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证经营户日常监管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无证经营卷烟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着力推动查处和取缔无证经营户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有效遏制无证经营行为,切实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市局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4 j3 J/ k; i$ E# s/ B
第二条 无证经营户是指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从事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零售户。( N- w: _4 m9 S5 g
第三条 无证经营户日常监管应当遵循打疏结合、惩教并举、标本兼治的原则。
8 V* |( o6 L) M1 e第四条 本局稽查大队负责无证经营户的查处和取缔,专卖监督管理科负责对无证经营户的日常
2、监管进行监督检查。3 V P, P; w# w! Z
第五条 各稽查大队每月不定期组织人员对辖区无证经营户进行调查摸底,摸清基本情况,并向其面对面宣传烟草专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无证经营的后果和危害,同时出具责令停止经营卷烟零售业务通知书。# z$ J; B; G- J2 U% s
第六条 各稽查大队按查处或取缔辖区无证经营户预期难度进行分类,采取“先易后难、各个击破、稳步推进”的原则,不定期组织开展集中检查或联合整治,并适时对重点区域进行突击检查。城区可采取先主街道再背街小巷,农村可采取先场镇及主干道再村社。
& f* G" _7 E7 X, [( C第七条 各稽查大队每季度末,将
3、查处或取缔无证经营户难度较大以及屡查不改的经营户名单报专卖监督管理科,由专卖监督管理科牵头组织区公安、工商等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强力予以查处或取缔。. q5 i7 b# d. d9 _% p5 m
第八条 政务大厅应当严格按照区局《涉烟违法案件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无证经营烟草制品被本局处罚两次以上,而又继续无证经营被查获的,一律没收其非法经营的卷烟。! g) m! ~8 P5 V" D# B8 q- Y
第九条 无证经营卷烟的后续处理:
3 n8 i" o! p1 H(一)政务大厅在处理无证经营案件时,应仔细查验卷烟条码,查明卷烟具体来源,并将向无证户供货的持证零售户名单及供货数量
4、反馈各稽查大队和专卖监督管理科。$ H- j, Y! f: P5 z0 l
(二)各稽查大队及时督促无证经营户将其经营的卷烟退还给持证零售户。若向无证经营户供货数量大的,由政务大厅直接通知持证零售户到本局接受调查处理,并督促其收回向无证经营户供应的卷烟。
( ]- i( P) V" u g(三)专卖监督管理科书面通知营销部门根据持证零售户向无证户的供货数量适当调整持证零售户货源供应档次及数量。5 D. w `" n+ h g! f0 @: {
第十条 各稽查大队应当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每月定期对已取缔的无证经营户实施跟踪检查(原则上每月检查不得少一次),查看是否继续经营卷
5、烟,切实防止已取缔的无证经营户死灰复燃或由明转暗。
, L( y2 N, I" m ]2 C" i第十一条 各稽查大队应当按照《烟草、工商联合打击无照无证经营卷烟长效协作机制》的要求,加强与各工商所的协作,不定期组织开展联合行动,切实将辖区无证经营消灭在萌芽之中。
- M1 c* N" d+ j% H9 y) F1 q( |第十二条 专卖监督管理科每月定期对各部门市场管理及无证经营户查处情况进行督导督查,凡发现未执行本办法或市场净化率低于85%的,则追究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并按区局相关的规定扣减月度及年度绩效相应分值。
% |7 F! ^! w6 F3 n, x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巴南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 g7 e( c1 J6 D+ f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T# d8 V; k7 L7 `, |& @4 l7 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