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件3 境内直接投资业务操作指引 境内直接投资业务操作指引说明 1.1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1.2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1.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1.4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 1.5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1.6开立外汇保证金等其他账户的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1.7外国投资者货币出资确认登记 1.8外国投资者非货币出资确认登记 1.9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 2.1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2.2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2.3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2.
2、4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2.5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2.6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 2.7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2.8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2.9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2.10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2.11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2.12外国投资者清算、减资所得资金汇出 2.13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股权资 金汇出 2.14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资金汇出 附表: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
3、务申请表(二) 境内直接投资出资确认申请表 境内直接投资业务操作指引说明 1.申请人与银行应严格按照本指引办理相关业务。申请人承担申请事项真实、合法的责任,其提交的申请材料是保证申请事项真实性的重要依据。 2.外汇局应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办理本指引业务,并严格履行相关内控制度。 3.外汇局除收取申请书原件外,其余材料均收取加盖申请人签章的复印件。 4.外汇局受理本指引中相关业务时,申请人确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提交部分规定材料的(除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等关键性材料外
4、外汇局可在确定交易真实合法的前提下,凭申请人提交的《补充提交承诺书》先为其办理相关业务,并要求申请人于承诺期内将材料补足。 5.针对本指引尚未明确但申请人确有合理需求的业务,外汇局应认真研究上报上一级外汇局。相关管理原则明确的,分局(含外汇管理部,下同)可按照内控制度规定,召开个案业务集体审议会处理。 6.在特定外汇收支形势下,外汇局可要求申请人提交证明相关资本交易定价合理性的材料。 7.外汇局应建立非现场核查制度,对银行和申请人按照相关法规和指引办理业务的合规性进行核查。 8.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业务时,可在系统中输入申请主体提交的业务登记凭证上的主体代码、业务编号、验证码,查
5、询和打印相应的控制信息表。 9.银行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对外汇管理规定未明确的事项,应及时请示所在地外汇局。 10.银行为企业办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应确认申请人已通过上年度外汇年检。 11.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同名同类型账户间外汇资金划转,银行可在审核交易真实性证明文件后直接办理。开户主体因发放外币委托贷款、参与外币资金池、境外放款、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及经登记或核准的其他资本项目业务需在银行办理境内外汇划转手续的,银行可在审核交易真实性证明文件后直接办理。银行为企业办理境内划转时,划出资金尚需原路划回的,银行不得将划出账户关户。 12.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所产生的利息或收益,申请人可在经
6、常项目账户保留或凭利息、收益清单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 13.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业务时,除遵守经常项目规定外,还应确认申请人已通过上年度外汇年检。银行应审核利润汇出金额是否与董事会决议及税务证明原件中的金额一致,企业本年度处置金额原则上不得超出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中属于外方股东的“应付股利”与“未分配利润”合计金额。 14.银行已报送信息需调整或修正的,应及时与外汇局联系并按照相关数据申报要求重新报送。 15.银行应完整保留业务办理有关资料。 1.1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
7、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09]2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5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6.《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7.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
8、关证明。 审核原则 1.外国投资者应到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含项目,下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2.经外汇局登记的前期费用(含跨境人民币),可作为外国投资者后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 3.前期费用登记金额每一投资项目不得超过等值30万美元;如确有实际需要,前期费用超过30万美元的,分局可按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处理。对于拟成立资源开采类企业的,如果项目已获得主管部门批准,所在地外汇局可按实需原则登记前期费用金额。 4.前期费用外汇账户有效期为6个月(自开户之日起)。如确有客观原因,6个月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需要集体审
9、议处理的,应于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授权范围 1.前期费用额不超过30万美元或前期费用超过30万美元的资源开采类项目由外国投资者到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2.需要集体审议处理的,由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分局办理。 1.2 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 4.《关
10、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9.《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10.其他相关法规
11、 审核材料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 2.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按规定先验资后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无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 3.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文件(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提交该证书(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仅需提交包括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全部登记事项在内的加盖工商部门印章的企业基本信息单)。 4.经外汇局登记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另需提交《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外资房地产企业另需提交已通过商务部备案的证明材料。 5.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合法所得在境内投资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主管税务部门出
