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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共建筑部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2.docx

1、附件1: 湖北省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 目 录 1、居住建筑部分…………………………………………………………………………………………………………………1 1.1建筑设计………………………………………………………………………………………………………………1 1.2采暖、空调设计………………………………………………………………………………………………………12 1.3给水、排水设计………………………………………………………………………………………………………16 1.4电气设计………………………………………………………………………………………………………………

2、18 2.公共建筑部分………………………………………………………………………………………………………………19 2.1建筑设计………………………………………………………………………………………………………………19 2.2采暖、空调设计………………………………………………………………………………………………………21 2.3给水、排水设计………………………………………………………………………………………………………26 2.4电气设计………………………………………………………………………………………………………………28 附录A………………………………………………………………………

3、……………………………………………………36 1居住建筑部分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1.1建筑设计 编号 审查点 规范及条文号 规范条款内容 DB42/301-2005-4.0.3 居住建筑通过采取增强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提高采暖、空调设备热效率和性能系数的节能措施,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热环境指标的前提下,与未采取节能措施前相比,采暖、空调性能耗应节约50%。 建-A10101 体形系数 DB42/301-20

4、05-5.0.3 条式建筑物的体形系数不应超过0.35,点式或塔式建筑物的体形系数不应超过0.40,低层(别墅)建筑物的体形系数不应超过0.83。 建-A10102 窗墙面积比 DB42/301-2005-5.0.4 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过大。不同朝向、不同传热系数的外窗的窗墙面积比限值,应符合表5.0.4.1、表5.0.4.2、表5.0.4.3的规定。 表5.0.4.1条式建筑不同朝向、不同传热系数外窗的窗墙面积比限值 朝向 地区条件 外墙和屋顶的K、D值 外窗的 遮阳条件 外窗的传热系数 K[W/(㎡·K)] ≤4.7->3.2 ≤3.2->

5、2.5 ≤2.5 北(偏东60°到偏西60°范围) HDD18≤2000 按表4.0.8Ⅰ项的规定 — 0.25 0.35 0.40 HDD18>2000 0.50 0.60 南(偏东30°到偏西30°范围) HDD18≤2000 0.30 0.40 0.50 HDD18>2000 0.50 0.70 东、西(东或西偏北30°到偏南60°范围) HDD18≤2000 按表4.0.8Ⅱ项的规定 — 东0.30 西0.25 或 西0.30 东0.25 东0.40 西0.35 或 西0.40 东0.35 0.50 有活动外遮阳(其

6、太阳辐射透过率≤20%) 0.35 0.50 东0.70 西0.60 或 西0.70 东0.60 HDD18>2000 — 不允许 东0.30 西0.25 或 西0.30 东0.25 0.50 有活动外遮阳(其太阳辐射透过率≤20%) 东0.30 西0.25 或 西0.30 东0.25 0.50 东0.70 西0.60 或 西0.70 东0.60 注:HDD18≤2000地区含郧西全境. 1居住建筑部分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7、 1.1建筑设计 编号 审查点 规范及条文号 规范条款内容 建-A10102 窗墙面积比 DB42/301-2005-5.0.4 表5.0.4.2 点式建筑不同朝向、不同传热系数外窗的窗墙面积比限值 朝向 地区条件 外墙和屋顶的K、D值 外窗的 遮阳条件 外窗的传热系数K[W/(m2·K)] ≤4.7~>3.2 ≤3.2~>2.5 ≤2.5 主朝向为南北向

8、偏东30°到偏西30°范围) HDD18≤2000 按表4.0.8Ⅲ项的规定 — 北0.25 南0.30 东、西 0.25 北0.40 南0.50 东0.50 西0.40 或 西0.50 东0.40 北0.60 南0.70 东0.70 西0.50 或 西0.70 东0.60 东西向有活动外遮阳(其太阳辐射透过率≤20%) 北0.30 南0.35 东0.35 西0.30 或 西0.35 东0.30 北0.60 南0.70 东0.70 西0.50 或 西0.70 东0.50 北0.60 南0.70 东0.70 西0.

