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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市场融资投资模式分析( 11).docx

1、我国电信市场融资与投资模式分析 随着电信业持续快速发展和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资本的推动或制约作用将更加凸显,改革和完善电信业的投融资体制,是当前中国电信业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首先回顾并评价我国电信市场开放进程,分析和讨论我国电信业对外开放和融资政策,比较分析国际电信企业的融资形式,探讨非电信企业切入我国电信业的直接和间接途径。      一、我国电信市场开放进程与现状      “政企分开、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描述了中国电信市场开放进程的粗线条,成为我国电信监督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 ,推动我国电信业以国民经济发展速度的两倍高速发展,成为国内成长最快、最富活力的行业;固定通信

2、网用户和移动通信网用户超过3亿,成为当今世界上成长最快、最有活力的电信市场之一。中国电信业开放并引入竞争,经历了三个阶段:      (1)1993~1998年,引入竞争阶段。      这个阶段的标志性事件是,1993年8月国务院批转邮电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业务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3〕55号),决定向社会开放部分电信业务,其中包括无线电寻呼业务、800MHZ模拟集群电话业务、450MHZ无线电移动通信业务(大区制)、电话信息服务业务、计算机信息服务业务、电子信箱业务、电子数据交换业务以及可视图文业务等9种电信业务。其中,前四种电信业务实行经营许可证,后5种电信业务实行

3、申报制度。另一个标志性事件是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授予全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吉通公司成立。      (2)1999年~2001年,全面推进电信改革,市场竞争格局基本形成。      这个阶段是中国电信业进入全面改革和发展的时期,有以下几个特点:   ①政企分开。根据九届全国人大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在原邮电部、电子部的基础上组建信息产业部,作为主管全国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通信业和软件业,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信息化的国务院组成部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要求,按照政企分开、转变职能、破除垄断、保护竞争与权责一致的原则,电信业逐步实现了政企分开。   ②上市融资,推进国有电信企

4、业体制改革和机制改革。1997年10月,中国电信(香港)公司 在香港、纽约两地成功上市,筹集资金42亿美元;1999年10月公司通过发行新股和债券筹集资金26亿美元,在我国电信领域的改革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2000年6月,中国联通在纽约、香港成功上市,筹集资金56.5亿美元。   ③中国电信第一次分拆,初步形成了异质电信市场间的竞争格局。1999年2月,国务院通过中国电信重组方案,并与同年12月和2000年1月、6月,分别批复组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从中国电信剥离出来的国信寻呼公司于1999年5月整建制划归联通公司。经过改革重组,我国基础电信各个业务

5、领域都已同时有两家以上企业经营,市场竞争格局初步形成。   ④将专用电信网向公众电信网转变,进行尝试性改革。2002年12月国务院批准铁通公司成立,将铁路通信专网转变为公众电信网,允许其经营基础电信业务。      (3)2001年至今,电信监管体系和监管政策逐步完善,电信市场逐步向外资开放,电信业进入全面竞争状态。      其标志事件和开端为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WTO。按照我国加入WTO议定书及其附录的《服务贸易减让表》的承诺,我国逐步开放电信市场。2001年11月,国务院批准中国电信体制改革方案,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进行第二次拆分,形成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移动

6、中国联通、中国铁通和中国卫通为经营主体和骨干电信企业的竞争格局。在各项电信业务市场上,尤其是国际国内长途业务、本地电话业务、移动通信业务、数据业务等已经形成了至少两家电信业务运营商有效竞争的局面,形成同质市场和异质市场之间交互竞争。   目前,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四家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融资累计已达252亿美元,在国内融资达345亿元人民币。      二、我国电信对外开放和融资政策         (一)中国通信业对外开放的具体承诺      按照WTO的GATS“总体义务和规则”及其第四议定书项下《基础电信协议》的基本要求,以及《中国加入WTO

7、议定书》及其附件“服务贸易减让表” 的承诺,中国以“发展中国家的地位”获得过渡期,通过开放时间、地域限制、数量限制、业务范围限制逐步开放市场。   我国电信服务业开放体现如下特点:   ①业务分层次。业务开放先增值电信业务(包括无线寻呼)后基础电信业务。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特别是新电信业务种类界定,对电信业务开放有很大影响:从事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业务的企业要求(即“进入门槛”)不同和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不同。   ②地域分先后。地域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为北京、上海和广州;第二层为国内经济比较发达的14个省会城市和沿海城市;第三层全面开放。开放次序按照先第一层,再第二层,然后全面开放。