12、具的税务证明原件(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 审核原则 1.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取得后续业务办理凭证;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再投资新设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本指引1.5办理,外商投资性公司与外国投资者共同出资的,被投资企业需分别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和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手续,外商投资性公司视为中方股东登记。 2.申请人应如实披露其外国投资者是否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 (1)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但不属于特殊目的公司的,应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或备案手续。 境内机构已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或备案手续的,外汇
13、局可为该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并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将该外商投资企业标识为“境内机构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现存外商投资企业中,如属于此类“境内机构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的,可按照本条规定补办标识(补办标识的企业,应审核其在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时是否存在虚假承诺。如存在虚假承诺,应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罚后再补办标识)。 境内个人未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但可提交能证明其境外权益形成合法性的证明材料(境外权益形成过程中不存在逃汇、非法套汇、擅自改变外汇用途等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行为),可为该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并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将其标识为“
14、个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 (2)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的,应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查实相关特殊目的公司是否已按规定办理登记。特殊目的公司已办理登记的,其返程投资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可为该返程投资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手续,并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将其标识为“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 3.设立其他外商投资非法人机构参照本项操作指引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手续(代表处等分支机构除外)。 4.外商投资企业应全额登记外国投资者各类出资形式及金额;跨境人民币与跨境现汇流入总额不得超过已登记的外国投资者跨境可汇入资金总额。如主管部门批复中明确允许企业以跨境人民币出资,企业跨境人民币出资额与跨境现
15、汇出资额可在跨境可汇入资金总额内依企业实际申请登记。如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中未明确投资金额的,外汇局可根据企业最高权力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按实需原则为企业登记可汇入金额。 5.外汇局应区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在相关业务系统中办理登记;外国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合法取得的利润用于境内再投资或转增资本的,出资方式登记为人民币利润再投资,以其在境内股权转让所得、减资所得、先行回收所得、清算所得用于境内再投资和以所投资企业的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出资方式登记为非人民币利润再投资。 6.外汇局办理完成登记后,应在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证明原件上签注登记事项、登记金额、日期并加盖
16、外汇局业务用章,留存有签注字样和加盖业务专用章的复印件。 7.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未全部结汇的,原币划转至资本金账户继续结汇使用,系统中出资方式登记为境外汇入。已经结汇的前期费用也可作为外国投资者的出资,出资方式登记为前期费用结汇。 8.中外合作开采能源项目,如果外国投资者与具体项目分别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分属不同地区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个所属地办理外汇登记。 9.外国投资者在境内直接投资(新设)设立银行,参照本指引办理登记,但所设银行无需开立资本金账户,资本金结汇应遵循银行自身结售汇的有关规定。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需标识“个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的,经总局批复后5个工作日。
17、 授权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办理;“个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标识需报总局复核后办理。 1.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 4.《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5.《关于外国投资者
18、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
19、号) 10.《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11.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 2. 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按规定先验资后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企业,无需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依规定无需变更营业执照的,应提交有关备案材料)。 3.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文件(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提交该证书(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仅需提交包括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全部登记事项在内的加盖工商部门印章的企业基本信息单)。 4.经外汇局登记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以关联并购形式返程投资的,应出具商务部批准设立的文件
20、及《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外资房地产企业另需提交已通过商务部备案的证明材料。 5.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合法所得在境内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证明原件(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 审核原则 1.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取得后续业务办理凭证。外商投资企业应将业务办理凭证提供给股权出让方凭以办理资产变现账户开立。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再投资并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本指引1.5办理。外商投资性公司与外国投资者共同出资的,被投资企业需分别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和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手续。 2.外国投资者并
