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政部发改委下发复函为“套用收费项目”穿上合法外衣
资深交警汪国强向国务院申请审查财综函(2012)60号
资深交警汪国强质疑财政物价和交警“套用驾驶证申请人考试项目征收驾驶员强制考试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五、八十六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第七条规定,向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主管财政部和发改委提出执法监督的《检举信》,抄送湖北省等十个省财政厅和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和物价局为了保住违法收费项目,故意约同省公安厅向国家部委递交《请示》,今日2012年9月10日得到《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有关
2、问题的批复》(财综函(2012)60号,简称此复,扫描件附后)。
公众详读此复发现:一、此复(及请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详见此复扫描件)属“私自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未颁布此法。二、此复称“驾驶人因违反道路安全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实际已被取消了机动车驾驶许可”,属“杜撰法律”——我国从未立法“取消机动车驾驶许可”。三、此复东拉西扯,将驾驶员记分超过12分“重新考试”、“接受考试”即“强制考试”,扯到“属于重新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任何人不会傻到重复申请驾驶许可,《行政许可法》也从未规定“重复或重新申请许可
3、四、此复明目张胆地张冠李戴,将驾驶许可申请人考试项目套用给“驾驶员违法记分考试项目”。五、此复混淆了申请许可考试与获得许可证的关系。公民支付费用、经过申请考试及相关检验取得驾驶许可并颁发驾驶证的,受法律保护,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被取消)许可。所以,交警强制驾驶员考试时扣留驾驶证并不作出或送达撤销驾驶许可文书,该部委此复称“实际已被取消”属瞒天过海!
依照汪国强的主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驾驶员违法记分制度“重新考试”、“接受考试”,一定是法定考试即强制考试,一定不属《行政许可法》第
4、六十九条“撤销行政许可”的任何情形。根据汪国强的“驾驶员强制考试收费项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国家发改委作出书面函告,明确表明“对驾驶员交通违法记分考试收费,我委未制定收费政策”(详见扫描件)。所以,强制考试一定未经法定行政收费项目审批,一定不得套用收费项目,一定不得擅自收费。
既然如此,依据财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七条“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控制收费项目,限定收费范围、标准”、财综【2004】100号第十六条规定,驾驶员记分强制考试项目属不得审批的收费项目、严格控制。
为了保住“违法财源”,该部委颇有苦恼地作出此复,擅自扩大法律解释:其一、将驾驶员违法被交警
5、扣留驾照”扩大为“取消了机动车驾驶许可”——交警仅作“扣留”处罚、并非下达取消许可决定书!其二、将驾驶证申请人申请许可考试扩大为“驾驶员法定的重新考试、接受考试”即强制考试——“申请考试”与“强制考试”二个项目风马牛不相及!其三、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考试项目依据——鄂价费【2005】4号文件、发改价格【2004】2831号——扩大到“从未审批的强制考试收费项目”。其四、此复创设了“没有法定收费项目‘重复缴纳’驾驶许可考试费”的项目,实质上是放任“套用项目”!此复最后一句语焉不详,让人如何遵守、如何执行?
综上所述,汪国强请求国务院依据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作出审查,将审查结果公之于众并书
6、面通知申请人。
附:【财综函(2012)60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湖北省财政厅、物价局:
你省财政厅、物价局、公安厅《关于机动车驾驶人违法重新考试可否收取驾驶许可考试费问题的请示》(鄂财政文【2012】12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因违反道路安全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实际已被取消了机动车驾驶许可,其重新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驾驶技能考试,属于重新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驾驶许可考试费。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印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章)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财政部办公厅 2012年7月25日印发
【鄂财综发(2012)49号】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解甲归田的汪国强代表驾驶员要求减负,奔走于国家和地方财政物价部门,追查交警征收强制考试费依据,两个群体鏖战十年,有望着停收强制考试收费带给全国三千万驾驶员十亿元好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