8、  ③时间分先后。按照“服务贸易减让表”的具体承诺,我国所有电信业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对外国投资者全面开放。但移动电话、数据通信和国内国际基础电信服务仍然在开放区域、外国投资者占电信企业的投资比例仍然受到双重限制。   ④外资有限制。按照《中国加入WTO议定书》附件“服务贸易减让表”承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及有关规定,中外合资企业中的外资比例不应少于该合资企业注册资本金的25%;但外国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电信企业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50%,外国投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电信企业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49%,并对不同时期的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给予具体承诺。   外国投资的

9、电信企业必须是合资经营形式,外资不能以独资形式在中国设立从事电信业务的企业。外国投资者要想进入中国电信市场并取得投资资格,首先要寻找中方的合作伙伴。按照《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书》第314段和《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 应当符合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这条规定可以使信息产业部门在不违背GATS“总体义务和规则”的前提下,根据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审查作为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作伙伴的资格。      (二)获取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规定与方法      (1)直接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10、我国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费,实行许可证制度。从政策规定和许可证颁发的实践看,我国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颁发持审慎态度,充分考虑电信安全、电信资源可持续利用、环境保护和电信市场竞争状况等因素。尽管我国加入WTO的“服务贸易减让表”承诺,外商投资的电信企业无数量限制,基础电信业务全面开放,但是《中国国加入WTO议定书》表示中外合资企业应在与国内企业相同的基础上,满足审慎要求和具体部门的要求,再加上在位的主导运营商的市场控制力,形成我国基础电信业“形为开放,实者难以操作”。   我国对增值电信业务实行充分竞争的管制策略,因而对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实行总体授予,即许可证的发放不通过竞争性挑

11、选程序;所有符合要求条件的合格企业都可以获得经营许可证,提供所申请的业务或所申请的电信设施运营。   (2)授权经营   授权经营是我国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的重要内容,是非电信企业切入电信业务的重要方法之一。   由于我国基础电信业务门槛较高且对基础电信业务许可证管理持审慎态度,因而基础电信运营商向其控股的子公司授权经营形式应运而生。按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获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经发证机关批准,可以授权其持有股份不少于51%并符合经营电信业务条件的子公司经营其获准的电信业务。在一个地区不能授权两家或两家以上子公司经营同一种业务。授权经营规定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 授

12、权资格--授权企业必须是获准经营电信业务且持有相关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 业务限制--被授权的业务只能是授权企业获准经营的电信业务。   · 股权结构限制--授权企业必须持有被授权企业不少于51%股权。   · 要求条件--被授权企业必须符合经营电信业务规定的条件。   · 数量限制--授权企业在一个地区只能授权一家子公司经营其电信业务。   · 监管程序--授权经营必须经发证机关批准。   · 禁止事项--被授权的电信企业不准再转授权给其它公司。   通过授权经营形式非电信企业投资电信业务,非电信企业只能是参股形式,只能在需要代表三分之二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事项上形式话

13、语权。   信息产业部门对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或其获准授权经营电信业务的子公司遇有合并或分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化、业务经营权转移等涉及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进行严格的管制,并要求应当自公司做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三)国内电信企业的融资形式      目前,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四家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先后上市,在国际资本市场融资累计已达252亿美元,在国内融资达345亿元人民币。通过上市融资,改善公司资本结构,筹措资金建设覆盖全国的智能化通信网络,积累了丰富的国际资本市场运作经验。   随着电信行业持续快速发展

14、和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电信业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一方面,由于新技术新业务发展很快,对通信网络设备智能化程度要求更高,通信网络进入更新换代的关键时期,电信企业面临巨大的资金需求;同时,在用户持续增长、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电信企业也必须投入比以往更多的资金,满足业户对电信业务的需求。另一方面,由于近年来取消初装费、附加费,以及用户ARPU值持续下降,业务收入增幅趋缓,企业资金也已比较紧张。   非主导电信运营商 的融资形式已从银行借款为主要形式的融资方式正向股权融资转变。但是股权融资由于受到国家政策监管和批准程序复杂,以及融资额度较大,股权融资步履仍很艰难。分地域、分业务的项目融资是基础电信企业