21、购境内企业同时增加注册资本的,无需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3.申请人应如实披露其外国投资者是否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参照本操作指引“1.2 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审核原则第2条办理)。 4.被并购境内企业若取得的是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加注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登记时无法提交《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的,可不要求提交。但应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加注“自颁发之日起14个月内有效”字样。待该企业领取了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后,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进行变更操作,将加注的字样去除。逾期未取得加注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外汇局应通过系统业务管控功能
22、将该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业务暂停。 5.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应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加注“自颁发之日起8个月内有效”字样。待该企业领取了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后,再将加注的字样去除。加注字样去除之前,该企业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或向有关联关系的公司提交担保,不得对外支付转股、减资、清算等资本项目款项。自工商部门颁发加注的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如果境内外公司没有完成其股权变更手续,则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自动失效,境内公司股权结构应恢复到股权并购之前的状态。 6.外商投资企业应全额登记外国投资者各类出资形式及金额;跨境人民币与跨境现汇流入总额不得超过已登记的外国投资者跨境可汇
23、入资金总额。如商务部门批复中明确允许企业以跨境人民币出资,企业跨境人民币出资额与跨境现汇出资额可在跨境可汇入资金总额内依企业实际申请登记。 7.并购设立其他外商投资非法人机构参照本项操作指引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手续。 8.外汇局应区分外国投资者并购时的出资方式在相关业务系统中办理登记。 9.外汇局办理完成登记后,应在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证明原件上签注登记事项、登记金额、日期并加盖外汇局业务用章,留存有签注字样和加盖业务专用章的复印件。 10.外国投资者并购A股上市公司,持股比例达到25%或以上的,应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备注栏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25%或以上)”字样。 办理时
24、限 5个工作日。需标识“个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的,经总局批复后5个工作日。 授权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办理;“个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标识需报总局复核后办理。 1.4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汇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汇发[2002]105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
25、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 5.《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6.《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 9.《国
26、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11.《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12.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一、增资、减资、股权转让等资本变动事项的登记变更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 2. 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提交该证书(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变更的,只需提交包括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全部登记事项在内的加盖登记机关查询章的企业基
27、本信息单)。外资股东减持A股上市公司股份不超过总股本5%的,仅需提交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外资股东持股情况变化证明材料。办理外资房地产企业外方增资变更、中国投资者向外国投资者转让股权,或者外商投资企业营业范围增加房地产开发的,另需提交已通过商务部备案的证明材料;企业注册币种变更的,还需提交确需变更注册币种的证明材料。 3. 涉及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合法所得在境内对外商投资企业增资,以及发生股权转让需对外支付转股对价的,还应提交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证明原件(按规定不需提交的除外)。 二、企业注册地(所属外汇局)变更(迁移)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 2.有关主管部门批
28、准企业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 三、除资本变动和迁移外的其他登记事项的变更 1.变更后的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或相关备案文件。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变更证明。 四、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及变更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 2.相关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主管部门未出具先行回收事项批复文件的,需提交企业合作合同及企业最高权力机关出具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的决议)。 五、基本信息登记注销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 2.因清算注销的,需提交以下材料:到期清算的,提交依《公司法》规定的清算公告;提前清算或需主管部门
29、批准的特别清算的,提交主管部门关于企业清算结业的批准文件;其他清算的,提交工商主管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证明文件)或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解散的有关证明文件等。 3.注销税务登记证明。 4.普通清算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特别清算提交主管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 审核原则 一、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基础信息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法人代表、地址等)、投资信息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出资方式、注册币种、投资者及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等)、企业合并、分立、迁移、币种变更等,应在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手续。
30、2.申请人应如实披露其外国投资者是否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参照本操作指引“1.2 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审核原则第2条办理)。如变更登记后境内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不再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的,注册地外汇局可依规定在相关业务系统中取消其相应返程投资标识。 3.减资变更登记时,减资所得金额(可汇出境外或境内再投资)仅限于减少外国投资者实缴注册资本,不包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其他所有者权益;减资所得用于弥补账面亏损或调减外方出资义务的,减资所得金额应设定为零。 4.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合并后,存续企业应办理增资登记,被吸收企业办理注销登记;若新产生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的
