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电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要点 ——概述 机电类特种设备包括:起重机械、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5类。 实行2个制度:行政许可、监督检查。 目的: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安全,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安全监察中心和关键:使用环节。 安全监察机构在特种设备行政执法工作中主要任务: 制定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活动,依法下达监察指令;通知检验机构对逾期未检的设备依法强制检验。 《条例》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
2、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例》第十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生产单位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 《条例》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使用单位使用的设备必须是合法的设备。 一、制造环节的安全监察 ——制造许可概述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确定了制造许可目录,将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分为:制造单位许可和产品型式
3、试验许可两种形式。其程序如下: 1、制造单位许可程序 --许可程序: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制造条件鉴定评审、审批发证、公告; --申请:由制造单位提出申请; --受理:A级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受理,B、C级的由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 --型式试验主要指增项、首次取证; 制造增项的主要二种情形:原取证产品覆盖范围内的,超出原取证产品覆盖范围的,受理机关经审查仍能保证新产品质量的; 首次取证的。 --制造条件鉴定评审:由经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和制造条件鉴定评审; 主要指首次申请取证的单位,完成型式试验后,制造单位约请制造条件鉴定评审机构进
4、行评审。 --审批发证:根据《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67号) A级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起重机械B、C级; B、C级载货电梯,C级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2、型式试验许可程序 --许可程序: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审批备案、公告。 --申请:制造单位(进口的设备由制造单位和代理商向国家总局申请)提出申请;境外的制造单位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的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与主要部件,应当明确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具有民事责任承担能力的代理商,该代理商可以接受制造单位委托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制造单位许可或产品型式
5、试验许可。 --受理:国家质检总局; --型式试验:经由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最后由国家质检总局审批备案、公告; 实施型式试验许可的产品目前有:列入3C认证的起重机械、超大型起重机械、特殊类型起重机械、进口各类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 3、制造许可的具体条件总体要求。 按照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现有的安全技术规范和规定有:《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锅〔2004〕31号)、 《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实施范围》(国质检锅〔2004〕250号)、《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
6、74号。 起重机械相对于其他机电类设备来说,品种、型号较为繁杂。2006年开始,实行制造监督检验制度。 ——对制造许可的场所内制造厂的现场监察 1.是否取得制造许可资质。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制造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制造活动。 制造许可证书有制造厂名称、制造地址、获准制造的机电类类型、级别、型式型号、参数、审批机关、有效期、发证日期、发证编号等。 2. 制造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3、是否对实施制造监检的起重机械产品,逐台进行制造监检。查看《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起重机械特例) 依据:《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TSG Q7001-20
7、06,国家质检总局 2006年06月21日颁布 2006年10月1日施行 实施制造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共5大类30个品种。 4、现场作业的人员如电焊工是否持有质监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内有结构焊作业批准项目)。其他机电类设备没有要求。 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70号,2011年5月3日国家质检总局修改并发布2011年第140号令。 5、《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单位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时,应督促取证单位及时以信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向原受理机构上报备案。(以下对所有机电类设备同样要求)。 依据: 关于印发《机电类特种设备
8、制造许可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质检锅 [2003] 174号,2003年6月17日发布)。 6、单位名称、地址变更时,应向原受理机构提出更换证书申请。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 7、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起重机械产品、部件或者试制起重机械新产品、新部件,是否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 (安全技术规范:通常是指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包含技术要求、相关管理规定等,并要求强制遵守的技术规章。标准一旦被安全技术规范所引用,具有与安全技术规范同等的效力,具有强制属性,并成为安全技术规范的组成部分。标准是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技术基础, 依据:关