9、60 或 西0.70 东0.60 HDD18>2000 — 不允许 北0.40 南0.50 东0.50 西0.40 或 西0.50 东0.40 北0.60 南0.70 东0.70 西0.50 或 西0.70 东0.50 1居住建筑部分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1.1建筑设计 编号 审查点 规范及条文号 规范条款内容 建-A10102 窗墙面积比 DB42/301-2005-5.0.4 表5.0

10、4.2(续1) 朝向 地区条件 外墙和屋顶的K、D值 外窗的 遮阳条件 外窗的传热系数K[W/(m2·K)] ≤4.7~>3.2 ≤3.2~>2.5 ≤2.5 主朝向为南北向(偏东30°到偏西30°范围) HDD18>2000 按表4.0.8Ⅲ项的规定 东西向有活动外遮阳(其太阳辐射透过率≤20%) 不允许 北0.60 南0.70 东0.70 西0.50 或 西0.70 东0.50 北0.60 南0.70 东0.70 西0.50 或 西0.70 东0.50 主朝向为东西向或东西向与南北向相当(偏南60°到偏北60°范围) HDD

11、18≤2000 按表5.0.8Ⅳ项的规定 — 北0.25 南0.30 东0.30 西0.25 或 西0.30 东0.25 北0.35 南0.40 东0.40 西0.35 或 西0.40 东0.35 东、南、西、北0.50 东西向有活动外遮阳(其太阳透射率≤20%) 北0.25 南0.30 东0.30 西0.25 或 西0.30 东0.25 北0.40 南0.50 东0.50 西0.40 或 西0.50 东0.40 北0.60 南0.70 东0.70 西0.60 或 西0.70 东0.60 1居住建筑部分

12、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1.1建筑设计 编号 审查点 规范及条文号 规范条款内容 建-A10102 窗墙面积比 DB42/301-2005-5.0.4 表5.0.4.2(续2) 朝向 地区条件 外墙和屋顶的K、D值 外窗的 遮阳条件 外窗的传热系数K[W/(m2·K)] ≤4.7~>3.2 ≤3.2~>2.5 ≤2.5 主朝向为东西向或东西向与南北向相当(偏南60°到偏北60°范围)) HDD18>2000 按

13、表5.0.8Ⅳ项的规定 — 不允许 北0.25 南0.30 东0.30 西0.25 或 西0.30 东0.25 东、西、南、北0.35 东西向有活动外遮阳(其太阳辐射透过率≤20%) 不允许 东、西、南、北0.30 东、西、南、北0.50 注:HDD18≤2000地区含郧西全境。 表5.0.4.3低层(别墅)建筑不同朝向、不同传热系数外窗的窗墙面积比限值 地区条件 朝向 外墙和屋顶的K、D值 房间功能 外窗的遮阳条件 外窗的传热系数K[W/(m2·K) ≤3.2~>2.5 ≤2.5~>2.0 HDD18= 1300~2560 南、北(偏

14、东30°到偏西30°范围) 按表4.0.8的规定 主要房间 有活动内遮阳(其太阳辐射透过率≤65%) 0.40 0.60 次要房间、卫生间等 0.25 东、西(偏南60°到偏北60°范围) 主要房间 有活动外遮阳(其太阳辐射透过率≤20%) 0.40 0.60 次要房间、卫生间等 0.25 1居住建筑部分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1.1建筑设计 编号 审查点 规范及条文号 规范条款内容 建-A10103 外窗

15、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 DB42/301-2005-5.0.7 建筑物1~6层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7107-2002规定的3级及《建筑外门的空气渗透性能和雨水渗漏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13686-92规定的Ⅲ级;7~30层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上述标准规定的4级及Ⅱ级;30层以上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上述标准规定的5级及Ⅰ级。 建-A10104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 DB42/301-2005-5.0.8 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应符合表5.0.8的规定。其中外墙的传热系数应考虑

