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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许可法律条款(培训教材).docx

1、餐饮服务许可法律条款 许可的依据:(29.1)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许可职责交叉:(29.2) 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 许可授权:(29.3)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吊销许可证的情形1:(85)情节严重 u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

2、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u 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u 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u 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u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u 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u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吊销许可证的

3、情形2:(86)情节严重 u 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u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u 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u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吊销许可证的情况3:(87)情节严重 u 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 u 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u 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u 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吊销许可证的情形4:(88) 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

4、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或毁灭有关证据,造成严重后果的。 吊销许可证的情形5: (91) 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或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吊销许可证情况6:(92) 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严重情形: u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u 拒不停止生产经营违法食品的; u 拒不公告收回已售出的违法食品的; u 拒不销毁违法食品的; u 十二个月内已受到二次以上罚款处罚的; u

5、十二个月内已受到一次停止生产经营的处罚的; u 阻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u 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u 生产经营以婴幼儿、孕妇、老年人为主要对象的伪、劣食品的; 餐饮服务许可程序 许可基本程序:(31)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法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申请 申请规定: u 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u 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 u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u 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

6、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u 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u 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u 同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地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申请卫生许可证。 申请应提供的资料: u 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表; u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u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聘任情况; u 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u 经营场所和厨房设备、设施布局平面图; u 洗涤、消毒、冷藏、“三防”、更衣、废水废物处理等卫生设施说明(卫生专篇); u 其他资料(如药膳、食品生产、食品销售等)。

7、 二、受理  u 申请事项不需要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u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应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u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u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u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申请。 u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许可申请,应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审查

8、 申请材料的审查: u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符合法律规定(资格审查); u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符合要求,制度齐全(自身管理审查); u 具有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图纸审查); u 经营场所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图纸审查); u 加工和卫生设施齐全(卫生专篇审查)。 现场核实: u 周围无污染源,环境卫生状况良好; u 有充足水源供水,水质符合要求; u 经营场地与个人生活设施严格分开; u 经营场所内各功能间设置、布局与申报资料相一致; u 卫生设施与申报资料相一致。 许可的基本条件:(27.1-4) u 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

9、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u 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u 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u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具体要求: u 必须远离污染源,距离暴露的垃圾堆、垃圾场、坑式厕所、粪池等25米以上。(选址) u 厨房(不含

10、库房、更衣室等辅助用房)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面积) u 厨房(含库房、更衣室等辅助用房)和餐厅的面积比必须大于1:2。(面积) u 如经营项目中有凉菜,必须设置凉菜间。(面积) u 厨房地面应使用耐磨防滑、不渗水、易于清洗的材料铺设,地面制作时应有大于1%的坡度。(材料) u 厨房墙壁应采用浅色、无毒、不渗水材料涂覆,地面以上1.5米以上的瓷片墙裙。(材料) u 天花板(屋顶)应采用防霉涂料涂覆。(材料) u 加工场所按照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的加工顺序予以布局,由非清洁区向清洁区过渡。(流程布局) u 大型餐饮业要设置粗加工间,中、小餐饮业要设置相对独立的粗加工区域。(粗加

11、工) u 原料的清洗要分别设置肉类和果蔬原料的洗涤场所或设施,大型餐饮业分别设置洗涤间,中、小餐饮业在粗加工场所分别设置洗涤池。(粗加工) u 大型餐饮业要设置烹调间,中、小餐饮业要设置相对独立的烹调区域。(烹调) u 灶具应使用燃气或燃油灶具,如使用烧火炉灶必须使用隔墙灶。(烹调) u 烹调间的食用具有专柜存放。(烹调) u 大型餐饮要设置餐具洗消间,中、小餐饮业设置相对独立的餐具洗消区域。(消毒) u 消毒设备的配置要符合当餐最大餐具处理量的需要。 u 物理消毒法要配有相应的消毒设备,化学消毒法应设置三联池(一洗、二消、三冲)。(消毒) u 要配备餐具保洁柜。(消毒) u