9、于印发《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305号) ---起重机械产品和安全保护装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试验: 首台投入生产的; 产品停产1年后重新投产或转厂生产的; 主要结构、材料、关键工艺、重要机构、安全保护装置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 ----型式试验以产品型号规格为基本单位进行,型式试验试验原则如下: 不同型号的系列产品分别进行型式试验;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按照规格(主要参数系列值)从高向低覆盖; 超大型起重机械(即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逐台进行型式试验。 8、《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
10、申请表》等均可登入“申请书下载”查询下载。 电焊工培训考核应到省特检院考试中心报名。 ——对非许可的场所内异地现场起重机械制造的监察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92号令,2006年12月29日发布,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制造单位应当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但结构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可以在使用现场制造,由制造现场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1、本省或外省制造单位在非许可的场所内制造的,应查是否经省局批准异地现场制造文函。 2、省外制造单位在闽企业生产现场做取证样机的,本省的制造厂应查是否有省局受理决定书,省局签署同意的试制
11、样机安装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 3、现场作业的电焊工、安装、维修工是否持有有效作业人员证。 4、制造单位任命的现场制造技术负责人是否在场。 5、经有关制造、安装监督合格的型式试验用样机,方可投入使用。 6、制造单位不得将主要受力结构件(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下同)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 主要受力结构件需要部分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制造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起重机械类型和级别资质的制造单位加工或者购买其加工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 应掌握的几个问题: ——用于起重机械制造的主要受力结构件有四种,即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通
12、常情况下起重机械整机由其中的一种结构件或多种结构件组合而成。譬如桥式起重机的主要受力结构件有主梁,门式起重机的主要受力结构件有主梁和支撑腿,塔式起重机的主要受力结构件有吊臂和主支撑腿(由标准节组成塔身),流动式起重机中的汽车起重机的主要受力结构件有主副吊臂,门座起重机的主要受力结构件有主副吊臂和支撑腿,升降机中的施工升降机的主要受力结构件有主支撑腿(由标准节组成导轨架),铁路起重机的主要受力结构件有主吊臂,桅杆起重机的主要受力结构件有主支撑腿(主桅杆和起重桅杆),缆索起重机的主要受力结构件有主支撑腿(支架),旋臂起重机的主要受力结构件有主支撑腿(支架)和吊臂,机械式停车设备的主要受力结构件有主
13、支撑腿(支架)。轻小型起重设备不适用本条的规定。 ——委托加工是指本制造单位(委托单位)自行设计或引进主要受力结构件设计图样,委托其他单位按设计图样进行加工制作的行为;购买是指制造单位购买由另一制造单位制造的符合主要受力结构件设计图样和技术要求的产品的买卖行为。 ——不得把涉及构成单台起重机械的所有主要受力结构件全部委托加工,也不得全部购买。至少有其中的一种主要受力结构件由制造单位自行加工。譬如对于桥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只有一种主要受力结构件,制造单位不允许委托加工或者购买。有二种主要受力结构件的起重机械(如门式起重机)则可以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其中的一种(主梁或支腿),以此类推
14、 注意,这里强调的是用于起重机械制造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如果不是用于起重机械制造的主要受力结构件,不在限制范围。 二、安装、改造与维修环节的安全监察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依据《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国家质检总局[2003]第251号)。 1.查《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从事改造活动,应当具有相应类型和级别的制造能力。 2.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3.查《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是否已接受告知。 ——查《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主要告知项目真实性。 告知有关问题:国家总局关于《简化特种设备
15、安装改造 维修告知书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09〕1186号)。填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适用于已取证的单位。 必要时应查施工告知主要资料,参考省局《关于加强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告知管理及注册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闽质监特〔2006〕115号)。 ——关于施工告知分级管理。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试制、试安装、改造、维修的特种设备施工告知;客运索道安装、改造、重大维修。 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认为有必要直接告知的施工项目。 ——设区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所有机电类特种设备的施工告知(除上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的项目外)及本辖区内所有机电类特种设备
16、的注册登记工作。 ——移装告知 移装的设备必须有制造资质单位制造(施工单位自装自用的除外)的并已取得注册登记证的设备; 移装设备的注册登记证; 移装设备的安装过程的与检验机构签订的监检合同; 4、各设区市局在审查改造、维修告知时应注意的问题: 改造、维修的设备必须是合法制造的设备,非法的不得进行改造。关于改造、维修定义,《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第5条有使用、大修、改造定义;《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43条有改造、维修、重大维修定义。 ——改造,是指改变(通过拆卸或者更换设备本体)原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材料、主要配置、控制系统,致使
17、设备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改变的活动(关键词)。 ——维修,是指拆卸或更换原有主要零部件、调整控制系统、更换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但不改变设备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修理活动。 ——重大维修,是指拆卸或者更换原有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配置、控制系统,但不改变设备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维修活动 。 ——维护保养:日常检查工作中,在不拆卸设备零部件进行的连接件禁固、设备除尘、设备润滑等活动。 5、查纳入安装监督检验的设备是否经过监检 ——例1:《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安装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是否经过监检。 依据:《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 Q7
