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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经济贸易局行政执法主体.docx

1、大埔县经济贸易局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行政机关 大埔县经济贸易局 法律依据: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2、《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4、《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5、《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6、《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第五条第四款 7、《广东省财产拍卖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8、《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 9、《关于民爆器材销售许可衔接工作的通知》第一条 10、《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直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第一条第一、二款 三定规定文号:埔机编字[200

2、4]21号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大埔县酒类专卖管理办公室 法律依据: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酒类专卖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贯彻实施”。 “三定规定”文号:埔机编字[2004]21号 大埔县经济贸易局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8年1月1日 2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国内贸易部 1998年2月18日 3 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1998年12月1日 4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商务部 2006年1月1日

3、 5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8年8月1日 6 广东省第一扩大县级政府管事权限目录 省政府 2005年5月26日 7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商务部 8 煤碳经营监管办法 国家发改委 2004年12月27日 9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 省人民政府 2005年12月6日 10 广东省财产拍卖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3月18日 11 关于民爆器材销售许可衔接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经贸委、广东省公安厅 2005年12月21日 12 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直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4、 2005年11月30日 大埔县经济贸易局行政处罚(共22项) 一、私设屠场、擅自屠宰生猪的 处罚种类:取缔、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生猪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生猪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及其产品、违法所得、屠宰

5、工具,拆除屠宰设施,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定点屠宰厂(场)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肉检不合格生猪产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处理、罚款 法律依据: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6、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 处罚种类:没收、罚款 法律依据: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下的罚款。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

7、依据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行合并处罚。 四、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没收、罚款 法律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屠宰活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定点厂(场)资格。 五、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和酒类生产、经营有关证件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证件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8、 1、《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视情节、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伪造、租借、买卖和涂改本条例规定的各种许可证和准运证的,由酒类专卖管理部门依法没收或吊销其许可证或准运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酒类经营人员在规定时限内未办理备案登记,登记事项变更时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变更手续的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二千元以下罚

9、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七、无酒类生产、批发、零售许可证,擅自从事酒类生产、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没收、罚款 法律依据: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无酒类生产、批发、零售许可证,擅自从事酒类生产、经营业务的,由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酒类产品,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违法生产、经营产品总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八、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时未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酒类经营者(采购方)在采购酒类时,未向首次供货方索取有关证件复印件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酒类

10、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告;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九、不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酒类储运不符合卫生、安全、远离污染源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酒类经营者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酒类流通管

11、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十一、超越许可证范围生产、经营酒类商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超越许可证范围从事酒类生产、经营业务的,超越部分按无证生产、经营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生产、经营许可证”。 十二、向无酒类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批发酒类或从无酒类生产或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酒类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向无酒类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批发酒类或从无酒类生产或批发

12、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酒类的,由酒类专卖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 十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 处罚种类:没收、罚款 法律依据: 1、《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2、《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理》第三十五条“违法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由酒类专卖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责令停止行为,没收违法制造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十四、不如实提供情况,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处受检酒类商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13、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大埔县经济贸易局行政许可(共八项) 一、设置定点屠宰厂(场)的审核 法律依据: 1、《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第七条“设立屠宰厂(场),必须向当地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确定,颁发由省统一编号的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

14、法》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定点屠宰厂(场),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技术资料,经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有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二、酒类生产、批发许可的审核 法律依据: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酒类专卖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五条“酒类的生产、批发、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三、酒类零售许可审批 法律依据: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从事酒类零售业务,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的《卫生许可证》,然后向所在地县以上酒类专卖管理部门申领《酒类零售许可证》”。 四、酒类经营备案登记 法律依据: 《酒类流通管理办

15、法》第六条“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五、加油站设置、成品油经营许可审核 法律依据: 1、《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大埔县经济贸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审核煤、油经营单位的经营资格”。 六、煤炭经营资格审核 法律依据: 1、《

16、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2、《大埔县经济贸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审核煤、油经营单位的经营资格”。 七、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登记 法律依据: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第五条第四款“县(市、区)经济贸易部门负责办理县(市、区)属总投资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备案”。 八、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销企业许可初审 法律依据: 1、《关于民爆器材销售许可衔接工作的通知》第一条“根据广东省编委办《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

17、通知》规定,民爆器材销售许可工作转由经贸部门承担”。 2、《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直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经贸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企业新建、改扩建的初审”。 。 大埔县经济贸易局其他行政行为(共3项) 一、实施民爆器材生产、经销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直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经贸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企业新建、改扩建初审;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进出口及相应储存;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的产品质量;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单位,组织销毁处置生产、经销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 二,非收费的县道,乡道。县内其他公路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法律依据:广东省第一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目录二,由县直接审批。报市备案第14项。 三,非收费的县乡道桥梁,县内其他立公路桥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法律依据:广东省第一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目录二,由县直接审批。报市备案第1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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