12、 餐厅内要设置供用餐者使用的洗手设施。(餐厅) u 餐厅设有小餐饮具的存放柜。(餐厅) u 大型餐饮业要分设主、副食库房,中、小型餐饮的库房内要分设主、副食区域。(库房) u 库房内不得存放杀虫剂和亚硝酸盐等有毒有害物质。 u 库房内设有离地的物品存放平台或层架。(库房) u 配置库房通风设施。(库房) u 配备与餐饮业规模相适应的冰箱或冰柜,冰箱或冰柜上标明生、熟及半成品用途。(冷藏) u 冷藏、冷冻库装有温度显示装置。(冷藏) u 加工与用餐场所,要配置有效的防蝇纱门、纱窗或门帘。(三防) u 库房及与外界直接相通的木制门,下端要装有金属防鼠板。(三防) u 下水道出口

13、处装有防鼠网。(三防) u 大、中型餐饮要设置更衣室,并配更衣柜,且有足够数量的洗手消毒设备。(更衣) u 小型餐饮在加工场所内设定更衣场所,有专用的更衣柜及专用的洗手消毒池或盆。(更衣) u 内设的卫生间必须水冲式,卫生间的门不得与食品加工间相对,且设有流动水的洗手设备。(厕所) u 废弃物盛放容器必须为密闭容器。(废弃物) u 废弃食用油脂必须集中存放并有明显标志,定期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废弃物) u 有充足的水源,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供水) u 二次供水有完善的水源卫生防护设施。(供水) 凉菜间: u 入口处应设置预进间具有二次更衣和洗手消毒设备。 u 配有紫

14、外线等空气消毒装置,紫外线灯30W/10–15平方米设置,距离地面2米。 u 配有空调等室内降温设备,室温低于25℃。 u 配有冰箱或/和冰柜。 u 使用的加工用具专用。 u 采用非手动式的水龙头,设有可开合的食品输送窗。 配餐间: u 内设有洗手、消毒及更衣设施。 u 配有紫外线等空气消毒装置,紫外线灯按30W/10–15平方米设置,距离操作台面2米。 u 设有与配餐相适应的配餐台。 u 设有可开合的食品输送窗。 u 设置专用独立的粗加工间。 烧烤间: u 进出口分别设置。 u 间内分别设置腌制区域、烧烤卤肉区域和晾晒区域。 u 专营烧烤食品须按照烧烤工艺制作流程

15、设置腌制间、烧烤卤肉间和晾晒间。 u 清洗消毒设备、三防设施符合需要。 四、决定 u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u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u 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许可需要注意的问题 餐饮服务许可的效力问题: 依法取得的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变更或者撤回: 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

16、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财产损失。 依法吊销:6种情形 依法撤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的、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 餐饮服务许可的变更、延续与注销问题: 变更: 行政机关主动变更 餐饮经营者申请变更 u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u 变更事项: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地址名称

17、等 。 u 主要设施、布局或流程变更、经营场所改、扩建,现场审查。 u 经营场所地址变更:重新申请许可。 u 许可事项变更(增加许可事项) 延续: u 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 u 行政机关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注销: u  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u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u  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依法被吊销的; u  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效力延伸: u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本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证的,该许可证继续有效。   关于许可事项规范化问题: 饭菜、餐饮、饮食

18、米饭、小吃、早点、面点、米粉、烧烤、副食、酒水等 关于许可条件的误区: 抽样检验报告是餐饮服务许可的必要条件?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是许可条件之一? 自检能力作为许可条件? 许可证的规范: u 许可证载明的单位名称应当与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一致; u 单位注册地地址与生产地地址不同的,填写地址时应当分别标明。 u 许可证编号格式宜统一,如(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食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XX-YYYYYY号。 许可收费问题: u 卫生许可2003年取消收费 u 申请表格式文本免费提供 u 经费列入年度机关预算 u 抽检和定检付费买样品 u 检测付费 u 健康检查与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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