18、016—2008 2008年8月7日颁布,2009.04.01实施)。 纳入安装监督检验(8大类、46个品种);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12大类、83个品种)。 注:取代《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及《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规程》中的验收检验。 三、使用环节的监察 ——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决定》(国务院令 第549号)。 ——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 [2001] 57号 2001年4月9日)。本规则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详见附录1)的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维修保养、改
19、造和检验等单位必须执行本规则。 使用单位是指具有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既可以是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委托,具有一年以上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 目前已颁布的使用管理规则有: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TSG Q5001 -2009,2009年8月31日颁布, 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和客运索道安全监察规定近日总局正在征求意见。未发布之前仍按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6月29日发布,原国家
20、质监局第13号令)、《游乐园管理规定》(2001年2月23日发布,原建设部、国家质监局85号令) 1. 查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是否到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2. 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原使用单位是否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新使用单位是否按规定到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3. 报废的,使用单位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 4. 使用单位是否履行下列义务: (1)使用制造并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设备; (2)建立健全相应的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3)设
21、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 (4)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5)对起重设备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运行机构、控制系统等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做出记录; (6)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安全防护装置、附件,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安全防护装置、附件安全使用; (7)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需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且定期演练。 5.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是否包括以下内容: (1)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监督检验证明、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使用和维护说明; (2)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
22、 (3)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4)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5)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6)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7)使用登记证明。 6. 是否定期检验。起重机械。(施工升降机、冶金起重机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定期检验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电梯、客运索道、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 ——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异地使用的,使用单位是否按照检验周期等要求向使用所在地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使用单位是否将检验结果报登记部门。起重机械承租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在承租使用期间对起重机械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记录,对承租起重机械的使用安
23、全负责。 禁止承租使用的起重机械: 没有在登记部门进行使用登记的;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 ——查厂内机动车辆出厂资料。出厂资料必须附有制造企业关于该厂内机动车辆的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备品配件和专用工具清单位等出厂随机文件。合格证上除标有主要参数外,还应当标明车辆主要部件(如发动机、底盘等)的型号和编号。 ——新增厂内机动车辆的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到所在地区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 厂内机动车辆安装牌照并粘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 ——厂内机动车辆使用单位是否结合本单位生产作业区或者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按照《工
24、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等国家标准的要求,在生产作业区或者施工现场设置交通安全标志和进行交通安全管理。 8. 使用单位使用旧的设备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原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注销证明; (2)具有新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证明; (3)具有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 (4)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 9. 起重机械承租使用单位是否在承租使用期间对起重机械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记录,对承租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禁止承租使用下列起重机械: (1)没有在登记部门进行使用登记的; (2)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3)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 10. 设备的拆卸是否由具有相应安装许可资
