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习生权益不容侵犯 2013-10-10 当下,个别用人单位为节省劳动力成本,以实习、试用等名义大量招收“实习生”,不但克扣其工资报酬,还以实习生不适用劳动法规定为由,拒绝其依法享有的劳动权益。下面案例告诉我们,实习生应有的尊严与权益同样受法律保护,绝不容侵犯,法律鞭长可及。 能否享受正式工工伤待遇 何智伟从某机电学校(中专)毕业时,与某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甲方)、机电学校(乙方)共同签订《实习协议书》,约定:实习期为5个月,工资待遇等享受正式职工试用期标准。期满后表现良好的学生可在甲方继续工作,并享受正式员工待遇。何智伟在工作到3个月时,不慎腰部被机械零件
2、砸伤。何智伟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安装公司则以何智伟是实习生为由予以拒绝。 本案虽然签订的是实习协议,但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主要应从劳动关系构成的二个主要要件来加以确认:一是看实习生的身份、隶属关系,如果实习生是已毕业的成年人,其身份不属于在校学生,不隶属于学校管理,则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二是看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所形成的是何种性质关系,若在劳动强度、管理以及工资待遇等方面,用人单位是按在职员工来对待,则符合劳动关系要件。结合本案,何智伟已是学校毕业的成年人,不是在校生,不符合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在校生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
3、不签订劳动合同”之情形,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因此,实习协议书不应成为认定劳动关系的障碍,而何智伟因工负伤同样应享受正式工的待遇。 能否享受最低工资标准 大四学生小秦于毕业前夕到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实习。实习期间,双方协议约定:实习期为6个月,每月实习补助900元,期满后优先留用。小秦工作到4个月时,公司认为小秦表现不错,便主动与其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月工资为2600元。2013年2月,小秦提前一个月向公司辞职,并要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补足她4个月的实习工资差额。公司认为,小秦实习时是在校学生,不能享受“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教育部、
4、财政部2007年6月制定并实施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可见,无论实习生与用人单位是否签订协议,也无论协议中是否做出约定,用人单位支付在校学生实习的工资都“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加班有没有加班费 田丽系某职专学校3年级学生,临近毕业的前夕,她来到一家通信公司做实习客服。因不是学校统一安排,公司未与她签订实习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实习期限为3个月,到期可享受优先录用;工作时间与正式员工一样,每月工资110
5、0元;对加班费等待遇未做约定。为得到优先录用,田丽一直与其他正式员工一样顶岗工作,几乎天天加班约1至3个小时,有时双休日也得加班。实习期满时,公司未与田丽签订劳动合同。田丽要求公司支付3个月来的加班费,公司虽承认田丽加班事实,但以不适用劳动法关于加班费的规定为由,拒绝支付其加班费。 田丽是在校学生,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其实习期间引发劳动争议不适用劳动法规定。但是,《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第8条关于“实习单位应向实习学生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的规定,延长劳动时间理所当然应获取相应的“合理的实习报酬”。如果田丽与其他正式员工一样顶岗工作,其加班工作时间应得到相应的“合理实
6、习报酬”。 实习期满未签合同是否可得双倍工资 小张与医院签订了三方书面实习用工协议,约定如实习考核合格并取得毕业证书后,可作为医院正式员工录用并另行签订劳动合同。实习期满时(小张获得了医学院颁发的毕业证书,但未向医院出示),该医院口头向小张表示录用其为医院正式员工,但迟迟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3月初,小张决定辞职。双方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小张提出因医院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应向其支付双倍工资。医院以小张来实习时是在校学生,且一直未向医院提供毕业证书,导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否认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
