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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临时规约1].doc

1、业 主 临 时 规 约 为维护翔黄雅苑(以下简称“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制定本规约。本《业主临时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一条(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条(相邻关系) 各业主同意,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三条(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业主、使用人同

2、意按照下列规定使用和维护物业: (一)按照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需经相邻业主、使用人同意后,并报自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二)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使用人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申请,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在五日内恢复原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作相应赔偿; (三)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须将本规约作为物业转让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后,当事人须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四)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

3、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自用部位应急维修,物业管理企业可在通知公安机关或者居委会到现场见证下实施应急维修,维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五)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维修养护时,业主要予以配合;业主阻挠维修造成损坏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 (六)业主的装修建筑垃圾,必须从屋内搬至物业指定地点堆放(须袋装化),代环卫部门收清运费标准如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300元/户;90—120平方米350元/户;代驳运费标准:200元。 (七)因屋顶属共用部位所以业主如需安装太阳能热水器,需事先征得共用业主同意并到物业公司办理承诺今后屋顶出现漏

4、水需维修等责任由本人承担的相关手续。 (八)业主装修时公共设施、设备如有污损,物业公司有权责令装修公司和业主负责恢复原状。 第四条(维修资金的筹措和使用) 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 (一)按照规定和本规约约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账务由物业管理企业代管; (三)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业主在出售、转让、抵押或者馈赠其物业时,所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继续用作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 第五条(物业维修和更新的实施) 业主同意,物业维修及更新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规定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 第六条(使用物

5、业的禁止行为) 各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除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外,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物业的原设计用途;损坏或者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房屋外貌; (二)在住宅室外设置晾衣架、花架、遮阳蓬、遮光帘、卫星接收设备等任何筑物; (三)随意封闭阳台; (四)随意停放车辆; (五)饲养家禽、家畜; (六)擅自更改、损坏楼宇外墙,或将任何窗户、阳台、空调及烟道预留位置改装、加大或封闭; (七)所饲养宠物未按规定办理相关证件、并在小区道路、绿化地或其他公共部位拉屎撒尿,污染环境,影响他人生活; (八)随意践踏、破坏绿地; (九)破坏社区的公共设备设施; (

6、十)在社区内进行违反法律、法规的反动宣传; (十一)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利用物业设置设施获利的归属) 利用共用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支付设置费用。按照前款规定获取的收益,纳入专项维修资金。 第八条(未按规定交付有关费用的责任) 业主未按规定交付物业服务费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管理物业费整体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室号进行催讨;仍不支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业主支付滞纳金。 第九条(业主违反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处理) 业主违反本规约第六

7、条规定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制让;业主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下列(一)—(五)措施予以制止; (一) 暂扣施工人员施工工具; (二) 责令施工人员停止施工; (三) 责令施工人员恢复原状; (四) 责令施工人员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五) 禁止施工队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六) 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执法机构处理;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原状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连带责任)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规约的制定) 本规约由建设单位制定,并在物业销售时间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买卖合同时间同时对本

8、临时规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规约内容的认可。 第十二条(规约的效力) 本规约的内容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遵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生效日期) 本规约自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首套物业交付之日(2011年X月X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规约的废止) 业主大会成立通过《业主规约》后,本规约废止。 承 诺 书 以上规约本人已详细阅读,本人同意遵守规约内的一切条款,如有违约,愿意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特签署本承诺书。 业主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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