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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分审判权与团体自治权的理论模式.doc

1、界分审判权与团体自治权的理论模式 「摘 要 题」比较借鉴 「英文摘要」The Partial Society Theory is a new theoretical tool which is developed by Japanese judges through cases in order to define the scope of jurisdiction. Its theoretical basis is a Sociology Law viewpoint, i. e. where there

2、is society, there is law. The dispute occurs in partial society has no direct relations with law, so it should be resolved according to the autonomy rules of the association, and it is inappropriate to involve judicial authority. In fact, all grades of courts in Japan d

3、o not stick to the Partial Society Theory when faced with dispute in partial society. They take judicial review on association autonomy from substantive and procedural aspects. On thinking mode, the Partial Society Theory excludes items not included in jurisdiction, so that t

4、he objects of jurisdiction are indirectly confirmed. The Partial Society Theory instructs us to define case and jurisdiction from constitutional point of view, to choose ideal legislative model for scope of accepting cases according to the nature of jurisdiction, to improve t

5、rial level based on emphasizing argument and to promote legal theory innovation centered on judgment. 1 「关 键 词」部分社会/审判权范围/人权/法官/判例 Partial Society/scope of jurisdiction/human rights/judge/case 「正 文」 一、部分社会论的主要内容

6、 日本宪法第 76 条第 1 款规定: "全部之司法权,归属于最高法院 以及依法设立的下级法院。 "法院法第 3 条第 1 款规定: "除日本国宪 法另有规定外,法院有裁判一切法律上的争讼的权限和其他法律特别 规定的权限。 如何理解宪法和法院法中规定的"司法权"以及"法律 " 上的争讼" 是直接关系到司法权的范围的重要问题。以往的理论主要 , 有两个分析进路,一是三权分立理论,一是法解释学理论。三权分立 理论的切入点是对同属公共权力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的界 限进行划分,在此基础上界定司法权的范

7、围。该理论即使能够清晰地 划定区别于立法权、行政权的司法权界限,而对于公权(含司法权) 与社会权力间领域的划分问题仍是其理论盲区,特别是在注重私人自 治、团体作用日益突出的当今社会,三权分立理论对司法权界限问题 2 的局限性越发突出。而法解释学理论则从宪法、法院法规范的语义出 发,对界定司法权范围的关键词——"法律上的争讼"进行解释。一 般认为, "法律上的争讼"具有五方面的特性: 1)对立性。双方当事 ( 人之间存在着纠纷; 2)终局性。是法院能够最终作出决定的,如果 ( 其他部门可

8、以推翻法院的决定的话,即不属于司法权的范围; 3)原 ( 告适格。原告存在"诉的利益"(4)成熟性。提起诉讼时,纠纷已经 ; 非常成熟。如果纠纷还没有充分体现出来,只是为了防止未然的后患, 则不符合成熟性; 5)现实性。纠纷是现实发生的,而不是出于假想 ( [1].这种方法只进行语义的解读,缺乏内在的、深层的理论基础和统 一的、贯通的逻辑线索,还难以清晰地界定审判权的范围。在此背景 下,日本的法律家们为协调裁判权与团体自治权间的关系,在审判实 践中通过判例发展出一种新的理论工具——部分社会论。 部分社会论最早见于 1953 年米内山案判决中最高法院法官田中 耕太郎① 的少数意见②。1960 年的停止村议会议员出席议会案,将 "法律上的讼争"与"法律上的争议"予以区分,是援引部分社会论 的第一个正式判例。而富山大学学分认定诉讼,则首次在判决中正式 使用部分社会的概念。在此之后,通过大量的判例积累,部分社会论 趋于定型,逐渐成为日本法律界的通说。 (一)米内山案:最早载有部分社会论的少数意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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