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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
篇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审核上报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审核上报办理程序
(一)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1.要求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请文件;
2.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设计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 告;
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4.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5.城市规划、土地使用、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安全 生产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卫生、消防、地震、林业、水利、 气象等涉及部门的审查意见;
6.建设资金筹措方案、资本金出资证明和银行承贷意 见;
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办结程序和时限
1.提交
2、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我委办事服 务窗口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报单位需补正 的全部内容。
2.在受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后,如有必要,在5 个工作日内,我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评 估;在进行审批或初审审查时,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 职能,要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可 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将采取适当的方式征 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还要组织专家评议。
3.属市级权限的自受理项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做出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批复的决定;属国家、自治 区权限的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审批机关提出审核意见上 报
3、因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批复决定 或提出审核意见上报的,经我委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 工作日,并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我 委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 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有效期 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篇二:公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与审查要点 (初稿)
公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与审查要点
(试行)
1总则
1.1 为指导公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与审查, 提高公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科学性和实用性,为初 步设计及后续各个建设阶段的工作服务,有效控制项目规模 和建设投资
4、发挥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要 点。
1.2 本要点所称公共建设项目指:行政办公用房、文化 娱乐场馆、体育场馆、医疗卫生设施、教育科研设计机构用 房、文物古迹和革命纪念建筑、城市通信设施、外国使领馆 等。
1.3 适用范围。
1.3.1 本要点适用于编制与审查人员进行公共建设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政策性、完整性、技术性编制与审查;对 于一般公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与审查,除应依 据本要点的条款外,尚应依据有关行业标准、现行规范及具 体工艺的要求进行;
1.3.2 本要点适用于咨询设计人员进行公共建设项目可 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1.4 承办单位报请公共建设项目可行
5、性研究报告审查的 资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4.1 经盟市、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局)签发的申 请报告;
1.4.2 经业主签章的建筑方案设计确认单;
1.4.3 需审查的公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为标准 A4#本一式八份;
1.4.4 审查需要提供其他的批准文件、附件及资料等。
1.5 公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与审查应满足以 下要求:
1.5.1 文本格式规范,附图、附表、附件齐全;
1.5.2 文本结构完整,内容齐全;数据准确,论据充分; 结论明确;
1.5.3 建设项目符合国家现行政策和其他有关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
1.5.4 文本达到规定的编制深度要求;
6、能够满足投资决 策和编制初步设计的需要;
1.5.5 编制依据可靠;
1.5.6 建设规模、装修标准及内容符合国家现行政策;
1.5.7 表述形式做到数字化、图表化;
1.5.8 建筑方案设计应节能、实用、经济、美观;
1.5.9 结构方案设计应安全、经济、合理;
1.5.10 设备方案设计应节能、经济、可行;
1.5.11 电气方案设计应节能、方便、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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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本要点所涉及标准以国家现行政策、规范、规程内 容为准。
1.7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评审批准后,方可进入初步设计 阶段。
1.8 编制和审查人员在执行本要点各条款时,应根据建 设项目的具体内容和研究范围对本要点的条文进行合理的 取舍与增加。
1.9 公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排顺序:
1.9.1 封面:项目名称、编制单位、编制年月;
1.9.2 扉页: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 目总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的姓名并经上述人员签署或授 权盖章;
1.9.3 目录;
1.9.4 可行性研究报告书;
1.9.5 附件;
1.9.6 附图。
2总论编制与审查
3需求分析与建设规模编制与审查
4场地选择编制与审查
5建筑方案选择编制与审查 篇三:可研报告审核应把握的重点 可研报告审核应把握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