15、融资优先考虑的方法。原中国网通、中国卫通、铁通和吉通采用这些方法。   鉴于市场竞争激烈和客户需求的多样化,严格的、需要监管机构批准的授权经营方式可能会使运营商丧失良机和发展机遇,因而非公司制项目合作、设备租赁融资以及其它变形的形式都在政策边沿进行。这些融资形式或是为了解决资金短缺,或是为了解决网络资源,或是为了市场营销布局提高市场营销能力,具有“短、平、快”的特点。例如,对外号称“铁通宁波分公司”就是利用当地社会资本和市场资源采用非公司制的项目合作机构,市场收入从2003年的不到300万高速发展到截止2004年9月底的4000多万。      (四)国际电信企业融资方式      

16、国际电信融资方式主要有4种形式:股市融资、项目融资、债券融资和许可证拍卖,这4种方式的典型代表是德国方式、泰国方式、日本NTT方式和埃及方式。   ①股市融资   1996年11月,德国电信在法兰克福、纽约、东京和伦敦SEAQ系统上首次公募,向机构投资者和私人投资者出售26%的股份,融资超过130亿美元。这次融资是本世纪最大的股票融资,是电信业国有公司亮相国际资本市场的最重要、最典型的事件。中国邮电部是派团参加德国电信上市庆典的唯一外国代表团。   德国电信上市前是德国全资国有企业,其前身是德国邮电部所辖的工农业邮电机构的一部分,长期以来实行政企合一、邮电合一的管理体制。1989年,经过

17、德国邮电改革之后,德国电信成为独立公司。此后,新公司经过8年的重组之路,并尽可能利用几年的垄断时间,大举融资,构建了现代化的电信网络。   情况类似,中国电信前身也为全资国有企业,长期实行“政企合一、邮电合一”的管理体制。1997年9月3日,邮电部在香港的窗口公司天波通信有限公司和中国电信共同设立中国电信(香港)有限公司,以广东移动的100%的股权和江苏移动的99.63%股权为资产。1997年10月22日和23日,中国电信(香港)公司分别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上市,发行股票,筹集资金42亿美元。1999年10月,公司通过发行新股和债券筹集资金26亿美元;2000年11月,由中国

18、电信(香港)更名的中国移动(香港)公司再次融资75.6美元。   ②项目融资   项目融资是东南亚流行的电信合作形式,包括BOT(建设-运营-移交)、BTO(建设-移交-运营)、BT(建设-移交)和BCC(商业合作合同,Business-Cooperation -Contract)。   泰国已经通过BOT方式实现了移动电话、数据通信、无线寻呼、卫星传送等多种电信服务。具体形式为民营企业与两个国有运营者--泰国电信组织TOT和泰国通信管理局CAT签订协议。主要目标是吸收私人资本,同时不违反国家电信政策。泰国另一种方式是BTO方式,由民营公司建设电信网,然后将所有权移交给泰国电信组织TOT

19、和泰国通信管理局CAT运营,民营公司获得一定份额的收入和利润。   印尼第一个BOT项目始于1990年至1998年,共分三期,目标是弥补雅加达网络容量不足,合作方是印尼本地电信设备销售公司,每个合同12万线。中标者提供资金、劳动力和其它网络建设资源,报酬是获得70%的运营利润;第二个项目是增加500万门电话,1995年招标选中几个合资公司,他们与政府签订合同s,从1995年开始到2010年的十五年内,对其区域内的通信线路加以管理,对某些特殊线路进行安装和维护,并对特定数量的、由TELcom安装的加以管理,政府给予收入共享的回报。   越南采用商业合作合同BCC的方式吸引私人资金。例如澳大利

20、亚Telstra公司通过BCC方式在越南提供国际业务和某些国内业务。   ③日本NTT发展债券   国外很多电信公司都将发行债券作为筹资的重要手段之一。日本NTT1986年债券占总投资的35%,德国电信1985年债券占资金需求的37.3%。由于KDD公司长期以来在日本金融市场有较好的声誉,且发行债券手续相对简单,因此KDD将发行债券作为公司筹集资金的主要手段。KDD从1962年至1997年共发行了8次债券,其中国内5次,国外债券3次,共筹集资金1543亿日元,债券平均期限为10年,前期债券时间略短。债券担保为一般担保。      美元债券 普通债券 (第一次) 普通债券