16、结构性热桥的影响,取各朝向平均传热系数(Kmi),其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表5.0.8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K[W/(m2·K)]和热惰性指标(D) 建筑类别 屋顶* 外墙* 外窗(含阳台门透明部分) 分户墙和楼板 底部自然通风的架空楼板 架空地板,不采暖空调的地下室、车库上部的地板或楼板 户门和阳台门门芯板 条式 Ⅰ、K≤1.0 D≥3.0 或 K≤0.8 D≥2.5 Ⅰ、Kmi≤1.5 D≥3.0 或 Kmi≤1.0 D≥2.5 按表5.0.4.1的规定 K≤2.0 K≤1.5 K≤0.65 K≤3.0 Ⅱ、K≤0.8

17、 D≥3.0 Ⅱ、Kmi≤1.0 D≥3.0 或 Kmi≤0.8 D≥2.5 点式 Ⅲ、K≤1.0 D≥3.0 或 K≤0.8 D≥2.5 Ⅲ、Kmi≤1.2 D≥3.0 或 Kmi≤0.8 D≥2.5 按表5.0.4.2的规定 K≤2.0 K≤1.2 K≤0.65 K≤3.0 Ⅳ、K≤0.8 D≥3.0 Ⅳ、Kmi≤0.9 D≥3.0 或 Kmi≤0.8 D≥2.5 低层(别墅) K≤0.6 D≥3.0 Kmi≤0.8 D≥3.0 按表5.0.4.3的规定 K≤2.0 _ K≤0.65 K≤3.0

18、 *注:1、当屋顶和外墙的K值满足要求,但D值不满足要求时,应按照《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第5.1.1条验算并满足隔热设计要求。 2、架空层及车库与采暖空调房间相邻的隔墙,其K值应按外墙要求设计。 1居住建筑部分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1.1建筑设计 编号 审查点 规范及条文号 规范条款内容 建-A10105 耗电量指标 DB42/301-2005-6.0.4 计算出的每栋建筑的采暖年耗电量与空调年耗电量之和,不

19、应超过附表C.0.3列出的各地采暖年耗电量与空调年耗电量之和的限值。 表C.0.3 湖北省各地建筑物采暖度日数、空调度日数 地名 HDD18 (°C·d) CDD26 (°C·d) 采暖年耗电量与空调年耗电量之和Eh+Ec(kW·h/㎡) 武汉地区 江夏区 蔡甸区、汉南区 黄陂区 新洲区 1690 1657 1688 1764 1726 227 235 202 177 202 59.5 59.5 57.6 57.0 58.2 黄石 大冶 阳新 1580 1574 1584 241 253 246 58.7 59.4

20、 59.1 鄂州 1569 250 59.1 黄冈、团风 浠水 蕲春 武穴 黄梅 英山 罗田 麻城 红安 1605 1583 1649 1614 1590 1714 1722 1749 1885 240 243 226 218 224 157 171 194 147 59.0 58.9 58.7 57.6 57.6 54.8 55.9 58.0 56.9 咸宁 通山 崇阳 通城 赤壁 嘉鱼 1627 1643 1594 1633 1619 1584 233 198 213 199

21、244 250 58.9 56.6 56.9 56.5 59.5 59.4 1居住建筑部分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1.1建筑设计 编号 审查点 规范及条文号 规范条款内容 建-A10105 耗电量指标 DB42/301-2005-6.0.4 地名 HDD18 (°C·d) CDD26 (°C·d) 采暖年耗电量与空调年耗电量之和Eh+Ec(kW·h/㎡) 孝感、孝昌 汉川 应城 云梦 安陆 大悟