7、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这说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首先在用人单位一方,是法律对用人单位的强制性规定。就本案来看,小张与该医院所签订的实习用工协议已经明确约定“在实习考核合格并取得毕业证书后,可作为医院正式员工录用”。小张实习期满后,该医院既未要求小张出示毕业证书,也未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其以口头形式向小张表示录用其为医院正式员工,可视为已经接收小张为正式员工。此时,应与小张签订劳动合同而未签,依法应向小张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作者: 锦州市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察官 杨学友 来源: 《中国教育报》2013年
8、10月10日 责任编辑: 张春玲 无明确法律规定 在校实习生权益维护亟待解决 2011-07-20 对于在象牙塔里学习研修的学生们来说,实习是走出校园初步了解社会的一个重要过程,在绝大多数高校里,对实习成绩的考核也有相应的硬性规定。因此每年暑期,在医院、机关单位、公司企业、新闻机构等都会闪现着实习生的身影。 但记者近日采访发现,对在校实习生实习期间的权益维护我国法律尚没有明确的规定,实习生与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还是学习关系,实习生是否适用《劳动法》,实习期间出现意外,由谁来赔偿等,都让用人单位与实习生产生了困扰。 是去学习还是去劳动 ? 在目
9、前就业形势逐渐严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越来越重视毕业生有无相关从业经验,因此实习对于众多高校毕业生变得重要起来。可寻找学生寻找实习单位的过程几乎比求职还困难。 “极少有单位主动到学校要实习生,他们认为这是学校的事情,用人单位很少愿意承担培训实习生的义务。”北京交通大学就业中心一位老师说,目前该校实习工作由学生自荐和学校推荐进行。 现实中,一些高校的老师为了打开学生的实习渠道,充分发挥各种资源为在校生寻找合适的实习单位。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学生认为能找到实习单位就很不容易,从来没想过多余的问题。 可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因工作受伤或发生其他事故,责任划分就容易成为盲点。
10、 在生产实践中,实习生权益处处受到侵害。一些用人单位因在岗人员有特殊情况,短期需要人手,临时招募实习生“免费顶岗”,该人员归岗后立即对实习生进行驱逐…… 而更为典型的是实习生出现工伤的案例,在太原市冶金技术学校学机械专业的小王利用临毕业的半年时间,去一家钢铁厂实习。一次,当他在生产线上独自操作时,发生了意外,小王的右手受到了严重损伤。为了协商赔偿事宜,他的家人曾多次奔走于学校和企业之间,但一直无果。学校认为,小王是在生产线上受的伤,所以应由企业负责;而企业认为小王是在校的学生,企业对他并不负有管理责任,所以应由学校负责。 小王的父母咨询律师后被告知,在司法实
11、践中,企业通常不认为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而是以“学习”关系进行推脱责任,对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的,尚没有明确的规定。 实习单位同样很困惑 实际上,究竟应该如何界定和在校实习生的关系,用人单位同样存在困惑。特别是在医院、传媒行业等实习生“供大于求”的领域。这些单位一般与相关院校有着传统的合作关系,如果把实习生当作正式员工或试用员工看待,为其缴纳保险等,必然会增加用人单位的负担,而如果不接受实习生,也会违背培养人才的义务。 “实习生担心出事没人管,我们也一样。”北京某三甲医院一位行政人员表示:“实习生扎针出了事故,患者找来我们找谁负责?
12、最后还不得是医院承受?” 她说,该医院就出现过由于实习生的疏忽险些让患者服错药的事故,这让他们连续几年不再招收该医学院的实习生。 小王学的是护理专业,利用暑假到北京某三甲医院实习,每天她和正式护士做同样的工作,为病人量血压、扎针、喂药等等,有时候加班。医院要求她生活费、住宿费自付。“这个实习单位是我自己联系的,医院也没和我签订实习协议,如果真出现什么医疗事故,我还真不知道怎么办。”她说。 为了免责,很多用人单位开始与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特别是要求实习生自行缴纳保险,李小贞是一位新闻学专业的研究生,在校实习是该专业一项传统学习项目,经学校推荐,她进入了一家中央级媒
13、体实习。去报到之前,实习单位让她自己买保险。 对方给出的理由是,由于实习生往往处于学习阶段,尚未创造相应的劳动价值,而且也不是明确的劳动关系,如果这个保险要让用人单位出的话就会增加成本。学生想来单位学习,就要自行缴纳保险。 有权益的实习才是高质量的实习 实习生应高度重视自己的权益,但是和企业讲权益会不会丧失宝贵的实习机会?在采访中,在校生也从不同角度谈了自己的看法。 在北京某媒体实习的李智宇说:“单位和我签订了实习协议,协议里规定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但其中是不是有什么条款保障我们实习期间的安全,我也不太清楚。”他说:“人家能让我来实习就不错了,从
14、一开始,我就没奢望那么多,毕竟现在是僧多粥少啊。能找到和自己专业相关、平台又高的实习岗位已经很不容易,我也就没再考虑工资和保险之类的问题。” 但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李娟却一定要去有工资的单位实习,为求得一个带薪实习的职位,她正疯狂地在各大招聘网站投递简历,为什么一定要去有实习工资的单位实习?有过实习经历的她对寻找实习单位颇有心得:“实习时间也很宝贵,一般来说肯给实习工资的单位会重视实习生,实习质量比较高,权益也会有保障。” 李娟说:“我以前在有些单位实习的时候,他们不给我任何费用,也没有认真地培养我。我每天在实习单位无所事事。经过之前两次实习后,我意识到只有给工资的企业才
