手续,市建设局帮助协调,相关部门实行承诺办理,市规划局应按照“规划法”
7、规定及时提供开工前灰线验线和基础工程验收及跟踪管理服务。各相关部门均要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十二、工程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住宅小区等群体开发项目竣工后,由市建设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群体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分期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报市建设局备案。市规划局应按照“规划法”规定及时提供建筑单体工程规划竣工验收。整体项目按规划全部实施结束,由市建设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综合验收。 十三、为营造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对审批项目实行服务限时制,凡市权限内审批项目,必须限时办结;需要省以上部门审批的项目,手续由相关部门
8、帮助办理。 十四、其它实行“一条龙服务”的项目,涉及建设工程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由建设局会相关“一条龙服务”牵头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五、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会有关部门共同商定。 十六、本办法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1.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合审批涉及的相关部门 2.房地产开发一条龙服务联合审批事项告知书 附件1: 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合审批涉及的相关部门 序号 审批项目名称 责任单位 1 立项 计委 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选址意见书) 规划局 3 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影响报告表/
9、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保局 4 通讯设施 电信公司 5 土地使用证 国土资源局 6 拆迁许可证 建设局 7 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建设局 8 开工批复 计 委 9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局 10 施工图设计综合审查批准书 建设局 11 工程建设招投标手续 建设局 12 委托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局 13 委托安全监督手续 建设局 14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设局 15 商品房预(销)售指导价核定 物价局 16 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手续 房产局 17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局 18 其它 相关部门
10、 附件2: 房地产开发一条龙服务联合审批事项告知书(联办部门) 编号:企业联( )号 ﹕: 现有企业 ,申请项目审批,因涉及 专项审批,特予告知,请按规定予以办理。办理情况及结果,望及时反馈我局。企业委托申请人 ;联系电话 。 年 月 日 __
11、 房地产开发一条龙服务联合审批事项告知书(回执) 编 号: 签收日期 签收人 受理日期 受理人 承诺日期 办理情况或结果: 公 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12、 联系电话: 房地产开发一条龙服务联合审批事项告知书(存根) 编 号: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委托申请人 电话 申请人身份证号 涉及审批事项 联办审批机关 建设局经办人: 签发日期: 回执粘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