22、 1795 1776 1845 1811 1834 1952 169 183 167 160 157 137 57.0 57.7 57.7 56.6 56.7 57.2 随州 广水 1899 1884 138 154 56.4 57.3 荆州、江陵 松滋 公安 石首 监利 洪湖 1652 1605 1625 1661 1693 1606 179 178 172 177 173 235 55.3 54.5 54.4 55.3 56.3 58.7 荆门 沙洋 京山 钟祥 1765 171

23、2 1731 1765 144 174 180 152 54.7 56.0 56.7 55.2 潜江 仙桃 天门 1712 1674 1710 174 198 189 56.0 57.1 56.9 襄樊、襄阳 枣阳 宜城 南漳 保康 谷城 老河口 1849 1925 1845 1940 1964 1905 1896 132 139 127 118 72 127 127 55.2 56.9 54.7 55.7 52.7 55.7 55.6 表C.0.3(续1) 1居住建筑部分

24、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1.1建筑设计 编号 审查点 规范及条文号 规范条款内容 建-A10105 耗电量指标 DB42/301-2005-6.0.4 表C.0.3(续2) 地名 HDD18 (°C·d) CDD26 (°C·d) 采暖年耗电量与空调年耗电量之和Eh+Ec(kW·h/㎡) 十堰 丹江口 郧县 郧西 竹山 1922 1794 1805 2004 1887 109 154 128 101 99

25、 54.7 55.9 54.2 55.5 53.4 宜昌 秭归 兴山 远安 当阳 枝江 宜都 长阳 1552 1324 1531 1727 1684 1606 1602 1630 148 184 131 128 150 171 164 112 51.4 50.3 49.9 52.9 53.8 54.0 53.4 50.1 恩施 建始 巴东 鹤峰 宜恩 来风 1620 1793 1433 1736 1727 1710 82 44 161 26 45 50 47.7 47.8 50.4

26、 45.6 46.8 46.9 房县 竹溪 五峰 咸丰 利川 神农架 2121 2160 2220 2097 2351 2554 48 35 10 8 1 1 53.5 53.2 52.4 50.2 53.9 57.3 1居住建筑部分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1.1建筑设计 编号 审查点 规范及条文号 规范条款内容 建-A10106 体形系数 J

27、GJ134-2001-4.0.3 条式建筑物的体形系数不应超过0.35,点式建筑物的体形系数不应超过0.40。 建-A10107 窗墙面积比 JGJ134-2001-4.0.4 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过大。不同朝向、不同窗墙面积比的外窗,其传热系数应符合表4.0.4的规定。 表4.0.4不同朝向、不同窗墙面积比的外窗传热系数 朝向 窗外环境条件 外窗的传热系数K/W(㎡·K) 窗墙面积比≤0.25 窗墙面积比>0.25且≤0.30 窗墙面积比>0.30且≤0.35 窗墙面积比>0.35且≤0.45 窗墙面积比>0.45且≤0.50 北(偏东60到偏

28、西60°范围) 冬季最冷月室外平均气温>5°C 4.7 4.7 3.2 2.5 __ 冬季最冷月室外平均气温≤5°C 4.7 3.2 3.2 2.5 __ 东、西(东或西偏北30°到偏南60°范围) 无外遮阳措施 4.7 3.2 __ __ __ 有外遮阳(其太阳辐射透过率≤20%) 4.7 3.2 3.2 2.5 2.5 南(偏东20°到偏西30°范围) 4.7 4.7 3.2 2.5 2.5 建-A10108 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 JGJ134-2001-4.0.7 建筑物1~6层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

29、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7107规定的Ⅲ级;7层及7层以上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该标准规定的Ⅱ级。 1居住建筑部分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1.1建筑设计 编号 审查点 规范及条文号 规范条款内容 建-A10109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 JGJ134-2001-4.0.8 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应符合表4.0.8的规定。其中外墙的传热系数应考虑结构性冷桥的影响,取平均传热系数,其计算方