25、质的单位实施。 设备拆卸施工前,应当制定周密的拆卸作业指导书,按照拆卸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设备拆卸过程的安全。 11. 设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是否及时予以报废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 (1)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 (2)达到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报废条件的。 严重事故隐患定义(摘自《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通用规范》福建省地方标准,未通过审定发布,供参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严重事故隐患: a)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的; b)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 c)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
26、的; d)使用应当予以报废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e)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的; f)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g)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 ——对大型游乐设施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监察要点 1、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 2、根据相关法规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 要求,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各台设备 的日检、月检、年检的项目、内容及表格。 ——日检最低要求: • 1.控制装置、限速装置、制动装置和其他安全装置是
27、否有效及可靠; • 2.运行是否正常,有无异常的振动或者噪声; • 3.各易磨损件状况; • 4.门联锁开关及安全带等是否完好; • 5.润滑点的检查和加添润滑油; • 6.重要部位(轨道、车轮等)是否正常。 • ——月检最低要求: • 1.各种安全装置; • 2.动力装置、传动和制动系统; • 3.绳索、链条和乘坐物; • 4.控制电路与电气元件; • 5.备用电源。 • ——年检: • 全面检查; • 载荷试验,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速等机构的安全技术性能检查; 关键部件探伤(2004年福州西湖游乐场摩天环断劈事故) • ——试运行: 严格按照
28、使用维护说明书要求,认真做好每天开机前的例行安全检查,进行空载试车,对设备运行状况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测试,确认安全后,方可投入运营。 ——救援制度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 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四、在监察过程中有关疑难问题的处理 1、如何界定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二工地”的问题。 依据:《关于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有关界定问题的通知》(闽质监特[2010]181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条提及的“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 (简称“二工地”),各地
29、反映在开展在建建设工地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过程中, 理解不一,界定不明确。为较好地理解“二工地”含义,认真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和《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有关解释,主要把握如下要点: (1)关于房屋建筑工地 根据(国务院法制局农林城建司、建设部体改法规司和建筑业司编著,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7年12月第一版),对《建筑法》第二条解释: ——各类房屋建筑及其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拆除、装饰装修等活动,以及线路、管道、设备(包括电梯)的安装活动。 ——所谓各类房屋建筑,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
30、筑物及构筑物”。 一般地说,是指具有顶盖、梁柱、墙壁、基础以及能够形成内部空间,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等所需的工程实体,包括住宅、公寓、别墅。工业建筑,包括各类工业厂房,仓库; ——商业旅游建筑,包括各类商店、商场、饭店、宾馆等;——文教卫生体育建筑,包括各类教学楼、医院、体育场馆、 影剧院等; ——公共建筑,包括各类展览、车站、办公楼、电视塔、民航候机楼、电信楼等; ——房屋建筑的附属设施,包括水塔、锅炉房、配电房等。 (2)关于市政工程工地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2)城公字284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市政工程设施均属本条例管理范围,包括: 城市道
31、路:机动车、非机动车道、广场、街头空地、路肩等。 城市桥涵:桥梁、涵洞、立体交叉桥、过街人行桥、城市道路与铁路两用桥等。 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明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等。 城市防洪设施:城市防洪提岸、河坝、防洪墙、排涝泵站、排洪道及其附属设施等。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广场,不售票的公共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 ——《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2003年9月26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8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
32、设施是指城市道路、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防洪防海潮设施及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城市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高架路、隧道、桥梁(含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过街通道、涵洞、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街头空地、路肩及其附属设施和规划确定的城市道路预留地等。 ——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城市公共排水管道和沟渠、污水处理厂、污水和污泥最终处置设施、排海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等。 ——城市防洪防海潮设施,包括城区范围内的排洪沟渠、湖堤、海堤、堤岸、挡潮闸、有调蓄功能的湖塘、排涝泵站、闸门及其附属设施等。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包括设置在城市道路、街头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箱)、变压器、电杆、灯具、地上地下电线电
