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网上电子放箱服务使用协议
甲方:
乙方:上海亿通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经协商一致,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上海 签订本电子数据交换增值服务使用协议。
协议履行地:上海
一、服务范围
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乙方向甲方提供网上电子放箱服务,包括乙方向甲方提供提箱申请查询(包括提箱地点、提箱数量),本地提箱凭证打印等网上服务。
二、费用结算
1、 费用的定义
网上电子放箱费:指甲方支付给乙方,用于打印提箱凭证或设备交接单的费用。
2、 收费标准
本协议定义的网上电子放箱费用按月计费,收费标准为:每打印一票提箱凭证或设
2、备交接单,计费1元人民币;
3、 费用支付
甲方每月应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后两周内,按照乙方要求的付款方式支付当月相关费用。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
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定期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的义务;
(2) 对打印出来的提箱凭证或设备交接单有管理的义务
(3) 其它。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应按本协议规定向甲方提供安全、可靠、及时的网上电子放箱服务;
(2) 甲方如有危及乙方网络安全的违规操作,乙方有权予以制止和纠正;
(3) 乙方应保持自己系统平台和网络设备正常运作,如发生故障,乙方应提供其它方式进行必要的信息传递;
(4) 乙方必须维
3、护自身网络系统的安全保密,不得泄露任何未经甲方授权的信息;
(5) 提供24小时热线查询服务
(6) 在使用中甲方提出的涉及程序修改需求,乙方在和日本邮船确认后将尽快予以开发、部署
(7) 其它。
四、违约责任
1、 本协议签订生效后,如甲方未按本协议规定时间和金额支付服务费用,乙方有权从付款到期日起对应付而未付的费用按日收取0.1%的滞纳金,并在告知甲方后停止其网上电子放箱服务的使用。
2、 甲方在乙方暂停提供服务60日内仍未向乙方支付拖欠的费用、滞纳金的,乙方有权在告知甲方后,单方终止本协议。
3、 本协议签订生效后,任何一方因违约行为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违约方须承担
4、相应的赔偿责任。
4、 因甲方原因,导致的数据信息失真或受非法侵入、灭失、篡改和毁损等问题,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管辖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解释。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提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仲裁裁决应为终局,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六、协议生效及变更
1、 本协议由双方授权代表人签署后生效,壹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有效期自2009_年5月1日始至2010年4月30日止。协议期满后,甲、乙任何一方没有书面提出终止本协议的,本协议自然延续,双方不再另签书面文件。
3、 任何一方可以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提出变更或终止,双方同意变更的,应签署变更协议;双方同意终止的,在结清相关费用后,本协议终止。
4、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企业代表(签名): 企业(盖章):
财务帐号: 签署日期:
乙方:
企业代表(签名): 企业(盖章):
财务帐号: 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