31、应办理新设登记,并在备注栏内注明“合并”。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分立后,存续企业应办理减资登记,分立新设的企业应办理新设登记,并在备注栏内注明“分立”。 5.外汇局办理完成变更登记后,应在税务凭证原件上签注登记事项、登记金额、日期并加盖外汇局业务用章,留存有签注字样和加盖业务专用章的复印件。 6.外商投资企业应全额登记外国投资者各类出资形式及金额;跨境人民币与跨境现汇流入总额不得超过已登记的外国投资者跨境可汇入资金总额。如商务部门批复中明确允许企业以跨境人民币出资,企业跨境人民币出资额与跨境现汇出资额可在跨境可汇入资金总额内依企业实际申请登记。如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中未明确投资金额的,外汇局
32、可根据企业最高权力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按实需原则为企业登记可汇入金额。 7.外商投资非法人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参照本项操作指引办理。 8.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的,变更登记不产生对外付汇额度,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转股对价应标记为零;外方持股比例低于25%的,应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备注栏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 9.外国投资者(股权出资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股权企业)股权对境内企业(被投资企业)出资的,应按如下顺序办理:首先,股权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在查验股权企业出资到位后,为股权企业办理变更登记;然后被投资企业方可根据自身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增资或转
33、股变更登记及股权出资确认手续。 10.外国投资者收购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股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变更并取得后续业务办理凭证后,应将业务办理凭证提供给中方股东凭以办理资产变现账户开立。 二、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及变更 1.外汇局应审核企业申请表信息与相关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合作合同相关约定信息是否一致,不一致的不得办理登记。 2.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累计汇出资金不得超过外国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资金。超出部分应参照利润汇出办理。 三、基本信息登记注销 1.外商投资企业因破产、解散、营业期限届满、合并或分立等原因注销的,应在发布清算公告期结束后到注册地外汇局
34、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注销手续。 2.外商投资企业因外国投资者减资、转股、先行回收投资等撤资行为转为内资企业的,应在领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之后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手续,外汇局应于办理相应登记变更的同时办理登记注销,无需另行提交登记注销审核材料。 3.因合并或分立,原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的,应在原企业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注销时,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将其“外方股东清算所得处置计划”选为“再投资”。 4.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导致公司转为内资企业的,上市公司应在领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之后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手续,外汇局应于办理相应登记变更的同时办理登记注销,无需另行提交登记注销审
35、核材料。 5.外汇局办完注销登记后,应在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税务证明原件上签注注销登记金额、日期并加盖外汇局业务用章,留存有签注字样和加盖业务印章的复印件。 办理时限 外汇登记变更5个工作日。需标识“个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的,经总局批复后5个工作日。外汇登记注销10个工作日。 授权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办理;“个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标识需报总局复核后办理。 1.5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
36、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3.《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4.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 2.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提交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无须主管部门批准的,提交出资协议。 审核原则 1. 境内机构接收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等)再投资外汇资金或接收其他境内主体再投资外汇资金的,应在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后,到银行开立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 2.境内机构或个人接收境内主体以外汇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应在注册地(个人所在地)
37、外汇局申请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后,到银行开立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授权范围 接收资金主体注册地(个人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1.6开立外汇保证金等其他账户的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3.《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4.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一、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 2.证明境内机构确需开立
38、外汇保证金账户的真实性材料。 二、经批准的跨境资产并购业务,资产出让方的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 2.证明境内机构确需开立资产变现账户的真实性材料。 三、开立其他账户的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 2. 证明境内机构确需开立其他账户的真实性材料。 审核原则 1.对境外汇入保证金账户,外汇局在办理开户主体的基本信息登记后,还应在协议信息登记模块中办理FDI保证金登记操作,境内主体凭协议办理凭证到银行办理开户等相关事宜。对境内划入保证金账户,外汇局仅办理开户主体的基本信息登记。 2.经相关主管部门
39、批准的跨境资产并购业务,资产出让方开立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外汇局在办理开户主体的基本信息登记后,还应通过系统核准件功能向银行发送电子核准件。 3.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其他特殊情况,外汇局在为相关主体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后,还应通过系统核准件功能向银行发送电子核准件。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其他特殊情况的登记,20个工作日。 授权范围 境内主体注册地(个人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1.7外国投资者货币出资确认登记 法 规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
40、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 1017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7]52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5.《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6.其他相关法规 审 核 材 料 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发送的出资确认电子申请表(按规定无需验资的,由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或直接向注册地外汇局提交《境内直接投资出资确认申请表》,以办理外国投资者货币出资确认登记)。 审 核 原 则 1.外商投资企业