33、缆、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施等。 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目录、区域范围等界定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 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 代 码 种 类 类 别 品 种 5000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5100 场(厂)内专用机动工业车辆 5110 叉车 5120 搬运车 5130 牵引车 5140 推顶车 5200 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 5210 内燃观光车 5220 蓄电池观光车 原《特种设备目录》中“内燃平衡重式叉
34、车、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内燃侧面叉车、插腿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三向堆垛叉车、托盘堆垛车、防爆叉车”调整为此增补目录中“叉车”; 原《特种设备目录》中“大型游乐设施观光车类”调整为此增补目录中“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 原挖掘机、装载机、铲运机和挖掘装载机等, 不再目录内。 ——总局场车令未出台。根据《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10]200号)关于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各地可以继续执行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原规定,按照原执行的相关文件开展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监督检查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介绍200
35、9年以来省局下发的几个文件 1、《关于加强旅游景区及公园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监管工作的通知》(闽质监特[2009]190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景区及公园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和检验工作通知》(闽质监特[2009] 504号) 3、《关于贯彻国家质检总局目录调整阶段场(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和开展普查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闽质监特[2010]195号)。 ———厂车使用区域范围的界定 1、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第八款规定,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36、 2、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 )和《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10]200号)的精神。目前场(厂)内专用机动工业车辆监察区域范围主要指工厂厂区作业区域内,即:厂车进行装载、卸载、堆垛、拆垛、在货架上堆货、卸货及有关作业的区域。今后区域范围若有变动,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厂车相应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出台后按规定再进行调整。 ——厂车品种及相关含义 可依据《机动工业车辆术语》(GB/T6104-2005)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通用技术条件》(GB/T2168-2007)有关厂车用语含义,界定
37、厂车品种监察范围。今后若有变动,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厂车相应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出台后按规定再进行调整。 (一)场(厂)内专用机动工业车辆 1、叉车:包括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内燃侧面叉车、插腿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三向堆垛叉车、托盘堆垛车、防爆叉车; 2、牵引车:包括内燃牵引车、蓄电池牵引车、全液压式牵引车; 3、推顶车:包括内燃推顶车、蓄电池推顶车; 4、搬运车:包括内燃固定平台搬运车、蓄电池固定平台搬运车、平台堆垛车、托盘搬运车、拣选车。 (二)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 1、内燃观光车; 2、蓄电池观光车。 (三)厂车用语含义 1、平衡重式叉
38、车:具有承载货物(有托盘或无托盘)的货叉(亦可用其他装置替换),载荷相对于前轮呈悬臂状态,并且依靠车辆的质量来进行平衡的堆垛用起升车辆。 2、内燃侧面叉车:门架或货叉架位于两车轴之间,垂直于车辆的运行方向横向伸缩,在车辆的一侧,进行堆垛或拆垛作业的起升车辆。 3、插腿式叉车:带有外伸支腿,货叉位于两支腿之间,载荷重心始终位于稳定性好的支承面内的堆垛用起升车辆。 4、、前移式叉车:带有外伸支腿,通过门架或货叉架移动进行载荷搬运的堆垛用起升车辆。 5、三向堆垛叉车:能够 在 车辆的运行前方及任一侧面进行堆垛或取货的高起升堆垛车辆。 6、托盘堆垛车:货叉位于外伸支腿正上方的
39、堆垛用起升车辆。 7、牵引车: 装有牵引连接装置,专门用来在地面上牵引其他车辆的工业车辆。 8、推顶车: 前端装有缓冲板并且能在地面上或钢轨上推动车辆运行的牵引车辆。 9、固定平台搬运车:载货平台不能起升的搬运车辆。 10、平台堆垛车:载荷平台位于外伸支腿正上方的堆垛用起升车辆。 11、托盘搬运车:装有货叉的步行式或乘驾式的非堆垛用起升车辆。 12、拣选车:操作台随平台或货叉一起升降,允许操作者将载荷从承载属具上堆放到货架上,或从货架上取出载荷放置在承载属具上的起升车辆。 13、观光车:在指定区域内行驶,以电动机或内燃机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均无架线的乘用车辆。该车
40、型是以休闲、观光、游览为主要设计用途,适合在旅游风景区域运行的车辆。 ——旅游景区及公园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特定行使区域的把握。 从现场监察情况看,封闭管理、特定行使区域、日检和维修、车辆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问题较多。如超区域范围行驶、有关路口未有效封闭、管理制度不健全、主体责任不明确、车辆维护保养不到位等问题,危险性大,难于监管,一旦允许挂牌,对以后监管非常被动,如湄州岛。管理较好的景区如宁德白水洋、武夷山等。主要监察要点: 1、关于7项原则2个条件。(不少旅游景区及公园内有固定居民居住、社会道路等区域,情况复杂)。对拟挂牌的要进行实地调研,基本符合7项要求的,按照闽质监特[2009]