15、会认真地培养你,因为企业为你付出了成本,必然希望你创造价值,在创造价值地同时,你才会学到很多。” 李娟说:“一些师哥师姐也告诉过我,有一定权益的实习才是高质量的实习,它不只是关系到待遇,而更体现出实习单位是否会对你负责。” 李晓娥在一家公关公司实习,每天处于极度忙碌之中,大事小事样样都要干,但是令她稍微欣慰的是:公司不但给实习费、加班费,还为其交纳了人身意外保险。 她认为这一段时间自己的收获非常大,已经基本胜任一位正式员工的工作。 实习生权益应做特殊规定 在采访中,一些法律人士分析,《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如果实习生与用人单位
16、具有实质劳动关系,则属《劳动法》调整范围。另外,实践中如何界定实习生与用人单位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的确是个难题,而法律也很难再详细规定,因此,不再过分区别是否具有劳动关系,而对实习生的权益作特殊规定很有必要。 这一问题已经日益引起了社会的重视,其中广东省已出台了《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其中明确规定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当按照同岗位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向学生支付实习报酬。非顶岗实习的学生,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可以在实习协议中约定给予实习补助。 学校组织学生在实习基地实习,学校、实习基地和学生应当签订三方实习协议,内容包括实习方式、内容和岗位;约定意
17、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人、投保额度、损害赔偿、实习报酬等事项。 教育部、财政部、保监会也联合下发了《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力图做到实习中职学生人人参保。但相关法律人士认为在目前就业形势如此严峻,用人单位又明显强势的情况下,这些文件与规定能否在实践中得到有力执行,还有待观察。 作者: 车辉 沈洁 来源: 《工人日报》2011年07月19日 责任编辑: 张春玲 “3·15”论职场话题 实习生的权益由谁来保障? 2010-03-15 今天,当大家都在讨论该如何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时候,我们将目光对准——职场实习生。“实习生受工伤,单位置之
18、不理”、“实习生成为免费顶岗者”……当这些字眼不断冲击我们的视野时,关于实习生权益的问题再次引起大家的重视。实习生的权益到底该由谁来保障?记者了解到,今年3月1日,《广东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实习见习条例》已经正式颁布实施,相信随着相关法律的出台,实习生的权益会得到一定的保障。 现象: 实习生权益曾不断受损 镜头一:碰到工伤无奈何 两年前,在湖北上学的大四学生小武在证券公司实习期间,在拜见客户的路途中被摩托车撞到,造成胳膊轻微骨折。最糟糕的是,肇事司机逃之夭夭,实习单位只是象征性地打电话问候了一下。小武原想公司能给报一部分医药费,可
19、单位以“实习生和实习单位没有劳动关系”为由拒绝了。 记者点评:一直以来,“实习生和实习单位只是学习关系”这句话成为实习单位推辞各种责任的借口,很多实习生因此遭受到许多不公平待遇,所幸,今年3月1日颁布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实习见习条例》终于使这一有争议的问题得到解决。 镜头二:没人指导混时间 阿美是大三学生,这学期经亲戚介绍来到一家企业实习,部门领导给阿美安排的指导老师好像有些冷淡和保守,基本不让阿美干“正经”事,全是一些跑腿的事,一天下来,阿美昏昏沉沉却感觉没学到任何东西,很是沮丧。 记者点评:通过法规让小美干“正经”
20、事是不现实的;其实,很多打杂的事也很重要,这是学习的起点,阿美应主动在打杂过程中进行学习;如果的确学不到东西,可以主动寻找新的实习单位。 镜头三:免费劳力大家使 从去年元旦开始,陈俊经熟人介绍在一家传媒公司实习,部门里的员工却过度“热情”,有时陈俊正在做指导老师分配给他的工作,别的同事就会顺便给他一些看似很简单的活,可这些都需要花费时间。令他郁闷的是,当初实习时没有签任何协议,整个实习也没有一分钱的报酬,当他不停地被使唤时,他觉得自己真是一个免费的劳力。 记者点评:被实习老师或者其他员工指挥做各种事,在时间和身体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接受,因
21、为多做事才起到实习的作用。但实习生的劳动也应该得到尊重,因此,通过立法形式让实习单位不再免费使用实习生的确有必要。 解惑: 实习权益提高实习质量 指导律师: 广东信利盛达律师事务所何浩太律师 问:实习生在实习单位是否接受《劳动法》的保护? 答:《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如果实习生与用人单位具有实质劳动关系,则属《劳动法》调整范围。另外,实践中如何界定实习生与用人单位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的确是个难题,而法律也很难再详细规定,因此,不再过分区别是否具有劳动关系,而对实习生的权益作特殊规定很
22、有必要。 问:有学生觉得跟企业讲权益就会失去实习机会,怎样权衡彼此关系呢? 答:首先,立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实习生的权益,企业就应该自觉遵守法律中提到的基本权益,学生也就不必担心和企业提条件的事;其次,实习生自己也应树立权利意识,对于那些不遵守条例的企业,实习生也不必留恋,有一定权益的实习,才是高质量的实习。最后,还应加大宣传和舆论,使社会形成尊重每个人的劳动的意识。 问:《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具有什么法律效力? 答:正式颁布执行就已经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实习单位不愿意执行,实习生可以向人力资源保障部