21、第二次) 欧洲债券 普通债券 (第三次) 瑞士债券 普通债券 (第四次) 普通债券 (第五次) 发行额 (亿日元) 90 30 330 500 150 43 200 200 利率% 6.75 9.5 2.9 1.9 6.1 7.0 2.7 3.2 发行日期 1962 1975 1985 1986 1992 1992 1997.4 1997.4 偿还期限 10 10 6 10 7.3 5 12 20 担保 一般担保 一般担保 一般担保 一般担保 一般担保 一般担保 一般担保 一般担保

22、        ④经营许可证和电信资源拍卖   拍卖经营许可证和电信资源(码号、无线频率)是筹集电信建设和发展资金的一种有效方法。   埃及在发展移动电话的时候就选择了拍卖经营许可证的做法来筹集资金。目前,经营埃及移动业务的是两家国际私营资本集团。一家是Misrfone集团,由英国的Vodafone和MSI公司、美国Air Touch公司、法国CGSat公司及埃及的ALKan和EFG. Hermes公司组成。1998年2月,该集团以5.29亿美元买下埃及第一张经营移动业务的许可证;另一家是Mobinil私营集团,主要股东为法国电信公司的国际移动公司、美国摩托罗拉网络管理集团和埃及的Cr

23、ascom公司。该集团以6.47亿美元买下埃及第二张经营移动业务的许可证。   埃及1998年拍卖经营许可证的道德资金比1997年得到的外国直接投资总额多30%。通过拍卖得到的大量投资促进了埃及移动业务的迅速发展。      三、非电信企业进入电信业的途径      按照我国《电信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办法》、《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以及我国加入WTO议定书及其附录的《服务贸易减让表》承诺,投资者可以通过直接切入方式和间接切入方式投资电信企业,从事经营电信业务。      (一)直接方式      所谓直接切入,是指投资者依据《公司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投资者

24、持有的电信企业的股份或股权的比例介入该公司的管理决策,对运营商市场运作产生全面的影响,包括通信网络规划、设备选型、投资规模、盈利模式等。   · 国内投资者直接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根据《电信条例》和《许可证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条件、要求和程序向信息产业部或拟申请经营范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申请。直接获取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难度较大。   从2002年末开始,中国未增加从事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的数量,仅对原有的经营主体单个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申请进行了审查和批准,调整基础电信运营商经营的电信业务组合,例如,中国铁通集团的固定网国际长途电话业务和IP电话,授予六家基础电信集

25、团公司的IP电话业务。   · 与电信运营商建立合资企业,授权经营   从基础电信业务看,从国内现有的六家基础电信运营商的组织体系看,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网通和中国联通采用“两级法人”体制,中国卫通和中国铁通采用“一级法人”体制,除中国移动外都未建立健全了全国范围内的具有有效竞争力的分支机构。   因此,它们通过省级分支机构甚至地市级分支机构的股份制或有限责任改制,引进战略投资者,降低资金需求压力,吸收消化社会网络资源,尽快形成有效的竞争能力。这方面基础电信运营商存在很高的需求。另一个动力是电信新技术新业务的研发,特别是基于IP技术的新型电信业务,也强化了基础电信运营商在新技术、新业

26、务方面的合作需求。   从增值电信业务方面看,由于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的要求较低,程序较为方便,且当前我国增值电信业务运营商规模普遍较小,因此通过授权形式进入增值电信业务领域的案例罕见,几乎都是通过增值扩股、购买、换股、兼并等形式直接对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投资。   · 兼并   市场驱动的并购在中国电信基础业务领域尚未发生。   目前,基础电信业务市场的经营主体仅有六大国有企业,有关兼并问题非常复杂,也比较棘手;国有资产划拨可能是解决国有资产、国有股权或股份并购资金的办法之一。与实力较大的国有电信公司进行股权交换,也可能是对电信进行投资的方法之一。   有关增值电信业务的企业并购在

