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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怀孕生产期间的相关假期及待遇规定.docx

1、 职工怀孕生产期间的相关假期及待遇规定 第一部分:各类假期详解 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注:产假需提供的证件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产妇在子女出生后

2、4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 产前假: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

3、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 产检假:(2010年最新产假规定)   一、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二、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三、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   四、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这一部分不太确定是否已经开始实施) 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

4、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保胎假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

5、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   注: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归纳一下,这些假期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必须享受的假期,单位无权剥夺,另一类是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第二部分:假类性质总结 一、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

6、的合法权益)   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虽然是依申请而行,单位有是否批准的权利,但需注意的是,根据《上海市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

7、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详见附件一《沪卫生局公布医疗机构开具产前假哺乳假证明通知》) 第三部分:相关假期的待遇规定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原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奖金)计算。“在增加工资时应作出勤对

8、待。” 三、产检假工资按正常出勤全额发 四、产假期间领生育生活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如已参加了生育保险,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医疗津贴,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生育生活津贴和医疗津贴的标准由该员工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确定,由社会保险保障机构发放,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 特别注明:女职工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其正常工作期间工资的(不包括奖金),低于部分应由单位补足。 如员工所在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产假期间应当按规定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不包括奖金)。女职工应当得到的生育保险其他待遇如医疗津贴等,也应当由单位承担。 五、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

9、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根据原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奖金)计算。   如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可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这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特别注明: 非计划生育内的产妇请假规定: 所有假期时间均按上述计划生育内的规定实施,但是取消所有待

10、遇的发放。(即有假无工资) 附件一 沪卫生局公布医疗机构开具产前假哺乳假证明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今天在网上公布了本市医疗机构依法开具产前假和哺乳假有关疾病证明的通知,经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等,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两个半月,产前假只能按预产期在产假前执行;产假结束后可以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通知指出,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规定,女职工妊娠28周以上可以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产前假只能按预产期在产假前执行;产假结束后可以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女职工妊娠开具产前假,需经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和各种严重的妊娠并发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疾病,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经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通知规定,可能影响正常生育和严重影响母婴健康的疾病,均须副主任及以上技术职称的相关专业医师确诊,并由其所在的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医务处(科)盖章证明。同时,各二级及以上相关医疗保健机构均需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如发现违反规定出具不实证明的机构和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人事行政部 201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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