30、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表4.0.8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K[W/(㎡·K)]}和热惰性指标(D) 屋顶* 外墙* 外窗(含阳台门透明部分) 分户墙 和楼板 底部自然通风的架空楼板 户门 K≤1.0 D≥3.0 K≤1.5 D≥3.0 按表4.0.4的规定 K≤2.0 K≤1.5 K≤3.0 K≤0.8 D≥2.5 K≤1.0 D≥2.5 *注:当屋顶和外墙的K值满足要求,但D值不满足要求时,应按照《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第5.1.1条来验算隔热设计要求。 建-A10110 耗电量指标 JGJ134-2001-5.0

31、5 计算出的每栋建筑的采暖年耗电量和空调年耗电量之和,不应超过表5.0.5按采暖度日数列出的采暖年耗电量和按空调度日数列出的空调年耗电量限值之和。 表5.0.5 建筑物节能综合指标的限值 HDD18 (°C·d) 耗热量指标qh(W/㎡) 采暖年耗电量Eh(KWh/㎡) CDD26 (°C·d) 耗冷量指标qh(W/㎡) 空调年耗电量Ec(KWh/㎡) 800 10.1 11.1 25 18.4 13.7 900 10.9 13.4 50 19.9 15.6 1000 11.7 15.6 75 21.3 17.4 1100 12

32、5 17.8 100 22.8 19.3 1200 13.4 20.1 125 24.3 21.2 1300 14.2 22.3 150 25.8 23.0 1400 15.0 24.5 175 27.3 24.9 1500 15.8 26.7 200 28.8 26.8 1600 16.6 29.0 225 30.3 28.6 1700 17.5 31.2 250 31.8 30.5 1800 18.3 33.4 275 33.3 32.4 1900 19.1 35.7 300 34.8

33、 34.2 2000 19.9 37.9 -- -- -- 1居住建筑部分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1.1建筑设计 编号 审查点 规范及条文号 规范条款内容 建-A10110 耗电量指标 JGJ134-2001-5.0.5 表5.0.5 建筑物节能综合指标的限值(续表) HDD18 (°C·d) 耗热量指标qh(W/㎡) 采暖年耗电量Eh(KWh/㎡) CDD26 (°C·d) 耗冷量指标qh(W/㎡) 空调年耗

34、电量Ec(KWh/㎡) 2100 20.7 40.1 -- -- -- 2200 21.6 42.4 -- -- -- 2300 22.4 44.6 -- -- -- 2400 23.2 46.8 -- -- -- 2500 24.0 49.0 -- -- -- 1居住建筑部分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1.2采暖、空调设计

35、序号 审查内容 规范条文号 规范条款内容 暖-A10201 采暖建筑围护 结构热阻 GB50019-2003-4.1.8 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应按下式确定: (4.1.8-1) 或 (4.1.8-2) 式中Ro.min-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m2•°C/W); tn-冬季室内计算温度(°C),按本规范第3.1.1条和第4.2.2条采用; tW-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C),按本规范第4.1.9条采用; α-围护结构温差修正系数,按本规范表4.1.8-1采用; △ty-冬季室内计算温度与围

36、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允许温差(°C),按本规范表4.1.8-2采用; αn-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系数[W/(m2•°C)],按本规范表4.1.8-3采用。 注:1、本条不适用于窗、阳台门和天窗。 2、砖石墙体的传热阻,可比式(4.1.8-1、4.1.8-2)的计算结果小5%。 3、外门(阳台门除外)的最小传热阻,不应小于按采暖室外计算温度所确定的外墙最小传热阻的60%。 4、当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10°C时,内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亦应通过计算确定。 5、当居住建筑、医院及幼儿园等建筑物采用轻型结构时,其外墙最小传热阻,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

37、范》(GB50176)及《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要求。 1居住建筑部分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1.2采暖、空调设计 序号 审查内容 规范条文号 规范条款内容 暖-A10201 采暖建筑围护 结构热阻 GB50019-2003-4.1.8 表4.1.8-1 温差修正系数α 围 护 结 构 特 征 α 外墙、屋顶、地面以及与室外相通的楼板等 1.00 闷顶和与室外空气相通的非采暖地下室