23、门投诉,但有时候执行也有难度,要克服只有做到:一.每个实习生和实习生家长、实习生所在学校应树立权利意识;二.社会形成法治意识,这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大家共同坚持。 链接:《广东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实习见习条例》重点条例摘录 第二十八条: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当按照同岗位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向学生支付实习报酬。非顶岗实习的学生,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可以在实习协议中约定给予实习补助。 第十九条:学校组织学生在实习基地实习,学校、实习基地和实习学生应当签订三方实习协议,内容包括实习方式、内容和岗位;约定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人、投保额度、损害赔偿
24、实习报酬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安排学生从事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但完成学生本专业实习所必需的除外。 作者: 李亚妮 来源: 《广州日报》2010年03月15日 责任编辑: 张春玲 大学生实习权益亟待立法维护 山西政协委员建议出台“实习生险” 2010-02-03 2月1日是山西大学法学院大四学生任晓薇放假回家整整一个星期的日子,这几天,她几乎天天在网上和同学、朋友联系,希望能找到一家实习单位。“在家呆的实在太无聊了,我想出去实习增加点实践机会。” 对于晓薇的想法,
25、妈妈却很担心,她怕孩子在实习中不但学不到东西,再发生一些问题就不好了。同样,经过半年多的调研,政协委员王喜华在今年的两会上,提交了自己《关于出台维护实习生合法权益法规》的提案。 在他看来,实习几乎成为每一个大学生完成学业的必修课程,实习中,大学生具有学生和劳动者的双重身份。然而,目前强有力的权益保障机制的缺失,使这一群体权益受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 实习意外受伤 学校、企业互推责任 2009年6月,王喜华和朋友在一起吃饭,无意中他听到大家谈起一个大学毕业生在实习时的遭遇,为了能了解到实际情况,他开始了为期半年多的调研。 在那场事故中,学化学专业的王超(化名)经学校
26、推荐到一家化工设备公司实习,实习期,他在生产线上独自操作时发生意外,身体大面积烫伤,经司法鉴定为六级伤残。为了协商赔偿事宜,他的家人多次奔走于学校和企业之间。但学校称他在生产线上受伤,应由企业负责。而企业又称他是在校学生,他们不对其负有管理责任,应由学校负责。 王喜华说,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在所难免,尤其是理工科学生,在车间操作中,存在很大的风险。由于实习生与用人单位双方存在责权不明晰、工伤保险制度不完善等问题,用人单位一般不愿承担实习生的风险。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不认为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因此,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没有相关规定。” 实习生只
27、有底工资 记者以应届毕业生的身份联系到山西索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对于记者的疑问,人力资源部的一位工作人员说,他们公司在招收大学生后,要先培训一个月,培训期过后,就签订2年的就业合同,而在签订以前,是不享受三险保证和公司的各项福利待遇的,工资也是面议。 除此以外,记者先后与三家用人单位取得了联系,山西智成源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一位招聘负责人说,他们没有工作经验的限制,但应聘者来到单位后要先进行考核,在各方面的能力考核合格后,才能与公司签订合同,并享受保险、提成、奖金的待遇,而在实习期间,只有800元的底工资。 采访中了解到,在山西的各企业中,虽然大部分公司并没有对工作经验的限
28、制,但是实习生的权益还是不受保护的,针对实习生的报酬、安全待遇等都是大同小异,在实习期内,除了只有底工资外,三险、补贴、激励制度都是针对已经转正的员工设定的。 实习权益需要法律保护 按照劳动合同法,用工一个月就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王喜华在调研中了解到,学金融专业的张嘉不仅实习近半年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工作的地方与当初承诺的也不一样。 “用工一个月就签订劳动合同,在实际操作中是很难做到的,由于《劳动合同法》对‘实习生’这一身份的相关权益并无明确规定,部分企业乐意打着招募实习生的名义招暑期工,以规避签订劳动合同。”王喜华说,在法律层面上,实习生的身份是在校学生而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对其并不适用,这导致实习生权利受到侵害时得不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在实习时,他建议大学生应签订实习协议,至少要对实习期内实习时间、实习报酬、实习过程中发生伤亡的处理、发生纠纷的处理方式等作出约定。并且,有关部门应积极调查研究,尽快出台相关法规,维护实习生合法权益,同时,还应出台“实习生险”。 作者: 刘金刚 王莉莉 来源: 《山西青年报》2010年02月02日 责任编辑: 张春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