41、收到外国投资者境外汇入(含跨境人民币)、境内划转、前期费用结汇及其境内合法所得再投资(转增资)等货币形式出资后,应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出资确认登记手续;会计师事务所可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报送电子申请表,并取得外汇局出资确认信息。 2.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后,外国投资者方可将相应从外商投资企业中获得的清算、减资、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利润分配等所得汇出境外或境内再投资。 3.外汇局应审核会计师事务所上报的出资确认申请表中境外汇入(含跨境人民币)和境内划转出资确认信息与业务系统中银行国际收支申报信息是否一致。外国投资者投入的前期费用已经结汇的部分,可通过
42、系统核实银行账户内结汇交易数据信息,核对一致的可办理出资确认登记手续。外国投资者以境内合法所得出资的,外汇局应审核会计师事务所上报的出资确认申请表中的出资信息与业务系统中外汇登记出资形式和金额信息是否一致。 4.若缴款人与投资人不一致,外汇局应在出资确认登记中注明。 5.出资确认登记所使用的资金折算率应以资金入账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没有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以资金入账日开户银行的挂牌汇价为准。 6.资金汇入时境内银行收取的手续费可视为外国投资者出资办理出资确认登记。 7.外商投资企业因分立、合并办理出资确认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在相关业务系统中应选择“合并分立”出资方
43、式。 8.外国投资者以跨境人民币进行境内直接投资的,在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及出资确认登记后,享有与外汇出资相同的汇兑权益。 办 理 时 限 5个工作日。如因国际收支申报错误导致数据无法匹配的,可适当延长。 授 权 范 围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办理。 1.8外国投资者非货币出资确认登记 法 规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1017号) 3.《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
44、2006]8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7]52号) 5.《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9第39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7.《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8.其他相关法规 审 核 材 料 1.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发送的出资确认电子申请表(按规定无需验资的,由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或直接向注册地外汇局提交《境内直接投资出资确认申请表》,以办理外国投资者货币出资确认登记)。
45、2.企业直接向外汇局申请的,还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实物出资提交报关单或进境备案清单; (2)无形资产出资出具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3)其他出资出具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 审 核 原 则 1.外商投资企业收到外国投资者非货币形式(包括境内合法所得再投资、转增资)出资后,应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向企业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出资确认登记手续;会计师事务所可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报送电子申请表,并取得外汇局出资确认信息。 2.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后,外国投资者方可将相应从外商投资企业中获得的清算、减资、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利润分配等所得汇出境外或境内再投资。
46、 3.外汇局应审核会计师事务所上报的出资确认申请中下列信息是否完整填写: (1)实物出资的报关单号或进境备案清单号(“三来一补”企业将其不作价设备转作外国投资者出资的资产价值评估报告编号); (2)无形资产出资的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报告编号; (3)境内股权出资的主管部门批准股权出资的批复文件号,境外股权出资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编号; (4)其他出资的出资真实性证明凭证编号。 4.非货币形式境内合法所得再投资(转增资)出资的,外汇局应审核会计师事务所上报的出资确认申请表中的出资信息与业务系统中外汇登记信息是否一致。 5.外商投资企业因分立、合并办理出资确认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在相关业务
47、系统中应选择“合并分立”出资方式。 6.若缴款人与投资人不一致,外汇局应在出资确认登记表中注明。 7.出资确认登记所使用的折算汇率应以企业对资产进行会计确认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办 理 时 限 5个工作日。 授 权 范 围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办理。 1.9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 法 规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3.《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
48、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OO6年第10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方股东办理跨境换股涉及的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0]5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6.《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7.其他相关法规 审 核 材 料 1.以非现汇形式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股权变更的外商投资企业填写并提交的《境内直接投资出资确认申请表》。 2.转股对价支付证明: (1)以实物支付对价款的,提交报关单或进
49、境备案清单; (2)以无形资产支付对价款的,提交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3)以境外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出让方(中方)相应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以境内股权出资的,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以其他形式支付对价的,提交转股对价已支付证明文件。 审 核 原 则 1.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企业中方股权的,不论支付对价的形式及金额,均应由发生股权变更的企业在对价支付完成后办理出资确认登记。 2.外国投资者仅以境外汇入(含跨境人民币)或境内划转形式支付转股对价的,相关国际收支申报数据进入业务系统后外汇局通过系统自动完成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外国投资者部分或全部以境内合法所得
50、实物、无形资产、其他等形式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发生股权变更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 3.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后,方可将相应从该外商投资企业中获得的清算、减资、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利润等所得汇出境外或者境内再投资。 4.外汇局应审核企业上报的出资确认登记申请表中,股权转让双方、支付方式、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关业务系统中协议信息、交易信息一致,信息一致的为其办理出资确认,并打印《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证明》(以下简称《登记证明》)。 5.办理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后,外商投资企业应将《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