38、上面的楼板等 0.90 与有外门窗的不采暖楼梯间相邻的隔墙(1~6层建筑) 0.60 与有外门窗的不采暖楼梯间相邻的隔墙(7~30层建筑) 0.50 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外墙上有窗时 0.75 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外墙上无窗且位于室外地坪以上时 0.60 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外墙上无窗且位于室外地坪以下时 0.40 与有外门窗的非采暖房间相邻的隔墙 0.70 与无外门窗的非采暖房间相邻的隔墙 0.40 伸缩缝墙、沉降缝墙 0.30 防震缝墙 0.70 表4.1.8-2 允许温差△ty值(°C) 建筑物及房间类别 外墙 屋顶 最佳

39、建筑、医院和幼儿园等 6.0 4.0 办公建筑、学校和门诊部等 6.0 4.5 公共建筑(上述指明者除外)和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物(潮湿的房间除外) 7.0 5.5 室内空气干燥的生产厂房 10.0 8.0 室内空气温度正常的生产厂房 8.0 7.0 室内空气潮湿的公共建筑、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 当不允许墙和顶棚内表面结露时 当仅不允许顶棚内表面结露时 tn-t1 7.0 0.8(tn-t1) 0.9(tn-t1) 室内空气潮湿且具有腐蚀性介质的生产厂房 tn-t1 tn-t1 室内散热量大于23W/m3,且计算相对湿度不大于50%的生产

40、厂房 12.0 12.0 1居住建筑部分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1.2采暖、空调设计 序号 审查内容 规范条文号 规范条款内容 暖-A10201 采暖建筑围护 结构热阻 GB50019-2003-4.1.8 注:1、室内空气干湿程度的区分,应根据室内温度和相对湿度按表4.1.8-4确定。 2、与室外空气相通的楼板和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其允许温差△ty值,可采用2.5°C。 3、tn——同式(4.1.8-1

41、4.1.8-2) t1——在室内计算温度和相对湿度状况下的露点温度(°C)。 表4.1.8-3 换热系数ɑn和换热阻值Rn 围护结构内表面特征 ɑn[W/(m2·°C)] R(m2·°C/W) 墙、地面、表面平整或有肋状突出物的顶棚,当h/s≤0.3时 8.7 0.115 有肋状突出物的顶棚,当h/s>0.3时 7.6 0.132 注:h——肋高(m);s——肋间净距(m) 表4.1.8-4 室内空气干湿程度的区分 室内温度 相对湿度 (°C) 类别 ≤12 13~24 >24 干燥 ≤60 ≤50 ≤

42、40 正常 61~75 51~60 41~50 较湿 >75 61~75 51~60 潮湿 — >75 >60 1居住建筑部分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1.2采暖、空调设计 序号 审查内容 规范条文号 规范条款内容 暖-A10202 分户热计量和室温控制 GB50019-2003-4.9.1 新建住宅热水集中采暖系统,应设置分户热计量和室温控制装置。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暖-A10203 分户热计

43、量和室温控制 JGJ134-2001-6.0.2 居住建筑当采用集中采暖、空调时,应设计分室(户)温度控制及分户热(冷)量计量设施。采暖系统其他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中的有关规定。集中空调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旅游旅馆建筑热工与空气调节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中的有关规定。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暖-A10204 分户热计量和室温控制 DB42/301-2005-7.0.4 采用集中采暖、空调,应设计分室(户)温度控制及分户热(冷)量计量设施。 暖-A10205 采暖热源 DB42/301-2005-7