27、今后2-3年内将会加剧。基础电信运营商为了完善和提升核心业务链的竞争能力、市场控制能力和盈利能力,对具有一定资源、具有一定实力的增值业务企业进行投资兼并、有实力的增值电信业务运营商为形成规模经济和提高竞争力进行横向兼并的趋势会加强。   · 与电信设备制造商合作也是曲线投入道路之一   随市场形态变化,电信设备制造商与业务运营商的关系日益密切。制造商往往提供整体的解决方案和业务支撑平台,从某种意义上讲,制造商参与了电信业务运营。随着基础电信运营商和有实力的增值电信业务运营商的电信网络建设投资规模日趋减小,制造商也面临着残酷竞争,制造商有向下游业务--电信业务运营和网络维护方面扩展的需求和动

28、力。   另一方面,政府并不禁止制造商参与电信业务的运营,如2001年8月信息产业部公布的中标3.5G无线本地接入运营商名单中,就有中国电信设备制造商“普天集团公司”的名字。该集团已经成为无线接入业务的运营商了。   · 通过非法人公司项目合作制和类似BOT的合作形式   当前,中国电信公司在北方十省、中国网通在南方21省、中国铁通和中国卫通也面临着通信网络资源匮乏的情况,特别是本地网和接入资源,鉴于中国电信管制政策,非法人公司项目合作制、租赁融资和类似BOT形式的合作正被尝试,合作对象主要是具有网络资源的或者拥有较大客户资源的或者拥有大量资金的投资者。特别是“转售的基础电信业务”不再列

29、入《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后,这种情况可能有增大趋势。   ·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直接途径   按照我国《电信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以及我国加入WTO议定书及其附录的《服务贸易减让表》承诺,外商投资电信业的商业存在只有“中外合资经营形式”的企业。   当前,外商投资电信业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①外商投资基础电信企业的形式主要为购买上市公司的股份,其它形式很少;②外国的投资者与基础电信运营商设立中外合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在增值电信业务的数据领域;③外国投资者将投资重点转移到电信业务的上游领域--通信网络规划、通信设备制造与开发、新技术新业务的研发。   外商投资电信业

30、面临着两难问题:一是投资具有较高利润水平的基础电信业务具有很高的操作困难;二是增值电信企业难以形成规模、难以研发有效的竞争业务、难以形成有效的利润空间。      (二)间接方式      所谓间接切入方式是指投资者通过股市、证券、租赁市场对我国电信业进行投资,这种方式以获取资本性收益为目的,不介入公司管理决策事项。但也存在租赁融资方式,旨在通过租赁融资方式尽快地较规模地切入电信市场,租赁费在国家政策和电信管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将转变为对公司的股权或股份。   · 股市   当前,中国四大运营商都已经在国外上市融资,并有力推进我国电信发展,极大地提升了这些公司运营能力和运营水平。例如

31、英国最大的移动电话运营商Vodafone与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管理合作、专业技术分享、联合研究开发,希望中国移动成为它在中国的唯一合作者,如果中国政府允许则希望持有的股票份额继续增加。   · 租赁   关于通信设施服务业务,我国《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有两项: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和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其中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为第一类基础电信业务的固定通信业务项下的第五种业务,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属于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   《许可证管理办法》附件二第八部分第六项规定,只有具有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许可证的经营者可以经营传输网网络资源的出租、出售业务。经营者不

32、得从无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许可证的企业或单位购买、租用传输网网络资源。   当前,我国对通信设施租赁业务管制是非常严格,通信设施只允许具有国内或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者转租国内或国际通信网络和网络元素,其它形式的转租是被禁止的。但是对通信设备销售阶段的融资租赁没有禁止,因此投资者、通信设备制造商参与的通信设备销售阶段的融资租赁业务可能成为融资租赁的主要形式。该阶段融资租赁的核心是如何与《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定义的通信设施服务业务划分开。   · 技术投资   当前快速发展的中国电信市场需要不断学习和引进新技术、新业务,因而对中国电信市场的技术投资是外资进入中国电信市场的最重要间接

33、方式,从电信业务运营转向电信业务运营网络技术、辅助支撑技术、设备制造技术等领域,从产业链的上游环节影响我国电信业并分享我国电信业发展的果实。      附件:   我国电信企业开放政策摘录      一、《中国国加入WTO议定书》及其附件“服务贸易减让表”      · 合作伙伴选择:外国服务提供者将能够与自己选择的任何中国实体进行合营,包括合资企业经营行业以外的中国实体,只要该中国合作伙伴是在中国设立的。此种合资企业应在与国内企业相同的基础上,满足审慎要求和具体部门要求,这些要求必须是可以公开获得的。(《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书》第314段)   · 股权调整:已设立的合资

