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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医学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试行).docx

1、中华医学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试行) (2006年12月16日第二十三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医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管理,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全国卫生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2003-2010年》、《卫生部网站内容保障工作有关要求》、信息产业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和《中国科协信息化工作规划纲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会及学会各专科分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工作。经营性网站由学会统一筹划安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第三条 学会互联网信息服务建设是学会重要的基础建设,按照“统一管理、资源共享、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加强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学会互联网信息服务建设以建立数字化学会为目标,通过对学会资源整合与利用,打造面向学会会员和广大医务工作者的信息交流、面向社会大众提供医学信息和科学普及知识、面向专科分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的工作平台和服务平台。 第五条 学会互联网信息服务体系由中华医学会门户网站、学会办事机构局域网网站和分支网站组成。 学会门户网站宣传树立中华医学会整体形象,集合信息服务、学术交流、业务工作等多功能的综合网站;学会局域网网站建立自动化办公系统;学会分支网站包括专科

3、分会网站和业务专项网站。学会专科分会建立与本专科学术相关的网站,为专科分会提供网上工作平台及为其会员提供网上学术交流的平台,促进本专科学术水平的提高;业务专项网站是学会根据业务发展和便于管理的需要,批准建立的与专项业务有关的专业网站。 第六条 中华医学会各类网站内容版权均归中华医学会所有。涉及个人知识产权的作品上网公布须征得本人书面同意。 第七条 学会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用软件开发、更新和维护工作主要依托信息技术公司。 第二章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领导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学会互联网信息服务建设规划和互联网信息服务建设重大事项由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九条 学会互联网信

4、息服务建设具体实施方案由学会秘书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条 学会网络信息部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行政管理、组织建设实施和日常运行维护等工作。 第十一条 学会网站实行分级管理,分管秘书长为学会门户网站的负责人,专科分会主任委员是其分支网站的负责人,学会办事机构负责人为学会批准的业务专项网站的负责人。 第三章 门户网站管理 第十二条 门户网站的服务器设备,安装在学会计算机机房,由网络信息部承担其运转、数据安全和维护等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依据学会互联网信息服务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由网络信息部提出门户网站的网页栏目的设计方案,报学会秘书长办公会审批实施。

5、因业务发展或工作调整,新增或变更门户网站网页栏目,由申请部门获得分管秘书长批准后提出,由网络信息部集中报学会秘书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四条 门户网站实现如下功能: (一)面向社会发布学会简介、历史沿革、组织机构、会章及管理规定等信息。 (二)面向社会发布学会动态信息,包括:学会办事机构工作动态;采编的卫生行政管理和医学新闻、专题报道;专科分会及地方医学会学术活动动态等。 (三)建立中华医学会互联网信息服务应用系统,将业务工作延伸到互联网平台上,主要包括学会会员的注册、登录和会员服务专栏;全国继续教育项目的申报和公示;远程继续教育课程的公布;期刊投、审、退稿,期刊摘要等;医学科技奖的申报与

6、公示;学术会议的申报、会议通知发布、征文通告,征文上传、网上注册和缴费等。 (四)面向社会大众建立科普栏目,普及医学科学知识。 (五)建立专科分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工作交流的平台。 第四章 专科分会网站管理 第十五条 专科分会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学会互联网信息服务建设规划和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专科分会网站使用规范的由学会统一分配的独立域名,已有独立域名的网站将逐步更换为新的域名,并与学会门户网站建立链接。 第十七条 专科分会网站的内容应与本专科学术活动相关。网站基本内容需要包括分会简介、委员会组成、专科会员服务等。 第十八条 专科分会网站首页须包含:由网络

7、信息部统一提供的学会会徵标识;统一使用信息产业部核准的学会ICP备案号;网站版权页注明“版权由中华医学会所有”。 第十九条 专科分会网站建设可由学会委托的信息技术公司统一开发,有能力和条件的专科分会可自行开发。 第二十条 专科分会网站服务器原则上应存放在学会计算机机房内,由网络信息部统一管理和维护。由其他单位代管服务器的需在申办报告中说明原因,获准后将服务器托管协议一份报网络信息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专科分会网站的建设和运行资金由专科分会自行解决。 第二十二条 专科分会网站申办,变更程序: (一)由专科分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网络信息部,初审后提出意见报秘书长办公会审批; (