44、0.6 按户设置采暖设备,宜采用燃气炉为热源,设置散热器或地板辐射采暖系统,并设分室温控装置。不应采用直接电热式采暖设备和装置。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暖-A10206 冷负荷计算 GB50019-2003-6.2.1 除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阶段可使用冷负荷指标进行必要的估算之外,应对空气调节区进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暖-A10207 GB50019-2003-6.2.15 空气调节区的夏季冷负荷,应按各项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 空气调节系统的夏季冷负荷,应根据所服务空气调节区的同时使用情况、空气调节系统的类型及调节方式,按各空气调节区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

45、大值或各空气调节区夏季冷负荷的累计值确定,并应计入各项有关的附加冷负荷。 1居住建筑部分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1.3给水排水设计 序号 审查内容 规范条文号 规范条款内容 水-B10301 泵房 GBJ13-86-4.0.1 选择工作水泵的型号及台数时,应根据逐时、逐日和逐季水量变化情况、水压要求,水质情况,调节水池大小,机组的效率和功率因素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当供水量变化大时,应考虑水泵大小搭配。 水-B10302 GBJ13

46、86-4.0.2 水泵的选择应符合节能要求。当供水水量和水压变化较大时,宜选用叶片角度可调节的水泵、机组调速或更换叶轮等措施。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水-B10303 泵房 GBJ14-87-4.3.1 水泵的选择应根据水量、水质和所需扬程等因素确定,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水泵宜选用同一型号。当水量变化大时,应考虑水泵大小的搭配,但型号不宜过多,或采用可调速电动机。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水-B10304 系统选择 GB50015-2003-3.3.1 居住小区的室外给水系统,应尽量利用城市市政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水-B10305 增压设备、 泵房 G

47、B50015-2003-3.8.1 选择生活给水系统的加压水泵,应遵守下列一般规定: 应根据管网水力计算进行选泵,水泵应在其高效区内运行。 水-B10306 GB50015-2003-3.8.4 生活给水系统采用调速泵组供水时,应按设计秒流量选泵,调速泵在额定转速时的工作点,应位于水泵高效区的末端。 水-B10307 冷却塔及循环冷却水 GB50015-2003-3.10.1 设计循环冷却水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设备、管道设计时应能使循环系统的余压充分利用。 水-B10308 GB50015-2003-3.10.4 选用成品冷却塔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冷却塔应冷效

48、高、能源省、噪声低、重量轻、体积小、寿命长、安装维护简单、飘水少。 1居住建筑部分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1.3给水排水设计 序号 审查内容 规范条文号 规范条款内容 水-B10309 热水供应系统选择 GB50015-2003-5.2.2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宜首先利用工业余热、废热、地热和太阳能。 水-B10310 GB50015-2003-5.2.3 当没有条件利用工业余热、废热或太阳能时,宜优先采用能保证全年供热的热力管网作

49、为集中热水供应的热源。 水-B10311 GB50015-2003-5.2.4 当区域性锅炉房或附近的锅炉房能充分供给蒸汽或高温水时,宜采用蒸汽或高温水作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媒。 水-B10312 GB50015-2003-5.2.6 局部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宜采用太阳能及电能燃气、蒸汽等。 水-B10313 GB50015-2003-5.2.7 升温后的冷却水,其水质如符合本规范第5.1.2条规定的要求时,可作为生活用热水。 水-B10314 水的加热 和贮存 GB50015-2003-5.4.1 加热设备应根据使用特点、耗热量、热源、维护管理及卫生防菌等因素选择,

50、并符合下列要求: 热效率高,换热效果好、节能、节省设备用房 水-B10315 GB50015-2003-5.4.2 选用水加热设备应遵循下列原则: 当热源为太阳能时,宜采用热管或真空管太阳能热水器。 水-B10316 GB50015-2003-5.4.4 选用局部热水供应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当地太阳能资源充足时,宜选用太阳能热水器或太阳能辅以电加热的热水器。 水-B10317 GB50015-2003-5.6.10 热水循环的进水管上应装温度计及控制循环泵开停的温度传感器。 水-B10318 GB50015-2003-5.6.14 热水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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