34、企业的中外合作伙伴将可以讨论修改它们各自在合资企业中的参股水平,并且双方达成协议并且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实施该项修改。如此种协议符合中国的具体承诺减让表中的相关股权承诺,则将获得批准。(《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书》第315段)   · 水平承诺--市场准入限制--本减让表包括所有部门:   在中国外国投资企业包括外资企业(也即外商独资企业)和合营企业。合营企业分为两类: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中的外资比例不应少于该合资企业注册资本金的25%。(《中国加入WTO议定书》附件:服务贸易减让表)   · 许可证标准公开。如果需要许可证,则以下内容应予公开:   

35、a)所有许可证标准和决定颁发许可证通常所需的时间及   (b)各个许可证条款和条件。   拒发许可证的理由经申请人要求应予说明。(《关于电信管理准则的参考文件》)   · 增值电信业务:   (1) 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在上海、广州和北京设立中外合资增值电信企业,无数量限制,外资比例不超过30%;   (2) 加入中国后1年内,开放地域将扩大到成都、重庆、大连、福州、杭州、南京、宁波、青岛、沈阳、深圳、厦门、西安、太原和武汉,外资比例不超过49%。   (3) 中国加入后2年内,取消地域限制,外资比例不超过50%。   · 基础电信--寻呼服务   (4) 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在

36、上海、广州和北京设立中外合营企业,无数量限制,并在上述城市内或城市间提供服务,外资比例不超过30%;   (5) 加入中国后1年内,开放地域将扩大到成都、重庆、大连、福州、杭州、南京、宁波、青岛、沈阳、深圳、厦门、西安、太原和武汉,外资比例不超过49%。   (6) 中国加入后2年内,取消地域限制,外资比例不超过50%。   · 移动语音和数据服务   (7) 中国加入时,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在上海、广州和北京设立中外合营企业,无数量限制,并在上述城市内或城市间提供服务,外资比例不超过25%;   (8) 加入中国后1年内,开放地域将扩大到成都、重庆、大连、福州、杭州、南京、宁波、青岛

37、沈阳、深圳、厦门、西安、太原和武汉,外资比例不超过35%。   (9) 中国加入后3年内,外资比例不超过49%。   (10) 中国加入后5年内,取消地域限制。   · 国内业务和国际业务   (11) 中国加入后3年内,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在上海、广州和北京设立中外合营企业,无数量限制,并在上述城市内或城市间提供服务,外资比例不超过25%;   (12) 加入中国后1年内,开放地域将扩大到成都、重庆、大连、福州、杭州、南京、宁波、青岛、沈阳、深圳、厦门、西安、太原和武汉,外资比例不超过35%。   (13) 中国加入后3年内,外资比例不超过49%。   以上为《中国加入WTO议

38、定书》附件“服务贸易减让表”。      二、获取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关规定      (1)许可证申请   ·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且公司中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   (二)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组网技术方案;   (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及相应的资源;   (五)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六)国家规定的其它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条)   · 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

39、例》第十条的规定和下列条件:   (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亿元人民币;   (二) 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国家规定的其它条件。   · 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下列条

40、件:   (一)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二)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   (三) 有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四) 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   ·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分为《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两类。其中《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中又分为《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信息产

41、业部负责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审批。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由信息产业部负责审批。   (2)授权经营   · 获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经发证机关批准,可以授权其持有股份不少于51%并符合经营电信业务条件的子公司经营其获准的电信业务。在一个地区不能授权两家或两家以上子公司经营同一种业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2条、附件二第二部分第6项)   · 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或其获准授权经营电信业务的子公司遇有合并或分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化、业务

42、经营权转移等涉及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或者业务覆盖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自公司做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6条、附件一第7条)   · 获准跨地区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应当在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覆盖范围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经营电信业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9条)   · 获准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公司,应当凭经营许可证到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1条)   ·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变更经营主体、业务范围或者停止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颁发许可证的机关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应手续;停止经营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工作。(《电信条例》第15条)   ·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除必须遵守本规定外,还必须遵守电信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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