8、二)网络信息部依据审批意见,复函专科分会,并存档备案; (三)批准新建的专科分会网站信息由学会上报信息产业部主管部门备案,取得ICP许可。 第五章 业务专项网站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会统一筹划建设业务专项网站,由网络信息部和学会办事机构为网站的建设承办单位。 第二十四条 业务专项网站服务器原则上存放在学会计算机机房内,由网络信息部统一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五条 批准使用独立域名的网站,其首页内容参照第十八条规定办理;网站内容需要增加或变更的,参照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机关办事机构局域网网站管理 第二十六条 网络信息部负责网站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工作;负责

9、设备和数据的安全工作。 第二十七条 局域网网站主要有:学会办事机构自动化办公系统;门户网站业务功能运行相对应的后台处理程序,主要包括:学会会员审核、分类和统计;继续教育项目审核、分类;远程继续教育学员管理;医学科技奖申报项目的审核和评奖;期刊稿件评审、编辑、校对、排版、发行;学术会议项目的审核,分类;会议代表确认,会务管理,结算及论文排版印刷等功能。 第七章 信息采集和审批程序 第二十八条 信息采集工作由学会各办事机构、各专科分会分别负责搜集和整理本部门的相关信息,按程序审批登出。 第二十九条 门户网站的信息采集工作通过门户网站管理系统实现,其中: (一)学会各办事机构

10、需指定专人作为本部门的信息员,负责本部门信息的收集、整理、编辑和上传。 (二)各专科分会指定专人作为信息员将本分会的重大学术活动信息上传。 (三)网络信息部负责搜集、编辑卫生部和世界卫生组织等网站发布的医学新闻信息。 (四)网络信息部负责搜集、编辑分支网站的重要动态信息。 第三十条 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审批程序: (一)涉及学会重大活动、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及社会敏感信息的报道,由网络分管秘书长审批。 (二)业务活动报道、特殊情况下专业文章的发表由业务分管秘书长审批。 (三)科普文章、各职能部门日常工作信息,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四)门户网站首页信息发布统一由办公室核定。 第三十一

11、条 分支网站的信息采集工作由网站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搜集、整理、编辑相关信息,定期更新分支网站内容。 第八章 网络安全 第三十二条 网络安全包括信息数据安全及网络系统运行安全和网络设备的物理安全。 第三十三条 学会各办事机构负责人、专科分会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严格审查上网信息,严禁涉及国家机密和学会机密的信息上网,严禁存有涉及国家或学会保密信息资源的计算机连接到互联网上。涉及学会重大活动和公共卫生重大事件的信息,由分管秘书长审查后发布。 第三十四条 网络信息部负责学会网络设备的管理以及计算机网络的防火墙和信息源过滤技术的实施,负责学会数据库信息的备份和恢复工作;学会各办事机

12、构及专科分会负责本部门信息的备份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会各办事机构和专科分会负责人负责本部门职工的信息安全教育与监督。任何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活动;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反党反社会主义制度以及有碍社会治安和伤风败俗的信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不得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不得盗用他人帐号;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故意制作和传播以及从事其他破坏网络设施和安全的行为;不得擅自增加网络设备或变更设备用途。 第九章 网络合作项目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会门户网站的合作项目,由网络信息部负责洽商、拟定合作意向书,报秘书长办公会

13、审批,签订合作协议书后由网络信息部承办具体事项。 第三十七条 专科分会网站的合作项目由专科分会将合作申请及合作意向书提交网络信息部,网络信息部报请分管秘书长批准后,由学会委托签订合作协议书,并由网络信息部留存正式协议一份备案,由专科分会履行协议,承办具体事项。 第三十八条 业务专项网站的合作项目由网站承办单位负责洽商、拟定合作意向书,并提交给网络信息部,网络信息部报请秘书长办公会批准后,由学会或学会委托签订合作协议书,网络信息部留存正式协议一份备案,网站承办单位履行协议,承办具体事项。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中华医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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