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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精神病医院
承包人(全称):湘西武陵建筑安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湘西州精神病医院吉首分院门诊综合楼工程施工
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精神病医院吉首分院门诊综合楼。
2.工程地点:吉首大田湾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精神病医院吉首分院。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州发改以改[2014]54号文件。
4.资
2、金来源:自筹。
5.工程内容:基础、土建、装饰、及安装工程(具体内容以招标文件上的工程清单为准)。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全包方式(包工包料);基础、土建、装饰、及安装工程(具体内容以招
标文件上的工程清单为准)。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14 年11月28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15年5月28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18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
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3、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叁佰陆拾陆万伍仟肆佰柒拾壹元肆角肆分整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壹拾万零贰仟玖零陆拾陆元柒角伍分整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元);
(¥ 元);
人民币(大写) / (¥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4)暂列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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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大写) / (¥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单价合同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4、 文健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
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
5、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
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
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
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14 年 11 月 18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精神病医院 签订。
6、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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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自 订立时间双方盖章签字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陆 份, 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执 壹 份, 承包人执 壹 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7、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吉首市乾州办事处朝阳路(市审计局二楼)
邮政编码:416000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罗军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1. 一般约定
电话:0743-210888
传真:0743-210888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人民路支行
账号:8340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合同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 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
文件。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