41、 504号2个条件进行审查批准;已挂牌的应进行监督检查。 ——关于7项原则: 第一,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特定行驶区域的划分是否明确、合理。 第二,是否实行全封闭管理。 第三,行驶的道路是否具有良好的安全通行条件。 第四,是否明确具体管理责任部门以及职责。 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对挂牌场(厂)内机动专用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统一规划,经协调交警、交通、公安、质监以及乡村等有关单位对场内机动车辆管理、数量及分布、特定行驶区域、封闭措施等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纪要或批准下文。根据的批文或纪要,按照上述7条原则进行充分调研,待具备条件后重新确定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注册挂牌事宜。 第五,相应的管理
42、制度、应急救援措施是否可行。 第六,驾驶人员、管理人员如何有效管理。 第七,是否建立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检验检测、维护保养制度,并配备了必要的设备。 ——关于2个条件: 第一,特定区域道路交通安全技术措施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在特定区域、特定行使路线行驶。车辆有专用行使道路并具有良好的通行条件,使用单位应提交特定区域专用的行使路线图,标明各路口封闭、急弯道、险崖、长下坡路段处等采取的措施,并盖章。 2、实行全封闭管理。所有路口设有栏杆、哨卡,并有管理人员或设备监控,外部车辆不能进入。挂牌厂(场)机动车辆仅在旅游景区、公园内按指定区域和路线行驶。 3、未
43、实行全封闭管理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各路口采取设置拦车哨卡,对出入的外部机动车辆通行实行有效监控管理。 4、道路具有良好的通行条件。指路段弯道险崖处是否增设连续钢筋混凝土护栏,增强护栏防撞强度;长下坡路段是否设置橡胶减速带和限速标志;急弯路段是否清除草木遮挡消除内侧弯道部分山体,视距不良处是否设置反光镜和限速标志;在长陡下坡路段是否设置避险车道和柔性防撞设施;路基塌方处是否已砌筑防护并采取截排水措施,防止边坡冲刷破坏等。 第2,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措施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设置车辆日检平台,并配备相应的满足日检必须的设备以及工具。有日检制度。 2、设置车辆维修保养站,并配备相应的满足维修保养必
44、须的设备以及工具。使用单位没有维修能力未设维修保养站的,应与车辆维修单位订立维修合同。 3、使用单位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相关管理人员应持有质监部门颁发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人员证书。 4、车辆专人指定驾驶人员。驾驶人员驾驶的车辆应持有质监部门颁发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5、制订有效的可操作性强的安全管理手册、各项规章制度,各岗位职责明确。 6、制定相应事故应急措施或预案。根据本单位行业特点,组织员工进行安全避险知识培训,提高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 7、乘客安全须知是否上墙,挂在醒目位置。 ——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
45、 1、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 2、根据相关法规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要求,根据本 单位的实际,制定各台设备 的日检、月检、年检的项目、内容及表格。 ——日检最低要求: • 1.控制装置、限速装置、制动装置和其他安全装置是否有效及可靠; • 2.运行是否正常,有无异常的振动或者噪声; • 3.各易磨损件状况; • 4.门联锁开关及安全带等是否完好; • 5.润滑点的检查和加添润滑油; • 6.重要部位(轨道、车轮等)是否正常。 • ——月检最低要求: • 1.各种安全装置; • 2.动力装置
46、传动和制动系统; • 3.绳索、链条和乘坐物; • 4.控制电路与电气元件; • 5.备用电源。 • ——年检: • 全面检查; • 载荷试验,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速等机构的安全技术性能检查; 关键部件探伤(2004年福州西湖游乐场摩天环断劈事故) • ——试运行: 严格按照使用维护说明书要求,认真做好每天开机前的例行安全检查,进行空载试车,对设备运行状况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测试,确认安全后,方可投入运营。 ——救援制度 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单位应急救援预案:指挥和组织机构;救援人员;营救设备、急救物品。 服务预案;宣传预案;社会
47、协作预案。 每台(套)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停电、设备故障等情况下的应急措施;设备无法运行时的救援措施。 ——预案实施的保障: 营救设备、急救物品的存放管理;救援人员的培训; 应急救援演练:每台(套)设备至少半年1次,整个单位至少每年1次 ——安全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 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安全管理人员: 经常性检查,有权决定停运 1.负责检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2.负责制定并落实设备维修保养及安全检查计划; 3.负责设备使用
48、状况日常检查,纠正违规行为,发现问题有权停止使用设备; 4.配合做好安全监察工作,负责组织设备自检,申报定期检验和使用登记; 5.组织紧急救援演习,协助事故处理和按时上报; 6.组织大型游乐设施作业人员的岗前安全教育和培训。 ——作业人员(操作 维修) 1.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2.主动向游客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引导游客正确乘坐,认真检查每一位游客安全带、安全压杠等安全装置是否到位; 3.设备运行过程中要密切观察游客的状态,及时制止游客的危险行为,不能擅离岗位或东张西望; 4.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报告; 5.注意自身安全。 ——公园等提供场地单位的责任:
49、1.对承包、租赁者负有管理责任,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有关安全责任要求和安全运营要求 ; 2.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设备统一报检和整改。 ——关于嘉年华等游乐活动 目前总局正在制定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嘉年华游乐活动特点:可由某单位、个人发起组织-松散性(设备均是个人所有)-场地临时-地处便于交通的繁华地段- 以游乐为主的多种经营场所-人员繁杂-对交通管理、治安管理、用电管理、安全管理等提出高要求。 根据《关于加强嘉年华等游乐活动中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设函[2004]116号)。主要掌握以下几点: 1、游乐活动承办单位必须在活动举办前6个月将有关活动计划书面告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并按照《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规则》的要求,将有关技术资料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设计文件鉴定。告知内容包括:工商营业执照、活动名称、举办时间和地点、有关部门批复情况、承办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大型游乐设施清单(应包括设备名称、制造单位、制造日期、检验情况等)。未经设计文件鉴定合格的设备,不得在中国境内安装使用。 2、在中国境内使用的首台(套)大型游乐设施必须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型式试验和安装监督检验。 3、承办单位应当在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前将有关情况告知使用所在地区的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